再審申請書15篇[集合]
在一步步向前發展的社會中,有各項事務需要申請書,申請書是我們平時提出請求的一種書信。那么寫申請書真的很難嗎?下面是小編整理的再審申請書,歡迎大家借鑒與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再審申請書1
申請人(原審被告):xxx有限公司重慶分公司,住所地:重慶市渝北區;聯系電話:xxxx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周某某。被申請人(原審原告):唐明,男,出生于1972年8月7日,住 所地:潼南縣別口鄉飛鳳村9組158號。 申請人因不服重慶市沙坪壩區人民法院沙法民初字第35xx9號《民事調解書》,特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二條之規定,現提出申請再審。
再審申請請求:
1、撤銷沙法民初字第3509號《民事調解書》;
2、改判駁回被申請人訴訟請求;
3、本案訴訟費用由被申請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
申請人現有證據證明重慶市沙坪壩區人民法院〈〉沙法民初字第359號《民事調解書》協議內容:雙方從10月28日起建立勞動關系,違反法律規定,應當再審。
一、原審調解在程序上沒有遵循《民事訴訟法》第7條關于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必須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主持雙方達成的調解協議與事實完全不符。
1、本申請人并未將該工程發包人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自然人。 申請人通過招標方式將承建的某某住房項目部分勞務分包給重慶碩豐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碩豐公司),碩豐公司委托代理人為小碧。碩豐公司的所有簽章也是真實的,是該單位曾經使用的公章。而碩豐公司系通過報紙公告聲明原公章作廢,本單位顯然沒有能力核實該公章真假。
2、被申請人受雇于明全,與明全一起從吳飛、胡小羽處承攬基礎孔樁水鉆勞務,不屬于《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第四條規定之不具備用工主體的組織或自然人招用的勞動者。 代表碩豐公司與申請人簽訂《勞務分包合同》的是小碧。而與明全作為乙方簽訂基礎水鉆工作分包合同的是吳飛和胡小羽私人,并非碩豐公司,更非小碧。雙方簽訂的《基礎孔樁水鉆部份勞動分包協議》約定,甲方將挖孔樁、獨立樁柱基及條形基礎部分的'水鉆勞務以包干價方式承包給乙方。被申請人與明全是表親,受雇于明全。被申請人妻子元翠還代表明全領取勞務費用,在其領款時出具給胡小羽的《擔保證明》的前言部分載明:"某某項目5-10樓挖孔樁水鉆部份承攬人明全班組的全權代表元翠承諾"。 顯然,《基礎孔樁水鉆部份勞動分包協議》和《擔保證明》充分證明被申請人與吳飛和胡小羽等人之間系承攬關系,既非受雇于吳飛和胡小羽,更不是吳飛或胡小羽招用的勞動者。 因本申請人并非《基礎孔樁水鉆部份勞動分包協議》的當事人,也不知曉《擔保證明》證據,故在原審中未能舉示這兩份證據材料,以致原審法院未查清案情。
二、原審調解達成的協議內容不符合法律規定。
1、被申請人與申請人之間沒有直接的法律關系,更不存在直接的勞動關系。
2、新證據證明的事實是:被申請人僅僅是受雇于明全,與明全一起承攬了基礎孔樁水鉆部分工作。因此,本案不能適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第四條規定,認定申請人將工程發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自然人,對該組織或自然人招用的勞動者承擔用工主體責任。
三、原審調解的履行,將給本申請人造成經濟利益不當受損的后果,悖離了民事訴訟調解應當貫徹程序效率與實體正義兼顧的價值取向,也違背了民事訴訟調解制度主要在于解決糾紛、恢復秩序、實現和保障社會和諧的目的。 但是申請人卻根據原審調解協議在認定工傷后,以其承包的勞務費收入9000余元作為每月工資標準要求本申請人賠償其傷殘八級的工傷待遇26萬余元--按正常的社平工資標準,八級工傷待遇僅有10萬余元。 無論是承攬關系,還是雇用關系,被申請人在工作中受傷都完全可以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獲得相應的賠償。申請人在與被申請人不存在事實上和法律上的勞動關系之基礎的情況下,在原審主持下與被申請人達成調解協議,自然悖離了民事訴訟調解應當貫徹程序效率與實體正義兼顧的價值取向。
綜上,原審民事調解書未對基本事實進行認定,導致調解協議內容意思表示不真實;在實體處理上沒有遵循《合同法》第4 條、第5條之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導致當事人履行民事調解協議內容后顯失公平,違反法律規定,應當予以撤銷。 此致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申請人:xxx有限公司重慶分公司
