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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再審申請書

        時間:2024-12-14 14:31:27 申請書 我要投稿

        再審申請書模板匯總7篇

          在人們越來越重視發展的今天,申請書出現的次數越來越多,我們在寫申請書的時候要注意態度要誠懇、樸實。寫申請書時理由總是不夠充分?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再審申請書7篇,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閱讀。

        再審申請書模板匯總7篇

        再審申請書 篇1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

          委托代理人:

          再審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

          法定代表人:

          再審被申請人(一審第三人、二審上訴人)

          再審申請人楊××因訴再審被申請人蚌埠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房屋行政登記一案,不服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蚌行終字第00041號行政裁定書,現依據《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二條和第六十三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十二條,申請再審。

          再審請求:

          1.依法撤銷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蚌行終字第00041號行政裁定。

          2.依法撤銷蚌埠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頒發的房地權證蚌私字第353637號房地產權證。

          3.判決蚌埠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承擔一、二及再審訴訟費用。

          事實和理由:

          蚌埠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頒發給再審被申請人王××位于蚌埠市燕山路109號1棟1單元3號的“房地權證蚌私字第353637號”房地產權證,將屬于再審申請人楊××的合法財產登記在第三人名下,該行為嚴重侵犯了再審申請人的合法財產權益,故行政訴訟至人民法院要求依法撤銷其錯誤的行政登記行為,后蚌山區人民法院行政判決[()蚌山行初字第00018號]支持了再審申請人的訴訟請求。再審被申請人蚌埠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王××皆不服該行政判決,上述至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行政裁定[()蚌行終字第00041號]以因單位內部分配的房屋而引發的糾紛,不屬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圍為由,駁回再審申請人楊××的訴訟請求,并撤銷蚌山區人民法院()蚌山行初字第00018號行政判決。

          (一)原裁定適用法律錯誤。

          原裁定適用法律、法規確有錯誤且足以影響裁判公正。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蚌行終字第00041號行政裁定駁回起訴的理由,在于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房地產案件受理問題的通知》(法發〔1992〕38號)第三項規定:“因單位內部建房、分房等而引起的占房、騰房等房地產糾紛”。

          首先,本案的訴爭并非行政裁定書中所稱“因單位內部分配的房屋而引發的糾紛”,而在于頒發房產證的行政登記行為是否具備合法性和合理性的糾紛。訴訟標的具體為蚌埠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頒發給再審被申請人王××房產證的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具備合法性和合理性,其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是否充分。在本案的一審中,作為原告方的再審申請人所提出的訴訟請求也是撤銷蚌埠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頒發的蚌私字第353637號房地產權證。一審蚌山區人民法院作出了合法的判決,而二審的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在司法解釋的適用上斷章取義,剝奪再審申請人楊××的合法訴權。若不作出頒證行為,純粹單位內部的分配房屋糾紛,方屬于該解釋第三項的適用范圍。其次,第三項的適用有其前置條件:“凡不符合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有關起訴條件的……”,本案中蚌埠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已經對王××作出頒發房產證的具體行政行為,已經對再審申請人楊××的財產利益產生實質影響,其當然有權利要求國家司法機關予以裁決。再者,同樣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房地產案件受理問題的通知》(法發〔1992〕38號)第二項規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門就有關土地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處理決定不服,或對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門就房地產問題……,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本案中作為政府主管部門的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給王××所頒發的是房地產權證,依據該司法解釋也應享有相應的訴權,并非全部被駁回。最后,從法的效力位階和新法優于舊法的規則從發,《行政訴訟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8號)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依法保護行政訴訟當事人訴權的意見》(法發〔〕54號)的法律效力高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房地產案件受理問題的通知》(法發〔1992〕38號),不應機械適用后者,理應依法保護行政相對人的合法訴權。

          綜上,本案的訴爭不是表面的分房、騰房或建房糾紛,乃是蚌埠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作出的頒發房產證的行政登記錯誤糾紛,再審申請人一審中正是針對該行政登記行為的合法性與合理性提出訴訟,依據《行政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8號),理應擁有起訴的權利,二審適用法律錯誤,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二)頒發房地權證的具體行政行為欠缺合法性與合理性

