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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合作社協議書
在社會發展不斷提速的今天,需要使用協議的場合越來越多,簽訂協議后則有法可依,有據可尋。那么協議怎么寫才能發揮它最大的作用呢?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農民合作社協議書,歡迎大家分享。
農民合作社協議書1
甲方(轉讓方):
乙方(受讓方):
合作社,于 年 月 日成立,由甲方與其它成員合資成立。注冊資金為人民幣 萬元,實際已投資人民幣 萬元。甲方愿將其占合作社%的股權全部轉讓給乙方,F甲、乙雙方經協商,就轉讓股權一事,達成協議如下:
一、從 年 月 日起,甲方將原出資萬元(占合作社注冊資本的%)全部轉讓給乙方。
二、轉讓價款:乙方受讓甲方轉讓合作社的股權,乙方需支付轉讓金萬元給甲方。此款分兩次支付。第一次:在合同生效后5天內,乙方支付定金萬元。第二次:在乙方成為合作社正式成員,并辦理合作社法定代表人變更完畢后5日內一次性付清支付。
三、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甲、乙雙方應將合作社變更股東的事宜,報合作社理事會備案,并修改合作社章程,修改合作社成員資料,如需要召開成員大會,以成員大會決定為準。
四、在合作社理事會(或成員大會)通過修改合作社章程和會員資料后,由甲方協助乙方將上述材料交向政府主管部門和工商行政部門辦理批準、變更登記手續。
五、甲方自轉讓合作社股權之日起,不再是合作社的成員,不得以合作社的.名義對外從事任何活動,不再享有合作社權利或者義務,不享有合作社利潤和承擔風險及虧損。
六、甲方自轉讓股權后,同志不再擔任合作社的負責人,新的法定代表人由乙方擔任。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甲方應協助乙方召開成員大會,決定乙方擔任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并修改合作社章程。甲方應當協助乙方,在政府主管部門和工商行政部門辦理合作社法定代表人的變更登記手續。
七、在轉讓過程中,發生的與轉讓有關的費用(如公證、審計、工商變更登記等),由乙方承擔
八、雙方特別約定:如本合同生效后,50個工作日內,乙方不能成為合作社成員,乙方可以解除本合同,甲方應當退還乙方支付金額。
九、違約責任
(1)如乙方不能按期支付轉讓價。每逾期一天,應支付逾期部分千分之一的逾期違約金。
(2)如本合同生效后,60個工作日內,因甲方原因,導致乙方不能成為合作社成員或者不能成為合作社法定代表人,乙方有權解除本合同,甲方承擔違約責任,雙倍退還定金。如因違約給乙方造成經濟損失,違約金不能補償的部分,還應支付賠償金。
十、合同如發生糾紛,雙方協商,協商不成時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十一、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政府主管部門、合作社各一份,四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二、本合同自甲、乙雙方蓋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農民合作社協議書2
甲方: (以下簡稱甲方)
乙方: (以下簡稱乙方)
甲乙雙方本著公平、平等、互利的原則訂立合作協議如下:
第一條 甲乙雙方自愿合作經營此項目;
第二條 合作方式:股份合作制方式
第三條 合作期限:
第四條 雙方共同經營,合作期間所產生的收益有甲乙雙方按本協議所約定的比例承擔。
第五條 合作期間的固定資產和盈余按照取得的凈利利潤分配,甲方占( )%,乙方占( )%;合作期間的債務按照上述比例負擔。
任何一方對外場合債務后,另一方應當按比例在十日內向對方償清自己應付擔的部分。
第六條 甲方的權利與義務
1. 負責合作項目的報批手續
2. 享有對項目建設管理的權利
3. 對方的建設項目有權進行建議、審議和監督
4. 維護乙方的生產經營權、不得干涉乙方進行的正常的管理及生產經營。
第七條 乙方的權利與義務
1.負責項目的規劃設計及可行性研究等前期準備工作。
2.負責向政府申請與項目有關的優惠政策
3.負責項目的建設
4.對該項目進行論證及實地考察的權利
第八條 甲乙雙方盈保證本協議簽訂及履行過程中所提供資料的真實及合法性。
第九條 自協議簽訂之日起,甲乙雙方履行自己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條 協議履行期間,如遇到政府征收、占用合作項目所使用土地的,甲乙雙方均應服從因征用或占用上述土地而獲得的'相關的補償費、投入建設的地面附著物及增加地方進行投入的補償費由甲乙雙方按照( )比例享有。
第十一條 本協議效力不受甲乙雙方法定代表人變動影響,也不因集體經濟組織的分立或合并而變更或解除。
第十二條 本協議履行期間,任何一方不得隨意解除本協議,但因不可抗拒自然災害嚴重毀損該土地,造成本協議無履行的除外。
第十三條 本協議期滿后,如雙方繼續合作,則雙方另行簽訂協議;如雙方不再繼續合作,則合作期間積累的共同財產的分配甲乙雙方占的比例來分:
第十四條 合同履行期間,任何一方未經對方同一點情況下,擅自解除本協議的,違約方應賠償守約對方因其行為而造成的全部經濟損失。
第十五條 本協議未盡事宜,雙方可以補充規定補充協議與本協議有同等效益。
第十六條 協議履行期間,如發生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均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以上章程,協議雙方簽字即可生效,一式兩份,具有法律效力。
甲方:(蓋章) 乙方:(簽字)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農民合作社協議書3