10月6日
再審申請書2
申請人(原審被告):XXX建設有限公司XX分公司,住所地:重慶市渝北區XXXXX;聯系電話:1366XXXXX,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周XX。
被申請人(原審原告):XX,男,出生于XXXX年8月7日,住所地:XX縣XX鄉XX村XXX號。
申請人因不服重慶市沙坪壩區人民法院(20xx)沙法民初字第XXX號《民事調解書》,特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二條之規定,現提出申請再審。
再審申請請求:
1、撤銷(20xx)沙法民初字第3509號《民事調解書》;
2、改判駁回被申請人訴訟請求;
3、本案訴訟費用由被申請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
申請人現有證據證明重慶市沙坪壩區人民法院〈20xx〉沙法民初字第XXX號《民事調解書》協議內容:雙方從20xx年10月28日起建立勞動關系,違反法律規定,應當再審。
一、原審調解在程序上沒有遵循《民事訴訟法》第7條關于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必須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主持雙方達成的調解協議與事實完全不符。
1、本申請人并未將該工程發包人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自然人。申請人通過招標方式將承建的某某住房項目部分勞務分包給重慶碩豐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碩豐公司),碩豐公司委托代理人為王小碧。碩豐公司的所有簽章也是真實的,是該單位曾經使用的公章。而碩豐公司系通過報紙公告聲明原公章作廢,本單位顯然沒有能力核實該公章真假。
2、被申請人受雇于李明全,與李明全一起從吳飛、胡小羽處承攬基礎孔樁水鉆勞務,不屬于《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第四條規定之不具備用工主體的組織或自然人招用的勞動者。代表碩豐公司與申請人簽訂《勞務分包合同》的是王小碧。而與李明全作為乙方簽訂基礎水鉆工作分包合同的是XX和XX私人,并非碩豐公司,更非王小碧。雙方簽訂的《基礎孔樁水鉆部份勞動分包協議》約定,甲方將挖孔樁、獨立樁柱基及條形基礎部分的水鉆勞務以包干價方式承包給乙方。被申請人與李明全是表親,受雇于李明全。被申請人妻子王元翠還代表李明全領取勞務費用,在其領款時出具給胡小羽的《擔保證明》的前言部分載明:"某某項目5—10樓挖孔樁水鉆部份承攬人李明全班組的全權代表王元翠承諾"。顯然,《基礎孔樁水鉆部份勞動分包協議》和《擔保證明》充分證明被申請人與吳飛和胡小羽等人之間系承攬關系,既非受雇于吳飛和胡小羽,更不是吳飛或胡小羽招用的勞動者。因本申請人并非《基礎孔樁水鉆部份勞動分包協議》的當事人,也不知曉《擔保證明》證據,故在原審中未能舉示這兩份證據材料,以致原審法院未查清案情。
二、原審調解達成的'協議內容不符合法律規定。
1、被申請人與申請人之間沒有直接的法律關系,更不存在直接的勞動關系。
2、新證據證明的事實是:被申請人僅僅是受雇于李明全,與李明全一起承攬了基礎孔樁水鉆部分工作。因此,本案不能適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第四條規定,認定申請人將工程發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自然人,對該組織或自然人招用的勞動者承擔用工主體責任。
三、原審調解的履行,將給本申請人造成經濟利益不當受損的后果,悖離了民事訴訟調解應當貫徹程序效率與實體正義兼顧的價值取向,也違背了民事訴訟調解制度主要在于解決糾紛、恢復秩序、實現和保障社會和諧的目的。但是申請人卻根據原審調解協議在認定工傷后,以其承包的勞務費收入9000余元作為每月工資標準要求本申請人賠償其傷殘八級的工傷待遇26萬余元——按正常的社平工資標準,八級工傷待遇僅有10萬余元。無論是承攬關系,還是雇用關系,被申請人在工作中受傷都完全可以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獲得相應的賠償。申請人在與被申請人不存在事實上和法律上的勞動關系之基礎的情況下,在原審主持下與被申請人達成調解協議,自然悖離了民事訴訟調解應當貫徹程序效率與實體正義兼顧的價值取向。
綜上,原審民事調解書未對基本事實進行認定,導致調解協議內容意思表示不真實;在實體處理上沒有遵循《合同法》第4條、第5條之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導致當事人履行民事調解協議內容后顯失公平,違反法律規定,應當予以撤銷。
此致
敬禮!
