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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事故復核申請書

        時間:2024-10-05 09:49:42 夏仙 申請書 我要投稿

        交通事故復核申請書(精選13篇)

          在當今不斷發展的世界,申請書起到的作用越來越大,申請書可以使我們的愿望和請求得到合理表達。那么一般申請書是怎么寫的呢?以下是小編收集整理的交通事故復核申請書,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交通事故復核申請書(精選13篇)

          交通事故復核申請書 1

          申請人:林男46歲______人

          家庭地址:______縣______鎮平西路號

          身份證編號:聯系手機:

          被申請人:陳男21歲______人、

          家庭住址:______縣______鎮______村154號

          身份證編號:

          復核請求:請求依法撤消______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公交認字[20______]第00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事實與理由:

          20______年1月17日1時許,申請人駕駛浙號大型臥鋪車,從福建省石獅開往方向,途徑104國道線______縣______鎮路段,在車輛臨近被申請人大約2米距離時遇被申請人突然自左向右橫穿公路,造成采取無法避及無法預見事故的緊急措施后,仍以致被申請人受傷送往醫院搶救無效而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申請人認為:20______年1月17日1時許,該起發生的交通事故全部責任在于被申請人突然加速橫穿公路的行為,被申請人它的違法之處是: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四節行人和乘車人通行規定第七十五條:“行人橫過機動車道,應當從行人過街設施通過;沒有行人過街設施的,應當從人行橫道上通過,沒有人行橫道的,應當觀察來往車輛情況,確認安全后直行通過,不得在車輛臨近時突然加速橫穿或者中途倒退、折返。”很顯然,本次事故是被申請人在有意識地在橫穿公路時,是在車輛臨近行人距離約2米時突然加速橫穿公路而導致申請人采取措施來不及,車頭碰撞到被申請人而發生的事故。而被申請人的行為嚴重地違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是嚴重的違法行為,是發生本起事故的'主要引起的原因。

          (2)申請人在本起事故中沒有過錯,并沒有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7條第二款“機動車行經沒有交通信號的道路時,遇行人橫過應當避讓”。的規定,因為這條規定是在車輛車輛可控制的安全區行駛的情況下適用,而并不適用行人在車輛臨近時突然橫穿的行為。被申請人在車輛臨近時突然橫穿這是任何人是無法預見的,也是無法避讓和無法克服的,并不是申請人思想麻痹而導致的,所以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給申請人套上這一條法律是錯誤的。

          (3)申請人沒有超速行駛,是在規定的正常的行駛速度,當時發生事故準確時間是20______年1月17日1:05:07,這是當時車輛上gps衛星定位系統測出的,當時行駛速度是65.95公里/小時。(附:提供原始當時在___集團信息中心測試的衛星定位數據庫資料作為證據)。申請人并沒有違反交通法律法規,而事實上車輛正常行駛即速度在65.95公里/小時,車輛可控制非安全區內應大于2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安全行業標準——典型交通事故形態車輛行駛速度技術鑒定》的標準推算:車輛以80公里/小時的速度行駛時,停車距離(包括反應距離和制動距離)約為56米,車輛以60公里/小時的速度行駛時,停車距離(包括反應距離和制動距離)約為42米,而被申請人在車輛臨近時2米突然橫穿公路,根據計算行駛速度65.95公里/小時,(包括反應距離和制動距離)應是45米,顯然是無法躲避和采取任何措施能避免的。

          綜上所述,《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一條規定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原則是“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申請人認為本起事故的過錯完全在于被申請人在車輛臨近時突然橫穿公路,是具有嚴重的過錯,而申請人在本次事故中完全沒有過錯,不應當認定為主要責任。這是完全顛倒黑白的事故認定,申請人請求上級公安機關本著事實求是,依法公正的執法理念,依法撤消______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公交認字[20______]第00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對本起事故重新作出責任認定。

        此致

        ___市公安局交警支隊

        申請人:

          20xx年xx月xx日

          交通事故復核申請書 2

          申請人:___(死者___之妻),女,漢族,70歲,___人,住__市__區__鄉__村,公民身份號____,聯系電話:______

          被申請人:__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__大隊

          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__年__月__日作出的第______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申請重新對責任進行認定。

          申請事項:

          1、依法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第_______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2、依法認定___號普通兩輪摩托車駕駛員__承擔本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責任。

          事實與理由:

          一、《事故認定書》認定事實不清,最終導致責任認定的錯誤。

          1、《事故認定書》里基本情況一項中遺漏重要路面情況。事故現場記錄為南北向的一般鄉村道路,水泥路面,全寬3.5米,道路稍彎,有坡度,視線良好,附著系數0.7。而根據現場照片來看,事發路面大部分已被錳沙土所覆蓋。這樣的道路狀況不可能有0.7附著系數,且有一明顯的對反映案件事實至關重要的障礙物――土丘沒有記錄。

