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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抗訴申請書

        時間:2024-05-31 17:24:21 申請書 我要投稿

        抗訴申請書

          隨著時代在進步,申請書起到的作用越來越大,寫申請書的時候要注意內容的完整。相信許多人會覺得申請書很難寫吧,以下是小編整理的抗訴申請書,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抗訴申請書

        抗訴申請書1

          申請人:xx,男,漢族,xx年xx月xx日出生,山東省x村民,現住x區。

          被申請人:濱州東升地毯有限公司。

          地址:惠民縣開發區xx號。

          請求:請求撤銷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因一般借款合同糾紛一案,經惠民縣人民法院(xx)號《民事裁定書》裁定,申請人不服一審裁定上訴到濱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該院以申請人提供還款憑證無公章為由,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申請人認為認定事實證據不足,故而提出申請,請求人民檢察院依據《民事訴訟》第一百八十五條規定依法提出抗訴。

          一、終審裁定認定事實證據不足。

          終審裁定認定申請人提供的還款單據沒有公章不予支持。由于當時彩霞地毯集團有限公司內部管理混亂,所以部分單據只有收款人簽名,收款人可做證人出庭證實,但法院沒有傳證人出庭作證就做出終審判決。

          所以,終審裁定認定申請人提供的還款單據沒有公章不予支持不符合常理。

          二、終審法院適用法律錯誤。

          終審裁定認定申請人妻子在對賬單上的.代簽名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根據《民法通則》第66條規定,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的行為,只有經過被代理人追認,被代理人才承擔民事責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的名義實施民事行為不作否認表示的,視為同意。申請人曾在法庭否認妻子的簽名,故對賬單上的簽名不具有法律效力。

          所以,適用法律錯誤,故提請檢察機關抗訴。

          此呈

          xx法院

          申請人:xx

          二oxx年十一月日

        抗訴申請書2

          申請人: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性別__________年齡_______________民族__________籍貫或工作單位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如系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提出請求的,還應寫明申請人與被害人的身份關系)。

          因不服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字第_______________號刑事判決書,特提請貴院提出抗訴,

          理由如下:

          (寫清請求抗訴的具體理由,如在認定事實方面是否準確、實體量刑方面是否恰當、程序運用方面是否合法等等)

        此致

          _________________人民檢察院

          申請人: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附:1、物證______份

          2、書證______份

          3、證人證言______份

          4、證人姓名、工作單位、住址

        抗訴申請書3

          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再審申請人):_________________,性別:_________,民族: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____日出生,________省________市________鄉________人,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性別:_________,民族: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____日出生,系申請人丈夫,地址同上,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再審被申請人):_________________市中心人民醫院

          地址:_________________省__________市__________區__________路__________號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請求事項:申請人不服____________________中級人民法院(____________________)某中法民一終字第_____________號《民事判決書》,認為該判決完全錯誤,特請求____________________人民檢察院提請最高人民檢察院對本案提出抗訴。

          事實和理由:_________________

          申請人: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日

        抗訴申請書4

          請求人:公司甲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該公司經理

          被申請人:公司乙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該公司經理

          申請請求:

          申請人公司甲對安徽省淮北市中級人民法院[20xx]淮民二終字號及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區人民法院[20xx]烈民二初字第號判決書不服,請求貴院依審判監督程序進行抗訴。

          事實及理由:

          20xx年公司甲與公司乙簽訂煤炭供貨合同,該合同約定:“貨到收貨地徐州銅山港,含稅價800元/噸。”,“貨到收貨港前一切費用由供貨方負責,到港后的費用由收貨方承擔。”,“第一批貨后,結算方式為貨到收貨港十天一次性付清全額貨款。”

          公司乙聲稱:貨已交付,公司甲一直未付貨款。公司乙提供證據:

          1、煤炭供貨合同及授權委托書;

          2、收款收據;

          3、公司甲的原材料檢驗報表;

          4、公司丙20xx年2月14日出具的證明;

          5、武維維20xx年2月14日出具的證明;

          6、煤炭化驗單;