甲方:
乙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護成員的合法權益,增加成員收入,促進本社發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和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社由____________[注:全部發起人姓名或名稱]等______人發起(其中,農民成員______人,占成員總數的______%)。于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召開設立大會。
本社名稱:__________________合作社,成員出資總額____________元。
本社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注:理事長姓名]。
本社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郵政編碼:____________。
第三條 本社以服務成員、謀求全體成員的共同利益為宗旨。成員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地位平等,民主管理,實行自主經營,自負盈虧,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盈余主要按照成員與本社的交易量(額)比例返還。
第四條 本社以成員為主要服務對象,依法為成員提供農業生產資料的購買,農產品的銷售、加工、運輸、貯藏以及與農業生產經營有關的技術、信息等服務。主要業務范圍如下:[注:根據實際情況填寫。如:
(一)組織采購、供應成員所需的生產資料;
。ǘ┙M織收購、銷售成員及同類生產經營者生產的產品;
。ㄈ╅_展成員所需的運輸、貯藏、加工、包裝等服務;
。ㄋ模┮M新技術、新品種,開展與農業生產經營相關的技術培訓、技術交流和咨詢服務;……等。
上述內容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所核定的業務范圍為準。]
第五條 本社對由成員出資、公積金、國家財政直接補助、他人捐贈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資產所形成的財產,享有占有、使用和處分的權利,并以上述財產對債務承擔責任。
第六條 本社每年提取的公積金,按照成員與本社業務交易量(額)[注:或者出資額,也可以二者相結合]依比例量化為每個成員所有的份額。由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和他人捐贈形成的財產平均量化為每個成員的份額,作為可分配盈余分配的依據之一。
本社為每個成員設立個人賬戶,主要記載該成員的出資額、量化為該成員的公積金份額以及該成員與本社的業務交易量(額)。
本社成員以其個人賬戶內記載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為限對本社承擔責任。
第七條 經成員大會討論通過,本社投資興辦與本社業務內容相關的經濟實體;接受與本社業務有關的單位委托,辦理代購代銷等中介服務;向政府有關部門申請或者接受政府有關部門委托,組織實施國家支持發展農業和農村經濟的建設項目;按決定的數額和方式參加社會公益捐贈。[注:上述業務農民專業合作社可選擇進行。]
第八條 本社及全體成員遵守社會公德和商業道德,依法開展生產經營活動。
第二章 成員
第九條 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公民,從事 __________________[注:業務范圍內的主業農副產品名稱]生產經營,能夠利用并接受本社提供的服務,承認并遵守本章程,履行本章程規定的入社手續的,可申請成為本社成員。本社吸收從事與本社業務直接有關的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事業單位或者社會團體為團體成員[注:農民專業合作社可以根據自身發展的實際情況決定是否吸收團體成員,此類成員不得超過成員總數的百分之五]。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單位不得加入本社。本社成員中,農民成員至少占成員總數的百分之______。
。圩ⅲ恨r民專業合作社章程還可以規定入社成員的其他條件,如:具有一定的生產經營規模或經營服務能力等。具體可表述為:養殖規模達到______以上或者種植規模達到______以上等。]
第十條 凡符合前條規定,向本社理事會[注:或者理事長(不設理事會的情形,以下雷同注解同此)]提交書面入社申請,經成員大會[注:或者理事會]審核并討論通過者,即成為本社成員。
第十一條 本社成員的權利
。ㄒ唬﹨⒓映蓡T大會,并享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ǘ├帽旧缣峁┑姆⻊蘸蜕a經營設施;
。ㄈ┌凑毡菊鲁桃幎ɑ蛘叱蓡T大會決議分享本社盈余;
。ㄋ模┎殚啽旧缯鲁獭⒊蓡T名冊、成員大會記錄、理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財務會計報告和會計賬簿;
。ㄎ澹⿲Ρ旧绲墓ぷ魈岢鲑|詢、批評和建議;
(六)提議召開臨時成員大會;
(七)自由提出退社聲明,依照本章程規定退出本社;
。ò耍┏蓡T共同議決的其他權利。[注:如不作具體規定此項可刪除]
第十二條 本社成員大會選舉和表決,實行一人一票制,成員各享有一票基本表決權。出資額占本社成員出資總額百分之______以上或者與本社業務交易量(額)占本社總交易量(額)百分之______以上的成員,在本社__________________等事項[注:如,重大財產處置、投資興辦經濟實體、對外擔保和生產經營活動中的其他事項]決策方面,最多享有______票的附加表決權[注:附加表決權總票數,依法不得超過本社成員基本表決權總票數的百分之二十]。享有附加表決權的成員及其享有的附加表決權數,在每次成員大會召開時告知出席會議的成員。
