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勞動合同集合15篇
隨著法律觀念的深入人心,我們用到合同的地方越來越多,簽訂合同可以使我們的合法權益得到法律的保障。那么大家知道正規的合同書怎么寫嗎?以下是小編整理的有關勞動合同,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閱讀。
有關勞動合同1
甲方(用人單位或受委托的項目部):
地址: 聯系電話:
乙方(姓名): 性別:
身份證號碼: 現住址:
甲乙雙方依照國家和本省勞動法律法規建立勞動關系,履行相應的權利和義務,并對有關問題作以下約定:
一、勞動合同期限
1、不足一個月時間的'用工:從 年 月日至 年 月 日(不設試用期)。
2、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的用工:以 工程完成之日(最長不超過三個月)為本合同的終止期限。
二、工作內容
甲方安排乙方工作地點:
從事(工種):
數(質)量要求:
三、勞動報酬
1、工資計算方式:
(1)計時(每天或每月工資標準)
(2)計量(件)(單價數量)
2、工資支付方式: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按月支付資的,每月人民幣 元;按工作進度支付工資的預付 ‰,計人民幣
元,余款待任務完成后全部付給。
甲方應制作工資發放花名冊,并由乙方本人簽字或書面委托他人代簽,領取工資。
四、勞動保護和工傷保險
甲方依法為乙方辦理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或工傷保險,其中每月繳納的工傷保險費計 元。
五、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及其它約定
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
年月日 年月日
有關勞動合同2
楊某于20xx年3月2日進入上海某印務有限公司從事印刷工作,公司沒有與楊某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也沒有為其繳納外來從業人員綜合保險。雙方口頭約定,楊某每月工資為3000元/月。20x年4月13日,由于楊某工作懈怠未能按量完成工作任務,公司領導對其提出了批評,楊某一怒之下離開了公司,之后也未到公司上班。
20x年4月15日,楊某向公司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其20xx年2月到20xx年12月期間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33000元、違法解除的賠償金、補繳20xx年3月至20x年4月期間的外來從業人員綜合保險。
印務公司委托本律師全權代理此案,目前,本案已經二審終審。
[案件分析]
該案例主要涉及主張雙倍工資的時效問題。之前對雙倍工資的時效一直存在爭議,現在司法審判實踐中已形成共識。本案例對于勞動者主張雙倍工資有很好的啟發和借鑒意義。
一、主張雙倍工資存在一年的時效,自勞動者提起仲裁之日前溯十二個月。
20xx年1月1日勞動合同實施后,少數用人單位仍然沒有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到20x年度由于各種原因要離開公司時引起勞動爭議時才想起主張雙倍工資,但此時主張已過法律規定的一年時效。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之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即平常所說的“雙倍工資”。二審法院認為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差額的實質,是勞動者在正常勞動報酬之外依照該條的規定對于用人單位應簽卻未簽勞動合同的行為可取得的等同于正常勞動報酬數額的懲罰性賠償,并非勞動報酬,故適用勞動爭議仲裁時效的一般性規定,而并不適用于有關勞動報酬時效的特殊規定。
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之規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勞動者在用人單位應簽而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之日起,就應當知道用人單位違法,可以要求主張支付雙倍工資,故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的時效應分別從用人單位每月應付而未付雙倍工資之次日起算,自勞動者申請仲裁之日前溯十二個月,屬于此一年時效之內的雙倍工資主張人民法院應予以支持,超過一年時效者,則對超過時效月份的雙倍工資主張人民法院將不再支持。
本案中,楊某主張的是20xx年2月到20xx年12月期間的雙倍工資。而楊某直到20x年4月15日才提起仲裁要求該雙倍工資,顯然已超過法律規定的一年時效的規定。所以終審法院最終也沒有支持其主張。
二、只有單位作出違法解除的,才可以主張賠償金。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第八十七條的規定,只有用人單位作出違法解除行為的,勞動者提起仲裁時才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賠償金。本案中,楊某認為是被公司“逼走”的,應當屬于違法解除行為,而公司卻認為并沒有作出解除行為,楊某在20x年4月13日走后再沒有回公司上班,系自行離職行為。既然楊某無法證明公司作出了違法解除的行為,要求賠償金自然就沒有法律依據。因此,最終并沒有支持其要求公司支付賠償金的請求。
三、要求補繳社會保險往往只要求仲裁、訴訟的程序時效,而不關注實體時效。
由于依法繳納社會保險是用人單位的一項法定義務,出于對勞動者、社會公共利益的保護,司法實踐中傾向于注重程序時效。也即只要在一年之內及時提出了要求補繳的,可以一直追溯之前連續都未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本案中,楊某要求補繳的是20xx年3月至20x年4月期間的綜合保險,而楊某是在20x年4月15日提起仲裁的,雖然程序時效沒有過,但20xx年3月到20xx年3月期間的綜合保險費顯然是超過實體時效,最終法院并沒有采納公司答辯中認為該部分主張已超過實體時效意見。
[律師提醒]
1、由于司法實踐中,對主張雙倍工資存在一年的時效,并且只能前溯十二個月,因此,主張雙倍工資應當及時,尤其是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已超過一年的情形,必須立即提起仲裁,否則拖延一天則少一天的雙倍工資差額。
2、勞動者與公司領導發生爭執的,即便認為自身權益受到損害要求維權的,應當繼續履行勞動義務,再向有關部門主張自己的權利。否則可能造成曠工的事實,這樣就構成嚴重違紀,可能導致合同被解除,又得不到賠償金。
3、而對于用人單位應當盡量規范管理,及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同時依法繳納社會保險
有關勞動合同3
甲方(用人單位)名稱:
地址:
性質: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乙方(勞動者)姓名:
性 別:
出生年月:
家庭住址:
居民身份證號碼:
湖南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制
簽 約 須 知
1、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應保證向對方提供的與簽訂、履行勞動合同的有關信息真實、有效。
2、勞動合同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3、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工資不得低于本地最低工資標準。
4、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勞動者不低于工資的150%的工資報酬;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勞動者不低于工資的20xx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其中試用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二)無固定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法定的終止條件出現時止。其中試用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三)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務為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工作任務完成時即行終止。
二、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第二條 根據甲方工作需要,乙方同意從事 崗位(工種)工作。乙方的工作地點為 。
甲方根據生產和工作需要及乙方的身體狀況、工作能力和表現,經雙方協商,可以變更乙方的工作崗位和工作地點,雙方簽署的變更協議或者通知書作為本合同的附件。
第三條 乙方應按照甲方的要求,按時完成規定的工作數量,達到規定的質量標準。
三、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第四條 乙方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40小時。甲方延長乙方工作時間的,應依法安排乙方同等時間補休或支付加班加點工資。
甲方高級管理人員、外勤人員、部分值班人員等因工作需要或者職責范圍的關系不能按照前款執行的職工,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準,可以實行不定時工作制。
第五條 乙方在合同期內享受國家規定的各項休息、休假的權利,甲方應保證乙方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四、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第六條 甲方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女職工和未成年工實行特殊勞動保護。
第七條 甲方為乙方提供的食宿等基本生活條件必須達到安全、衛生要求。
第八條 甲方必須對乙方進行職業道德、業務技術、勞動安全衛生及有關規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訓。
第九條 用人單位應當將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的有關情況在本單位內公示。用人單位和職工應當預防工傷事故發生,避免和減少職業病危害。 職工發生工傷時,用人單位應當采取措施使工傷職工得到及時救治。
五、勞動報酬
第十條 乙方試用期的工資標準為 元/月。
第十一條 乙方試用期滿后,甲方根據本單位的工資制度和乙方工作崗位,確定乙方月工資為 元。
第十二條 甲方按有關政策以法定貨幣形式每月 日支付乙方工資,不得克扣或無故拖欠。
第十三條 甲方為乙方提供食宿條件或者等同于提供食宿條件的,不得折算為乙方工資。
六、社會保險和福利待遇
第十四條 甲方應按國家和地方有關社會保險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為乙方繳納基本養老、基本醫療、失業、工傷、生育保險費用;社會保險費個人繳納部分,甲方可從乙方工資中代扣代繳。具體繳納比例和方式為:
(一)基本養老保險由甲方按單位繳費基數20 %的比例、乙方按個人繳費基數 8%的比例繳納;
(二)基本醫療保險由甲方按單位繳費基數 %的比例、乙方按個人繳費基數 %的比例繳納;
(三)失業保險由甲方按單位繳費基數2 %的比例、乙方按個人繳費基數1 %的比例繳納;