          7、手機繳費發票及手機短信。

          我方對煤炭供貨合同及授權委托書的效力不存在異議。然而,東南運輸公司提供的“收款收據”證據無論從形式上還是從實質上都無法證明我方收到貨物。第一,“收款收據”的名稱與收取貨物的收據形式上不相符;第二,“收款收據”上的填票人“李雙”系何人無法證明其身份;第三,“收款收據”上收款人簽名無法確認為何人;第四,“收款收據”上無公司甲的公章。數額這么大的一批貨物,收貨人開具的收貨收據形式不合法,無單位公章且簽名無法辨認,對這一現象值得我們去商榷。

          證據“武維維20xx年2月14日出具的證明”。首先,是否真有武維維這個人,無法證實。其次,其證明收到恒升管樁港務費,即使此人真實存在,其可有證明這一內容的職能值得懷疑。再者,收到恒升管樁有限公司港務費,繳費人可為該公司人員其無法查實。換句話說,貨物是否達到港口的事實此證據都無法證明,更何談后面的證明內容。

          證據“公司丙20xx年2月14日出具的證明”、“公司丙結算收據”及法院“對朱從敬的.問話筆錄”。首先,“公司丙20xx年2月14日出具的證明”無該公司公章,該證據是否合法,是否具有證明力不言而喻。其次,這些證據相互印證只能達到證明該公司是與劉xx聯系,煤是劉xx的一直在其控制范圍內,且在聯系時僅有第二人出現,即“姓高的”,此人又為何人僅有劉xx本人知道。至于貨物是否由公司丙運到公司甲無法僅憑此證據就能達到證明的目的。運輸公司與人簽訂運輸合同僅僅是憑前去聯系人嘴中得知是哪家單位需要運輸貨物,到底真是不是這家公司讓他們運送貨物,他們是不會要求聯系人拿自己單位的營業執照或者其他相關證明證明自己身份的。因此,公司丙的結算憑證上繳費人是否為公司甲更無從證明。再者,公司丙結算收據是在20xx年10月4日開具的,而“收款收據”的日期是20xx年10月2日,退一步說,對該“收款收據”除日期外不存在異議,在沒有收到貨物之前就簽收貨收據,是完全不符合邏輯的,根本無法理解。上述證據相互矛盾,不具有真實性,依法均不應采納。

        抗訴申請書5

          申請人:______,__,漢族,____年__月__日出生,__省____________________村民,現住______________區。

          被申請人:______

          地址:______

          請求:請求撤銷

          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因一般借款合同糾紛一案,經__縣人民法院(__)號《民事裁定書》裁定,申請人不服一審裁定上訴到濱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該院以申請人提供還款憑證無公章為由,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申請人認為認定事實證據不足,故而提出申請,請求人民檢察院依據《民事訴訟》第一百八十五條規定依法提出抗訴。

          一、 終審裁定認定事實證據不足。

          終審裁定認定申請人提供的還款單據沒有公章不予支持。由于當時彩霞地毯集團有限公司內部管理混亂,所以部分單據只有收款人簽名,收款人可做證人出庭證實,但法院沒有傳證人出庭作證就做出終審判決。

          所以,終審裁定認定申請人提供的還款單據沒有公章不予支持不符合常理。

          二、 終審法院適用法律錯誤。

          終審裁定認定申請人妻子在對賬單上的代簽名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根據《民法通則》第66條規定,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的行為,只有經過被代理人追認,被代理人才承擔民事責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的名義實施民事行為不作否認表示的`,視為同意。申請人曾在法庭否認妻子的簽名,故對賬單上的簽名不具有法律效力。

          所以,適用法律錯誤,故提請檢察機關抗訴。

          此呈

          ________法院

          申請人:______

          ________年____日

        抗訴申請書6

          申請人:_______________,男,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生,漢族,電話:_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

          被申請人:________________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行,法定代表人:黃_______________,職務:________________行長,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____。

          申請人因勞動爭議一案,不服_______________市中級人民法院_____年石民二終字第________________號民事判決書,依法申請人民檢察院進行抗訴,具體事實和理由如下:

          第一節關于本案的基本事實

          第二節當事人的的.訴訟請求和爭議焦點問題

          申請人的訴訟請求是:

          1、確認單位的支付行為屬于克扣工資;

          2、依照雙方勞動合同第三十條之約定補足工資(含獎金);

          3、依約支付經濟補償;

