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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簽訂勞動合同

        時間:2024-12-06 23:01:52 勞動合同 我要投稿

        簽訂勞動合同15篇

          隨著法治精神地不斷發揚,人們愈發重視合同,合同出現的次數越來越多,它也是減少和防止發生爭議的重要措施。那么制定合同書有什么需要注意的呢?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簽訂勞動合同,歡迎閱讀與收藏。

        簽訂勞動合同15篇

        簽訂勞動合同1

          我們都知道在生活中我們的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之間都是要簽訂勞動合同的,簽訂的勞動合同是對雙方的保障同時也可以為作為日后的證據,那么在我國不簽勞動合同賠償是怎樣的呢?

          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從第二個月起支付你雙倍工資,補交社保,解除勞動關系用人單位還應支付經濟補償(法律規定詳見《勞動合同法》第82、38、46條和《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6、27條)。關鍵一點就是證據,需要你和用人單位有勞動關系的證據。至于工作了多少時間,工資每月多少等,可以用“舉證責任倒置”的原則,由用人單位來證明,如果用人單位不能證明,將承擔不利后果。

          “舉證責任倒置”在勞動法領域廣泛存在。《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6、39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13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9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6條,《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第2條均有這方面的'規定。

          工資支付憑證、社保記錄、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考勤記錄等均可要求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如果用人單位侵犯了你的合法權益,注意收集證據。如果將來仲裁或訴訟,這很重要。解除勞動合同(或勞動關系)時的工資支付時間詳見《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九條,經濟補償金支付時間詳見《勞動合同法》第50條。

          如果不按時支付,可以按《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3、10條或《勞動合同法》第85條規定辦。不同的是前者可以直接主張,后者需要勞動部門責令后仍不支付才能主張。

        簽訂勞動合同2

          勞動合同到底有什么意義公司與小何在就業協議書上約定的服務期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因此。只不過將該服務期約定放在就業協議書這一載體上,以后的工作中小何需繼續履行,除非公司不再要求其履行

          就業協議書與勞動合同內容不一致的問題很多畢業生都會遇到,省人才交流中心評析:工作初期。也容易因此與單位發生糾紛。

          同時對畢業生和用人單位具有一定的約束力,

          就業協議書主要是作為轉遞畢業生人事關系的依據。畢業生正式到單位報到并簽訂勞動合同后,就業協議書的效力就終止了。

          一旦簽訂勞動合同

          因此。就業協議書中約定的內容就失效。但是,當在就業協議書上約定的內容具有法律效力時,如約定了關于服務期、激進商業秘密等內容的,即使后來簽訂了勞動合同

          協議中約定的效力仍然存在,畢業生必需遵循約定,否則需承擔相關違約責任。勞動合同,又叫勞動契約。

          是指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事業組織、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同勞動者之間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

          勞動合同是確定勞動關系的法律憑證,勞動合同一經簽訂,即形成了規范雙方當事人勞動權利和義務的`依據。

          《勞動法》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

          以勞動合同作為確立勞動關系的基本形式,有利于改變過去勞動制度存在的弊端,對勞動者來說,有利于保障其合法權益,主要體現在:

          (1)有利于勞動者選擇職業,有了擇業的主動權;

          (2)有利于勞動者增強競爭意識,促進努力學習文化科學知識,全面提高素質;

          (3)在勞動合同中寫入了勞動者的權利,其正當權益受到國家法律保護,有利于勞動者合法權利的實現。

        簽訂勞動合同3

          對于初涉職場的大學畢業生來說,就業之前有一個關鍵的環節不能疏忽,那就是與用人單位簽訂三方協議和勞動合同。

          協議不能代替合同

          高校就業時會與學校和用人單位簽訂一個三方協議,這是由學校作為見證,畢業生與用人單位簽訂的一份意向性協議,它具有法律效力,但它不能替代勞動合同。

          畢業生到用人單位上班以后一定要求再簽訂一份勞動合同。從法律上講,任何用人單位要與勞動者確立勞動關系的話,都必須簽訂正式的勞動合同,如果不簽訂的話是違法行為,會被勞動監察部門罰款。

          違約金要約定上限

          三方協議中的違約金必須經由畢業生與用人單位協商之后約定,并且違約金的數額必須符合用人單位所在地的相關規定。由于三方協議所約束的權利和義務的雙方是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學生如果要毀約的話,一般情況下學校是不能夠向學生收取違約金的。

          口頭承諾應寫進備注

          很多畢業生會輕信用人單位的一些口頭承諾,在到崗以后發現用人單位的待遇與當時的承諾貨不對板,而與單位發生糾紛。因此,畢業生們務必充分利用好就業協議的備注欄,盡量將單位的承諾,如休假、住房補貼、解決戶口、保險等各項承諾明確寫入備注欄,以切實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

          試用期最長不超過半年

          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一是試用期內也應當參加社會保險;二是試用期應當包含在勞動期內;三是勞動合同期限在6個月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5日;勞動合同期限在6個月以上1年以下的,試行期不得超過30日;勞動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2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60日;勞動合同期限在2年以上的,試用期也不得超過6個月。同時還要強調的是,試用期適用于初次就業或再次就業時改變工作崗位或工種的勞動者,續簽勞動合同不得約定違約金。