(四)工傷保險由甲方按單位繳費基數 %的比例繳納,乙方不繳納;
(五)生育保險由甲方按單位繳費基數 %的比例繳納,乙方不繳納。
第十五條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的醫療待遇按照國家和地方有關政策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乙方工傷待遇按國家和地方有關政策法規執行。
第十七條 乙方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等各項待遇,按國家和地方有關生育保險政策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甲方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
1、
2、
3、
七、勞動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續訂
第十九條 訂立本合同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的,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變更本合同相關內容。
第二十條 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一條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并可不予支付經濟補償金。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錄用條件為:①
②
③
2、嚴重違反甲方規章制度的;
具體情形為:①
②
③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具體情形為:①
②
③
4、與其他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甲方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5、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與甲方簽訂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或勞動教養的。
第二十二條 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本人后解除本合同,也可以在額外支付乙方一個月工資后立即解除本合同。解除合同后甲方應依法向乙方支付經濟補償金。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政策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時,甲方應當另行安排乙方其他工作崗位,乙方仍不能從事其工作的;
2、乙方不能勝任本職工作,甲方在對乙方進行培訓后,或者是調整乙方工作崗位后,乙方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雙方不能依據本合同第二十四條規定就變更合同達成協議的。
第二十三條 甲方出現《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依法進行經濟性裁員時,在解除本合同后,應依法向乙方支付經濟補償金。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不得依據本合同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規定終止、解除本合同:
1、乙方從事接觸職業病作業,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或者在疑似職業病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2、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間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達到國家規定不得終止、解除勞動合同等級的;
3、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間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政策規定的醫療期內;
4、乙方若為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5、乙方在甲方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6、乙方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其他情況的。
第二十五條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以解除本合同,甲方應當支付乙方相應的勞動報酬、繳納社會保險,同時依法支付經濟補償金。
1、未按照本合同約定為乙方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2、未及時足額支付乙方勞動報酬的;
3、未依法為乙方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乙方權益的;
5、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與乙方簽訂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乙方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7、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害乙方人身安全的。
第二十六條 乙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如果乙方在試用期內的,應提前三天通知甲方。
第二十七條 本勞動合同期滿,勞動合同終止。如因甲方不同意續訂,導致本合同終止的;或因甲方以低于本合同約定的條件續訂,乙方不同意續訂,導致本合同終止的,甲方需依法向乙方支付經濟補償金。
乙方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或者死亡、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失蹤,勞動合同終止。甲方可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甲方被依法宣告破產、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消或者甲方提前解散,勞動合同終止。甲方需依法向乙方支付經濟補償金。
第二十八條 甲方與乙方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甲方應當為乙方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15日內為乙方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八、經濟補償金標準
第二十九條 本合同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第三十七條第一、三款涉及的經濟補償金,甲方應按乙方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1年支付1個月工資的標準向乙方支付。6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按1年算;不滿6個月的,向乙方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月工資是指乙方在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
乙方月工資高于甲方所在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甲方向乙方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數額支付,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第三十條 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本合同的,其醫療補助費標準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九、賠償辦法
第三十一條 甲方違反規定解除或終止本合同,乙方要求繼續履行本合同的,甲方應當繼續履行;乙方不要求繼續履行本合同或者本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甲方應當向乙方支付賠償金,賠償金的標準按本合同第二十九條規定的經濟補償金標準的二倍支付。
第三十二條 乙方違反規定或本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對甲方造成損失的,乙方應賠償甲方損失,具體標準按國家和地方有關規定執行。沒有規定的,按照甲方依法制訂的規章制度執行。
十、其他事項
第三十三條 甲乙雙方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的勞動爭議,可以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提起訴訟。
第三十四條 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五條 以下專項協議和規章制度作為本合同的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一)
(二)
(三)
第三十六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可另協商解決;與今后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等有關規定相悖的,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七條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第三十八條 乙方確定下列地址為勞動關系管理相關文件、文書的送達地址。如以下地址發生變化,乙方應書面告知甲方。
(特別提示:以上條款內容甲乙雙方在簽署本合同前,均應事先仔細閱讀,并詳細了解本合同以及附件內容,雙方簽字后即行生效。)
甲方(公章) 乙方(簽字)
法定代表人或者
委托代理人簽字
簽字日期: 年 月 日 簽字日期:年 月 日
勞 動 合 同 續 訂 書
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同意續訂 年 月 日簽訂的勞動合同,續訂類型為 期限合同,期限為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甲方 (蓋 章) 乙方 (簽字)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簽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勞 動 合 同 變 更 書
經甲乙雙方平等自愿、協商同意,對 年 月 日簽訂的勞動合同書作如下變更:
甲方 (蓋 章) 乙方 (簽字)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簽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有關勞動合同4
甲方
姓名:
性別:
身份證號碼:
家庭住址:
乙方:
姓名:
性別:
身份證號碼:
家庭住址:
指定服務費打款賬戶:
甲乙雙方根據平等自愿的原則,現就涉及家庭服務過程中的相關權利與義務造成協議具體內容如下:
一、乙方的服務內容:
1、看護小孩:早、中、晚三餐;根據甲方要求喂牛奶、果泥、輔食;天氣好帶小孩下樓一到兩次;處理小孩個人衛生;配合給小孩洗澡等。
2、做家務:負責早、中、晚三餐;打掃室內衛生、如掃地、拖地、擦桌子;洗衣服等。
3、服務地點:_________市_________區(縣)_________街(路)________號_________室
二、乙方的服務時間:
1、每周一至周六上午8:30分到晚上18:30分
2、乙方每個月可休息2天;如遇5。1和10。1假期回家探親,準休4天,但與月休不享受重復使用;若5。1和10。1不回家,當月休息2天。
三、服務費用:
1、服務費用為3500元/月(不論大小月)
2、休息時間用于加班的,加班費100元/天;工作滿一年,雇主支付保姆年終x2000元(人民幣);中途離職,無獎金。
3、甲方于每滿三個月最后一個工作日支付給乙方(甲方支付現金或匯款到乙方指定賬戶內)。
四、雇傭方(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規定時間內支付給乙方當月勞務費。
2、甲方有權要求乙方在簽訂協議時出示有效身份證件,如實說明健康狀況以及與健康安全有關的'家庭情況(如家中是否有傳染病人等),并出示健康證或縣級(含)以上醫院的體檢合格證明等說明證件或文件。甲方有權要求乙方重新進行體檢,費用由甲方承擔;如體檢不合格則由乙方自行承擔。
3、負責提供乙方在服務期間的飲食。尊重乙方、不歧視、不x,保證乙方服務期間的人生、財產安全。
4、甲方不承擔乙方的醫療費用和養老保險、公積金等(乙方在上下班途中、服務期間內突發的疾病或其它傷害產生的費由乙方自己承擔,甲方不予承擔)。
5、甲方如發現乙方患有不勝任家政服務的疾病(傳染性疾病),有權解除合同,解聘乙方。
6、甲方有權拒絕乙方在其住宅從事與家政服務無關的活動,具體要求事項由甲方與乙方約定,甲方如發現乙方有損害甲方權益的行為或不勝任家政服務工作,甲方有權解除合同。
7、如甲方發現乙方造成小孩損傷或x小孩,甲方有權解除合同并追究乙方法律責任。
五、乙方的權利和責任
1、乙方有權利要求甲方按時支付服務費用;
2、乙方有權利要求甲方為其工作提供必備設備或條件;
3、遵守國家各項法律、法規和社會公德,尊重甲方的合法權利,自覺履行本合同規定的家務服務項目,熱誠服務。
4、安心做好家庭服務工作:如遇特殊情況(親屬患病,家有急事)需及時與甲方的溝通,不能擅自離崗,講究個人衛生,杜絕不禮貌的語言和行為。
5、合同期限為_________月,從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6、合同期滿前一個月,經雙方協商同意,可以續訂合同。如中途解除合同,應提前4個星期與甲方商議,如擅自離崗,甲方不支付當月勞務費。
本協議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簽字生效。
協議履行過程中發生糾紛,不能協商情況下,由寧波市仲裁員委員會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甲方:(簽字)乙方:(簽字)
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年____月____日
有關勞動合同5
存根20 第 號
茲有本單位職工:姓名 ,性別 ,身份證號碼 ,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經雙方協商一致,公司自年 月 日起與其解除勞動關系。
特此證明。
單位(蓋章)
年 月 日
(注:本證明一式兩聯,此聯為單位聯)
有關勞動合同6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訂日期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監制
勞動合同簽約履行須知
1、用人單位不得招用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
2、勞動合同期限在六個月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十五日;勞動合同期限在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三十日;勞動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兩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十日。勞動合同期限在兩年以上的,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
3、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工資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資標準。勞動者患病或因工負傷的,在病休期間,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病假工資,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80%。
4、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勞動者不低于工資的150%的工資報酬;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勞動者不低于工資的200%的工資報酬;安排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支付勞動者不低于工資的300%的工資報酬。
5、當用人單位有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等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侵犯勞動者合法權益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用人單位用工所在地的勞動保障監察機構投訴。
6、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及本市相關規定參加社會保險。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和醫療保險均由用人單位繳費,個人不繳費。
7、雙方應當仔細閱讀合同條款,以明確其權利和義務。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
經營地址__________________聯系電話: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居民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
出生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戶口所在地_____省(市)____區(縣)_____鄉鎮_____村
在京居住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勞動法》和有關規定,甲乙雙方經平等協商一致,自愿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第一條本合同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生效,_____年_____月____日終止。
其中試用期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第二條乙方擔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崗位(工種)工作。
乙方患有崗位工種及行業禁忌的疾病,應及時向甲方報告,并即時脫離工作崗位。
甲乙雙方對乙方崗位(工種)的其他約定_____________
第三條甲方應在乙方上崗前對乙方進行職業安全衛生、食品安全衛生、服務規范、職業道德、職業技能、甲方規章制度方面的培訓。乙方應嚴格遵守甲方的各項規章制度。
第四條甲方每年必須按國家規定組織對乙方進行健康檢查。
甲方按照國家勞動安全衛生的有關規定為乙方提供必要的安全防護設施,發放必要的勞動保護用品。
第五條甲方可以采用以下任意一種形式向乙方支付工資:
(一)月工資____元,試用期間月工資____元,甲方每月_____日前向乙方支付工資。
(二)日工資____元,試用期間日工資__元,甲方向乙方支付工資的時間為每月___日。
甲方由于經營任務不足使乙方待崗的,甲方向乙方支付的生活費為_____元
甲方提供食宿條件或等同于提供食宿條件的,不得折算為乙方工資。
雙方約定的工資不得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資標準。
第六條乙方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40小時。甲方由于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或乙方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1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乙方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甲方因工作需要執行特殊工時制度的,應事先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準。
甲方安排乙方加班或因為顧客服務的需要,乙方延長工作時間的,甲方應按國家規定向乙方支付加班加點工資。
第七條甲方應按北京市規定為乙方辦理各項社會保險。乙方發生工傷的,工傷保險待遇按照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條乙方違反服務規范、勞動紀律、質量管理規定及操作規程等規章制度,出現服務質量事故的,應按甲方相應規定承擔責任。
第九條甲方安排乙方的工作違法、不道德或損害乙方的身心健康的,乙方有權拒絕。
甲方對乙方的個人資料,未經乙方同意,不得公開或泄漏。乙方有義務保守甲方的商業秘密。
第十條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隨時解除本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有偷拿財物、賭博、吸毒、打架斗毆行為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嚴重違反勞動紀律和甲方規章制度,符合甲方解除勞動合同條件的;
(五)嚴重違反服務規范、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
(六)私自向顧客出售違反法律法規禁止的商品的;
(七)違反法律法規規定,被處罰拘留或勞動教養的;
(八)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十一條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的,甲方應按照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給予乙方醫療期。
醫療期滿后,乙方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或者不符合國家和本市從事有關行業、工種崗位規定,甲方無法另行安排工作的,可以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
第十二條除本合同第十條情形外,甲方解除乙方勞動合同的,應按照國家和本市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
第十三條乙方解除本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