第十三條 本社成員的義務
(一)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項規章制度,執行成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
。ǘ┌凑照鲁桃幎ㄏ虮旧绯鲑Y;
。ㄈ┓e極參加本社各項業務活動,接受本社提供的技術指導,按照本社規定的質量標準和生產技術規程從事生產,履行與本社簽訂的業務合同,發揚互助協作精神,謀求共同發展;
(四)維護本社利益,愛護生產經營設施,保護本社成員共有財產;
。ㄎ澹┎粡氖聯p害本社成員共同利益的活動;
。┎坏靡云鋵Ρ旧缁蛘弑旧缙渌蓡T所擁有的債權,抵銷已認購或已認購但尚未繳清的出資額;不得以已繳納的出資額,抵銷其對本社或者本社其他成員的債務;
(七)承擔本社的虧損;
。ò耍┏蓡T共同議決的其他義務。[注:如不作具體規定此項可刪除]
第十四條 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終止其成員資格
。ㄒ唬┲鲃右笸松绲;
(二)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
。ㄈ┧劳龅;
(四)團體成員所屬企業或組織破產、解散的;
(五)被本社除名的。
第十五條 成員要求退社的,須在會計年度終了的______個月前向理事會提出書面聲明,方可辦理退社手續;其中,團體成員退社的,須在會計年度終了的______個月前提出。退社成員的成員資格于該會計年度結束時終止。資格終止的成員須分攤資格終止前本社的虧損及債務。
成員資格終止的,在該會計年度決算后______個月內[注:不應超過三個月],退還記載在該成員賬戶內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如本社經營盈余,按照本章程規定返還其相應的盈余所得;如經營虧損,扣除其應分攤的虧損金額。
成員在其資格終止前與本社已訂立的業務合同應當繼續履行[注:也可以依照退社時與本社的約定確定]。
第十六條 成員死亡的,其法定繼承人符合法律及本章程規定的條件的,在 個月內提出入社申請,經成員大會[注:或者理事會]討論通過后辦理入社手續,并承繼被繼承人與本社的債權債務。否則,按照第十五條的規定辦理退社手續。
第十七條 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成員大會[注:或者理事會]討論通過予以除名:
(一)不履行成員義務,經教育無效的;
(二)給本社名譽或者利益帶來嚴重損害的;
。ㄈ┏蓡T共同議決的其他情形[注:如不作具體規定此項可刪除]。
本社對被除名成員,退還記載在該成員賬戶內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結清其應承擔的債務,返還其相應的盈余所得。因前款第二項被除名的,須對本社作出相應賠償。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十八條 成員大會是本社的最高權力機構,由全體成員組成。
成員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ㄒ唬⿲徸h、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項規章制度;
。ǘ┻x舉和罷免理事長、理事、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成員;
。ㄈQ定成員入社、退社、繼承、除名、獎勵、處分等事項[注:如設立理事會此項可刪除];
。ㄋ模Q定成員出資標準及增加或者減少出資;
(五)審議本社的發展規劃和年度業務經營計劃;
。⿲徸h批準年度財務預算和決算方案;
。ㄆ撸⿲徸h批準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虧損處理方案;
。ò耍⿲徸h批準理事會、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提交的年度業務報告;
。ň牛Q定重大財產處置、對外投資、對外擔保和生產經營活動中的其他重大事項;
。ㄊ⿲喜、分立、解散、清算和對外聯合等作出決議;
。ㄊ唬Q定聘用經營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的數量、資格、報酬和任期;
。ㄊ┞犎±硎麻L或者理事會關于成員變動情況的報告;
(十三)決定設立、撤消分支機構。
。ㄊ模Q定其他重大事項[注:如不作具體規定此項可刪除]。
第十九條 本社成員超過一百五十人時,選舉組成成員代表大會[注:可具體規定成員代表大會的成員代表的總數,或規定每______名成員選舉一名成員代表,或者其他詳細的規定]。成員代表大會履行成員大會的______、______等[注:指第十八條規定的部分或者全部職權]職權。成員代表任期______年,可以連選連任。
。圩ⅲ撼蓡T總數達到一百五十人的農民專業合作社可以根據自身發展的實際情況決定是否設立成員代表大會。如不設立,此條可刪除]
第二十條 本社每年召開______次成員大會[注:至少于會計年度末召開一次成員大會。]成員大會由____________注:理事長或者理事會]負責召集,并提前______日向全體成員通報會議內容。
第二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社在二十日內召開臨時成員大會:
。ㄒ唬┌俜种陨系某蓡T提議;
。ǘ﹫绦斜O事或者監事會提議;[注:如不設立執行監事或監事會,此項可刪除]
(三)理事會提議;
(四)成員共同議決的其他情形[注:如不作具體規定此項可刪除]。
理事長[注:或者理事會,與第二十條對應]不能履行或者在規定期限內沒有正當理由不履行職責召集臨時成員大會的,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在______日內召集并主持臨時成員大會。[注:如不設立執行監事或監事會,此款可刪除]