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申請人:XXX建設有限公司XX分公司
20xx年XX月XX日
再審申請書3
申請人:____________,年齡:________歲,民族:________,籍貫:____________,職業: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
申請人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一案,對________人民法院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________字第____________號行政判決(或裁定或調解)不服,提出申訴。
請求事項:
簡明扼要地提出請求人民法院對本案按照審判監督程序進行再審,并依法變更或撤銷原裁判。
事實與理由:
首先陳述案件事實,并以相關確鑿的證據加以證實。在此基礎上,可從以下方面闡述生效裁判的錯誤。通過提供新的證據,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事實基礎,揭示原裁判所存在的'證據矛盾或證據不足、原判決或裁定適用法律的錯誤、違反法定程序判決、裁定。歸納原裁判所存在的錯誤,根據法律有關規定提出申請再審的具體請求。
此致
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申請人: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再審申請書4
申請人:,住所地:,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法定代表人:。
被申請人:,女,漢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公民身份號碼:。
申請事項:
申請人申請撤回對被申請人因糾紛一案提起的仲裁申請。
申請撤回事由:
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因糾紛一案向貴委提出仲裁申請,現申請人與被申請人自行達成和解。鑒于上述原因,特向貴委申請撤回仲裁申請,望貴委予以辦理為盼!
此致
仲裁委員會
申請人:
法定代表人:
___年__月__日
再審申請書5
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xxx,男,漢族,xxxx年10月30日生,現住xx縣x鎮x村
聯系電話:xxxxxxxxxxx
被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xx縣xxxx公司 住所地:xx縣x鎮
法定代表人:xxx,公司董事長
申請人認為xxx市中級人民法院20xx年10月21日作出的(20xx)x民終字第367號民事判決書,存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規定的“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 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等事由,特提出再審申請。
請求事項:
一、請求撤銷xxx市中級人民法院(20xx)x民終字第367號民事判決;
二、判令駁回被申請人的上訴,維持原一審判決;
三、判令被申請人承擔一、二審訴訟費用。
事實與理由:
一、第二審生效判決適用法律錯誤
1、xx是依法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統籌的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她在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意外傷害,應屬于《工傷保險條例》調整范圍。
《工傷保險條例》第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雇工繳納工傷保險費”。
被申請人公司屬于中國境內的企業,兩審法院也都已查明xx是被申請人公司的員工(原告即便不是被申請人單位的正式員工,但在被申請人處定期領取報酬,與被告形成了人身隸屬關系,也當然構成事實勞動關系。),xx無疑是依法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統籌的用人單位的勞動者。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依法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統籌的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因工傷事故遭受人身損害,勞動者或其近親屬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用人單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告知其按《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處理。因此,xx在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意外傷害,應屬于《工傷保險條例》調整范圍。
2、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三款的規定,被申請人公司不能適用該條一款的規定行使追償權。