          2、事故現場圖中繪制的車輛位置,其中一處已經超出路面與事故現場照片明顯不符。從照片中可以看出現場有很多老百姓站在事故車輛與路邊之間,可以證明事故車輛并不在道路以外。

          二、《事故認定書》證據不足,不能正確反映事故的成因和案件的事實真相。

          1、事故認定的證據之一___的證言,其前述其聽到碰撞聲音后才到達現場看到的是事后現場,而后述中又表述事故前兩輛車的行駛方向,前后表述不一致且相互矛盾,只能證明事故已經發生和事故發生后的情況,卻不能證明事故發生之前和事故發生時的情況。其證言不能作為認定事故發生位置事故車輛行駛方向的證據;

          2、交警大隊對同一方當事人___、___的詢問記錄中講自己的車行駛在本方右側且車速不快,因其兩人即是母子關系、又是同一方當事人、還是對案件處理結果承擔責任的人,其對案情的陳述證明力較弱,且對自身有利害關系,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依據;

          3、事故認定的另一重要證據現場圖中標識不清,不能正確反映事故發生后的現場情況。一是事故現場圖中標識的摩托車與道路邊緣的位置距離,其沒有注明測量的車輪位置是車輪的中心還是車輪的邊緣至道路邊緣的距離。二是事故現場圖中標識的車輛與道路邊緣的距離與現場照片中對比參照物判斷的距離明顯不同。三是事故現場圖只標識了事后車輛的位置,卻未標清車輛碰撞前和碰撞時的痕跡位置。

          證人證言未能明確碰撞發生的位置、現場圖標識的位置距離又不清楚且與照片不符、車輛碰撞時路面痕跡又未記錄,致使車輛碰撞位置這一對事故責任認定最重要的事實未能得到科學的證明和合理的解釋,應當對碰撞車輛自身的痕跡結合事后車輛和人員的位置進行全面鑒定,然后通過對證據的綜合分析查清事實的真相。

          三、《事故認定書》程序錯誤,嚴重影響案件處理的公平公正。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六十三條明確規定,發生死亡事故,公安交通管理應當在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前,召集各方當事人到場,公開調查取得證據。該案中即不存在國家秘密也不存在商業秘密更不存在個人隱私,但交警大隊從未通知也未組織過證據公開。這不得不使當事人對交警隊以不公開證據的方式做出《事故認定書》進行責任劃分的公正性提出質疑。

          四、《事故認定書》法律適用錯誤,嚴重影響過錯認定和責任劃分。

          1、《事故認定書》在過錯及責任認定中對___的行為適用《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48條第三項之規定,認為羅__做為下坡車輛未讓上坡車輛先行,應當承擔責任。我們認為,這是辦案人員對法條的錯誤解讀。該法條原文如下:‘四十八條 在沒有中心隔離設施或者沒有中心線的道路上,機動車遇相對方向來車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一)減速靠右行駛,并與其他車輛、行人保持必要的安全距離;(二)在有障礙的路段,無障礙的一方先行;但有障礙的一方已駛入障礙路段而無障礙的一方未駛入時,有障礙的'一方先行;(三)在狹窄的坡路,上坡的一方先行;但下坡的一方已行至中途而上坡的一方未上坡時,下坡的一方先行。’首先,法條中所設定的假定條件為,在狹窄的坡路上。這個假定條件應當理解為,有坡且路面狹窄不能或不利于相對兩車交匯通行。在此假定條件下,下坡方應讓上坡方先行,而不是在路面寬度足夠相對兩車輕松順利通行的情況下要求一方讓另一方先行,因為即已可以輕松交匯通行,又何須讓行。

          2、《事故認定書》在過錯及責任認定中沒有對彭__的行為適用《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48條第二項之規定(有障礙物一方應讓行無障礙物一方)進行認定。交警大隊即不在基本情況中真實記錄路面大部被錳沙土所覆蓋,且在彭__行駛車道有一明顯障礙物――一錳土丘的情況,又不在事故責任認定中對該行為進行分析認定。是為明顯的不公平,且似有刻意隱瞞之嫌。

          綜上所述,__公交認字【20__】第___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為死者羅__負主要責任,彭__負次要責任。該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程序不合法、適用法律錯誤,明顯偏袒彭愛國,而致死者的利益及其家屬的感情不顧,嚴重背離法律的公平、正義本質。作為死者家屬我們對這一結果十分不服,提出復核申請,請求上級領導依法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__公交認字【20__】第__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___號普通兩輪摩托車駕駛員彭__承擔本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責任。以維護法律的正義和尊嚴,以撫慰死者的靈魂。