第二十二條 成員大會須有本社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開。成員因故不能參加成員大會,可以書面委托其他成員代理。一名成員最多只能代理______名成員表決。
成員大會選舉或者做出決議,須經本社成員表決權總數過半數通過;對修改本社章程,改變成員出資標準,增加或者減少成員出資,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對外聯合等重大事項做出決議的,須經成員表決權總數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數通過。成員代表大會的代表以其受成員書面委托的意見及表決權數,在成員代表大會上行使表決權。
。圩ⅲ撼蓡T代表大會依本章程規定行使成員大會職權的,可參照上述成員代表大會選舉或作出決議的程序和規則作出具體規定,且成員代表大會代表的成員表決權總數須符合上述規定]
第二十三條 本社設理事長一名,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理事長任期______年,可連選連任。
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ㄒ唬┲鞒殖蓡T大會,召集并主持理事會會議;
。ǘ┖炇鸨旧绯蓡T出資證明;
(三)簽署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經理、財務會計人員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聘書;
。ㄋ模┙M織實施成員大會和理事會決議,檢查決議實施情況;
。ㄎ澹┐肀旧绾炗喓贤。
(六)履行成員大會授予的其他職權[注:如不作具體規定此項可刪除]。
第二十四條 本社設理事會,對成員大會負責,由______名成員組成,設副理事長______人。理事會成員任期______年,可連選連任。
理事會[注:或者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ㄒ唬┙M織召開成員大會并報告工作,執行成員大會決議;
(二)制訂本社發展規劃、年度業務經營計劃、內部管理規章制度等,提交成員大會審議;
。ㄈ┲贫甓蓉攧疹A決算、盈余分配和虧損彌補等方案,提交成員大會審議;
。ㄋ模┙M織開展成員培訓和各種協作活動;
。ㄎ澹┕芾肀旧绲.資產和財務,保障本社的財產安全;
。┙邮、答復、處理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提出的有關質詢和建議;
。ㄆ撸Q定成員入社、退社、繼承、除名、獎勵、處分等事項[注:如不設立理事會此項可刪除];
(八)決定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經理、財務會計人員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
。ň牛┞男谐蓡T大會授予的其他職權[注:如不作具體規定此項可刪除]。
第二十五條 理事會會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重大事項集體討論,并經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決定。理事個人對某項決議有不同意見時,其意見記入會議記錄并簽名。理事會會議邀請執行監事或者監事長、經理和 名成員代表列席,列席者無表決權。
[注:農民專業合作社可以根據自身發展的實際情況決定是否設立理事會。如不設立理事會,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中的相關內容可刪除。]
第二十六條 本社設執行監事一名,代表全體成員監督檢查理事會和工作人員的工作。執行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
第二十七條 本社設監事會,由______名監事組成,設監事長一人,監事長和監事會成員任期______年,可連選連任。監事長列席理事會會議。
監事會[注:或者執行監事(不設監事會、只有一名監事的情形)]行使下列職權
。ㄒ唬┍O督理事會對成員大會決議和本社章程的執行情況;
。ǘ┍O督檢查本社的生產經營業務情況,負責本社財務審核監察工作;
。ㄈ┍O督理事長或者理事會成員和經理履行職責情況;
。ㄋ模┫虺蓡T大會提出年度監察報告;
。ㄎ澹┫蚶硎麻L或者理事會提出工作質詢和改進工作的建議;
。┨嶙h召開臨時成員大會;
(七)代表本社負責記錄理事與本社發生業務交易時的業務交易量(額)情況;
(八)履行成員大會授予的其他職責[注:如不作具體規定此項可刪除]。
卸任理事須待卸任______年后[注:填寫本章程第二十三條規定的理事長任期]方能當選監事。
第二十八條 監事會會議由監事長召集,會議決議以書面形式通知理事會。理事會在接到通知后______日內就有關質詢作出答復。
第二十九條 監事會會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監事會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監事出席方能召開。重大事項的決議須經三分之二以上監事同意方能生效。監事個人對某項決議有不同意見時,其意見記入會議記錄并簽名。
。圩ⅲ恨r民專業合作社可以根據自身發展的實際情況決定是否設執行監事和監事會。如不設立,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相關內容可刪除。]
第三十條 本社經理由理事會[注:或者理事長]聘任或者解聘,對理事會[注:或者理事長]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ㄒ唬┲鞒直旧绲纳a經營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
。ǘ┙M織實施年度生產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ㄈ⿺M訂經營管理制度;