第十四條乙方在履行勞動合同期間,因個人失職給甲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五條甲乙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六條雙方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向甲方所在區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自接到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七條本合同未盡事宜或與國家、北京市規定相悖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第十九條本合同附件如下,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公章)乙方(簽字或蓋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簽字或蓋章)
簽訂日期: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日
有關勞動合同7
聘方(甲方):xxx幼兒園 法人代表(負責人):
應聘方(乙方): 住址:
身份證號碼:
聯系電話:
一、聘用期限:自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一年)
二、聘請待遇:
1、每月 ( ) 元,假期不付,臨近放假不足一個月的按日工資計算。
2、獎金:按園教師考評方案兌現、
三、其它事宜:
1、甲方根據本幼兒園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從事——————————工作。乙方嚴格遵守幼兒園的各項規章制度,按時、按質、按量完成其本職工作,忠實餞行《教師法》、《教育法》等法律法規,為人師表、率先垂范。因乙方有工作失職,不能勝任,不服從學校安排,與同事、不能和學生和睦相處,教學質量低下等不利于幼兒園工作的現象,學校有權中途解聘并酌情扣除其未發款項,特殊嚴重者要依法追究相關法律責任。乙方在工作期間首先樹立“安全第一”的.思想意識,如因失職、失誤造成幼兒在園發生不安全事故,甲方承擔經濟損失的30%,乙方承擔70%。
2、押金:乙方一個月工資80%
3、乙方在聘期內未經幼兒園允許(或解聘)不得隨意辭職外流、學習、離崗等,否則扣除其押金及所有未發款項,同時因此給幼兒園造成嚴重損失者要依法追究相關法律責任。
4乙方在本園外(如往返路途中)所發生的一切事故,甲方不付任何責任,由乙方自行承擔。
5、乙方在聘期被本園解聘或經本園允許主動辭職,次協議自解聘之日起無效、
6、甲方在工作每月10日前發放上月工資及獎金。
7、乙方聘期已滿位續聘并交清各種財物,甲方將乙方押金、工資、獎金一律照發,否則酌情處理。
8、本協議自————年—月—日起生效,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壹份。
甲方:(簽字或蓋章) 乙方:(簽字或蓋章)
合同簽定日期: 年 月 日
二、簽訂勞動合同應注哪些事項
1、未簽勞動合同先知法。勞動合同是約束勞動者和用人單位行為以及處理今后糾紛的重要法律依據,勞動合同的每個環節,都需要勞動者有一定的法律常識,所以勞動者在簽訂勞動合同之前最好先了解一下都有哪些法律可以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2、合同形式、內容要合法。一份具有法律效力的勞動合同,首先簽訂勞動合同的程序應符合法律規定,并且應當用書面的形式予以確認,合同至少應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求職者應妥善保管自己的勞動合同。
3、合同細節仔細審查。仔細閱讀關于相關崗位的工作說明書、崗位責任制、勞動紀律、工資支付規定、績效考核制度、勞動合同管理細則和有關規章制度。
4、陷阱合同要警惕。部分用人單位為了實現自己利益的最大化,千方百計在勞動合同中設立種種陷阱,侵害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5、發生爭議辦法多。目前解決勞動爭議的機構和途徑很多。
有關勞動合同8
甲 方(用人單位) 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要負責人(委托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勞動者)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性 別:________________
出生年月: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居民身份證號碼(或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同意訂立本勞動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濟南市勞動合同樣本。
一、合同期限和期限
第一條 甲、乙雙方的勞動合同期限為: 自_____ 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 年_____月_____日止。
其中試用期自____ 年____ 月____ 日至____ 年____ 月____ 日止,期限為_____天。
二、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第二條 根據甲方工作需要,乙方同意從事________ 崗位(工種)工作。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變更工作崗位(工種)。
第三條 乙方應按照甲方的要求,按時完成規定的工作數量,達到規定的質量標準。
第四條 乙方同意在甲方安排的工作地點___________ 從事工作。根據甲方的工作需要,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變更工作地點。
三、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第五條 乙方實行標準工時工作制,甲方安排乙方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每周不超過40小時。
第六條 甲方延長乙方工作時間的,應依法安排乙方同等時間補休或支付加班加點工資。
第七條 乙方在合同期內享受國家規定的各項休息、休假的權利。
四、勞動報酬
第八條 乙方試用期的工資標準為_________元/月。
第九條 乙方試用期滿后,甲方應根據本單位的工資制度,確定乙方實行計時工資:乙方的工資由以下幾部分組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其標準分別為_______元/月、_______元/月、_______元/月、_______元/月。如甲方的工資制度發生變化或乙方工作崗位變動,按新的工資標準確定。
第十條 甲方應以法定貨幣形式按月支付乙方工資,發薪日為每月_______日,不得克扣或無故拖欠。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資,應不違反國家有關最低工資的規定。
第十一條 甲方安排乙方延長日工作時間,應支付不低于乙方工資150%的工資報酬;安排乙方在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應支付不低于乙方工資200%的工資報酬;安排乙方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應支付不低于乙方工資300%的工資報酬。
第十二條 非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停工、停產、歇業,未超過一個月的,甲方應按本合同約定的工資標準支付乙方工資;超過一個月,未安排乙方工作的,甲方應按不低于當地失業保險標準支付乙方停工生活費。
第十三條 乙方依法享受年休假、探親假、喪假等期間,甲方應按國家和地方有關規定標準,或勞動合同約定的標準,支付乙方工資。
五、社會保險和福利待遇
第十四條 甲方應按國家和地方有關社會保險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為乙方繳納基本養老、基本醫療、失業保險費用;社會保險費個人繳納部分,甲方可從乙方工資代扣代繳。
甲乙雙方解除、終止勞動合同時,甲方應按有關規定為乙方辦理社會保險相關手續。
第十五條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的醫療待遇按照國家和地方有關政策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乙方工傷待遇按國家和地方有關政策法規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甲方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勞動紀律和規章制度
第十八條 甲方依法規定的各項規章制度應向乙方公示。
第十九條 乙方應嚴格遵守甲方制定的規章制度,完成勞動任務,提高職業技能,執行勞動安全衛生規程,遵守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合同范本《濟南市勞動合同樣本》。
第二十條 乙方違反勞動紀律,甲方可依據本單位規章制度,給予相應的行政處理,行政處分、經濟處罰等,直至解除本合同。
七、勞動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續訂
第二十一條 訂立本合同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的,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變更本合同相關內容。
第二十二條 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三條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錄用條件為:
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③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甲方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甲方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5.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二十四條 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應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雙方不能依據本合同第二十一條規定就變更合同達成協議的。
第二十五條 甲方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地方政府規定的困難企業標準),經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并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報告后,可以解除本合同。
第二十六條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不得依據本合同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終止、解除本合同:
1.患病或非因公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2.在甲方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3.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其他情況的。
