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假申請書
產假申請書
尊敬的領導:
本人已近臨產(預產期2014.3.7),屬計劃內合法生育,并屬晚婚、晚育。按照國家計劃生育的相關政策規定:晚婚、晚育者可休產假143天(產假98天,晚育假30天,剖腹產15天),特請求休產假 (從2014年2月15日2014年7月7日)。懇請領導根據相關產假規定予以審批。
本人休產假期間(2014年2月至2014年7月7日)工資自愿去社保經辦機構領取生育津貼,根據《企業職工生育保險試行辦法》的規定,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按照本企業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發,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如果用人單位依法為職工繳納了生育保險,生育津貼由社保基金支付,用人單位無須另行支付 。
關于社保,公司為本人繳納的一部分,待產假期滿,差額部分愿把此金額歸還到公司。
此致!
申請人:
申請時間:2014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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