。ㄋ模┨嵴埰溉位蛘呓馄肛攧諘嬋藛T和其他經營管理人員;
。ㄎ澹┢溉位蛘呓馄赋龖衫硎聲溉位蛘呓馄钢獾慕洜I管理人員和其他工作人員;
。├硎聲谟璧钠渌殭啵圩ⅲ喝绮蛔骶唧w規定此項可刪除]。
本社理事長或者理事可以兼任經理。
第三十一條 本社現任理事長、理事、經理和財務會計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三十二條 本社理事長、理事和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ㄒ唬┣终肌⑴灿没蛘咚椒直旧缳Y產;
。ǘ┻`反章程規定或者未經成員大會同意,將本社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本社資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ㄈ┙邮芩伺c本社交易的傭金歸為己有;
。ㄋ模⿵氖聯p害本社經濟利益的其他活動;
(五)兼任業務性質相同的其他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理事長、理事、監事、經理。
理事長、理事和管理人員違反前款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所得的收入,歸本社所有;給本社造成損失的,須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章 財務管理
第三十三條 本社實行獨立的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嚴格按照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的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制度和會計制度核定生產經營和管理服務過程中的成本與費用。
第三十四條 本社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政府有關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健全財務和會計制度,實行每月______日[注:或者每季度第 ______月______日]財務定期公開制度。
本社財會人員應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會計和出納互不兼任。理事會、監事會成員及其直系親屬不得擔任本社的財會人員。
第三十五條 成員與本社的所有業務交易,實名記載于各該成員的個人賬戶中,作為按交易量(額)進行可分配盈余返還分配的依據。利用本社提供服務的非成員與本社的所有業務交易,實行單獨記賬,分別核算。
第三十六條 會計年度終了時,由理事長[注:或者理事會]按照本章程規定,組織編制本社年度業務報告、盈余分配方案、虧損處理方案以及財務會計報告,經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審核后,于成員大會召開十五日前,置備于辦公地點,供成員查閱并接受成員的質詢。
第三十七條 本社資金來源包括以下幾項
。ㄒ唬┏蓡T出資;
(二)每個會計年度從盈余中提取的公積金、公益金;
。ㄈ┪捶峙涫找;
。ㄋ模﹪曳龀盅a助資金;
。ㄎ澹┧司栀浛;
。┢渌Y金。
第三十八條 本社成員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庫房、加工設備、運輸設備、農機具、農產品等實物、技術、知識產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作價出資,但不得以勞務、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譽、特許經營權或者設定擔保的財產等作價出資。成員以非貨幣方式出資的,由全體成員評估作價。
第三十九條 本社成員認繳的出資額,須在______個月內繳清。
第四十條 以非貨幣方式作價出資的成員與以貨幣方式出資的成員享受同等權利,承擔相同義務。經理事長[注:或者理事會]審核,成員大會討論通過,成員出資可以轉讓給本社其他成員。
第四十一條 為實現本社及全體成員的發展目標需要調整成員出資時,經成員大會討論通過,形成決議,每個成員須按照成員大會決議的方式和金額調整成員出資。
第四十二條 本社向成員頒發成員證書,并載明成員的出資額。成員證書同時加蓋本社財務印章和理事長印鑒。
第四十三條 本社從當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______的公積金,用于擴大生產經營、彌補虧損或者轉為成員出資。[注:農民專業合作社可以根據自身發展的實際情況決定是否提取公積金。]
第四十四條 本社從當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______的公益金,用于成員的技術培訓、合作社知識教育以及文化、福利事業和生活上的互助互濟。其中,用于成員技術培訓與合作社知識教育的比例不少于公益金數額的百分之______。[注:農民專業合作社可以根據自身發展的實際情況決定是否提取公益金。]
第四十五條 本社接受的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和他人捐贈,均按本章程規定的方法確定的金額入賬,作為本社的資金(產),按照規定用途和捐贈者意愿用于本社的發展。在解散、破產清算時,由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形成的財產,不得作為可分配剩余資產分配給成員,處置辦法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接受他人的捐贈,與捐贈者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法處置。