          不要暴露過多個人信息 畢業生填寫個人簡歷時,請不要在規定的表單以外的地方填寫你的聯系方式,從而導致不安全的情況發生。求職者最好不留家庭電話,只留本人聯系電話,并保持暢通,勿長時間關機。

        簽訂勞動合同4

          一、雙方在簽訂本合同前,應認真閱讀本合同書。本合同一經簽訂,即具有法律效力,雙方必須嚴格履行。

          二、本合同必須由用人單位(甲方)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和職工(乙方)親自簽章,并加蓋用人單位公章(或者勞動合同專用章)方為有效。

          三、本合同中的空欄,由雙方協商確定后填寫,并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不需填寫的空欄,劃上“/”。

          四、工時制度分為標準工時、不定時、綜合計算工時三種。

          實行不定時、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應經勞動保障部門批準。

          五、本合同的未盡事宜,可另行簽訂補充協議,作為本合同的附件,與本合同一并履行。

          六、本合同必須認真填寫,字跡清楚、文字簡練、準確,并不得擅自涂改。

          七、本合同(含附件)簽訂后,甲乙雙方各保管一份備查。

          甲方(用人單位): 乙方(職工):

          名稱: 姓名:

          法定代表人: 身份證號碼:

          地址: 現住址:

          經濟類型:

          聯系電話: 聯系電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國家及省的有關規定,甲乙雙方按照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訂立本合同。

          一、合同期限

          (一)合同期限

          雙方同意按以下第x種方式確定本合同期限:

          1、有固定期限:從x年x月x日起至

          x年x月x日止。

          2、無固定期限:從x年x月x日起至本合同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時止(不得將法定解除條件約定為終止條件)。

          3、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從x年x月

          x日起至x工作任務完成時止。

          (二)試用期限

          雙方同意按以下第x種方式確定試用期期限(試用期包括在合同期內):

          1、無試用期。

          2、試用期從x年x月x日起至x年x月x日止。

          (試用期最長不超過六個月。其中合同期限在六個月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十五日;合同期限在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三十日;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兩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十日。)

          二、工作內容

          (一)乙方的工作崗位(工作地點、部門、工種或職務)為

          (二)乙方的工作任務或職責是

          (三)甲方因生產經營需要調整乙方的工作崗位,按變更本合同辦理,雙方簽章確認的協議或通知書作為本合同的附件。

          (四)如甲方派乙方到外單位工作,應簽訂補充協議。

          三、工作時間

          (一)甲乙雙方同意按以下第x種方式確定乙方的工作時間:

          1、標準工時制,即每日工作x小時,每周工作x天,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2、不定時工作制,即經勞動保障部門審批,乙方所在崗位實行不定時工作制。

          3、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即經勞動保障部門審批,乙方所在崗位實行以x為周期,總工時x小時的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

          (二)甲方因生產(工作)需要,經與工會和乙方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除(勞動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的情形外,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最長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四,工資待遇

          (一)乙方正常工作時間的工資按下列第(x)種形式執行,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1、乙方試用期工資x元/月;試用期滿工資x元/月(——元/日)。

          2、其他形式:。

          (二)工資必須以法定貨幣支付,不得以實物及有價證券替代貨幣支付。

          (三)甲方根據企業的經營狀況和依法制定的工資分配辦法調整乙方工資,乙方在六十日內未提出異議的視為同意。

          (四)甲方每月x日發放工資。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則提前到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五)甲方依法安排乙方延長工作時間的,應按(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支付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

          五、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一)甲方按國家和省有關勞動保護規定提供符合國家勞動衛生標準的勞動作業場所,切實保護乙方在生產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如乙方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甲方應按《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保護乙方的健康及其相關權益。

          (二)甲方根據乙方從事的工作崗位,按國家有關規定,發給乙方必要的勞動保護用品,并按勞動保護規定每(年/季/月)免費安排乙方進行體檢。

          (三)乙方有權拒絕甲方的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對甲方及其管理人員漠視乙方安全和健康的行為,有權要求改正并向有關部門檢舉、控告。

          六、社會保險和福利待遇

          (一)合同期內,甲方應依法為乙方辦理參加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生育等社會保險的手續,社會保險費按規定的比例,由甲乙雙方負責。

          (二)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甲方應按國家和地方的規定給予醫療期和醫療待遇,按醫療保險及其他相關規定報銷醫療費用,并在規定的醫療期內支付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

          (三)乙方患職業病、因工負傷或者因工死亡的,甲方應按(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辦理。

          (四)甲方按規定給予乙方享受節日假、年休假、婚假、喪假、探親假、產假、看護假等帶薪假期,并按本合同約定的工資標準支付工資。

          七、勞動紀律

          (一)甲方根據國家和省的有關法律、法規通過民主程序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應向乙方公示;乙方應自覺遵守國家和省規定的有關勞動紀律、法規和企業依法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服從管理,按時完成工作任務。