因此,二審法院僅僅以被申請人與xx之間沒有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沒有辦理工傷保險為由,就否認xx所受傷害屬于《工傷保險條例》調整范圍,進而支持被申請人單位行使追償權是錯誤的,是對法律規定的斷章取義和錯誤解讀。
二、二審法院支持被申請人的.追償權,剝奪了申請人作為最終責任承擔者的質證權和辯論權。
在xx訴被申請人單位人事損害賠償糾紛(該案判決書確定的案由)案中,因xx沒有將申請人作為被告一同起訴,xx縣法院也沒有追加申請人一同參加訴訟,該案定案的主要證據如住院病歷、司法鑒定意見等,都沒有經過申請人質證,xx受傷與申請人行為的因果關系也沒有經申請人參與辯論,現在要求申請人承擔最終賠償責任,事實上,剝奪了申請人的質證權和辯論權。
此外,二審判決以xx縣法院作出的“雇主”承擔責任的(20xx)鑲民初字第6號判決書為依據,將用人單位應承擔的工傷賠償責任58708.24元直接轉嫁到申請人身上,是極其錯誤的。我們知道工傷責任是無過錯責任,是不問勞動者過錯的;而一般侵權責任是過錯責任,是按過錯劃分責任的。申請人即便對xx承擔責任,也是承擔一般侵權責任,是根據自身過錯大小承擔的。xx受傷,自身是有相當過錯的,應該承擔一定責任。況且,當時申請人夫妻也受了傷,雙方在新寶拉格鎮派出所民警主持下簽了調解協議,雙方決定各自看病,互不追究。二審法院卻將用人單位應擔的責任,直接轉嫁于申請人身上,顯然是不公平的。
三、申請人并沒有打xx,原判決認定的該事實缺乏證據證明。
xx縣xx鎮派出所民警形成的筆錄材料顯示,申請人并沒有打xx,xx的傷情并非申請人行為導致,要求申請人承擔最終賠償責任沒有事實根據。
綜上,原二審生效判決適用法律確有錯誤,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申請人質證,剝奪了申請人的辯論權利,原判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故提出再審申請,請求撤銷xxx市中級人民法院(20xx)x民終字第367號民事判決,判令駁回被申請人的上訴,維持原一審判決。
此致
X省高級人民法院
申請人:xxx
20xx年3月23日
再審申請書6
再審申請人(原審訴訟地位):(是自然人的,應寫明姓名、性別、年齡、民族、住所、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寫明單位的法定名稱、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責任人的姓名、職務及聯系方式)。
再審被申請人(原審訴訟地位):(列法同上)
xxx(申請人名稱)因與xxx(被申請人名稱)xx糾紛一案,不服xx人民法院于x年xx月xx日作出的(xxxx)xxx字第xx號民事判決(裁定),向 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再審請求
1、
2、
申請事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x款第x項(具體內容列明)
申請理由
1、再審事由一: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x款第x項,具體理由與依據如下:
2、再審事由二: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x款第x項,具體理由與依據如下:
申請人:
x年xx月xx日
再審申請書7
申請再審人xx村第三生產小組
被申請人李x
被申請人xx村委會。
再審請求
再審申請人認為該判決書和裁定書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損害了案外人xx村第三生產小組及其他小組組民的利益。因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和《關于受理審查民事申請再審案件的若干意見》的規定,特向貴院提出申訴,請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銷一審判決和裁定書,判決駁回李x的訴訟請求。
事實和理由
20xx年12月13日,xx縣人民法院受理了該案中的原告李x訴被告xx村民委員會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糾紛。20xx年3月20日xx縣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決,判令被告xx村委會于20xx年9月30日前發包給原告李x同等級別土地4.695畝,承包期間至20xx年9月30日止。后原告李x對此判決書不服,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上級法院經審理,作出民事裁定書,裁定撤銷一審判決,發回原審法院重審。xx法院于20xx年11月7日作出重審判決,判令被告xx村委會自三類地承包到期后,發包給原告該類地7.695畝折抵原告原承包地,承包期限自原告取得該類地起,承包二十年。后法院又于20xx年11月7日作出民事裁定書,補充判決被告xx村委會自20xx年6月15日孫x的承包地8.54畝到期后,發包給原告7.695畝耕種。以上是該案審理的基本過程。20xx年7月7日xx法院執行工作人員依據上述判決強制執行。執行過程中,案外人(申請再審人發現上述判決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也侵害了案外人第三生產小組的利益。故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向法院提出異議,請求人民法院給予審查處理。