第四十六條 當年扣除生產經營和管理服務成本,彌補虧損、提取公積金和公益金后的可分配盈余,經成員大會決議,按照下列順序分配:
(一)按成員與本社的業務交易量(額)比例返還,返還總額不低于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______[注:依法不得低于百分之六十,具體比例由成員大會討論決定];
。ǘ┌辞绊椧幎ǚ颠后的剩余部分,以成員賬戶中記載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以及本社接受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和他人捐贈形成的財產平均量化到成員的份額,按比例分配給本社成員,并記載在成員個人賬戶中。
第四十七條 本社如有虧損,經成員大會討論通過,用公積金彌補,不足部分也可以用以后年度盈余彌補。
本社的債務用本社公積金或者盈余清償,不足部分依照成員個人賬戶中記載的財產份額,按比例分擔,但不超過成員賬戶中記載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
第四十八條 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負責本社的日常財務審核監督。根據成員大會[注:或者理事會]的決定[注:或者監事會的要求],本社委托____________審計機構對本社財務進行年度審計、專項審計和換屆、離任審計。
第五章 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四十九條 本社與他社合并,須經成員大會決議,自合并決議作出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合并后的債權、債務由合并后存續或者新設的組織承繼。
第五十條 經成員大會決議分立時,本社的財產作相應分割,并自分立決議作出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分立前的債務由分立后的組織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在分立前與債權人就債務清償達成的書面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五十一條 本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成員大會決議,報登記機關核準后解散:
(一)本社成員人數少于五人;
。ǘ┏蓡T大會決議解散;
。ㄈ┍旧绶至⒒蛘吲c其他農民專業合作社合并后需要解散;
。ㄋ模┮虿豢煽沽σ蛩刂率贡旧鐭o法繼續經營;
。ㄎ澹┮婪ū坏蹁N營業執照或者被撤銷;
。┏蓡T共同議決的其他情形。[注:如不作具體規定此項可刪除]
第五十二條 本社因前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情形解散的,在解散情形發生之日起______日內,由成員大會推舉______名成員組成清算組接管本社,開始解散清算。逾期未能組成清算組時,成員、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成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
第五十三條 清算組負責處理與清算有關未了結業務,清理本社的財產和債權、債務,制定清償方案,分配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代表本社參與訴訟、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并在清算結束后,于______日內向成員公布清算情況,向原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
第五十四條 清算組自成立起十日內通知成員和債權人,并于______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第五十五條 本社財產優先支付清算費用和共益債務后,按下列順序清償:
。ㄒ唬┡c農民成員已發生交易所欠款項;
(二)所欠員工的工資及社會保險費用;
。ㄈ┧范惪睿
。ㄋ模┧菲渌鼈鶆;
。ㄎ澹w還成員出資、公積金;
(六)按清算方案分配剩余財產。
清算方案須經成員大會通過或者申請人民法院確認后實施。本社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時,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
第六章 附則
第五十六條 本社的名稱、住所、成員出資總額、業務范圍、法定代表人姓名發生變更的,應當自做出變更決定之日起______日內向本社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五十七條 本社需要向成員公告的事項,采取______方式發布,需要向社會公告的事項,采取______方式發布。
第五十八條 本章程由設立大會表決通過,全體設立人簽字后生效。
第五十九條 修改本章程,須經半數以上成員或者理事會提出,理事長[注:或者理事會]負責修訂,成員大會討論通過后實施。
第六十條 本章程由本社理事會[注:或者理事長]負責解釋。
甲方:________________
負責人簽字:________
______年___月___日
乙方:________________
負責人簽字:________
______年___月___日
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委會批準或備案意見(蓋章):
______年___月___日
農民合作社協議書4
甲方(轉讓方):
乙方(受讓方):
合作社,于 年 月 日成立,由甲方與其它成員合資成立。
注冊資金為人民幣 萬元,實際已投資人民幣 萬元。
甲方愿將其占合作社%的股權全部轉讓給乙方。
