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協議通用
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很多場合都離不了協議,簽訂協議可以解決現實生活中的糾紛。那么協議怎么寫才能發揮它最大的作用呢?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保密協議通用,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甲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聯系方式:
乙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聯系方式:
甲乙雙方愿意就________進行合作,鑒于雙方在本項目中互相披露保密資料,為了促進協議雙方的洽談、合同的簽訂及履行,明確協議雙方的保密責任,甲乙雙方經平等、友好協商,簽訂本協議,以共同信守。
第1條定義
1.1信息的公開所謂“公開”,只要該信息已經在本行業中成為公知事項,即意味該信息已經被公開。
1.2披露方所謂“披露方”是指披露“保密信息”的一方。
1.3接受方所謂“接受方”是指接受“保密信息”的一方。
1.4關聯方所謂“關聯方”是指控制該方的、被該方控制的或處于包括該方在內的各方共同控制之下的任何公司或其他經營實體。就該方而言,“控制”一詞是指對該方的絕大部分資產或享有表決權的股份的直接或間接所有權。
1.5保密信息
1.5.1本協議項下所謂的“保密信息”是指依《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條第三款所規定的,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涉及到的范圍是:包括但不僅限于圖紙、電子記憶媒體、電子數據、實驗數據、材料、零部件、客戶名單、貨源情報、合同、價格、成本、產銷策略等協議雙方在洽談、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相互披露的與合作項目相關的內容信息。
1.5.2本協議項下的“保密信息”還需具備以下條件:
(1)如果“保密信息”以書面形式披露,“披露方”需在披露時標明有“內部數據”、“嚴格保密”、“專有信息”、“保密”或其它同等標志。
。2)如果“保密信息”以書面形式之外的其它形式被披露,“披露方”需于該等信息被披露后7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將該等信息列為“保密信息”的聲明提交到“接受方”處簽字確認。
1.5.3本協議所規定之保密義務不適用于以下信息:
。1)披露時已公開之信息。
。2)非因“接受方”過錯,而為第三人知悉且該第三人不負保密義務之信息。
(3)披露時為秘密信息,但披露后非因“接受方”過錯,而被公開之信息。
。4)披露時已為“接受方”所知悉,且“接受方”不負保密義務的信息。
(5)按照政府或主管當局或法院的命令或強行法被要求披露的,但前提是該命令必須立即書面通知被披露方,以此給予被披露方介入的機會。
。6)由“接受方”獨立開發的信息。
。7)根據雙方的事先合意,發布、公開的信息。
。8)由“接受方”從第三方合法獲得的,且“接受方”并未由此而承擔保密義務的信息。
1.6背景保密信息所謂“背景保密信息”是指本項目開發之前已為甲乙各方所有并于本項目開發期間披露給對方的保密信息。
1.7新保密信息所謂“新保密信息”是指本項目合作過程中所產生的除“背景保密信息”之外的所有技術、經營保密信息。
第2條“保密信息”的保密、管理義務
2.1接受方應以其保護自身同樣重要之類似信息的同等審慎態度保護本協議項下的“保密信息”,但該等審慎度不應該低于合理的注意程度。
2.2“接受方”只能將本協議項下的“保密信息”披露給有必要知悉該“保密信息”的雇員,“接受方”有義務要求必需知曉該等“保密信息”的接受方雇員承擔保密義務,并經常檢查其雇員對保密義務的履行情況。
2.3在本協議所規定的保密期間,非經“披露方”書面同意,“接受方”不得將本協議項下所規定的“保密信息”披露給任何第三方,該等第三方并不包括“接受方”的“關聯方”。如果接受方有必要將本協議項下所規定的“保密信息”進一步披露給第三方,則需經“披露方”事先書面同意。
2.4“接受方”有權將“保密信息”傳達給其“關聯方”,但條件是該等“關聯方”應接受本協議項下各條款的約束。