首先,本案合同中的標的物所有權不屬于x村民委員會,作為村委會無權向外發包,其與案中原告李x簽訂的承包合同是無效的,沒有任何的法律效力。本案中,原告李x提交的土地承包合同書中的承包地所有權屬于第三生產小組。《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條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組織或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已經分別屬于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經營、管理。《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二條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組織或村民委員會發包;已經分別屬于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發包。根據上述法律的規定,可以認定案中的標的也就是承包的土地發包的權利主體應當是第三生產小組而不是村委會。因此,案中的承包合同當然也是無效的。
其次,人民法院執行的標的的所有權也并非屬于村委會而是為第三生產小組所有。20xx年11月7日的民事裁定書將案件的標的物明確為孫x承包的土地,孫x的承包地到期后由原告李x承包,這種判決本身就是錯誤的。因為孫x承包的土地歸屬于第三生產小組。作為第三生產小組完全有權利在孫x承包的土地到期后再次分別承包給第三小組中的其他成員。而事實上生產小組也已經將承包土承包給了其他人等十余戶。人民法院不能執行案外人的財產。
第三,xx縣人民法院重審后的民事判決書和裁定書將合同的標的進行了變更,顯然與法無據。該案中的承包合同書中的標的'物是果園(土地),由于該承包的標的不存在了(判決書中也查明了再實際返還原承包地已不現實),判決書將合同中的標的在判決的主文中確定村民委員會的三類地再承包給原告李x。后在民事裁定書中又進一步將該三類地明確為孫x承包的土地。這顯然是對判決的結果多次變更。假設承包合同是有效的話,那么因為合同的標的物已經不存在,則承包合同本身就無法繼續履行,人民法院完全可以判決解除承包合同,并可以根據相關事實追究當事人的違約責任。該民事判決書和民事裁定書將案外人的土地作為標的物再次發包給原告,顯然侵害了案外人第三生產小組及其他成員的利益。
第四,20xx年6月10日的民事判決書生效的時間為20xx年9月12日。但是民事裁定書作出的時間為20xx年11月7日,送達的時間案外人尚不明確。上述兩者的時間也是相互矛盾的。作為民事裁定書,只是對程序方面的處理,只針對解決案件程序問題或更正補正判決書中的筆誤。但該民事裁定書將判決的內容也進行了變更,這違反了裁定書的作用。也侵害了案外人的合法的權益。
第五,就本案中的承包合同本身來說也是無效的,沒有經過招標投標,沒有召開村民大會,承包方案也沒有經過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在審理過程中,被告村委會提交的鎮政府的證明也說明了該承包合同是無效合同,鎮政府的意見也是要求終止合同,不應再履行。但是法院仍然認定該合同有效,屬于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
綜上所述,一審的民事判決書和民事裁定書內容存在違法,適用法律不當,侵害了申請再審人(案外人)第三生產小組的合法權益。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該判決依法改判駁回李x的訴訟請求。
此致
x市中級人民法院
再審申請人:xx村第三生產小組
再審申請書8
申請人:__,男,漢族,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市工農路__號__室電話:____________
被申訴人:____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行
法定代表人:許__職務:行長
住所地:____市中山西路188號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
申訴人因勞動爭議一案,不服____市橋西區人民法院作出的(201)西民一初字第00號民事判決書和____市中級人民法院做出的(____)石民六終字第0046號民事判決書,依法申請再審。
訴訟請求:
1、撤銷一二審判決;
2、依法確認被申訴人存在行政不作為,并責令其更新相關信息。
事實與理由
一二審判決與先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在認定事實上相互矛盾
本案歷經一二審,案件爭議的焦點問題已經一清二楚:就是在____年4月1日后雙方是否存在勞動關系。
關于這一事實的認定,人民法院已經做出朱門的判決進行了認定,
圍繞這一焦點,雙方均舉出了證據,用人單位舉出了____年4月1日終止勞動合同的公證書。勞動者舉出了市中院(____)石民再終字第00041號民事判決書。按照最基本的證據規則,在雙方都舉出證據的情況下,需要簡單比較證據的效力。顯然,法院應當采納勞動者提供的證據。
第一,從效力來看,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顯然要高于其他任何證據。
第二,從時間上看,公證書形成于____年4月1日,法院判決形成于____年5月30日,顯然屬于對勞動關系的重新認定。