          1.頒發房產證的具體行政行為已經對再審申請人楊××的財產權利產生重大的實質影響,已經喪失該房產的法律處分權。

          該房產是蚌埠市鑄鍛廠分配給再審申請人的職工宿舍,自________年居住達二十多年,長期且持續、不間斷地為其占有、使用和支配,根據《物權法》第二百四十五條,該占有狀態本身就是受法律保護的合法利益。________年,再審申請人與蚌埠市鑄鍛廠之間履行了該房產的過戶手續,所在單位蚌埠市鑄鍛廠亦已承認再審申請人對該房屋的合法財產權利。蚌埠市鑄鍛廠破產之后,其留守處的原始房產登記,亦能證明20多年來再審申請人對其一直擁有合法的財產權利,戶口登記簿和身份證等也表明為其法定居住地。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蚌埠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將該房產登記在王××名下,并頒發了房地權證。頒發房產證的行政登記行為已經對楊××的財產權利產生實質影響,其房產權利基于該行政登記行為已經喪失,在法律上王××擁有該房產的`處分權。作為利益受損的行政相對人,再審申請人當然有權利對其行政登記行為的合法性與合理性要求司法機關予以裁決,該行政登記有瑕疵的理應撤銷。

          2.蚌埠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給王××頒證的具體行政行為存在重大瑕疵。

          民事案件普通程序庭審筆錄(蚌山區人民法院民一庭)證明王××已經自認________年其與留守處趙南京篡改爭議房產原始登記底根。蚌埠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自認(蚌埠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行政上訴狀”)在作出給王××頒發房產證的具體行政行為時,出賣給王××訴爭房屋的“蚌埠市工業商貿系統改制企業留守處”并未得到“蚌埠市工業商貿國有資產管理改革辦公室”的房產處分的授權,而依據蚌埠市政府的相關文件后者享有處分權。王××也自認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蚌埠市工業商貿國有資產管理改革辦公室”方授權留守處辦理產權手續。而王××所持有的蚌埠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頒發的房產證,留守處并未得到房產處分權人的授權。出賣人無權處分,蚌埠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仍以頒證,該具體行政行為存在重大瑕疵。事后的授權并不能彌補其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的缺陷,在法律上事后的證據不能作為證明具體行政行為作出當時具備合法性的證據使用。依據《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四條的規定,應撤銷給王××所頒發的房地權證。

          (三)原審行政裁定實質上剝奪了再審申請人的訴權。

          再審申請人楊××原系蚌埠市鑄鍛廠工人,________年進入該廠工作,________年該單位將位于蚌埠市燕山路109號1棟1-1-3號房屋分配給楊××,并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向蚌埠市鑄鍛廠行政科交納該房屋的過戶費。________年以來再審申請人一直居住至今,并由其一直交納房租費和水電費,再審申請人楊××的身份證和戶口簿等身份信息也以該房屋為居住地。________年蚌埠市鑄鍛廠破產注銷,其后移交蚌埠市鑄鍛廠留守處的原始房產登記信息中仍以再審申請人楊××為該房屋權利人(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楊××于留守處查詢,并由留守處出示蓋章的原始登記信息),原蚌埠市鑄鍛廠負責單位房產管理的行政科長李振遠也出具了證人證言。但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蚌埠市鑄鍛廠留守處的該房產的登記信息由再審申請人楊××被篡改為再審被申請人王××(上述事實可查證民事庭審判的筆錄,王××的自認),并由王××作為購房人向蚌埠市鑄鍛廠留守處、蚌埠市工業商貿系統改制企業留守處申請購買該房屋。后由蚌埠市鑄鍛廠留守處和蚌埠市工業商貿系統改制企業留守處,將房屋賣給王××。________年____月1____日蚌埠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向王××頒發該房產的“房地權證蚌私字第353637號”房地產權證,該房產登記在第三人名下嚴重侵害了再審申請人楊××的合法財產權益。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王××起訴再審申請人楊××至蚌埠市蚌山區人民法院,要求房屋騰退,蚌山區人民法院判決()蚌山民一初字第00134號,駁回王××房屋騰退的訴訟請求。

          再審申請人楊××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向蚌山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人民法院撤銷蚌埠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給頒發的王××房地權證蚌私字第353637號房地產權證。蚌山區人民法院認定蚌埠市鑄鍛廠留守處和蚌埠市工業商貿系統改制企業留守處出售該房產沒有合法依據,依據蚌埠市相關政府文件能夠出售該房產的為上述二者的上一級機構“蚌埠市工業商貿國有資產管理改革辦公室”。蚌埠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在轉讓方無權處分該房屋資產情況下,為王××辦理過戶手續并頒發房產證的具體行政行為主要證據不足,____月____日蚌山區人民法院判決撤銷蚌埠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頒發給的王××房地權證蚌私字第353637號房地產權證。