現甲、乙雙方經協商,就轉讓股權一事,達成協議如下:
一、從 年 月 日起,甲方將原出資萬元(占合作社注冊資本的%)全部轉讓給乙方。
二、轉讓價款:乙方受讓甲方轉讓合作社的股權,乙方需支付轉讓金萬元給甲方。
此款分兩次支付。
第一次:在合同生效后5天內,乙方支付定金萬元。
第二次:在乙方成為合作社正式成員,并辦理合作社法定代表人變更完畢后5日內一次性付清支付。
三、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甲、乙雙方應將合作社變更股東的'事宜,報合作社理事會備案,并修改合作社章程,修改合作社成員資料,如需要召開成員大會,以成員大會決定為準。
四、在合作社理事會(或成員大會)通過修改合作社章程和會員資料后,由甲方協助乙方將上述材料交向政府主管部門和工商行政部門辦理批準、變更登記手續。
五、甲方自轉讓合作社股權之日起,不再是合作社的成員,不得以合作社的名義對外從事任何活動,不再享有合作社權利或者義務,不享有合作社利潤和承擔風險及虧損。
六、甲方自轉讓股權后,同志不再擔任合作社的負責人,新的法定代表人由乙方擔任。
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甲方應協助乙方召開成員大會,決定乙方擔任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并修改合作社章程。
甲方應當協助乙方,在政府主管部門和工商行政部門辦理合作社法定代表人的變更登記手續。
七、在轉讓過程中,發生的與轉讓有關的費用(如公證、審計、工商變更登記等),由乙方承擔
八、雙方特別約定:如本合同生效后,50個工作日內,乙方不能成為合作社成員,乙方可以解除本合同,甲方應當退還乙方支付金額。
九、違約責任
(1)如乙方不能按期支付轉讓價。
每逾期一天,應支付逾期部分千分之一的逾期違約金。
(2)如本合同生效后,60個工作日內,因甲方原因,導致乙方不能成為合作社成員或者不能成為合作社法定代表人,乙方有權解除本合同,甲方承擔違約責任,雙倍退還定金。
如因違約給乙方造成經濟損失,違約金不能補償的部分,還應支付賠償金。
十、合同如發生糾紛,雙方協商,協商不成時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十一、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政府主管部門、合作社各一份,四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二、本合同自甲、乙雙方蓋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農民合作社協議書5
甲方: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
甲方名稱:________________ (受讓方)
聯系人: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____
乙方名稱:________________ (承包方)
法人代表: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為了規范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行為,維護流轉雙方當事人合法權益,促進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本著自愿互利、公正平等的原則,經甲乙雙方協商,訂立如下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
一、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方式:甲方采用合作方式將其承包的土地流轉給乙方經營。
二、流轉土地用途:乙方不得改變流轉土地農業用途,用于非農生產,合同雙方約定:成立海南珍潤諾麗現代養生莊園主要種植諾麗、高效農業、建設養生區、休閑農業區、健康生活體驗區、打造特色農業加旅游品牌模式。
三、流轉的期限和起止日期:
合同雙方約定,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期限為20年,從___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___年___月___日止。
四、流轉土地的種類、位 臵、面積、等級:甲方將承包的耕地(荒地、林地及其他土地)大約______畝(以實際丈量為準)流轉給乙方,該土地具體位 臵(名稱、 玉豹村 至 坡來村 )。(可具體列表說明,并附土地現狀平面圖)。
五、流轉價款及支付方式、時間:合同雙方約定,土地流轉費用以現金(實物)支付,租金為每年每畝______元人民幣。乙方每三年(一次性)支付甲方______元/畝,乙方每3年后的第一年的______月____日前將每______年租金支付至甲方指定的賬戶,另每年向村集體支付______元租地管理費,由甲方統一發放。
六、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權利:按照合同規定收取土地流轉費,按照合同約定到期收回流轉的土地。
。2)義務:協助乙方按合同行使土地經營權,幫助調解乙方和其它承包戶之間發生的用水、用電等方面的.糾紛,不得干預乙方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
。3)甲方現有種植土地面積經雙方共同商議______補償和前期投入評估后以現金形式支付甲方后以上條件轉讓給乙方,土地經營權歸乙方,后續租金由乙方負責。
七、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權利:在受讓的土地上,具有生產經營權。
