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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述勞動合同的解除
試述勞動合同的解除論勞動合同解除制度
摘要:勞動合同生效以后、尚未履行或尚未全部履行以前,當事人一方或雙方均可以依法提前消滅勞動關系,解除勞動合同。然而實踐中,無論是用人單位還是勞動者都存在違規解除勞動合同的問題,因此應該通過明確界定勞動合同解除后勞動者與原用人單位必須承擔的相應的附隨義務,進一步完善相關立法,進一步強化勞動監察和仲裁機構的職能以及充分開拓和發揮工會組織的作用。通過這些措施對勞動合同的解予以規制.
關鍵字:勞動合同;解除,勞動法
按照我國現行勞動法的規定,勞動合同的解除是指勞動合同生效后,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全部履行以前,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依法提前消滅勞動法律關系的法律行為。勞動合同解除分為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解除、勞動者單方解除、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只有符合法定情形,才能解除勞動合同。
建立勞動合同解除制度具有重要的社會意義
第一、它有利于增強企業人才意識,提升綜合競爭力。受傳統計劃經濟體制人事制度的影響,我國大部分企業在很長時間內缺乏對人才尊重和保護的意識,這導致了我國大量人才資源的流失,嚴重制約了我國企業長遠發展。伴隨著知識經濟時代的到來,越來越多的企業意識到人才在企業發展的重要性,因此,紛紛采取各種措施來挖掘和挽留人才,盡量減少勞動合同解除頻率,為企業穩定發展創造良好的環境。
第二,它有利于增強勞動者的危機感和責任感,促進個體勞動者素質的提高,推進我國人才戰略的實施。在現代市場經濟條件下,由于企業具有獨立的人事權利以及人才市場競爭的日趨激烈,這使得企業員工感覺到空前生存壓力。為了保證自己不被提前解雇,一方面,其必定會嚴格遵守法律和企業相關的規章制度,另一方面,其也必定會不斷的提高自己知識水平以避免被淘汰,這無形之中大大提高了我國勞動者的總體素質,貫徹了我國人才發展的戰略。
勞動合同的解除在勞動合同制度中占有重要的地位,我國勞動法規定的勞動合同制度在實踐中暴露出許多問題,勞動者的單方解除權過于寬泛和自由,應加以限制。對于企業隨意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現象應從多方面加以扼制。用人單位以***、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不需事先告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在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損害勞動者權益等情況下,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可以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在側重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的同時,勞動合同法根據實際需要,增加了維護用人單位合法權益的內容。當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可以隨時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在符合法定情形時,用人單位既可以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也可以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然后解除勞動合同。合理的勞動合同解除制度對人才的流動和經濟的發展都有益處。
勞動合同的解除,是勞動合同管理和動作中最重要的內容之一。目前,勞動合同方面發生的大量爭議,大多是由于解除合同而引起的。有的企業片面強調其用人“自主權”,隨意解除勞動合同,損害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同時,也不有少勞動者誤解“擇業自由”,任意跳槽,甚至不辭而別,影響了企業勞動力的正常流動。因此,了解并切實執行有關勞動合同解除上的規定和制度,有助于理順勞動關系,規范勞動合同管理,維護勞動關系雙方的正當權益。
勞動合同解除與終止的關系
(一) 我國勞動合同解除與終止的法律規定
勞動合同的終止:根據我國《勞動法》第23條“勞動合同期滿或當事人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勞動合同即行終止。”由此可見,勞動合同終止,是指勞動合同的法律效力自然消失,它是由于勞動合同本身的內在屬性而致使勞動關系自然消失,通常不依賴當事人的積極行為。雖然合同終止對勞動者就業、收入、生活都有一定影響,但無須用人單位支付補償金。
勞動合同的解除,根據原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6條規定“勞動合同訂立后,尚未全部履行以前,由于某種原因導致勞動合同當事人一方或雙方提前消滅勞動關系的法律行為。”它是由于當事人的積極解約行為而使勞動關系提前消滅。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使勞動合同效力提前消滅,給勞動者一方在就業、收入、生活等方面帶來一定的壓力,因此除非是因勞動者的過錯而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須給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二)勞動合同解除與終止的關系
我國關于勞動合同解除與終止的關系存在著不同的觀點,但主要有并列說和種屬說兩種觀點。在教科書中,采用并列說觀點的,如關懷主編的《勞動法》(第二版)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5年版。采用種屬說觀點的,有曾詠梅編著的《勞動法》,武漢大學出版社2005年版。并列說認為,勞動合同終止與勞動合同的解除雖然同是消滅勞動合同效力的行為,但是兩者存在著區別,表現在:階段不同,勞動合同終止是勞動合同關系的正常結束,而解除是勞動合同關系的提前消滅;消滅的條件不同,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是約定的,而勞動合同解除的條件是法定的;預見性不同,勞動合同的終止是可預見的,具有現實性,而法律規定的解除只有一種可能,當事人無法預見。[9] 我國現行勞動法采用的就是并列說的觀點。而種屬說認為,勞動合同的解除包含在勞動合同終止的概念之中,解除勞動合同是以解除的方式終止勞動合同的履行,是終止的一種形式而已。
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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