2.5根據雙方的事先合意,各方可以發布、公開有關本協議書描述的“保密信息”。
2.6甲乙各方任何一方發現來自對方的有關本協議項下的“保密信息”被泄密時,發現方有義務立即通知被泄密方,在被泄密方書面提出請求的情況下,發現方可以協助被泄密方防止該等“保密信息”進一步被泄露。發現方因阻止該等“保密信息”被進一步泄露采取合理措施所花費用,由被泄密方承擔。
2.7披露方披露給獲取方的保密信息不得復制,特殊情況下,經披露方書面同意,獲取方可以對披露方所披露的保密信息資料進行少量的復制。如披露方提出要求,獲取方應按照要求將復制的保密信息資料歸還給披露方,或者在提供書面證明的情況下予以銷毀。
第3條“保密信息”的產權、使用權
3.1本項目開發之前所產生的“背景保密信息”仍為各方所有,本保密協議的簽署并不產生“背景保密信息”所有權的轉移;但針對本開發項下所產生的成果,如需以“背景保密信息”為基礎,則接受方可以免費使用該等“背景保密信息”。
3.2本項目開發期間所產生的“新保密信息”,歸雙方共同所有。雙方另有約定除外。第4條保證條款“披露方”保證其有權進行本協議項下的披露。但任何一方均未在本協議項下做出任何其它保證,包括對于商業適銷性、適合于特定目的性的保證。
第5條“接受方”保密義務期限協議雙方同意按下列第【】種方式處理:
。1)接受方的保密期限為:自接受保密信息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日止;
。2)接受方的保密期限為:自接受保密信息起滿____年時止;
。3)接受方的保密期限為:自接受保密信息起永久保密,除非該保密信息已經被合法地成為公開信息。
第6條繼受及受讓本協議應對本協議每一方各自的繼受人及受讓人具有約束力并適用于該等繼受人及受讓人的利益。不過,未獲另一方的書面同意之前,任何一方均不得轉讓本協議或本協議項下的任何權利或義務,但當任何一方通過吸收合并、重組、新設合并或出售其全部或實質上全部資產的方式轉讓給某一權益繼承人時,則無須該等同意。
第7條違約責任7.1出現以下情況時,獲取方應承擔違約責任:
7.1.1獲取方及獲取方的員工等未經披露方的書面同意擅自向第三方泄露保密信息的;
7.1.2獲取方違反本協議第二條約定的;
7.1.3獲取方的其他行為泄露保密信息的。
7.2出現上述情況時,獲取方應立即停止其違約行為并采取措施避免披露方損失的擴大,同時,獲取方應賠償披露方因此所遭受的經濟損失。
第8條爭議解決
8.1在本協議履行過程中,如發生任何與協議有關的爭議、糾紛,雙方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
8.2如自爭議發生之日起1個月內仍無法得到妥善解決,則甲乙任何一方均有權通過訴訟方式解決。
第9條舉證甲乙各方任何一方在主張本合同項下“保密信息”相關利益時,需證明該“保密信息”是秘密的、有一定價值的并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予以保密的。
第10條其它
10.1適用法律本協議的效力、履行及解釋均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10.2協議語言如果本協議以中英文簽署,以中文為準,英文只具參考之用。
10.3協議修改在執行本協議過程中,不得任意修改本協議項下任何條款,對本協議所做的任何修改,由雙方經友好協商達成一致以書面形式簽訂補充保密協議,該補充文件自雙方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權代表簽字并加蓋單位公章之日起生效,原保密協議中被修改條款自補充保密協議生效之日自動失效,原保密協議中其它條款不受影響繼續有效。
10.4協議生效本協議自雙方加蓋單位公章或合同專用章之日起生效,一式二份,雙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0.5協議效力
10.5.1本協議構成雙方之間有關本協議標的的完整協議,吸收并取代雙方之前有關其保密義務的所有交流。
10.5.2本協議是商務合同、各類協議不可分割的重要組成部分,如果本協議與商務合同、各類協議所規定內容發生沖突,以商務合同、各類協議為準。
簽署時間:
甲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
乙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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