          (二)甲方有權對乙方履行制度的情況進行檢查、督促、考核和獎懲。

          (三)如乙方掌握甲方的商業秘密,乙方有義務為甲方保守商業秘密,并作如下約定:

          八、本合同的變更

          (一)任何一方要求變更本合同的有關內容,都應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

          (二)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可以變更本合同,并辦理變更本合同的手續。

          九、本合同的解除

          (一)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由甲方解除本合同的,應按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

          (二)屬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單方解除本合同:

          1、試用期內證明乙方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乙方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甲方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乙方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5、甲方歇業、停業、瀕臨破產處于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的;

          6、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本合同約定的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7、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8、本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本合同達成協議的;

          9、本合同約定的解除條件出現的。

          甲方按照第5、6、7、8、9項規定解除本合同的,需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乙方,并按規定向乙方支付經濟補償金,其中按第6項解除本合同并符合有關規定的還需支付乙方醫療補助費。

          (三)乙方解除本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但屬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隨時解除本合同:

          1、在試用期內的;

          2、甲方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3、甲方不按本合同規定支付勞動報酬,克扣或無故拖欠工資的;

          4、經國家有關部門確認,甲方勞動安全衛生條件惡劣,嚴重危害乙方身體健康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解除本合同: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2、乙方患有職業病或因工負傷,并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喪失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3、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4、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五)解除本合同后,甲乙雙方在七日內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有關手續。

          十、本合同的終止

          本合同期滿或甲乙雙方約定的本合同終止條件出現,本合同即行終止。

          本合同期滿前一個月,甲方應向乙方提出終止或續訂勞動合同的書面意向,并及時辦理有關手續。

          十一、違約情形及責任

          (一)甲方的違約情形及違約責任:

          (二)乙方的違約情形及違約責任:

          十二、調解及仲栽

          雙方履行本合同如發生爭議,可先協商解決;不愿協商或協商不成的,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無無效,可在爭論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向當地勞動爭議仲栽委員會申請仲栽;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栽委員會申請仲栽。對仲栽決不服的,可在十一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十三、其他

          (一)本合同未盡事宜,按國家和地方有關政策規定辦理。在合同期內,如本合同條款與國家、省有關勞動管理新規定相抵觸的,按新規定執行。

          (二)下列文件規定為本合同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1、

          2、

          3、

          (三)雙方約定(內容不得違反法律及相關規定,可另加雙方簽名或蓋章的附頁):

          甲方:(蓋章) 乙方:(簽名或蓋章)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20xx年x月x日 20xx年x月x日

          鑒證機構(蓋章):

          鑒證人:

          鑒證日期:20xx年x月x日

        簽訂勞動合同5

        溫州市舒迪達服飾帽業有限公司:

          經本人要求,于年 月 日被公司錄用,公司依法再三要求我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本人已閱讀了公司提供的合同文本,該合同文本內容真實、合法,但本人因個人原因拒絕簽訂法定勞動合同。為此,我與公司沒有簽訂合同的`后果均由本人引起,與公司無關。今后,本人將不以此向公司主張任何法定的權利。

          聲明人簽字(蓋章):時間:

        簽訂勞動合同6

          第一、一份具有法律效力的勞動合同。

          首先在簽訂勞動合同的程序應符合法律規定,并且應當采用書面形式予以確認,合同至少應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勞動者當妥善保管自己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時,不得強迫勞動者集資、入股,不得向勞動者收取抵押金、抵押物或者其他財物,不得扣押勞動者的有效證件。

          第二、勞動合同必須充分體現合同雙方地位的平等性。

          在勞動合同訂立的過程中,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

          鑒于目前實踐中,多是由用人單位提供勞動合同范本,因此用人單位有義務向勞動者解釋說明合同內容,合同中關于權利義務的敘述要求準確、清楚、完整、明白易懂,防止在勞動執行過程中產生誤解或曲解,從而帶來不必要的爭議,給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造成損失,也為合同爭議的處理帶來困難。

          在簽訂勞動合同之前,勞動者應當仔細而慎重的察看企業是否經過工商部門登記以及企業注冊的有效期限。否則,所簽訂的勞動合同將是一份無效合同。

          第三、法定條款

          根據我國《勞動法》規定,在勞動合同中必須具備條款是:勞動合同的期限、工作內容、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勞動報酬、勞動紀律、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以及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1)勞動合同應當約定期限,主要分為有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等三種形式。在勞動合同中可以約定試用期,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勞動合同中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應當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續訂勞動合同的,不得再約定試用期。

          (2)工作內容。工作內容是指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從事的工作,包括勞動者工作的時間,勞動者的工種或職務,以及在生產上應達到的質量指標和數量指標等。

          (3)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是指用人單位提供給勞動者工作中所處的客觀環境和勞動保護措施。主要包括勞動安全和衛生規程、勞動保護措施、女工和未成年人的保護規定、工作時間和休息體假等內容。

          (4)勞動報酬。主要包括勞動者的工資、獎金和津貼以及支付時間等內容,在勞動合同中應明確約定工資標準或工資的計算方法,約定的工資標準不得低于當地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工資必須以貨幣形式支付。