第二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以隨時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甲方應當支付乙方相應的勞動報酬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
1.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2.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的;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5.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條 乙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通知甲方。
第二十九條 本合同期到期,勞動合同即行終止。甲乙雙方經協商同意,可以續訂勞動合同。
八、經濟補償與賠償
第三十條 甲方違反勞動合同的,應按下列標準支付乙方經濟補償金:
甲方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以及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除在規定的時間內全額支付乙方工資報酬外,還需按照應付金額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百以下的標準加付賠償金。
第三十一條 甲方解除乙方勞動合同,除本合同第二十三條規定情形外,甲方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和地方有關規定支付乙方經濟補償金。
第三十二條 乙方患病或者因非公負傷,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本合同的,甲方除按本合同第三十一條執行外,還應發給乙方不低于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患重病和絕癥的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五十,患絕癥的增加部分不低于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一百。
第三十三條 甲方發生故意拖延不與乙方續訂勞動合同、與乙方訂立無效勞動合同、違反規定或本合同約定侵害乙方合法權益以及解除勞動合同等情形之一的,給乙方造成損害,甲方應按下列規定賠償乙方損失:
1.造成乙方工資收入損失的,按乙方應得工資收入支付給乙方,并加付應得工資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百以下的賠償金;
2,造成乙方勞動保護待遇損失的,應按國家規定補足乙方的勞動保護津貼和用品。
3,造成乙方工傷、醫療待遇損失的,除按國家規定為乙方提供工傷、醫療待遇外,還應支付乙方相當于醫療費用百分之二十五的賠償費用;
第三十四條 乙方違反規定或本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對甲方造成損失的,乙方應賠償甲方為其支付的培訓費及直接經濟損失。
九、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第三十一條 當事人一方違反本合同時,應承擔的違約責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二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一、勞動爭議處理
第三十三條 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的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不愿調解或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向________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十二、其他
第三十四條 以下專項協議和規章制度作為本合同的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有關勞動合同9
甲方(用人單位):
乙方(應聘人):職務:聯系電話:
性別:出生年月:年月日民族:文化程度:
甲方根據工作實際需要,依據國家有關法規、規章和駕校實際情況,按照按需設崗、公開招聘、平等競爭、擇優聘任的原則,與乙方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簽訂本聘任合同。
一、聘任期限
本合同從20xx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期限為年。
二、工作崗位
根據甲方工作需要,乙方自愿受聘在駕校教練員崗位從事教練工作,并履行下列工作崗位職責和義務。
1、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與較強的責任心。
2、嚴格遵守駕校的各項規章制度,工作態度好。
3、具備完善的業務知識,業務技能較高。
4、具有年以上安全駕駛經歷和半年以上駕校駕駛從教經歷及相應車型駕駛經歷。
5、能夠按照教學大綱規范施教,對待學員熱情,服務周到,教學過程中能夠使用禮貌語言,學員滿意率達到90%。
6、當期有個學員的,不合格學員不超過人,有個學員的,不合格學員不超過人,因教練員的原因考試不合格的學員,應在一個月內補考合格。
7、訓練期間愛護車輛,無事故發生,無學員投訴,無違紀現象發生。
三、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根據工作需要和聘任崗位的職責,結合乙方應聘時的工作思路和工作目標,制定聘期內詳細的崗位職責和工作任務目標。
2、甲方對乙方履行崗位職責的情況,進行考核。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乙方享受本合同規定的權利、待遇和保障。
2、乙方履行本合同規定的義務和崗位職責。
3、乙方不得自行購車掛靠在宜春市其他駕校,與甲方產生業務沖突;否則甲方有權追究乙方給甲方帶來的經濟損失,并要求經濟賠償。(本條款不受合同其期限限制,長期有效)
四、工作報酬及待遇
乙方在甲方處服務滿一年以上(含一年),甲方確保乙方年收入不低于30000元人民幣(含基本工資+補貼+福利+獎金等),乙方在受聘期內基本待遇等同于目前駕校其他教練待遇,補貼及福利按階段性發放,獎金統一在年底發放(甲方將根據乙方培訓學員合格率發放獎金),如果乙方在遵守協議后,每月所發的基本工資及階段性補貼、福利、獎金加起來未滿30000元年收入,甲方將為乙方補足所差金額。
五、工作紀律
1、甲方應嚴格遵守人事法規、紀律,努力維護乙方人事權益。
2、乙方應遵守單位各項規章制度,勤奮工作、盡職盡責。
六、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和續簽
(一)合同的變更
在下列情況下,經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變更合同:甲方根據實際工作需要認為有必要調整乙方工作崗位的。
(二)合同的解除
1、乙方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甲方可以隨時解除合同:
(1)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
(2)不履行職責義務,經多次教育仍無轉變的;
(3)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2、乙方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聘任合同,但必須提前30天通知乙方:
(1)患病或因公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另行安排的適當工作的
(2)訂立合同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合同無法履行,經雙方協商不能就變更合同達成協議的。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合同:
(1)甲方不履行合同應承擔的義務或侵害乙方合法權益的';
(2)履行公民義務,批準應征入伍的。
(三)合同終止
1、本合同執行期滿之日,聘用合同即行終止。
2、合同期內,乙方因被判刑、勞動教養、開除、除名,從決定之日起,聘任合同自行終止。
3、合同期內,由于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的,合同自行終止。
(四)合同續簽
因工作需要,任何一方均可以在本合同終止前30天內通知對方,經另一方同意,可續簽合同。合同到期后未辦理續簽手續但事實聘任關系仍然存在的,視為續簽與原合同相等期限的合同,可補辦續簽手續。
七、雙方約定的其它條款
乙方應當保證學員期間,學員考試合格率為%,如果達不到該合格率,甲方有權解除合同,并按照甲方有關規章制度對乙方進行考核。
八、違約責任
本合同所簽條款,雙方必須嚴格執行,不得違約,任何一方違約,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給予賠償。賠償金確定辦法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九、爭議處理
如果雙方發生爭議,在雙方協商不成或一方不愿協商的情況下,根據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向勞動爭議仲裁部門申請仲裁。
十、本聘用合同期限不受法定代表人變更的限制。
十一、本合同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另行協商或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十二、本合同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
十三、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
甲方負責人:(簽章)乙方:(簽章)
年月日年月日
有關勞動合同10
疑問一: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七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并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立即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實施細則。
《勞動合同法》第82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若用人單位既不支付2倍工資也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怎么辦??用人單位會受到什么懲罰?
很多人肯定會說申請勞動仲裁,但實際對勞動者來說申請仲裁的維權成本太高,先不說錢就是收集資料都要花大功夫!所以有沒有更好的實際可用的辦法呢?
疑問二: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條件、程序,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的;
(二)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三)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四)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五)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嚴重的標準如何衡量?