(2)義務:在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允許范圍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按照合同規定按時足額交納土地流轉費,對流轉土地不得擅自改變用途,不得使其荒蕪,對流轉的耕地(荒地、林地等)進行有效保護。
八、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有下情況之一者,本合同可以變更或解除:
。1)經當事人雙方協商一致,又不損害國家、集體和個人利益的;
(2)訂立合同所依據的國家政策發生重大調整和變化的;
(3)一方違約,使合同無法履行的;
。4)乙方喪失經營能力使合同不能履行的;
(5)因不可抗力使合同無法履行的。
九、違約責任:
。1)甲方非法干預乙方生產經營,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給乙方造成損失的,由甲方賠償乙方損失。
。2)乙方違背合同規定,給甲方造成損失的由乙方承擔賠償責任。
。3)乙方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甲方有權收回土地經營權:不按合同規定用途使用土地的;荒蕪土地、破壞地上附著物的;不按時交納土地流轉費的。
十、合同糾紛的解決方式:甲乙雙方因履行流轉合同發生糾紛,先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村民委員會或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等調解解決。不同意調解或調解無效的,雙方協商向縣級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不服仲裁決定的,可在收到裁決書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十一、其他約定事項:
(1)本合同一式四份,甲方、乙方及原發包方各一份,鄉鎮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機構一份。自甲、乙雙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如果是耕地轉讓合同或專業生產經營項目流轉合同,應以原發包方同意之日起生效。
(2)合同甲、乙雙方約定的其他事;
。3)本合同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共同協商,達成一致意見,形成書面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_________
負責人簽字:________
______年___月___日
乙方:________________
負責人簽字:________
______年___月___日
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委會批準或備案意見(蓋章):
______年___月___日
農民合作社協議書6
甲方(轉讓方):
乙方(受讓方):
合作社,于 年 月 日成立,由甲方與其它成員合資成立。注冊資金為人民幣 萬元,實際已投資人民幣 萬元。甲方愿將其占合作社%的股權全部轉讓給乙方,F甲、乙雙方經協商,就轉讓股權一事,達成協議如下:
一、從 年 月 日起,甲方將原出資萬元(占合作社注冊資本的%)全部轉讓給乙方。
二、轉讓價款:乙方受讓甲方轉讓合作社的股權,乙方需支付轉讓金萬元給甲方。此款分兩次支付。第一次:在合同生效后5天內,乙方支付定金萬元。第二次:在乙方成為合作社正式成員,并辦理合作社法定代表人變更完畢后5日內一次性付清支付。
三、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甲、乙雙方應將合作社變更股東的事宜,報合作社理事會備案,并修改合作社章程,修改合作社成員資料,如需要召開成員大會,以成員大會決定為準。
四、在合作社理事會(或成員大會)通過修改合作社章程和會員資料后,由甲方協助乙方將上述材料交向政府主管部門和工商行政部門辦理批準、變更登記手續。
五、甲方自轉讓合作社股權之日起,不再是合作社的成員,不得以合作社的'名義對外從事任何活動,不再享有合作社權利或者義務,不享有合作社利潤和承擔風險及虧損。
六、甲方自轉讓股權后,同志不再擔任合作社的負責人,新的法定代表人由乙方擔任。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甲方應協助乙方召開成員大會,決定乙方擔任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并修改合作社章程。甲方應當協助乙方,在政府主管部門和工商行政部門辦理合作社法定代表人的變更登記手續。
七、在轉讓過程中,發生的與轉讓有關的費用(如公證、審計、工商變更登記等),由乙方承擔
八、雙方特別約定:如本合同生效后,50個工作日內,乙方不能成為合作社成員,乙方可以解除本合同,甲方應當退還乙方支付金額。
九、違約責任
(1)如乙方不能按期支付轉讓價。每逾期一天,應支付逾期部分千分之一的逾期違約金。
(2)如本合同生效后,60個工作日內,因甲方原因,導致乙方不能成為合作社成員或者不能成為合作社法定代表人,乙方有權解除本合同,甲方承擔違約責任,雙倍退還定金。如因違約給乙方造成經濟損失,違約金不能補償的部分,還應支付賠償金。
十、合同如發生糾紛,雙方協商,協商不成時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十一、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政府主管部門、合作社各一份,四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二、本合同自甲、乙雙方蓋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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