          4、依約支付賠償金。

          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

          綜上所述,原二審判決在案件處理上站在強勢的用人單位一方,偏聽偏信;認定事實缺乏必要證據;推理過程邏輯混亂,以偏概全;運用法律缺乏客觀公正,所作判決有悖常理,所主張的觀點完全是主觀臆斷,沒有相應的法律依據,甚至與基本法律原則相沖突,沒有貫徹勞動法律法規保護弱勢勞動者合法權益的立法宗旨。

          這樣的判決,從客觀上起到了縱容用人單位繼續拖欠工資和打擊報復勞動者的惡劣社會影響,不利于和諧勞動關系乃至和諧社會的建設,肯請人民檢察院認真審查申請人的請求理由,依法提起抗訴,切實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促進社會的穩定。

        此致

          _______________市人民檢察院

          申請人: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抗訴申請書7

          申請人:___________,男,漢族,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出生,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請人因不服__________省__________市__________人民法院(__________)_____刑初字第__________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的刑事判決部分,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二條之規定,申請人特申請貴院提出抗訴。理由如下:

          一、一審判決重罪輕判,適用刑法明顯不當

          被告人__________、_________蓄意傷害申請人,手段極其兇殘、性質及其惡劣,后果極其嚴重,主觀惡性極深,依法應予嚴懲。

        此致

          ________人民法院

          申請人: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

        抗訴申請書8

          申請人: ,女,1939年5月23日出生,漢族,退休工人,現住新鄉市孟營新村。

          被申請人:新鄉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 ,市長。

          申請人因行政賠償一案,不服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20xx)豫法行終字第00189號行政賠償判決書的判決,特向你院申請再審。

          請求事項:

          1、要求被申請人對強行違法拆除申請人位于新鄉市康樂巷21號234.75平方米的住房恢復原狀或原地安置符合客觀事實和法律。

          2、依法判令被申請人返還其強行拉走申請人的全部家庭財產。

          3、判令被申請人賠償申請人誤工費、差旅費、訴訟費、律師費、精神損失等費用共計1420156元。

          事實與理由:

          一、原審判決認定了:“ 被拆除的房屋面積為234.75平方米。申請人現在居住的房屋屬他人名下的房產,新鄉市人民政府十幾年來對此問題沒有澄清和解決,不能認定新鄉市人民政府已對 進行了安置,新鄉市人民政府應當對違法拆遷 234.75平方米房產全部予以賠償。”

          二、就目前為止,申請人房屋被違法拆遷后的土地仍未開發,具備恢復原狀和原地安置的條件。原審判決在認定了被申請人違法拆遷應對申請人進行全部賠償的'情況下,沒有支持該項請求,明顯錯誤。

          三、被申請人非法拆遷申請人房屋時,曾將申請人的全部家庭財產強行拉走,至今未還。原審不支持該項請求,明顯違背客觀和法律。

          四、因被申請人的錯誤申請執行造成了申請人 被錯誤的拘留十五天,給申請人的。精神造成了極大的打擊和傷害。因此,被申請人應當對申請人給予精神賠償。

          五、為了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十幾年來申請人幾十次訴訟,上百次的上訪,被申請人總是制造假的證據,千方百計的阻撓。其違法的行為給申請人的身心都造成的損害。致使申請人無法安居樂業。期間共花去差旅費、交通費、訴訟費、律師費等30萬元。依法也應當由被申請人賠償。

          綜上所述,原審判決被申請人僅支付申請人166750.65元,違背客觀和法律。因為,166750.65元在今天的新鄉市連100平方米的住房都買不到,如何能作為234.75平方米的賠償?故此,特向法院申請再審,請求法院支持申請人的各項請求,使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得以維護。

        此致

          申請人:

          二〇〇八年四月二十五日

        抗訴申請書9

          申請人:xxxxx,男,漢族,51歲,1960年5月1日出生于陜西省xxx縣,初中文化,住xxx,系被害人呂xx之父

          申請人:xxxxx,女,漢族,51歲,1960年7月30日出生陜西省xxx縣,初中文化,住址同上,系被害人呂xx之母親

          抗訴請求:

          1、請求北京市人民檢察院對被告人阮振兵就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二中刑初字第xxx號刑事判決書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2、請求對被告人阮振兵判處刑立即執行

          3、申請人愿意就附帶民事賠償放棄一切賠償

          申請抗訴的理由:

          一審法院判決死刑,可不立即執行,緩期二年執行的理由不成立。其理由如下:

          第一,刑法判決死刑立即的宗旨是:罪大惡極,手段殘忍,情節惡劣,不判死刑不足以平民憤。我請求所有人包括一審法官以及高院法官看一看一審判決所認定的被告人所犯罪行以及其手段與情節,哪一點不符合罪大惡極、手段殘忍、情節惡劣!