(六)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七)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八)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九)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勝任的標準如何衡量?
(十)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十一)用人單位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十二)用人單位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十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
(十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合同范本《勞動合同法實施細則》。
疑問三: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
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的規定,選擇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解除勞動合同的,其額外支付的工資應當按照該勞動者上一個月的工資標準確定。
1、若勞動者上個月有請假,扣除假期工資后只領到200元,低于最低工資標準,是否還按此實發工資支付?上一個月的工資標準是合同工資還是實發工資?
2、《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或者”是不是說若用人單位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就不用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的工資就可解除勞動合同了?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疑問四: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二條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因任務完成而終止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若勞動合同因任務完成而終止,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續簽或簽訂固定期限合同,還需要支付經濟補償嗎?
疑問五: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
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支付了賠償金的,不再支付經濟補償。賠償金的計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計算。
賠償金和經濟補償的區別?2倍經濟補償是不是就等于賠償金?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疑問六: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了服務期,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不屬于違反服務期的約定,用人單位不得要求勞動者支付違約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約定服務期的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一)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二)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三)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四)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五)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此條的違約金是何標準?
疑問七: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的月工資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勞動者工作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工作的月數計算平均工資。
應得工資?若員工有請假,是否只計算其實勤工資?
有關勞動合同11
勞動者的選擇權只能行使一次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違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因此,勞動者在選擇了其中一項主張后,在今后的司法程序中不能隨意變更。勞動者在面對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情形時,應慎重選擇是繼續履行合同還是追索賠償金。
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爭議的實務處理
所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爭議,是指勞動者在被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以后,勞動者不同意接受解除勞動合同決定,要求用人單位撤銷解除勞動的違法決定,并要求繼續恢復和履行原勞動合同而產生的勞動爭議。
勞動合同的定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是指勞動者與用工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受國家法律保護,各方當事人都應當嚴格依法履行各自的合同義務。
在司法實踐中,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規定,解除與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后,勞動者可以作出如下兩種選擇,第一種選擇是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時,勞動者同意用人單位作出的解除勞動合同的辭退決定,決定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并要求用人單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等規定的要求,提出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或者賠償金的訴求;第二種選擇是勞動者不同意用人單位作出的解除勞動合同的辭退決定,要求恢復勞動關系,并要求用人單位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在律師處理勞動爭議的司法實踐活動中,因勞動者的第一種選擇而產生的勞動爭議占絕大多數。大多數勞動者認為,既然用人單位已經將我辭退,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意義不大,受“好馬不吃回頭草”的傳統思想影響,一般均主張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或者賠償金。對于主張經濟補償金或者賠償金的訴求,勞動仲裁機關或者審判機關處理起來也相對簡單,適用的法律依據也較為充分。在執行方面屬于支付義務的履行,執行方面也沒有太多障礙。對于第二種選擇,在司法實踐中較為鮮見,處理起來較為復雜,而且還存在適用法律依據欠缺及難以認定等問題。
關于勞動合同被違法解除以后,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法律依據,主要體現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根據該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此條為勞動者主張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提供了法律依據,但是對于勞動者提出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訴求后,在什么情形下裁決支持勞動者的訴求,什么情形不支持勞動者的訴求并沒有做出更明確和更具體的規定;對于如何認定“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也沒有更具可操作性的規定;對于裁決用人單位繼續履行勞動合同,而用人單位不實際履行裁決內容如何處理也沒有具體規定。這些立法上的欠缺,必然在司法實踐中引起爭議和混亂,不利于勞動爭議糾紛的解決,也不利于和諧勞動關系的構建。
除上述規定以外,原勞動部《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勞部發(1995)223號)以及原勞動部辦公廳《關于處理勞動爭議案件幾個問題的復函》(1997年1月31日勞辦發[1997]15號)對于用人單
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后對勞動者的賠償問題,以及勞動仲裁委或法院裁決撤銷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合同的決定后的工資補發問題等,也作出了一些規定。
原勞動部《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勞部發(1995)223號)第二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賠償勞動者損失……(四)用人單位違反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的。”第三條規定:“本辦法第二條規定的賠償,按下列規定執行:(一)造成勞動者工資收入損失的,按勞動者本人應得工資收入支付給勞動者,并加付應得工資收入25%的賠償費用。……”
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規定有關賠償問題的復函》(勞社廳函【20xx】238號)規定:“《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勞部發〔1995〕233號)第三條第一項中的“勞動者本人應得工資收入”,是指因用人單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造成勞動者不能提供正常勞動而損失的工資收入。”
勞動部辦公廳《關于處理勞動爭議案件幾個問題的復函》(1997年1月31日勞辦發[1997]15號)第二條規定:“在處理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勞動爭議時,如果仲裁委員會的裁決或人民法院的判決撤銷了企業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決定,企業應從決定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之日起補發職工工資。”
原勞動部的上述部門規章或者批復,僅適用于因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給勞動者造成損失的賠償事宜,以及用人單位的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決定被撤銷以后關于工資補充的事宜,但是對于前面所提及的在什么情形下裁決支持勞動者的繼續履行勞動合同訴求,什么情形不支持勞動者的繼續履行勞動合同訴求,以及如何認定“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等問題,并沒有提出相應的標準答案或者法律依據,問題依然會存在,繼續履行勞動的爭議依然無法得到法律適用上的妥善解決。
因為立法上的欠缺,對于同樣的訴求和事實,不同的裁決者會因為對法律理解和認識的不同,而作出不同甚至完全相反的裁決結果。
現舉一案例,來說明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爭議的實務處理.