          (5)勞動紀律。主要包括企業規章制度、勞動紀律內容及其執行程序等。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制定必須符合法定程序,其內容不得違背法律規定。

          (6)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

          (7)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承擔違約責任的方式主要有違約金、賠償損失、采取其他補救措施等。

          第四、意定條款

          在勞動合同中,除了法定條款之外還有意訂條款。在勞動合同中是否需要對法定條款之外的事項進行約定可以由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協商決定。包括但不限于試用期、商業保密的保護條款、服務期條款、特殊待遇條款等。

          目前的司法實踐中,關于商業秘密的保護是糾紛產生的多發地帶。在此,筆者簡要予以說明。

          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即用人單位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用人單位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根據勞動部在《關于企業職工流動若干問題的通知》中的規定:“用人單位與掌握商業秘密的職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商業秘密有關條款事項時,可以約定在勞動合同終止前或該職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一定時間內(不超過六個月),調整其工作崗位,變更勞動合同中相關內容。用人單位也可以規定掌握商業秘密的職工在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的一定期限內(不超過三年),不得到生產同類產品或經營同類業務且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任職,也不得自己生產與原單位有競爭關系的同類產品或經營同類業務,但用人單位應給予該職工一定數額的經濟補償。”這個通知是我國目前規范“守密期限”這一爭議問題的較為明確的法律依據。

          無論是法定條款還是意定其他條款,都必須合法才能使其法生法律效力。

          提醒廣大求職者能夠在求職過程中運用法律武器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簽訂勞動合同7

        xx縣農行人事科:

          我們都是在農行連續工作將近二十年的老工人,歷年來在各自的工作崗位上兢兢業業,任勞任怨,默默地把一生中最美好的青春都奉獻給了農行,簽訂勞動合同申請書。然而步入不惑之年之時,有一塊心病總是撩人心煩和不安,那就是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爭取同工同酬的問題,始終未得到合法、合理、妥善的解決。我們已多次提出申請,不知你們有無研究和探討。多年來一直在你們的搪塞下工作著、奉獻著。我們這撮弱勢特殊群體倍感心寒和無奈。隨著《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的相繼頒布和實施,對簽訂勞動合同和勞動報酬的分配制度越來越明確,越來越具體,也對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和同工同酬作了針對性的司法解釋,我們也一次次企盼我們的組織,我們的工會,我們的領導能給予關注和人性化解決我們的后顧之憂,然而一次次的希望破滅和失落,讓我們無所適從,現我們鄭重提出如下請愿。

          一、據《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之規定,要求農行xx縣支行與我們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糾正以往一年一簽不合法,不合理的短期勞動合同關系。

          二、據《勞動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遵循按勞分配同工同酬的分配制度,提高我們工資和福利待遇,廢除所謂的'集體所有制合同工和全民所有制合同工在工資水平上的天壤之別的不公平不公正,帶有歧視的勞動分配制度。

          三、訂立勞動合同時,應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充分尊重員工意愿,維護員工根本權益。改變以往霸王條款式的的格式化勞動合同。

          四、據《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及其有關實施條例和司法解釋中關于同工同酬之規定,對于以往應當支付而未支付的合法勞動報酬差額給予補償或補發。

          五、要求縣支行對以往不合理的做法對我們心靈的傷害作出解釋和給予寬慰,并作出適當的補償。

        申請人:

          20xx年xx月xx日

        簽訂勞動合同8

          在現實生活中,許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的時候,以各種理由不欠、拖延簽定勞動合同。很多農民工、臨時工(法律上都稱為勞動者)存在這樣的誤區:認為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就不能要求購買社會保險,不能享受工傷待遇,認為自己低人一等,認為“我就是個臨時工,老板能發點工資就不錯了。”這是完全錯誤的!

          一、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勞動者權益仍能得到保障

          勞動者普遍存在這樣的一個誤區:沒有簽訂勞動合同,權益就得不到保障!認為其實不然,只要能夠證明勞動者和單位之間有事實上的勞動關系,勞動者的權益就能得到有效保障。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單位必須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第十條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二、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如何證明勞動關系?

          證明勞動關系是享受勞動者待遇的關鍵所在,也是難點所在,根據《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勞社部發〔XX〕12號)的規定,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三、沒有簽訂勞動合同,能享受什么待遇?

          1、雙倍工資賠償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2、“鐵飯碗”待遇

          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簽訂勞動合同9

          聘用單位(甲方)xxx

          受聘人(乙方)xxx

          身份證號碼:xxx

          受聘人的擔保人(丙方)xxx

          身份證號碼:xxx

          茲有聘用單位(甲方)xxx決定聘用乙方(受聘人)xxx從事相關工作,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達成如下協議:

          一、聘用期限:

          自xxx年xxx月xxx日至xxx年xxx月xxx日止,共xxx年xxx月,其中試用期自xxx年xxx月xxx日至xxx年xxx月xxx日止,共xxx月。

          二、乙方應服從甲方工作安排,在聘用期內履行以下義務:

          1、工作崗位:xxx、

          2、職責范圍和要求:xxx、

          3、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甲方的各種規章制度,接受甲方的`安全教育、遵守安全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確保安全生產。