          再審被申請人皆不服該行政判決上訴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行政裁定()蚌行終字第00041號,裁定撤銷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區人民法院()蚌山行初字第00018號行政判決,認定再審申請人與再審被申請人之間的糾紛,不屬于人民法院的主管范圍,駁回起訴。雖然楊××與王××的騰房糾紛,蚌埠區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已經查清事實并作出民事判決;雖然針對蚌埠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存在瑕疵的行政登記行為,蚌埠區人民法院已經就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和據以作出該行政行為的證據是否充分予以裁決。但是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行政裁定()蚌行終字第00041號使一切回歸原點,該終局裁定產生堪憂的后果包括:對蚌埠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在該案件中的行政登記行為的合法性與合理性,司法機關無權審查與裁決,而行政相對人的財產利益更無法得以司法救濟。王××持有房產證,房子卻由楊××實際占有,單位已破產清算,二人之間的房產糾紛不可能以司法渠道妥為處理,法律權利與事實權利將永遠分割。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蚌行終字第00041號行政裁定實質上剝奪了再審申請人的訴權。

          綜上,請求人民法院予以再審,依照事實和法律撤銷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蚌行終字第00041號行政裁定,維護再審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

          再審申請人:

          申請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再審申請書 篇2

          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原再審申請人):上海杰爾曼尼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寶山區顧村鎮寶安公路333號A區253號。

          法定代表人:虞福根,公司董事長。

          被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原再審被申請人):新疆昊泰實業發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烏魯木齊市友好北路6號。

          法定代表人:劉軍,公司董事長。

          再審請求:

          一、裁定撤銷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于20xx年3月23日作出的(20xx)新審一民再終字第15號民事判決書;

          二、裁定對該案進行提審。

          事實與理由:

          一、案件訴訟過程梗概

          1.一審:

          20xx年7月,被申請人向申請人提起訴訟,請求判決申請人向其支付逾期交貨違約金。經過審理,烏魯木齊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xx年1月作出一審判決,駁回了被申請人的全部訴訟請求。

          2. 二審:

          20xx年3月,被申請人提起上訴,要求撤銷一審判決,改判支持其訴訟請求。經過審理,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于20xx年9月作出判決,撤銷了一審判決,同時終審判決申請人向被申請人支付逾期交貨違約金110萬元。

          3. 再審:

          20xx年1月,申請人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最高人民法院于20xx年11月29日作出裁定,指令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再審本案。

          經過再審,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于20xx年3月23日作出再審終審判決書,維持其二審判決。

          現申請人對該再審終審判決書不服,特再次提起再審申請。故,此系申請人第二次申請再審。

          二、涉及爭議的事實概況及焦點

          1.雙方確認的相關事實概況:

          本案系家具買賣合同糾紛。申請人系銷售方,被申請人系購買方。雙方于20xx年上班前先后簽訂兩批家具的購銷合同及協議,前一批貨物價款200萬元,后一批貨款價款253630元;提貨方式均為被申請人自行提貨,費用自理;前一批貨物約定交付時間為當年5月5日前,后一批貨物約定交付時間為當年6月10日前,交付地點為申請人上海倉庫,被申請人赴申請人倉庫驗收貨物視為貨物交付,但申請人應當提前7日書面通知被申請人驗貨和提貨。

          合同簽訂后,申請人組織生產,被申請人于當年5月28日赴申請人倉庫驗貨,隨后于7月份分批次提取全部貨物。

          2.雙方存有爭議的事實焦點:

          被申請人認為,申請人延期交貨,構成違約,遂提起違約之訴,引發辦案。申請人認為,申請人及時備足貨源,按約履行了通知義務,不構成延期交貨,而是被申請人因自身原因延期提貨。

          3.法院審理觀點:

          經過審理,一審認為,被申請人沒有證明其在約定交貨期內前往提貨而未果的證據,故其主張申請人逾期交貨的理由不能成立。二審認為,被申請人前往驗貨要以申請人提前通知為前提,在申請人沒有通知的情況下,應將被申請人自行前往驗貨的日期視為交付日,故申請人逾期交貨成立,應當承擔違約責任。最高人民法院再審審查后認為,二審判決存在《民事訴訟法》第179條第一款第(二)、(六)項規定的依法應當再審的情形,即認為,二審判決“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適用法律確有錯誤”。再審認為,申請人的再審申請及理由均不能成立,二審判決應當維持。