          第二,看其罪大惡極、手段殘忍,情節惡劣的具體情形:根據一審判決所認定的事實可以概括如下幾個關鍵詞,因口角懷恨在心、報復、跟蹤、進屋、拳打受害者臉部、受害者掙扎、拿鉗子超受害者臉部、頭部砸之后受害者不怎么動了、拿笤帚朝受害者下面(即陰道)捅了過去,捅了兩下、害怕不死又又蹲過去在地上雙手掐脖子,掐了一會確信其死亡,又接著銷毀罪證。?由此可見,被告人的目的就是受害者不但是必須死,而且還要受害者在死亡的過程中遭受比死亡還痛苦的折磨,其主觀惡性何其狠毒和惡毒,這樣的`犯罪分子不判處刑立即執行,和刑法不判處刑的立法宗旨相符嗎???肯定是不相符!!!

          第三,犯罪分子是在大量證據的情況下無法抵賴的情況下認罪的,這樣的認罪怎么能作為從輕的情節呢?

          第四,犯罪分子的家屬以主動賠償3萬元想換取從輕減輕的情節;可是受害人如此慘死,家人如此痛苦,這么可能要犯罪分子的3萬元呢?申請人絕對不要,只求良心,親情,公正與正義的存在以安慰在天之靈,以安慰父母之心,基于此,我們放棄犯罪分子以及其家屬的任何賠償,不要其一分錢,必須判處其死刑立即執行!

        申請人:xx

          20xx年12月20日

        抗訴申請書10

          民事抗訴人(原告):XXX

          被抗訴人(被告):XXX

          抗訴事由:XXX

          經過多次上訴和申訴,本案最終判決中出現某些無法合理解釋的問題。故向貴院提出抗訴申請。請求撤銷原判決,重新審理本案。

          一、證據不足

          原判決書所宣判的證據缺乏充分的支撐,證據不足或證據匯聚的事實經不起推敲,反而存在明顯的矛盾,應重新審理本案。

          二、法律適用錯誤

          原判定中所應用的法律存在明顯錯誤,嚴重影響該案的審理,因此應重新鑒定相關法條并加以適用。

          三、審判程序未依法運作

          原判決書所根據的證據和法律未按照原先規定的程序進行,而是未遵循合適的證據標準和法律程序,應重新根據實質性調查結果和相關證據互為支持的原則進行審理和裁定。

          以上是對原判決書的三個主要被抗議點,詳見附件一——[證據清單]。

          附件:

          1、證據清單

          2、相關法律法規

          3、抗訴人聯系方式

          本文所涉及附件如下:

          附件一:證據清單

          附件二:相關法律法規

          附件三:抗訴人聯系方式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名詞及注釋如下:

          證據不足:指在判決過程中,證據量不足以確證事實。

          法律適用錯誤:指在判決過程中,法院所應用的.法律與實際情況不符。

          審判程序違規:指在審判過程中,法院未遵守相關審判程序。

          附:本文檔在實際執行過程中可能遇到的困難及解決辦法:

          最大的困難在于需要確保所有的證據和材料都能正確收集和處理。為此,需要盡可能多地收集材料并在審理過程中做出正式判決。同時,應注意避免過于注重法律的條文,而應更多地關注實際案件的情況。對于若干涉及程序違規的案件,需要認真分析和梳理涉及的重要節點和相關規定以確保整個審判過程的合理性。

        抗訴申請書11

          申請人:_________________

          被申請人:_________________

          申請人現有確切證據證明原判決是在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上確有錯誤,特請求貴院依審判監督

          程序提起抗訴再審決定。

          請求抗訴事項:_________________

          請求事實和理由:_________________

          綜上所述,申請人認為,法院在事實認定和適用法律上均存在諸多錯誤,存在民訴法第179條中所規定的'情形,請求人民檢察院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五條規定依法提出抗訴。終審法院適用法律時完全沒有考慮雙方民事法律關系,適用法律錯誤,應駁回被申請人的訴訟,所以,提請檢察機關抗訴,維護申請人合法權益,維護法律的公正,確保法律的正確實施。