勞動者劉某(女,上海人,19**年**月**日出生),因與用人單位**生物技術(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勞動爭議糾紛一案,于20xx年4月12日向深圳市南山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根據劉某的《勞動爭議仲裁申請書》顯示:
劉某于20xx年6月21日入職**公司,雙方于20xx年6月25日簽訂一份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限三年,自20xx年6月21日起至20xx年6月20日止;試用期三個月,自20xx年6月21日起至20xx年9月20日止;劉某的工作內容為省區銷售經理(上海);劉某的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為6000元/月,試用期工資為4800元/月。20xx年1月30日,**公司向劉某發出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的通知,違法解除與劉某的勞動合同。劉某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第二條、第三條之規定,**公司應繼續履行與劉某簽訂的勞動合同,并按月平均工資7130元/月的標準向劉某支付自其違法解除勞動合同之日(20xx年1月30日)起至恢復雙方勞動關系期間的工資待遇損失,及應得工資收入25%的賠償費用,以及繳納相應期間的社會保險費。
據此,劉某主要提出了如下仲裁請求:
1、撤銷**公司關于違法解除劉某勞動合同的決定/通知,裁決繼續履行劉某與**公司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
2、裁決**公司按7130元/月的標準向劉某支付自其違法解除劉某的勞動合同之日(20xx年1月30日)起至恢復雙方勞動關系期間的工資待遇損失,并加付應得工資收入25%的賠償費用;
3、裁決**公司按7130元/月的基數為劉某繳納自其違法解除劉某的勞動合同之日(20xx年1月30日)起至恢復雙方勞動關系期間的社會保險費;
4、裁決**公司向劉某支付律師費5000元。
劉某同時還就提出了支付拖欠的工資、違法延長試用期的賠償金等訴求。 **公司針對劉某的仲裁請求,提出了如下答辯意見:
**公司辭退劉某屬于依法與劉某解除勞動合同,雙方勞動合同已于20xx年1月11日17:30分正式解除。劉某要求撤
銷解除勞動合同決定/通知,并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訴求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不能成立,應予駁回。
劉某于20xx年6月21日**公司處,劉某的工作內容(崗位或工種)為省區銷售經理(上海),劉某的工作地點為深圳、上海。
劉某作為銷售經理管理人員,負有開拓上海業務市場的義務。但是在履行勞動合同過程中,**公司發現劉某工作能力與其自身所描述的能力相差甚遠,不能勝任銷售工作。為此,**公司才依法與劉某解除勞動合同。在**公司與劉某已達成解除勞動合同口頭協議的情況下,**公司向其郵寄出《離職交接表》及《勞動合同解除通知》。
有關勞動合同12
一、關于立法形式
鑒于勞動合同涉及問題繁多,且關系到勞動者的切身利益,關系到社會的穩定,因此,對于此項立法應當持更為審慎的態度,采取科學、民主的方法立法。
建議:
1、借鑒《合同法》起草的經驗,可以嘗試委托勞動法專家起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草案送審稿)》討論稿,并注重傾聽、吸納專家意見;
2、將討論稿向社會公眾公開,并聽取社會公眾意見。
二、關于草案送審稿內容。
1、由于多年來我國勞動法與民法通則、合同法之間的關系未理順,導致在司法實踐中常常適用民法通則、合同法的規定處理勞動合同糾紛。
本人認為,勞動合同法應當是勞動法的一部分。勞動合同法應當根據勞動法制定。這樣,一方面有利于提高勞動法作為基本法的地位,另一方面也有利于明確勞動合同糾紛的法律適用問題。
因此,建議第一條改為:“為了規范勞動合同制度,保護勞動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規范勞動關系,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根據勞動法,制定本法”。
2、用人單位規則是勞動關系調整中的重要淵源之一,其獨立性可以與勞動合同法、集體合同法相提并論。因此,本人認為勞動合同法應當對用人單位規則作出規定。
鑒于用人單位規則在調整勞動關系中的重要性,本人認為應當在勞動合同法中專列一章對用人單位規則作出規定。
3、送審稿僅對依法設立后的用人單位進行了界定,但是,對用人單位處于籌建階段的招用行為及其法律后果卻未作出規定。
因此,建議增加,即:“法人或非法人組織處于籌建階段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的,按下列情形處理:
(1)法人或非法人組織依法成立的,以成立后的法人或非法人組織為用人單位;
(2)法人或非法人組織未依法成立的,由發起人為用人單位。發起人可以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未成立為由終止勞動合同。發起人對勞動者承擔連帶責任。
4、考慮到實踐中涉外勞動爭議較為常見且關系復雜等因素,建議在勞動合同法中專列一章規范涉外勞動關系。該章的主要內容有:
(1)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勞動關系為涉外勞動關系:
A、用人單位為外國企業的;
B、勞動者為外國人或無國籍人的;
C、勞動合同履行地在外國的。
(2)外國企業不得直接招用中國公民在中國工作。但是,外國企業駐華代表機構可接受具有合法經營資格的中國人才中介機構的派遣,與其派遣的勞動者建立工作關系。
(3)用人單位可以依法招用外國人或無國籍人在中國或外國工作,也可招用中國公民到外國工作。
(4)中國的法人或非法人組織作為用人單位的涉外勞動合同爭議的解決,應當適用中國法律。除此之外,其他的涉外勞動合同爭議的解決,適用雙方約定的準據法;沒有約定準據法的,適用原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勞動合同履行地、勞動合同簽訂地等與勞動合同有密切聯系的國家的法律。
5、建議增加:“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未訂立勞動合同的,視為事實勞動關系”。
6、建議增加:“勞動合同僅用外文寫的,如果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發生勞動爭議,申訴方或起訴方應當向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人民法院提交勞動合同的中文翻譯文本。如果雙方對中文翻譯文本的內容有分歧的,則以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人民法院指定單位翻譯的.中文文本為準”。
7、建議增加:
用人單位按照下列原則向勞動者支付競業限制補償費:
(1)競業限制期限不滿6個月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不低于1個月工資的競業限制補償費;
(2)競業限制期限已滿6個月不滿12個月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不低于2個月工資的競業限制補償費;
(3)競業限制期限已滿12個月不滿18個月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不低于3個月工資的競業限制補償費;
(4)競業限制期限已滿18個月不滿24個月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不低于4個月工資的競業限制補償費;
(5)競業限制期限已滿24個月不滿30個月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不低于5個月工資的競業限制補償費;
(6)競業限制期限已滿30個月不滿36個月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不低于6個月工資的競業限制補償費。
以上“工資”為勞動者與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前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工作時間不足12個月的,以實際工作時間的月平均工資為準。
8、建議增加:“續延后的勞動合同期限,勞動合同有約定,以勞動合同的約定為準;勞動合同未約定的,視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9、建議增加:“用人單位直接或者間接招用勞動者從事工程建設,勞動者因工負傷或死亡的,應當按照下列原則確定用人單位的損害賠償責任:
(1)建設單位直接或間接招用勞動者從事工程建設的,建設單位作為用人單位承擔對勞動者的損害賠償責任;
有關勞動合同13
《勞動法》第十九條規定,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并應具備七個方面的條款。勞動合同除包括此七個方面的必備條款外,當事人還可以協商約定其他內容,即我們上期文章中提到的約定條款。法定條款與約定條款不同,某些條款受到法律法規的嚴格限制,甚至對條款的內容都作了具體的規定。這些法律規定從勞資間強弱失衡的現實出發,最大限度地保護了勞動者的權益。
具體而言這七個方面的內容如下:
勞動合同的`期限。即勞動合同從哪一天開始到哪一天結束。目前就期限來說,我國的勞動合同可以分為有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以及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在白領當中,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比較普遍。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應明確勞動合同的開始期限和終止期限。但是,已經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十年以上的白領,同樣可以要求與用人單位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明確勞動合同的開始期限及終止條件。
工作內容。即所從事的工作和工作崗位。應當盡量明確地書寫工作和崗位,做到定崗定位。因為崗位的設定直接關系到勞動者是否能夠勝任工作、是否負有保密責任以及以后續訂合同時是否可以約定試用期等一系列問題。
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很多人在閱讀勞動合同時往往不太注意這部分,實際上一般來說這部分恰是勞動合同的最大板塊,其內容幾乎涵蓋了半部《勞動法》,第四章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第六章勞動安全衛生、第七章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護、第八章職業培訓、第九章社會保險和福利等規定都具體反映在這一部分。