          三、原再審判決存在應當再審的情形

          申請人認為,原再審終審判決應當再審的情形如下:

          1. 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

          系關于申請人是否構成違約這一節事實。

          本案案由為買賣合同糾紛,申請人作為銷售方,主要義務是按照約定向被申請人交付貨物,被申請人作為購買方,主要義務是按照約定及時驗收并提取貨物和支付貨款。

          被申請人作為主張申請人違約,逾期交付貨物。按照民事訴訟“誰主張誰舉證”的基本原則,被申請人應當對此承擔舉證責任。由于被申請人沒有這方面的證據,所以一審認定被申請人主張申請人逾期交貨的事實不能成立,并據此判決被申請人敗訴。

          二審和再審卻完全背離了這種審判思路,認為,在申請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按照約定向被申請人履行了通知義務且被申請人在約定交貨期屆滿后自行驗貨的情況下,應當直接視作申請人逾期交貨。

          由此可見,認定申請人構成逾期交貨應當以什么證據來證明,是本案的關鍵所在。

          對此,申請人認為,所謂逾期交貨,應當具備的基本條件是:購銷雙方約定的交貨期屆滿后,銷售方沒有準備好貨源,客觀上不能交貨;或者,銷售方雖準備了貨源但怠于交貨或拒絕購方提貨。這也是可以證明銷售方逾期交貨的必要證據。故此,一審判決未認定申請人逾期交貨是正確的、公正的。

          而本案再審卻認為,作為銷售方的申請人沒有證據證明自己按照約定通知作為購買方的被申請人驗、提貨,也沒有證據證明在約定的交貨時間內將貨物妥當存放等待被申請人驗、提貨,這就構成了申請人逾期交貨的充分證據(第11頁)。如此認定申請人構成逾期交貨這一基本事實,顯然缺乏證據證明,必然是錯誤的。

          2.適用法律確有錯誤

          一是購銷合同當事人義務的確定方面。

          如前所述,本案案由為買賣合同糾紛,申請人作為銷售方,主要義務是按照約定向被申請人交付貨物,被申請人作為購買方,主要義務是按照約定及時驗收并提取貨物和支付貨款。

          而再審中,卻將通知對方前來驗貨視作銷售方的.主要義務,并將銷售方沒有履行這一通知義務視作其構成為違約的依據。

          對此,申請人認為,第一,本案中,盡管雙方的確約定申請人應當提前書面通知被申請人前來驗貨,但該項義務是作為銷售方的申請人的附隨義務而不是主要義務;第二,雙方在合同中明確約定了交付貨物的最后期限,而交付貨物是購銷雙方合作才能完成的行為,沒有接收貨物的行為便不能發生交付貨物的行為,況且約定申請人自提自運,即便申請人沒有通知被申請人,也根本不影響被申請人在事先確定的期間內前來驗貨、提貨的義務的履行,故雙方約定的最后交貨期限對雙方均具有約束力;第三,本案中根據雙方約定,驗收貨物當日并不要求被申請人提取貨物,故認為被申請人驗收貨物應當以申請人提前通知為前提以使被申請人有必要的備車等準備時間的觀點是不能成立的,所以,本案再審中將沒有履行通知對方驗貨的附隨義務視為申請人違約,“適用法律確有錯誤”。

          二是關于申請人是否履行了通知義務這一節事實方面。

          上述已經充分表明,即便沒有證據證明申請人按照約定履行了通知義務,本案中也沒有足以認定申請人逾期交貨的必要證據,同時,通知對方驗貨是銷售方的附隨義務而不是主要義務,不是判斷銷售方是否違約的依據。

          而本案中需要進一步認定的事實是:申請人究竟有沒有履行了及時通知被申請人驗貨的義務?如果是,則可直接證明申請人沒有逾期交貨,申請人不應承擔違約責任。

          至今為止所有的訴訟活動中,申請人始終堅持自己按照約定通知被申請人前來驗收貨物。申請人為此的舉證材料一是被申請人的業務發展總經理劉云的名片,上面記載的傳真號碼是(0991)4832975;二是申請人落款日期為20xx年4月27日,通知被申請人貨物已生產完畢請其前來驗貨的《提驗貨聯絡函》,三是申請人依法向中國鐵路集團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調取的電信費賬單,上面明確記錄了申請人于4月27日10點27分11秒開始的成功撥打(0991)48322975號碼的通話記錄。值得注意的是,第一,申請人于該時間前后均撥打過這個傳真電話,第二,該電話是被申請人業務發展總經理名片上載明的專門用來接收傳真的電話號碼,名片上同時載明的通話電話號碼是另一個號碼。