        此致

          __________人民檢察院

          申請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抗訴申請書12

          申請人:馬某。

          申請請求:申請人不服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某判決書,認為該判決認定事實錯誤、錯誤適用法律,特申請無錫市人民檢察院提請江蘇省人民檢察院向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對本案提出抗訴。

          事實和理由:

          一、本案基本情況概況:

          申請人及其丈夫孫某與李某之間長期存在煤炭買賣業務往來。申請人系以自己承包的無錫市新某物資經營部的名義從事經營活動。為方便考慮,申請人(無錫市新某物資經營部)也曾委托李某代為在包頭地區辦理煤炭的發貨、結算等業務。

          20xx年起至20xx年9月業務終止,申請人與李某雙方往來業務大約在200萬元,李某結欠申請人款項。

          因往來業務繁多,帳目混亂。20xx年9月30日,李某就雙方往來進行對帳。對帳清單中,就雙方存在的爭議,雙方確認為:

          1、關于03年12月24日至30日中,李某有否從農行包頭市昆區支行匯出過15萬元給申請人;

          2、農行包頭市青山支行的17萬元,由李某去核查。

          20xx年10月2日,雙方又在無錫市石塘灣派出所訂立了一份協議書,協議書約定:由李某回包頭查昆區農行由20xx年12月份孫(指申請人的丈夫孫某)匯出的15萬元的單據,如查出單據是孫匯出的,所造成的經濟損失由孫全部承擔,如查不出此款的單據,一切由李某承擔損失及此款。雙方同時在協議書中又約定“青山農行孫某的款項單據金額為17萬元,由李拿出未拿此款證據為依據,如果李拿不出依據,由李承擔;如果拿出依據,由孫承擔”。

          上述協議訂立后,李某未提供證據,又不歸還爭議款項。申請人即于20xx年12月12日,向無錫市某區人民法院提出訴訟。

          20xx年7月6日,無錫市某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后作出了(20xx)民二初字某號民事判決書,判決駁回申請人的訴訟請求。申請人不服,提出上訴,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后,作出了某判決書,判決維持原判。

          二、上述

          一、二審判決均錯誤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

          1、對雙方有關17萬元貨款的爭議,一二審判決均錯誤認定事實:

          一審訴訟中,法院認定20xx年1月7日,孫某(申請人的丈夫)開設的農行包頭市青山支行賬戶中有取款17萬元的事實,并認定該17萬元款項被孫某提取。對此,申請人認為,一二判決根本無視申請人與李某已有的約定。

          依據雙方9月30日的對帳清單以及10月2日的'協議書(為表述計,下文對前述對帳清單及協議書統稱為“協議”)內容,雙方對孫某農行包頭市青山支行賬戶中曾被提取17萬元的事實無爭議,而爭議焦點是:李某否認最終系由其實際獲取了該17萬元,因而雙方的對帳單以及協議書均約定由李某去核查并拿出未拿該款的證據。因此,根據如前約定,說明雙方并不確認系孫某最終獲取上述17萬元,相反是要求李某去核查并拿出未拿該款的證據,舉證責任確定給了李某。

          既然依據上述協議約定,應由李某負責去核查以及提供證據,那么,在訴訟中,相關的舉證責任,也應當由李某來承擔。

          而現一二審判決均不顧如上協議約定,沒有安排正確的舉證責任分配,僅從常規角度出發,卻要求申請人舉證,此違反了上述協議的約定,違反了當事人間的意思自治,導致了案件的錯誤判決。

          現申請人在二審判決后,經過努力,就17萬元的款項去向,取得了重要的證據,已足以推翻原審認定。申請人獲取的證據表明:

          20xx年1月7日當天,李某與孫某從銀行取出17萬元后,李某將款項直接解入申請人的業務單位某公司,該公司即作為申請人的預付款入帳,而20xx年3月16日,李某即以無錫市新某物資經營部的名義將該款取走。而李某前述取款并未經過申請人同意,該17萬元的爭議款項,系被李某個人非法占有。

          2、關于15萬元的爭議,一二審法院違反證據認定準則,以推斷代替事實,其對事實的認定缺乏依據、毫無說服力,錯誤適用法律,致成錯誤判決應予以糾正。具體理由如下:

          根據上述協議,有關15萬元的爭議焦點應該是:20xx年的12月24日至30日間,李某有沒有從昆區農行匯出過15萬元。上述兩份書證,均為李某親筆書寫,應認定為其內容是得到李某的充分考慮和認可的。

          但,原審中,李某提供了20xx年1月12日向申請人付款15萬元的存款憑條,以此作為已經支付15萬元款項的證據,并辯稱,訂立協議時記憶錯誤,實際不是20xx年12月付的款。

          上述李某的舉證顯然達不到舉證目的,因為:第一,雙方爭議焦點是在明確的時段內李某是否存在付款的事實,而現李某之舉證并非所指時段;第二,兩份書證均已以文字表述很清楚的約定時段,而李某卻后以記憶出錯為借口,顯然難以自圓其說。

          但遺憾的是,一二審法院竟然認同李某沒有任何證據支持的辯解,認定了系李某記憶差錯合理,及認定20xx年1月12日的付款即為協議書上約定的付款。一二審法院該對事實和證據的認定完全違反證據規則。

          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七十四條規定“訴訟過程中,當事人在起訴狀、答辯狀、陳述及其委托代理人的代理詞中承認的對己方不利的事實和認可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予以確認,但當事人反悔并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及根據第七十六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只有本人陳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關證據的,其主張不予支持,但對方當事人認可的除外。”,現李某在上述二份協議中均確認對訴爭15萬元系由其提供20xx年的12月24日至30日間的付款證據,而現李某反悔認為訴爭付款時間并非協議所述時間。如依李某此反悔,則原協議約定則屬對李某不利之事實,李某即應提供證據以表明上述協議約定的期間系錯誤的,但李某并未提供有關上述協議約定的期間系錯誤的證據,故李某此反悔不能成立,上述協議約定的期間系正確的。

          而且,根據法律邏輯,李某首先需要提供證據以證明上述上述協議約定的期間系錯誤的,其再提供的20xx年1月12日的付款才能作出對其有利的認定。而現李某并未提供證據證明上述上述協議約定的期間系錯誤的,因而其提供的20xx年1月12日的付款不能作出對其有利的認定,李某提供的20xx年1月12日的付款并不能表明上述協議約定的期間系錯誤的及其反悔是準確的,不能反果為因。

          特別提出的是:

          A、根據上述訴爭17萬元實際由李某提取的事實,李某地訴訟中存在虛假陳述,其為人如此缺乏誠信,何以能夠認為其上述反悔所述是真實的?

          B、上述協議并非僅有一次,二次協議約定均一致,李某作為完全行為能力人,何以二次均錯誤認識?由此可見,李某反悔所述也違反基本的行為慣例。

          C、如果李某認為其對上述二次協議是錯誤的意思表示,此即屬于法律意義的重大誤解。對該重大誤解,在本案訴訟中,李某不能僅提出抗辯,而應依法在上述協議簽訂后一年內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或者在本案中提起反訴。李某未提出反訴及另行訴訟,其該抗辯也不能得到法院支持。

          綜上所述,一二審判決均系錯誤認定事實和錯誤適用法律,申請人特申請無錫市人民檢察院提請江蘇省人民檢察院向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對本案提出抗訴,以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也維護法律及檢察機關應有的公正和尊嚴。

        此致

          無錫市人民檢察院

          申請人:馬某

          20xx年xxx月

        抗訴申請書13

          申請人(原審被告):xxx,男,漢族,1962年5月22日出生,xxx人,農民,現住南白村河底區47-1號。

          被申請人(原審原告):xxx,男,漢族,1973年3月26日生,xxx村人,農民,現住南白村西頭區38-1號。

          申請抗訴請求:

          請求xx人民檢察院依法對xx人民法院(20xx)榆民初字第53號民事判決書提起抗訴,要求法院撤銷該判決書,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

          一、本案的基本事實:

          20xx年申請人以下票的方式購買本村里南溝80畝四荒宜林地植樹造林,以流轉方式取得里南溝16.5畝土地承包經營權,共計96.5畝。經村委會同意,林業部門驗收合格,20xx年林業部門給申請人頒發了林權證,注明四至范圍及使用年限。20xx年與申請人相鄰的土地承包人被申請人未經村委會同意,擅自改變土地用途超越經營范圍,將原有的耕地變為林地,將楊樹栽入與申請人相鄰的地塊中間的小渠里。由于楊樹生長速度快,根系發達,嚴重影響了申請人核桃樹正常生長,致使應該掛果的樹遲遲不能掛果,嚴重影響了申請人的經濟效益,給申請人造成很大損失。申請人為了維護自己的利益,同時避免被申請人受到損失,不得以于20xx年11月雇傭挖掘機在小渠中挖了一條寬80厘米,深1米左右的小渠,切斷楊樹部分根系以阻止被申請人的楊樹給申請人造成更大的損失。