第三,從內容上看,市中院(____)石民再終字第00041號民事判決書用了六頁的篇幅,不厭其煩的論述了半天,其實就是說明了橋西法院之所以啟動再審程序,就是因為____年4月1日終止勞動合同的決定導致原一審判決(____年西民一初字第00468號)無法執行。此后通過啟動再審程序最終支持了勞動者的要求實現勞動權益,責令用人單位提供工作崗位的請求,此時公證書已經存在,用人單位在再審的庭審意見里也做了表述,但是沒有得到認定。也就是說,公證書的效力,已經得到法院的實體審理,已經被否定。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在用人單位錯誤解除勞動合同時,勞動者有權要求單位繼續履行合同或者同意解除合同并主張賠償金。在該案中,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合同。既然法院判決最終支持了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請求,責令用人單位繼續提供21個月的工作崗位,也就必然認定了雙方存在勞動關系。這好比一枚硬幣的兩個面,既然認定應該提供崗位,說明雙方必然存在勞動關系,反之亦然。
這么簡單的'一個問題,連小學文化的人都能懂的問題。一二審合議庭竟然在勞動者的庭審意見和上訴狀里大聲疾呼下竟然無動于衷。簡直不可思議。
綜上所述,原判決在案件處理上站在強勢的用人單位一方,偏聽偏信;認定事實缺乏必要證據;推理過程邏輯混亂,以偏概全;運用法律缺乏客觀公正,所作判決有悖常理,沒有貫徹勞動法律法規保護弱勢勞動者合法權益的立法宗旨。
這樣的判決,從客觀上起到了縱容用人單位繼續拖欠工資和打擊報復勞動者的惡劣社會影響,不利于和諧勞動關系乃至和諧社會的建設,肯請高級法院認真審查上訴人的請求理由,依法撤銷一二審判決,切實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促進社會的穩定。
此致
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
___
___年___月___日
再審申請書9
申請人:曹xx,男,漢族,xx年11月27日出生,身份證號碼:xxx,住址:重慶市xx市勝利路48號,聯系電話xxx
xx市農村信用合作聯社(以下簡稱原告)訴申請人借款合同糾紛一案,經重慶市xx市人民法院缺席審理,作出永民初字第xx號審判決,該判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并已進入執行程序。貴院依據永民執第xxx號裁定書對申請人的銀行存款采取了凍結、劃撥措施,申請人認為原生效判決認定事實錯誤,侵害了申請人的合法權益,特提出異議。
請求事項:
一、裁定中止執行(20xx)永民執第xxx號裁定書;
二、暫緩將已劃扣的申請人資金給付原告,以免造成申請人損失無法追回;
三、解封申請人已被凍結賬號,以免擴大申請人的損失。
事實與理由:
20xx年,申請人的銀行賬戶被采取了查封、凍結措施,部分款項被扣劃,對申請人財產及聲譽造成了極大損害。經到貴院了解,方知xx市農村信用合作聯社訴申請人借款合同糾紛一案,經貴院缺席審理,作出(20xx)永民初字第1683號審判決書,已進入執行程序,對此申請人深感憤慨,對該生效判決,提出異議與理由如下:
一、申請人從未向原告借過任何款項,申請人對于原告及向原告借款4萬元之事也一無所知。從xx年12月9日(原告稱申請人借款時間)至20xx年10月19日(原告發催款通知書時間),多年來原告也未曾電告、函告或來人索要借款,申請人亦從未收到過原告的催款通知或其它書面文件。
二、申請人從未接到貴院關于本案件的訴訟文書及通知,對本案件的訴訟程序進展亦一無所知,法院在申請人沒有收到任何訴訟文書和通知的情況下徑直缺席判決是草率且錯誤的。
申請人多年來一直在xx市勝利路08x1x3居住,我的家人和孩子也在此居住,原告的訴訟期間亦沒有離開過。原告、法院只要意欲與申請人取得聯系,則能通過多種途徑獲取通訊方式及地址;如果法院能盡通知義務,申請人沒有理由會對借款一事乃至訴訟一事一無所知。法院只憑借原告詢問筆錄中申請人下落不明一句話,就依此判決,有違法律的嚴謹、權威,明顯輕率和不負責任。
三、申請人從沒有向原告借款,申請人也從未委托過他人代理申請人向原告有借貸的行為。
申請人從法院復印了相關資料后,經過仔細辨認,申請人沒有在借款申請書、抵押借款合同、房地產抵押合同、借款借據等文書上簽字,這些文書上的簽名系他人仿冒本人名字簽署的',同時,申請人也沒有委托過任何人向原告借款。依此申請人不應當承擔任何還款的法律責任,原審法院作出申請人還款的判決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
四、原告用于證明與申請人之“借款關系”的借款申請書、抵押借款合同、房地產抵押合同、借款借據等文書,不應作為裁判依據。原告提交上述證據中本人簽名系他人偽造。故,在未經核實證據真實性的情況下,未盡通知義務徑直缺席判決是違背常理及法律的。
五、原告提供的證據顯示,借款時間是19xx年12月9日至19xx年12月7日,那么,申請人應當在20xx年12月7日前向申請人(即使不是申請人借款)進行催款或向法院提起訴訟,但是,原告直到20xx年10月19日向申請人發出催款通知書,在20xx年6月8日才向法院提起訴訟,原告訴訟早過時效4年之久,法院任然在申請人沒有接到通知的情況下作出原告勝訴的判決,是錯誤的。
綜上,申請人認為原生效判決認定事實錯誤,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04條的規定,特申請貴院中止執行,以便查清事實,以保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
此致
xx市人民法院
復議申請人:xx
20xx年xx月xx日
再審申請書10