          在上述證據材料支撐下,申請人主張已經在4月27日向被申請人發出了傳真要求被申請人前來驗貨。

          再審認為,該組證據只能證明雙方之間曾于該時間通過話,但不能證明通話或傳真內容,故不能認定申請人履行了合同約定的通知義務。

          對此,申請人認為,訴訟當事人對自己主張的事實進行舉證,有一個合理、必要的限度的問題,只要舉證一方提出的證據符合正常理性人認知水平下的合理條件,就應當認定其舉證充分,進而確認其所欲證明的事項,而不應當是無限度的、不符合常理地過于苛求舉證責任,不能要求舉證材料達到具備一切細節、排除一切可能的狀態。

          所以,針對自己已經履行通知義務的主張,申請人已經進行了如上的舉證,已屬充分,而絕不是作為傳真接收方的被申請人沒有證據支撐的一句“沒有收到”就可以輕易否定的。在此基礎上,再要求申請人提供其他證據以證明被申請人收到《提驗貨聯絡函》,實屬過于苛刻和無理。因為,按照如此邏輯,只有申請人提交載有被申請人簽收的《提驗貨聯絡函》,方能證明被申請人已經收到該函件,而如此要求與當代現實貿易往來中的通常交易慣例嚴重不符,而即便申請人提交封面上載明內容的郵政EMS快遞單和“妥投”證明,也不能證明被申請人收到了函件,因為申請人還有郵寄幾張廢紙給被申請人的可能。

          可見,再審中,在舉證責任分配方面,確實存在“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情形,明顯過于苛刻地加重了申請人的舉證責任,嚴重偏離了公正性。

          四、本案不應再指令原再審法院再審

          該再審終審判決書已經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后作出,故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審判監督程序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九條之規定,本案不能再指令原再審法院再審。

          綜上,為維護法律的公正、權威,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申請人請求最高人民法院撤銷原再審終審判決,并提審本案。

          此致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再審申請書 篇3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反訴被告,二審上訴人):XX公司,住所地XX省XX市XX區XX路XX號。(此處應當準確列明再審申請人原審訴訟地位。)

          法定代表人:XXX職務:XXX電話:郵編:

          再審被申請人(一審被告、反訴原告,二審上訴人):XX公司,住所地XX省XX市XX區XX路XX號。

          法定代表人:XXX職務:XX電話:郵編:(必須寫明電話,以便法院通知對方。)

          再審申請人因不服XX省人民法院院于XXXX年X月XX日作出的(XXXX)民一終字第XX號民事判決書,特向貴院提出申訴。(此處應注明原審判文書的案號。)

          再審事由:

          XX省人民法院(XXXX)民一終字第XX號民事判決認定事實的基本證據缺乏證據支持,且適用法律錯誤,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79條第XX款之規定,請求再審。(必須列明是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79條每幾款的`規定。)

          再審請求:

          1。撤銷XX省人民法法院(XXX)民一終字第XX號民事判決第XX項;(可以要求撤銷全部判決,也可要求撤銷判決中的某一項或幾項。)

          2。依法改判,支持再審申請人提出的下列全部(或部分)訴訟請求,即要求再審被申請人向再審申請人立即支付XX款XX元及XX款利息XXXX元;(必須寫清再審的具體明確的訴訟請求;許多申請人疏忽這一點。)

          3。本案一、二審及再審訴訟費用全部由再審被申請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

          ……

          此致最高人民法院

          再審申請人:XXX

          法定代表人:XXX

          XX年XX月XX日

        再審申請書 篇4

          申請人:張××,男,漢族,1969年×月×日出生,戶籍所在

          地湖南省新邵縣坪上鎮小溪村××號。身份證號碼:4305221969××××××111。

          被申請人:東莞市××××大酒樓有限公司,住所地:東莞市南城區×××路××××大廈×××樓。

          法定代表人:李××,該公司總經理。

          被申請人:王××,男,xxxx年×月×日出生,廣東省梅縣人,現住東莞市虎門鎮××××花園××苑××號,身份證號碼:4414211973××××5916,系東莞市虎門××××維修店業主。

          再審訴訟請求:

          一、撤銷(20xx)東中法民一終字第4741號民事判決書;

          二、判決被申請人對申請人的下列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1、醫療費34286元(含康復費、整容費),2、誤工費16168.5元,3、陪護費1560元和住院伙食補助費1506元(含適當的營養費),4、殘疾人生活補助費71117元,6、鑒定費550元,