          二、原審法院認定事實錯誤。

          1、原審法院認定申請人的挖渠行為構成侵權是錯誤的。

          原審法院雖然在審理時提出本案爭議焦點提出關于被申請人的的植樹行為是否合法,但在認定本案的事實時卻將本案這一關鍵事實未作認定。而被申請人植樹行為是否合法卻是本案的關鍵所在。

          如果被申請人植樹行為是違法的,那么申請人采取的行為就屬于針對違法行為采取的自衛行為,申請人是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的。

          如果被申請人被申請人植樹行為是合法的',申請人在超過必要的限度內承擔法律責任,所以被申請人植樹行為是合法的,是本案的關鍵之一,但原審法院卻將這一關鍵事實未作認定。

          而事實是審理此案時,原告提供的證據本村村委會的一份證明。這份證據既不能證明被申請人對該林地有經營權,也不能證明申請人對該林木具有所有權。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如果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不能舉證,將承擔敗訴的風險。在本案中被申請人未提供任何證據證明該楊樹屬于本人的合法財產,自然此樹木不屬于被申請人的,申請人也就無權主張自己的權利。而申請人在審理時提供的證據購買村委會四荒的協議書及土地使用證及林權證可以充分證明被申請人的行為屬于侵權,并且申請人提供的照片證明被申請人的樹木已經給申請人造成相當大的損失,申請人采取的挖渠屬于自衛行為,是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的。

          三、原審法院以申請人侵權判令申請人賠償被申請人樹木損失是錯誤的,屬于適用法律錯誤。其理由是:在本案中申請人的行為屬于正當防衛,而且采取的方式也未超過必要的的限度,未給被申請人造成損失,所以依據民法第一百二十八條之規定申請人是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的。

          綜上可知,被申請人明知耕地不能隨便變為林地,而在未經村委會同意下將林地變為耕地,同時在自己不具有使用權的土地上栽種樹木,而且所栽種的樹木是直接危害他人利益,給他人造成了損害,原審法院違背法律規定認定事實、判決案件,我國《民事訴訟法》第179條、第187條等的規定,提請檢察機關抗訴。

          此致

          xxxxxx人民檢察院

          申請人:張建軍

          二〇XX年二月十九日

        抗訴申請書14

          申請人(原審被告):_____,_____族,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誕生,_____人,_____,現住_____

          被申請人(原審原告):_____,_____族,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誕生,_____人,_____,現住_____

          申請抗訴懇求:

          懇求_____人民檢察院依法對xx人民法院(XX)榆民初字第53號民事判決書提起抗訴,要求法院撤銷該判決書,駁回原告的訴訟懇求。事實和理由:

          一、本案的基本領實:

          XX年申請人以下票的方式購買本村里南溝80畝四荒宜林地植樹造林,以流轉方式取得里南溝16.5畝土地承包經營權,共計96.5畝。經村委會同意,林業部門驗收合格,XX年林業部門給申請人頒發了林權證,注明四至范圍及運用年限。XX年與申請人相鄰的土地承包人被申請人未經村委會同意,擅自變更土地用途超越經營范圍,將原有的耕地變為林地,將楊樹栽入與申請人相鄰的地塊中間的小渠里。由于楊樹生長速度快,根系發達,嚴峻影響了申請人核桃樹正常生長,致使應當掛果的樹遲遲不能掛果,嚴峻影響了申請人的經濟效益,給申請人造成很大損失。申請人為了維護自己的利益,同時避開被申請人受到損失,不得以于XX年11月雇傭挖掘機在小渠中挖了一條寬80厘米,深1米左右的小渠,切斷楊樹部分根系以阻擋被申請人的楊樹給申請人造成更大的損失。