再審申請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工作單位,職務,住所,聯系方式或法人的名稱,法定代表人,住所,聯系方式。
再審被申請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工作單位,職務,住所,聯系方式或法人的`名稱,法定代表人,住所,聯系方式。
申請再審的事由:
再審申請人不服××人民法院20××年××月××日作出的(200×)民終字第××號民事判決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第×項、第×項、第×項規定的、、及等“應當再審”的事由(多項事由應逐項列明),提出如下再審申請。
再審訴訟請求:
1、寫明要求撤銷××人民法院(200×)民終字第××號民事判決書。
2、寫明要求人民法院解決的具體請求事項。
3、寫明要求訴訟費由被申請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
主要根據事實、證據與法律,闡述生效判決或裁定認定事實錯誤,適用的法律、法規錯誤或不當以及判決結果明顯不公的事實與理由。
此致
××人民法院
再審申請人:
20××年××月××日
再審申請書11
再審申請人:
再審被申請人:
申請再審的請求:
1、撤銷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大民一終字第號民事判決書,駁回再審被申請人A的全部訴訟請求。
2、再審申請人的上訴及申訴費用由再審被申請人承擔。
再審事實與理由首先,原審法院與二審法院查明的事實有重大錯誤。再審申請人不是轎車所有人,該車所有人為再審被申請人。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普蘭店人民法院下達的普刑初字第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認定轎車所有人為再審被申請人,且該車因發生交通事故所得賠償支付給被申請人。
但二審法院對此事實視而不見,強行認定:再審申請人允許再審被申請人B購買的車輛登記在自己的名下,從登記生效的這一刻起,再審申請人與該車的權利義務不可分割。權利與義務統一,利益與風險共享是我國民法的基本原則。哪有法院判車輛所有人只承擔義務,不享有權利的這是二審法院錯誤之一。
其次,對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主體的認定,盡管我國法律尚無統一規定,但從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司法解釋中可以解讀:對肇事車輛的運行起控制支配作用、享有運行利益并符合交通事故侵權構成要件者才是賠償義務主體。按照二審法院認定的“登記生效之日起,再審申請人與該車權利義務不可分割”,那么被盜車輛肇事的賠償義務主體,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為何只認定是駕駛被盜機動肇事者而不認定是該車登記者還有在沒辦理機動車買賣過戶登記的手續,買方駕車肇事案,最高人民法院為何只認定買方為賠償義務主體,而不認定登記的.機動車車主為賠償義務主體原因只有一個,賠償義務主體應是具有對肇事車輛運行起支配作用,享有運行利益,而不能簡單認定登記的車主。故二審法院認定再審申請人為賠償義務主體是錯誤的。
再次,二審判決程序違法,沒有通知對本案負有主要賠償責任的主體到庭,違反民事訴訟法程序規定。
綜上,再審申請人特提起申請,請求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79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立案再審,并依法改判支持再審申請人的請求。
此致XX省高級人民法院
再審申請人:xxx
申請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再審申請書12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
再審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
再審事由
再審申請人(以下簡稱申請人)因與再審被申請人(以下簡稱被申請人) 糾紛一案,不服。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三)項、第(六)項、第二款:對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的情形,人民法院應當再審之規定,特提出再審申請。
再審請求
1、依法撤銷 ;
2、依法啟動審判監督程序,將本案予以立案再審;
3、判令被申請人 ;
4、本案所有訴訟費由被申請人承擔。
事實和理由
一、申請人認為原審法院認定事實錯誤,事實不清
二、證據不足
三、原判決適用法律確有錯誤
四、違反法律程序
綜上所述,申請人認為,本案原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確有錯誤 。
此致
最高人民法院
申請人:
年 月 日
再審申請書13
申請人:___,男,1974年11月4日出生,漢族,個體工商戶,住內鄉縣夏館鎮葛條爬村許窯溝組。
被申請人:___,男,1971年6月20日出生,漢族,農民,住內鄉縣城關鎮諸陽大街52號附5號。
申請人因不服河南省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20__年1月11日(20__)南民一終字第801號民事判決,現依法申請再審。
請求事項:
一、依法撤銷內鄉縣人民法院(20__)內法民初字第37號民事判決和和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20__)南民一終字第801號民事判決,重新審理,公正判決。
二、駁回被申請人原訴訟請求。
三、依法判決訴訟費用由被申請人承擔。
事實和理由:
一、原一、二審判決事實不清,所采信的證據自相矛盾。請注意原一、二審判決所認定的以下事件:
(一)__年3月11日
___向___出具收條一張:“收條,今收到___現金貳拾伍萬元(元)。___,__年3月11日。”
(二)__年7月至9月
原一審中,張玉香(___之妻)出庭證實:__年7月至9月份多次找___索要借款25萬元;
(三)__年9月12日
原二審中,___提交股份協議一份:“股份協議,今收到___現金叁拾伍萬元,占豪門洗浴股份50%,___占50%,投資30萬元 ___,__年9月12日。”
(四)__年11月份
原一審中,___、___到庭證實:其同原告___于__年11月份到鄭州問被告___索要25萬元借款。
從以上事件我們不難發現其中的`矛盾和有違常理之處:如果認定第(一)項中,也即本案所爭訟的25元為借款性質,那么第(二)項似乎也符合常理,但在第(一)、(二)項事件的背景下,又發生了第(三)項事件,也即在___在明知___欠其25萬元錢款,而且經其妻子綜上所述,原一、二審法院僅依據本屬于為合伙出資的收條和一系列相互矛盾的證據,便草率地判決申請人承擔并不存在的借款債務,實在難以令申請人服判。為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特向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請,懇請省高院依法再審,予以改判。
此致
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申請人:
日期:
再審申請書14
再審申請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漢族,職業,住址,電話。
再審被申請人A: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漢族,職業,住址,電話。
再審被申請人B: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漢族,職業,住址,電話。
因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一案,再審申請人不服xxxx法院年月日下達的xxxx民事判決書,現依法申請再審。
申請再審的事由:再審申請人的申請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79條第一款第(二)項和第二款的規定。
申請再審的請求:
1、撤銷xxxx民事判決書,駁回再審被申請人A的全部訴訟請求。
2、再審申請人的上訴及申訴費用由再審被申請人承擔。
再審事實與理由首先,原審法院與二審法院查明的事實有重大錯誤。再審申請人不是遼B12345轎車所有人,該車所有人為再審被申請人B。20xx年4月8日xxxx法院下達的'xxxx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認定遼B12345轎車所有人為再審被申請人B,且該車因發生交通事故所得賠償支付給被申請人B。但二審法院對此事實視而不見,強行認定:再審申請人允許再審被申請人B購買的車輛登記在自己的名下,從登記生效的這一刻起,再審申請人與該車的權利義務不可分割。權利與義務統一,利益與風險共享是我國民法的基本原則。哪有法院判車輛所有人只承擔義務,不享有權利的這是二審法院錯誤之一。其次,對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主體的認定,盡管我國法律尚無統一規定,但從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司法解釋中可以解讀:對肇事車輛的運行起控制支配作用、享有運行利益并符合交通事故侵權構成要件者才是賠償義務主體。按照二審法院認定的“登記生效之日起,再審申請人與該車權利義務不可分割”,那么被盜車輛肇事的賠償義務主體,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為何只認定是駕駛被盜機動肇事者而不認定是該車登記者還有在沒辦理機動車買賣過戶登記的手續,買方駕車肇事案,最高人民法院為何只認定買方為賠償義務主體,而不認定登記的機動車車主為賠償義務主體原因只有一個,賠償義務主體應是具有對肇事車輛運行起支配作用,享有運行利益,而不能簡單認定登記的車主。故二審法院認定再審申請人為賠償義務主體是錯誤的。再次,二審判決程序違法,沒有通知對本案負有主要賠償責任的主體到庭,違反民事訴訟法程序規定。綜上,再審申請人特提起申請,請求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79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立案再審,并依法改判支持再審申請人的請求。
此致xxxx人民法院
再審申請人:
申請日期:年月日
再審申請書15
申請人:xxxxxxxx
申請人xxx對xxxxxx人民法院xx年xx月xx日xx字第xxx號xxxxxx不服,請求再審。
申請事項:xxxxxxxx 事實與理由:xxxxx
此致
xxxxxx人民法院
申請人:
20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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