          7、被撫養人生活費85680元,8、交通費4081元,9、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0元;

          以上合計264948.5元,減去被申請人王××已支付的醫療費23000元和按判決書支付的賠償款46612.46元,倆位被申請人還需向申請人支付195336.04元。

          三、訴訟費全部由被申請人承擔。

          事實和理由如下:

          一、原審法院認定的基本事實有誤

          根據我國《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第37條,結合《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管理辦法》,倆位被申請人簽訂的《東莞市酒樓公司空調安裝工程(人工費承包施工協議)》屬于無效合同。

          被申請人王××本系東莞市虎門××××維修店的業主,不具備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的資質,不可以從事電力設施的安裝、維修或者試驗業務,其作為乙方在《東莞市酒樓公司空調安裝工程(人工費承包施工協議)》(以下簡稱《協議》)上簽名后卻公然加蓋了以“××××機電工程有限公司”的法人名義出具的公章。被申請人東莞市××××大酒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酒樓公司)存在非法發包的行為;故此顯示兩位被申請人存在著共同的主觀過錯。

          被申請人王××任何將申請人轉化成獨立的承包人的行為均屬無效,雙方只能形成雇傭關系或事實上的勞動關系。申請人有實際工作經驗而無《電工進網作業許可證》,無論是在專業資質上、在用工地位上、在組織歸屬上及在對外承擔責任方面,都只能充當被申請人王的雇員或幫工或助手。

          二、原審法院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確定民事責任時既違背了法律的規定,又明顯的違背了當事人的約定

          本案應適用《安全生產法》、《電力法》、《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電力監管條例》、《供電營業規則》、《用電檢查管理辦法》、《用電安全導則》等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明確酒樓公司在用電行業規則方面和超合同用電方面存在何種過錯和相應的法律責任。

          作為電力設施或者建筑物等物件的所有人和管理人,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第126條,酒樓公司應證明自己沒有任何過錯。但原審法院卻將證明酒樓公司存在過錯的舉證責任完全推給申請人,適應法律有誤,認定的事實也是將錯就錯。

          其次,本案應適用倆位被申請人在《協議》中對安全職責的約定。《協議》第二條第1款、第2款分別明確了倆位被申請人的職責。最后,酒樓公司的供用電合同雖與《協議》隸屬不同的法律關系,但其履行結果與《協議》相關。酒樓公司負有采取一系列措施來配合供電人保證用電安全以符合條例要求的義務,譬如,嚴格按照國家或電力行業標準,設計、安裝、檢修、運行和維護用電設施等等。

          三、法官在行使釋明權時存在消極對待和行使過度兩種極端情況首先,法官消極對待釋明權。對于東莞市人民政府作出的東府復決[20xx]011002號行政復議決定書確定的申請人“王張其于XX年8月22日20時在酒樓公司酒店二樓檢查空調時不慎被電擊傷。”的事實,原審法院還作反向的誘導性啟發,促使申請人就其“觸電掉地的事實”予以證明。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四條、《民法通則》第123條、第126條,倆位被申請人應承擔舉證責任。原審法院卻將上述舉證責任分配給申請人,這種臨時心證及相關法律見解,剝奪了申請人的程序參與權,造成了突襲分配舉證責任和突襲裁判。申請人提交了《申請法院調查取證申請書》,但原審法院既沒有行使舉證釋明權,又沒有事后予以調查。其次,原審法院過度行使了釋明權。申請人在訴請中雖有矛盾不明之處,即“誤工費1347元(計算至定殘之日起為224天,參照建筑安裝業26346元/年標準計算)”,但依據申請人提供的計算標準本應得出誤工費損失為16168.50元。原審法院行使釋明權過度,將本屬辯論主義領域的誤工費數額問題視為當事人的處分行為,以剝奪申請人辯論權的形式造成了代替申請人行使處分權的法律后果。程序保障指向型積極釋明模式要求法官為保證“當事人主導原則”真正發揮作用需適時地向申請人提供建議和意見。法官在訴訟過程中作出的任何牽涉申請人利益的主動行為都不得違反對審原則,應當賦予申請人陳述的機會,應當使當事人作出充分完整的法律上和事實上的說明。最后,為了實現侵權行為法“有損害,就有救濟”的功能,侵權行為人必須證明誰是真正的加害人才能免除責任,法院對此并未釋明相關的法律見解。