          二、原審法院認定事實錯誤。

          原審法院認定申請人的挖渠行為構成侵權是錯誤的。 原審法院雖然在審理時提出本案爭議焦點提出關于被申請人的的植樹行為是否合法,但在認定本案的事實時卻將本案這一關鍵事實未作認定。而被申請人植樹行為是否合法卻是本案的關鍵所在。

          假如被申請人植樹行為是違法的,那么申請人實行的行為就屬于針對違法行為實行的`防衛行為,申請人是不擔當任何法律責任的。

          假如被申請人被申請人植樹行為是合法的,申請人在超過必要的限度內擔當法律責任,所以被申請人植樹行為是合法的,是本案的關鍵之一,但原審法院卻將這一關鍵事實未作認定。 而事實是審理此案時,原告供應的證據本村村委會的一份證明。這份證據既不能證明被申請人對該林地有經營權,也不能證明申請人對該林木具有全部權。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見,有責任供應證據。”假如當事人對自己的主見不能舉證,將擔當敗訴的風險。在本案中被申請人未供應任何證據證明該楊樹屬于本人的合法財產,自然此樹木不屬于被申請人的,申請人也就無權主見自己的權利。而申請人在審理時供應的證據購買村委會四荒的協議書及土地運用證及林權證可以充分證明被申請人的行為屬于侵權,并且申請人供應的照片證明被申請人的樹木已經給申請人造成相當大的損失,申請人實行的挖渠屬于防衛行為,是不擔當任何法律責任的。

          三、原審法院以申請人侵權判令申請人賠償被申請人樹木損失是錯誤的,屬于適用法律錯誤。

          其理由是:在本案中申請人的行為屬于正值防衛,而且實行的方式也未超過必要的的限度,未給被申請人造成損失,所以依據民法第一百二十八條之規定申請人是不擔當任何法律責任的。 綜上可知,被申請人明知耕地不能隨意變為林地,而在未經村委會同意下將林地變為耕地,同時在自己不具有運用權的土地上栽種樹木,而且所栽種的樹木是干脆危害他人利益,給他人造成了損害,原審法院違反法律規定認定事實、判決案件,我國《民事訴訟法》第179條、第187條等的規定,提請檢察機關抗訴。

        此致

        敬禮!

          _____人民檢察院

        申請人:_____

          _______________

        抗訴申請書15

          申請人:舒,男,x年5月10出生,漢族,xx省xx市x街道辦事處x村。聯系電話:

          第一被申請人:xx市教育建筑工程公司(公司已注銷,現在責任主體為xx市教育局),地址,xx省xx市江南街道永三中路32號,法人代表,陳方亮。

          第二被申請人:應,男,x年11月9日出生,漢族,xx省xx市石柱鎮泉湖村人。

          申請人因人身損害賠償一案,不服()永城民初字第42號民事判決書,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金中法(1993)民終字第131號民事判決書,金中法民監字第48號駁回再審申請通知書,浙法告申民監字第10號駁回再審申請通知書,申請抗訴。

          申請抗訴的目的:本案屬工傷事故,應按勞動法規給申請人辦理工傷保險待遇。原審判決書認定事實不公正,定性不當,適用法律錯誤,應予糾正。

          事實與理由:x年10月13日,申請人在施工勞動時,由于腳手架斷裂從三樓摔下,造成脊骨骨折,引起雙腳癱瘓,大、小便失禁,生活自理十分困難的嚴重后果,x年9月,被申請人請來吳,慌稱吳是縣事故處理組組長,與申請人進行一次性處理事故,由于申請人不懂法律,相信領導,要求按規定處理事故,由于吳參與,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簽下了一次補償給申請人9000元的協議。申請人知道被騙后,于x年1月15日向xx縣城關鎮人民法庭遞交了起訴狀,申請人要求被申請人給申請人按固定工待遇執行工傷保險待遇,發給申請人工資、派護理工料理申請人日常生活,給申請人報銷醫藥費。被申請人采用欺騙的手段處理事故,嚴重侵害了申請人的合法權利,給申請人造成了巨大的生活困苦和難以想象的精神痛苦,原審判決嚴重損害了申請人的`合法利益,申請人請求金華市人民檢察院依法抗訴。

          促使人民法院改判,撤銷原審的錯誤判決,判定x年9月的協議書無效,判令第一被申請人依法承擔申請人的工傷保險待遇。

          此致。

          金華市人民檢察院

        敬禮!

          申請人:

          x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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