          三、乙方完成本合同規定的崗位工作職責后,甲方應向乙方支付以下待遇:

          1、甲方以現金的形式按月支付乙方工資,月工資標準為人民幣xxx元;

          2、甲方支付乙方的其他待遇;

          3、甲方支付乙方必要的勞保用品和工作工具。

          四、出現以下情況之一,甲方可以提前解除本合同。

          1、乙方在試用期內不符合聘用條件的;

          2、乙方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甲方規章制度,情節較為嚴重的;

          3、甲方因工作原因必須撤崗,又無法重新安排工作的;

          4、乙方因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崗位工作的;

          5、照國家有關規定和《xxx》有關條款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有關乙方聘用期間的因病、非因工負傷、因工負傷等保險福利待遇按相關法律法規執行。

          六、有關因本合同的履行而產生的爭議由甲方人事部門和工會組織共同負責調解;調解不成,任何一方可提請xxx仲裁機構進行仲裁。

          七、甲、乙雙方違反本合同,按國家現行有關規定承擔違約責任。丙方自愿為乙方提供擔保,并對乙方因本人原因給甲方造成的經濟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八、其他甲、乙雙方商定的事項:xxx、

          九、本合同經甲、乙、丙三方簽(章)后生效,合同期限屆滿,合同即行終止,甲乙雙方自然終止勞動關系。

          十、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丙三方,勞動服務公司各一份。

          甲方(蓋章)xxx乙方(簽字)xxx

          xxxx年xx月xx日xxxx年xx月xx日

          丙方(簽字)xxx

          xxxx年xx月xx日

        簽訂勞動合同10

          一、合同成立

          1、概念:訂約當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條款達成合意。它著重強調合同的外在形式和表現。事實判斷

          2、承諾生效合同成立

          3、合同成立要件:(1)要有二個或二個以上的當事人;(2)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即合意。(法定)

          第一節合同的成立和生效

          二、合同生效

          1、概念:指已經成立的合同開始發生以國家強制力保障的法律約束力,即合同發生法律效力。價值判斷

          2、合同生效的要件:

          (1)一般要件:a、當事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b、意思表示真實;c、合同內容合法。

          (2)特別要件:a、附生效條件或期限的合同,條件的成就或期限的到來;b、法律、法規規定應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的合同,手續的完成。

          第一節合同的成立和生效

          三、怎樣簽訂勞動合同

          什么是勞動合同?為什么要簽訂勞動合同?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以下簡稱《勞動法》)第十六條的規定,“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農民朋友們進城就業時,往往容易忽視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這個問題,認為只要“你給我錢,我給你干活”就行了,何必多此一舉呢?事實上并非如此。簽勞動合同這個問題其實非常重要。很多打工朋友辛辛苦苦干了活,不僅沒有拿到應有的報酬,有的甚至干活受了傷連醫療費都是自己掏腰包,正當權益得不到保護。造成這種現象的主要原因就是沒有與用人單位簽勞動合同。其實,就業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勞動關系不是你給錢、我干活這種簡單的給付關系,它還涉及到很多的內容。比如,干什么活,有什么技術要求,干多長時間,工資怎么算,勞動條件怎么樣,勞動保護怎么樣,有哪些勞動紀律,等等。這些問題都要在事先由雙方商量好,并簽下合同,以后才能按合同辦事。合同一經簽訂,就具有了法律效力。否則,一旦事后哪方不滿意,就會出現矛盾。俗話說,“口說無憑,立字為證”,有了合同,出現問題就好解決,《勞動法》的第十九條也規定,“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

          簽訂勞動合同有三個方面的作用:

          1、是保護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雙方的利益;

          2、是明確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雇傭關系;

          3、是在發生勞動爭議時是有效的法律依據。因此,對打工朋友們而言,找到工作后,一定要有簽勞動合同的意識。只有簽了合同,才能有效的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有效的避免或解決勞動糾紛。特別是當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侵犯時,合同是進行仲裁、訴訟的法律依據。再退一步說,沒有勞動合同,就業者心里也不踏實,因為可能隨時被用人單位辭退,卻得不到自己應得的利益。因此,無論從哪方面講,打工就業者還是要事先跟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

          對于勞動者而言需要注意:

          (1)合同主體是否合格;企業作為一方當事人,是否具有簽訂該勞動合同的`資格,這時需要勞動者考慮的。如是否具有法人資格或者法定用工資格;合同主體與用工主體是否一致;。

          (2)合同內容是否合法;規定的工作條件/工作范圍/等是否符合勞動法規定。工作環境是否符合勞動保護要求;

          (3)是否嚴格執行國家及本市有關勞動法律規定;比如試用期制度/工時制度/加班制度/休息休假制度/工資發放制度/勞動保護制度等。

          (4)社會保險是否明確予以規定。社會保險包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醫療保險。

          (5)對于勞動合同中的企業單獨約定的條款應予以特別注意。如違約金條款/保密條款/竟業禁止條款/培訓條款等。對于這些方面,除了考慮是否符合國家規定外,更需要考慮到自己的工資收入與違約所需承擔的法律責任進行比較,從公平角度予以必要的關注。切記一條“天下沒有免費的午餐”。