          四、原審法院基本上不支持申請人提出的5萬元精神損害撫慰金對受害人未來的收入損失,各國法律普遍規定應當給予賠償。關于此類賠償的計算,原則上賠償的數額應當為其受傷后實際可能獲得的收入與如果不受傷其本應獲得的可能收入之間的差額。對于侵權導致的機會喪失,當某種機會是一種很可能發生的機會時,換言之,當一種機會根據事物的通常發展過程是存在的時,對該機會損失導致的損害應當給予賠償。申請人僅獲得了一部分名義性賠償金,對其實質性損害賠償原審法院基本上不予以支持。由于他人的侵權行為而遭受損害的當事人在依侵權行為的性質和現時的情形所允許的確定性(根據原審法院因申請人的實際經驗而對其獨立承攬人的擬定),證明了損害的程度以及能適當地彌補其損失的賠償額后,根據侵權法中的“填補損失”或者“填平損害”的原則有權就該損失獲得補償性的損害賠償金。

          xxxx年7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海上人身傷亡案件損害賠償的具體規定(試行)》。

          第7條規定:“海上人身傷亡賠償的最高限額為每人80萬元人民幣。”xxxx年8月5日實施的`《廣東省實施〈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辦法》第31條對侵害人格尊嚴或者侵犯人身自由的規定了5萬元以上的精神賠償。XX年3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了精神損害撫慰金。最高人民法院同意一些地方立法機關和高級人民法院對精神損害賠償作出比較具體的規定,認為這與司法解釋的指導思想沒有原則沖突。《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8條限定了年賠償總額;但本案應優先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觸電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對年賠償總額并未做限定的規定,因為引發此類糾紛的商事侵權人是法人和個體工商戶,而本案申請人為弱勢的未享受工傷社保等國民待遇的農民工。XX年的憲法修正案規定:“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申請人39歲即構成四級傷殘,根據司法鑒定書,“損傷致被鑒定人張××l1椎體壓縮爆裂骨折,有骨塊進入椎管,椎管狹窄,伴有雙下肢不完全性癱瘓,如傷者腰骶及臀部感覺減退,下腹壁及提睪反射減退,雙下肢肌力4ˉ級,雙足背屈,趾屈肌力3級,雙足趾屈伸肌力力0~1級,足趾活動障礙,致使傷者雙下肢乏力,提抬困難,步態慢跚,馳緩,活動吃力”。申請人數十年由傷殘導致的羞辱感、疼痛或羞辱的強烈程度,其實際延續的期間或可能延續的時間之長,以及其可以預期的后果之大,對兒女生活負面影響之深而為內疚之烈,請貴院明察。

          綜上所述,因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20xx)東中法民一終字第4741號民事判決書存在如下符合再審條件的法定情形:1、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2、對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明收集的;3、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4、確定民事責任明顯違背當事人的約定,又違背了法律的規定;5、未正確行使釋明權而明顯違背(民事訴訟法的)立法本意;6、違反法律規定,剝奪了當事人的辯論權利。故懇請貴院拔屈辱于既判,如所請于重審;掃法務之迷失而立新規,糾審判之偏差而樹典型。

        再審申請書 篇5

          再審申請人:XX,住青島市城陽區,郵寄地址:青島市城陽區。聯系電話:XXXXXXXXX。

          再審申請人:趙某,男,漢族,住青島市城陽莊村X號,郵寄地址:青島市城陽區。聯系電話:

          再審申請人:劉某,女,漢族,住青島市城陽區。聯系電話:

          被申請人(原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青島XX公司,住所地:青島市城陽區城陽街道,郵寄地址:青島市城陽區城陽街道。聯系電話:。

          法定代表人,劉某,總經理。

          再審申請人XX、趙某、劉某與被申請人青島XX公司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不服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20xx)青民四終字第XXX號民事判決書,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之規定,向山東省高院提出再審申請。

          再審請求:

          1、請求貴院依法撤銷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20xx)青民四終字第XXX號民事判決書。

          2、請求貴院依法改判或發回重審,依法支持申請人不予支付被申請人借款本金xxx元及利息xxx元(已計算至20xx年10月8日,此后至本判決確定的給付之日的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貸款利率的四倍計算)的'請求。

          3、請求貴院判決一審、二審、再審的費用由被申請人承擔。

          再審事實與理由: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二項: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第四項: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第五項:對審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的;特申請再審。

          具體事實與理由:

          申請事由一:xxx

          申請事由二:xxx

          申請事由三:xxx

          綜上,二審法院判決申請人承擔還款職責是嚴重顯失公正的,申請人作為借款合同的保證人,本著利于借貸雙方順利合作的意愿,帶給擔保,貸款人就應在債權到期后用心主張債權,而不是透過惡意訴訟加重保證人的職責,因此,再審申請人不就應承擔債務償還職責,懇請貴院依法再審,維護法律公正,糾正錯誤,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申請人:

          20xx年12月20日

        再審申請書 篇6

          再審申請人:姓名______,性別______,年齡______,民族______,職業______,工作單位______,住所______,聯系方式____________。

          再審被申請人:姓名______,性別______,年齡______,民族______,職業______,工作單位______,住所______,聯系方式____________。

          申請再審的事由:

          再審申請人不服______人民法院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作出的業已發生法律效力的(______)______字第______號民事判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第______項、第______項規定的、及等“應當再審”的'事由,提出如下再審申請。

          再審請求:

          一、撤銷XX人民法院(______)______字第______號民事判決書;

          二、本案產生的一審、二審和再審訴訟費用全部由再審被申請人承擔。

          事實和理由:

          一、《民事訴訟法》第179條第1款第(十二)項規定“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的;”應當再審。

          XX中院作出的二審判決超出了上訴請求事項。

          二、《民事訴訟法》第179條第1款第(四)項規定“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應當再審。

          鑒定人沒有出庭接受質詢,鑒定結論未經質證,不應采納。

          三、《民事訴訟法》第179條第1款第(二)項規定“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應當再審。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79條第1款第(一)項規定“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應當再審。

          再審申請人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XX中院的二審判決。

          五、《民事訴訟法》第179條第2款規定“對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的情形,或者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______中院在審理該案時有以下違反法定程序的情形,影響了案件的正確判決。

          綜上所述,請貴院站在“司法為民”“有錯必糾”的公正立場上,依法再審,糾正錯誤,維護再審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______省高級人民法院

          再審申請人:______

          申請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再審申請書 篇7

          再審申請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漢族,職業,住址,電話。

          再審被申請人A: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漢族,職業,住址,電話。

          再審被申請人B: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漢族,職業,住址,電話。

          因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一案,再審申請人不服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 年 月 日下達的(20xx)大民一終字第 號民事判決書,現依法申請再審。

          申請再審的事由

          再審申請人的申請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79條第一款第(二)項和第二款的規定。

          申請再審的請求

          1、撤銷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20xx)大民一終字第 號民事判決書,駁回再審被申請人A的全部訴訟請求。

          2、再審申請人的上訴及申訴費用由再審被申請人承擔。

          再審事實與理由首先,原審法院與二審法院查明的事實有重大錯誤。再審申請人不是遼B12345轎車所有人,該車所有人為再審被申請人B. 20xx年4月8日普蘭店人民法院下達的(20xx)普刑初字第 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認定遼B12345轎車所有人為再審被申請人B,且該車因發生交通事故所得賠償支付給被申請人B.但二審法院對此事實視而不見,強行認定:再審申請人允許再審被申請 人B購買的車輛登記在自己的名下,從登記生效的`這一刻起,再審申請人與該車的權利義務不可分割。權利與義務統一,利益與風險共享是我國民法的基本原則。哪有法院判車輛所有人只承擔義務,不享有權利的?這是二審法院錯誤之一。

          其次,對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主體的認定,盡管我國法律尚無統一規定,但從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司法解釋中可以解讀:對肇事車輛的運行起控制支配作用、享有運行利益并符合交通事故侵權構成要件者才是賠償義務主體。按照二審法院認定的“登記生效之日起,再審申請人與該車權利義務不可分割”,那么被盜車輛肇事的賠償義務主體,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為何只認定是駕駛被盜機動肇事者?而不認定是該車登記者?還有在沒辦理機動車買賣過戶登記的手續,買方駕車肇事案,最高人民法院為何只認定買方為賠償義務主體,而不認定登記的機動車車主為賠償義務主體?原因只有一個,賠償義務主體應是具有對肇事車輛運行起支配作用,享有運行利益,而不能簡單認定登記的車主。故二審法院認定再審申請人為賠償義務主體是錯誤的。

          再次,二審判決程序違法,沒有通知對本案負有主要賠償責任的主體到庭,違反民事訴訟法程序規定。

          綜上,再審申請人特提起申請,請求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79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立案再審,并依法改判支持再審申請人的請求。

          此致XX省高級人民法院

          再審申請人:

          申請日期: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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