勞動報酬。這是白領們關心的頭等大事,其實只要寫明勞動報酬的具體數額或計算方法及支付日期,并明確該勞動報酬是稅前還是稅后等就可以了。
勞動紀律。勞動法中沒有過多的規定,勞動合同一般也只做原則性規定,主要反映在企業內部規章制度中,白領們對此也應做詳細了解,因為這涉及日后解除勞動合同的理由是否成立等。
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應當嚴格按照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訂立,對不符合勞動法律法規的規定,不發生終止勞動合同的效力。有的用人單位將勞動法律法規規定的解除條件約定為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從而規避應承擔的解約的補償責任,這種約定是違法的,即使約定了也是無效條款。
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根據《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的規定,勞動合同中對勞動者違約金的約定只能包含違反服務期約定的和違反保守商業秘密約定的兩類。其他約定均屬無效約定。
以上七個條款是勞動合同生效的法定要件,但是勞動合同的無效不等同于勞動關系的無效。即使勞動合同在形式上存在缺陷,但是只要有勞動關系存在,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仍然受保護。什么是必備條款
《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規定: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 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 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 勞動合同期限;
(四) 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 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 勞動報酬;
(七) 社會保險;
(八) 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 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有關勞動合同14
甲方: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相關的法律、法規的規定;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就乙方承包甲方保潔服務項目達成協議如下:
一、保潔服務項目及費用
乙方將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對甲方位_________市_________的辦公區域(或家居)進行保潔服務。保潔項目及核算費用如下:
1._________________,其費用為:_________元;
2._________________,其費用為:_________元;
3._________________,其費用為:_________元。
本次保潔服務費用共計人民幣:_________元,(大寫):_________________。
二、雙方權利與義務
雙方權利:
1.甲方對乙方提供的保潔服務享有監督權和檢查權;
2.甲方有權對乙方服務提出意見和建議的權利;
3.合同履行完畢,乙方享有在協議的時間內獲得服務費用的權利;
4.乙方有權按照自己的施工方案(主要是涉及安全方面工程)進行服務的權利。
雙方義務:
1.甲方有為乙方服務提供便利的義務,以保證乙方工作的順利進行;
2.合同履行完畢,甲方應在規定的時間內支付乙方服務費用;
3.乙方應保證其保潔產品的真實性,維護甲方的權益的義務;
4.乙方應當保證其服務質量的,工程完畢應主動邀請甲方進行檢查;對不合格部分,乙方應進行重新處理,直到甲方滿意為止。
三、付款方式
經甲、乙雙方協商,本次保潔服務費用待乙方施工完畢后,甲方應在48小時之內用現金或支票方式支付乙方服務費用。
四、爭議解決方法
如果甲乙雙方在履行合同的過程中或者合同履行完畢之后,雙方發生爭議,雙方可以按以下方式對爭議進行解決:
1.通過雙方友好協商;
2.通過_________________仲裁機構仲裁;
3.向_________________法院提起訴訟。
五、其他
1.本協議未盡事議,可經甲乙雙方補充說明;
2.本協議一式兩分,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經雙方簽字或蓋章后生效。
甲方(蓋章):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
負責人(簽字):_______ 負責人(簽字):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有關保潔服務合同
甲方:________(通常為用工學校)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通常為勞務派遣單位)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為凈化校園環境,甲乙雙方經平等協商,就校園部分區域的保潔工作達成一致意見,自愿簽訂本合同并共同遵守。
第一條 合同期限
本合同期限從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第二條 工作內容
1.乙方根據甲方工作需要,安排________等____人擔任學校的保潔工作。保潔崗位的設置為____________________。
2.保潔形式為日常保潔,保潔時間為甲方的每個工作日。時間春冬季為________,夏秋季為____________。
3.保潔區域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保潔標準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條 工作條件與勞動保護
1.甲方應為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和常用保潔工具,但不常用的專用保潔工具由乙方自帶。
2.甲方應建立保潔勞動安全衛生制度,排除保潔區域內的安全隱患,為乙方提供安全的工作環境。
3.乙方要嚴格遵守保潔工作操作規程尤其是高空作業和危險區域工作規程,確保勞動安全。
4.因工作需要甲方安排乙方加班的,應支付加班工資;加點的,應支付加點工資。加班加點的`時間要符合國家規定。
第四條 保潔費用
1.保潔費暫定每人每月(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大寫)。
2.甲方按月支付保潔費用,承包協議生效后,甲方于________支付給乙方。如遇節假日特殊情況,付款時間可提前或延順,但時間必須在_____之內。
3.甲方安排乙方加班加點的,加班工資按每人每天____元支付,加點工資按每人每小時__元支付。
第五條 社會保險費
社會保險費由________繳納;其支付方式________________。
第六條 勞動紀律
乙方應當按要求履行本保潔合同,完成工作任務。乙方工作人員要遵守甲方依法制訂的與此相關的規章制度和工作規程。如果拒不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務或違反相關紀律和規程給甲方工作造成損失的,甲方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條 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和續訂
第八條 違約責任
第九條 爭議處理
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甲乙雙方協商處理。協商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向____________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裁決不服
第十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五章第二節的相關規定協商處理。
第十一條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本合同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蓋章)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簽章)
法定代表人:____(簽字) 法定代表人:____(簽字)
委托代理人:____(簽字) 委托代理人:____(簽字)
簽訂日期: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日
有關勞動合同15
一、沒簽定勞動合同辭職,需要繳納違約金嗎?
不需要繳納違約金的,即使勞動合同中約定了違約金也是無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五條規定:“除本法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二、沒有簽訂勞動合同辭職,會得到哪些補償呢?
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和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向勞動者支付一個月工資(滿六個月不到一年的按一個月計算,未滿六個月的按照半個月計算)。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從勞動者入職的第二個月開始,按照月工資標準的兩倍計算(計算時間最長不超過12個月),支付時需減去期間公司已支付的工資。
另外,還可以通過法律程序主張公司為自己補繳勞動關系存續期間的社會保險費。
三、沒有簽訂勞動合同,辭職需要提前幾天告知所在單位呢?
公司應在員工入職起一個月內與員工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若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應從第二個月起支付員工雙倍工資。在試用期內,員工提前3天書面形式提出離職就可以,若過了試用期,員工應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就行了。員工可以要求公司在三個工作日內結清你的全部工資,提前離職或自動離職,公司也無權扣錢。
現實中,沒有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可能是因為勞動者原因,也可能是因為用人單位的原因。但無論是因為什么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辭職的時候都有一些需要格外注意的地方,也就是上文中介紹的內容。更多相關知識,歡迎你到網站進行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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