          一般在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的情形下,公司一般也不繳納社會保險,不繳納個人所得稅等。如果勞動者手里沒有足夠的證據來證明雙方存在勞動合同關系,是很難得到雙倍工資賠償的。我們每天接待的咨詢的當事人屬于這種情形是最多的。許多勞動者認為有同事證人作證,有名片,工服等就可以證明自己是公司員工,其實這是一個錯誤的認識,因為一般只有這一類的證據,勞動仲裁委或法院一般是很難作出勞動關系成立的判定,理由這些不具有足夠性,證人可能有說謊可能,名片工服都可以在市場上隨意得到。

        簽訂勞動合同11

          一、不要留空白

          我們經常遇到一種情況,就是公司給我們簽訂合同的時候,有很多空白的地方,然后讓我們把自己的名字簽訂上去。公司給出的解釋是,你先簽字就好了,空白處公司后面會補上去,我們很多時候聽了公司這句話后,沒有過多的思考就把字給簽了。殊不知這給公司留下了很多的套路空間,這是簽訂勞動合同的一個大忌。我們簽字之前,一定要要求公司把空白的地方補充完整,看看內容是否和我們面試入職的時候所承諾的一致,不然后期就等著公司坑你吧。

          二、一定要清晰的約定勞動報酬

          這個也非常重要,很多公司要么把工資待遇那里留空、要么把當時最低的工資標準寫上去、要么標明是按公司薪酬方案執行等等。這些都是不正確的約定。但公司會給出以下說法來佐證他的觀點。

          1、我們繳納社保按什么標準繳納,就在勞動合員里體現多少,這個是給社保局看的,我們實際發的會按面試約定的發放。

          2、由于我們工資結構構成是由多方面組成的,沒有辦法寫成一個具體的數字。

          3、我們的勞動合同都是統一的按這個模版來簽訂的,大家都一樣,公司就是這樣規定的。

          以上這些都是公司常見的說辭,不過我們不能按照公司的這種操作來簽字。因為后期一旦涉及到勞動糾紛,該賠償的時候,本來可以按照你正常收入作為基數核算的,公司就會按照當地的最低生活標準來核算,這時你的損失就不是一點了。

          還有就是公司一旦有想辭退你的手法,他可以任意地找你麻煩,包括降低你勞動報酬的方法,因為勞動合同里面沒有明確約定,你只能啞巴吃黃連了。

          所以簽訂勞動合同的時候,我們一定要求公司清晰的約定好勞動報酬,包括基本工資數額、績效工資數額、計算方式、發放時間、支付方式等,都要在合同里約定清楚。不要輕信公司的諾言,畢竟口說無憑。

          三、精確工作內容、工作地點和工作時間

          很多人應該遇到過這種情況,公司為了辭退你,他不會說他要開除你,而是把你調動到離你家遠的地方,或者你不喜歡去的城市。如果你不同意調動,那么再按你不服從公司安排,不遵守公司制度等為由把你辭退,這樣公司就省了一大筆對你的'經濟補償。而你覺得公司這樣做違法,去仲裁公司的時候,你又會敗訴。究其原因,問題就出現在你簽訂勞動合同的時候,沒有把地點約定好。

          很多公司還會有勞動合同中,把你的工作崗位只載明“操作工”,這是一個范疇很廣的概念。公司如果后期把你調到另外一個更加繁瑣的“操作工”職位,雖然崗位名稱一樣,但勞動強度、勞動環境和工價都有可能大不如以前,這時你就沒有談判的可能,因為勞動合同里面已經被模糊的約定了,等同于你剛入職就同意了公司后期的這些行為。

          還有些公司為了獲得員工更多的上班時間,惡意加班,損害員工身體健康。如果勞動合同里面沒有清楚的約定具體的上班時間,那么后面你很有可能不得不服從公司的安排,即使不同意,離職也得不到補償。

          所以,如果你在北京上班,勞動合同里面最好約定清楚北京哪個區,如果你的崗位是人力資源部經理,那么你的工作內容就約定好人力資源管理部門的具體工作,如果你的工作時間每天8小時,最好約定好上班時間,休息時間,下班時間等。

          四、拒絕違反勞動法,侵害勞動者合法權利的內容

          如果勞動合同中要求勞動者必須遵守的規章制度中,包括要求勞動者加班加點,有的甚至連吃飯、上廁所都有嚴格時間規定,一切行動聽從用人單位安排,這種剝奪勞動者人身自由的合同不能簽。

          有一些更過分的,比如女職工不得結婚生育、因工負傷的“工傷自理”,要求勞動者簽訂生死契約等,這些條款在法律上無效,勞動者可以拒簽。

          五、看清公司主體再簽字

          有些公司招聘你的時候,用的是A公司的名義。而到了簽訂勞動合員的時候,讓員工和B公司簽訂勞動合同,B公司很有可能就是一個空客公司,或者是一個僵尸公司,這樣員工出現糾紛,A公司就可以把責任推得干干凈凈。如果遇到這樣的情況,那么也一定要分辨清楚,不要隨意的去和不相干的公司簽勞動合同,不然到時候有理也沒處講。

          總之,我們在簽訂勞動合同的時候,要仔細看完里面的每一項,如果出現有疑問的地方,要讓公司及時的改正和補充,如果公司不同意,強烈要求按不規范的簽訂方式來執行,那么你直接離開就好了,因為你已經知道公司以后可能會做什么了,你繼續待下去,也就等同于會被被無情的宰殺,還不如提前走人的好。

        簽訂勞動合同12

          一、合同是否是規范化標準合同以及責任認定

          一般情況下,公司的勞動合同大多都是規范化的標準勞動合同,也有的公司是自行擬定的勞動合同,但是不管是規范化的或者是自行擬定的,都跑不出法律的范疇,超出了法律范疇,即使是簽了合同,合同也是無效的,公司是要相應承擔責任的,因為是公司本身擬定的合同不合法才導致合同無效,所以責任在于公司不在員工。所以員工對于該方面問題不必太過于擔心。無論是規范化合同還是自行擬定合同,員工均可以簽署而不必去擔心責任的問題。

          二、合同中的崗位定位問題

          很多公司投機取巧會在合同里面改變崗位稱呼,比如說:該人員是管理類人員,但是公司卻在合同里寫明是操作類人員。雖然待遇不變,但是這種做法對于員工來說是有風險的。對于公司卻是百利而無一害。所以員工簽署合同是務必看清崗位名稱,如果有異議務必當場提出改正后方可簽字。

          三、合同中的底薪問題

          很多公司在合同中會把市最低工資作為底薪,但是對于底薪(面試時的約定最低底薪)高于最低工資人員來說,這種情況下就不可以按最低工資來簽訂合同了。必須及時改正后再簽。因為底薪會涉及到你以后工作中很多問題,尤其是你的.收入會有很大影響。

          四、在合同中對于病假工資進行約定

          很多公司按照常規做法不會在合同中對病假工資做規定,這樣一來公司就完全可以按照不低于市最低工資的80%來支付病假工資。這個對于員工來說是不利的。所以員工最好在簽訂合同時協商好病假工資支付辦法然后寫入到合同中。對于員工就比較有利了。

          五、合同中關于崗位調動的規定問題

          很多公司會在合同里明確公司員工需要服從公司的崗位調動。該項規定可能會涉及到以后工作中的崗位調整問題。員工需要看清楚崗位調動的條件,不能夠因為崗位調整而給自己帶來不必要的麻煩和損失。

          六、合同簽訂時間問題

          按照勞動法規定,公司必須在一個月內與新入職員工前段時間合同,如果不能在規定時間內簽署,則有權要求公司支付雙倍工資(但是該要求最好是在離職時提出來,因為在職時提出來可能會影響你的工作)。

        簽訂勞動合同13

          勞動就業合同是大學生和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的基本法律形式,也是實現大學生勞動權利的法律形式。今天,大學生就業已從計劃分配轉變為自由擇業,在這種形式下,就業勞動合同就成為規范勞動就業市場的重要法律依據,也是合同雙方維護自己權利的法律武器。同時,大學生通過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使雙方的權利義務規范化、明確化,以此來防止用人單位的不當解雇,違反約定支付勞動報酬和提供勞動保護條件等不合理現象的發生。另外,當大學生與用人單位發生勞動爭議時,就業勞動合同就是大學生用來維護自己合法權益的有效證據。

          二、目前大學生在簽訂合同時出現的問題

          近年來,由于大學生與用人單位簽訂就業勞動合同而引起的法律糾紛頻繁發生。究其原因主要是因為大學生缺乏社會經驗和法律知識,因而在簽合同時出現許多不合理的現象。以下是筆者總結的大學生在簽合同時經常出現的幾個問題。

          (一)錯誤地認為就業協議就是勞動合同。

          經筆者調查發現,有相當大的一部分畢業生認為,有就業協議就不用簽訂勞動合同了,就業協議就是勞動合同。這種看法是錯誤的。就業協議是指畢業生在校時,與用人單位、學校三方協商簽訂的,是編制畢業生就業計劃和畢業派遣的依據。而勞動合同是畢業生與用人單位明確勞動關系中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是上崗畢業生從事何工種勞動的依據。也就是說,就業協議簽訂在前,勞動合同訂立在后。另外,它們所包含的內容也不同,就業協議的內容主要是畢業生如實介紹自身情況,并表示愿意到用人單位就業,用人單位表示同意接受該畢業生,學校同意推薦該畢業生,列入就業方案并納入就業情況統計,它不涉及畢業生到單位報到后所享有的權利義務。而勞動合同涉及到勞動報酬、勞動保護、工作內容、勞動紀律等,勞動權利義務關系更為明確。因此,畢業生只有弄明白這兩個合同的含義,才能更好地通過簽訂有效的勞動合同來維護自身的權利。

          (二)越過就業協議直接簽勞動合同。

          隨著法律制度的不斷健全,就業協議所包含的內容也越來越廣泛。因此,很多畢業生就認為不用簽就業協議而直接簽勞動合同就可以了。專家認為,直接簽勞動合同是有效的,但也存在一些缺陷。首先,就業協議需要經過學校簽證,這有助于學校做好就業促進工作。畢業后,學校可以根據就業協議書把學生的檔案直接寄給用人單位的檔案保管部門,減少了周轉的時間,提高了新單位辦理手續的效率。其次,勞動合同只規范學生畢業后的就業行為,假如有一方在畢業前反悔,另一方將無法利用就業協議的一些特別政策保護自己。比如,就業協議上往往有違約金規定,違反協議者應支付違約金,而勞動合同必須根據勞動法規定訂立,對違約金的設立局限性很大,根本無法像就業協議一樣廣泛保護。

          (三)對自己在勞動合同中的權利和義務不了解。

          “就業壓力大”,是當代大學生找工作所面臨的一個共性問題,因此,有些大學生在被招聘單位錄用后,就急于與對方簽訂勞動合同,生怕“煮熟的鴨子又飛了”,認為簽了勞動合同,自己的工作就會有保障,就會萬無一失。而用人單位此時往往會利用大學生這一心理,在合同上做一些手腳,企圖簽訂對企業有利的“一邊倒合同”,使合同里的內容偏向于用人單位這一方。

          (四)大學生對合同中存在的不合理條款敢怒不敢言。

          大學的.普及,讓很多學子走進了大學的殿堂,但同時,也讓更多的大學畢業生面臨著就業難題,而這給一些企業提供了利用廉價勞動力的機會,他們利用自己在招聘時的諸多優勢,隨意在合同中添加“霸王條款”,使一些畢業生簽訂一些不合法的勞動合同。例如,有的規定畢業生的試用期長達12個月,有的規定畢業生不得戀愛結婚,甚至還出現了“生死合同”。而現實是,一些大學生為了保住自己求之不易得來的工作,不得不與用人單位簽訂不合理的勞動合同。被社會稱之為“天之驕子”的大學生竟不利用法律手段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這實在是一個值得社會深思的問題。

          (五)簽訂合同時出現的自身誠信問題。

          這里的誠信問題主要指大學生簽訂就業協議后出現的違約現象。因為現在找工作提倡雙向選擇,自由擇業。有的畢業生在就業過程中,同時選擇幾家單位,但最先同意接受并要求與畢業生簽訂就業協議的單位,不一定是畢業生心目中的理想單位。于是,個別畢業生為了保底,就與用人單位簽訂了就業協議。遇到比原單位好的企業,就毀約,另謀高就。然而,還有一部分畢業生在與單位簽協議的同時,就做好了違約的心理準備。因為畢業生的違約,導致現在一些企業不喜歡招聘應屆畢業生。

          大學生及時已經成年了,但是本身還是一種學生的身份。在初入職場的時候,因為缺少工作與實踐經驗,很有可能讓自身利益受損。上述的五個問題就是最好的證明。

        簽訂勞動合同14

          簽勞動合同遵循什么原則:

          1、遵循合法原則,就是訂立勞動合同必須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規定。它包括:訂立勞動合同的主體必須合法,作為用人單位,必須是依法成立的企業、事業單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體經營戶等用人單位;作為勞動者,必須是具有勞動權利能力和勞動行為能力的公民。勞動合同的內容必須合法,勞動合同程式條款都不能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規定,不得分割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勞動合同訂立的'形式和程序必須合法。

          2、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平等是指當事人雙方在簽訂勞動合同時的法律地位平等,沒有任何隸屬關系、服從關系,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是以平等的身份訂立勞動合同。自愿是指訂立勞動合同完全出于當事人自己的意志,任何一方不得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對方,也不允許第三者干涉勞動合同的訂立。協商一致是指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對合同的各項條款,只有在雙方充分表達自己意志基礎上,經過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的情況下,勞動合同才能成立。凡是違反平等自愿、協商一致原則簽訂的勞動合同,不僅不具有法律效力,而且還應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

          延伸補充:

          簽訂勞動合同有什么作用:

          1、勞動合同是建立勞動關系的基本形式。以勞動合同作為建立勞動關系的基本形勢是世界各國的普遍做法。這是由于勞動過程是非常復雜的也是千變萬化的,不同行業,不同單位合同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的權利義務各不相同,國家法律法規只能對共性問題做出規定,不可能對當事人的具體權利義務做出規定,這就要求簽訂勞動合同明確權利義務。

          2、勞動合同是促進勞動力資源合理配置的重要手段。用人單位可以根據深感經營或工作需要確定錄用勞動者的條件和方式數量,并且通過簽訂不同類型不同期限的勞動合同,發揮勞動者的特長合理使用勞動力。

          3、勞動合同有利于避免或減少勞動爭議。勞動合同明確規定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權利義務,這既是對合同主體雙方的保障又是一種約束,有助于提高雙方履行合同的自覺性,促使雙方正確行使權力,嚴格履行義務。因為勞動合同的訂立和履行有利于避免或減少勞動爭議的發生,有利于穩定勞動關系。

        簽訂勞動合同15

          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應承擔的后果:

          1、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2、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3、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第十四條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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