        此致

        __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

        申請人:

          20xx年xx月xx日

          交通事故復核申請書 3

          申請人:__,男,42歲,住__縣__鎮先農街__號樓__號,身份證號:_________,川E__號車駕駛員,電話:__

          復核請求:__

          撤銷__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敘公交認字【__】第__號《道路交通事故重新認定書》,責令__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重新作出認定。

          理由:__

          __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敘公交認字【__】第__號《道路交通事故重新認定書》認定該次事故中申請人負此事故的同等責任,其理由為申請人所駕駛的機動車超過了限速標志標明的最高時速,申請人認為,該認定結論不正確。理由如下:

          一、認定申請人超速缺乏依據。

          __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申請人所駕駛川E__號超速行駛系依據《交通事故車速鑒定報告》作出的結論,但該作出鑒定報告的鑒定機構和鑒定人并不是符合全國人大常委和法律規定的鑒定機構及鑒定人,其作出的鑒定報告不具備法律效力,且該鑒定報告并沒有科學依據,僅能作為交通警察部門認定案件事實的參考材料,但__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卻只依據該鑒定報告的結論,在沒有其它事實依據的.情況下就認定申請人所駕駛的川E__號車超速行駛,明顯缺乏客觀的、科學的證據。

          二、事故原因分析及認定結論不符合規定。

          根據《四川省道路交通事故責任確定規則(試行)》的規定:確定交通事故當事人的責任應當全面分析當事人的行為與事故發生的因果關系、當事人的道路通行權利和義務等因素,權衡當事人的行為在事故中所起作用的大小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綜合評判。本案中,即使申請人駕駛川E__號超速,但根據《四川省道路交通事故責任確定規則(試行)》第八條、第十一條的規定,對方當事人__轉彎未讓行直行車輛就已經侵犯了申請人通行權利,且轉彎時的速度超過了30km/h,其行為與事故發生存在直接的因果關系,故__至少應承擔本次事故的主要責任,而在無充分證據證實申請人超速的情況下,__更應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

          綜上所述,__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的重新認定結論違反了相關規定,應當予以撤銷,重新作出認定。

          此致

        __市公安局交警支隊

        申請人:

          20xx年xx月xx日

          交通事故復核申請書 4

          申請人:馬某、男、1981年5月25日出生,住貴港市港北區慶豐鎮某某隊,系桂R100PP號中型自卸貨車駕駛員

          被申請人:李某、女、57歲,住貴港市港南區橋圩鎮某某隊,系無牌照輕便兩輪摩托車駕駛員。

          申請人于20__年3月24日收到貴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第N大隊【20__】第110號交通事故認定書,現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提出復核申請。

          復核請求:請求依法撤銷貴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第N大隊【20__】第110號交通事故認定書,并重新認定被申請人李某承擔事故全部責任,申請人不承擔事故責任。

          事實與理由:

          一、20__年3月1日16時許,申請人駕駛系桂R100PP中型自卸貨車由廷水方向往西鄉方向行駛,被申請人李某無證駕駛無牌照輕便兩輪摩托車從西鄉方向往廷水方向行駛,行至沙廷路和321國道交匯處,因被申請人逆行且操作不當其駕駛的兩輪摩托車與申請人駕駛的桂R100PP號中型自卸貨車后輪發生擦掛,導致被申請人身體右側與申請人駕駛的貨車右后輪相撞,造成被申請人肋骨骨折和右面部受傷,住院14天,因被申請人的親屬拒絕手術導致被申請人死亡。

          事故發生后,申請人依法迅速撥打110報告了情況,并及時將被申請人送往西鄉縣沙河鎮醫院包扎后又送往貴港市人民醫院治療。

          二、第110號交通事故認定書的認定事實存在如下錯誤。

          1、申請人駕駛的車輛和被申請人駕駛的車輛是相向而行,而交通事故認定書卻認定為同向而行。

          2、被申請人的受傷的部位均是在身體右側,如果是同向行駛,被申請人所受的.傷只能在身體左側,不可能在身體右側。

          3、申請人是正常駕駛沒有占道,而交通事故認定書卻錯誤的認定申請人“過于靠邊占道駕駛”。

          4、申請人駕駛的車輛在事故發生的前五天剛在西鄉縣西鎮汽車修配廠進行了保養,其制動性能完全符合安全技術標準,而交通事故認定書卻錯誤的認定申請人駕駛的車輛制動性能不符合安全技術標準。

          5、被申請人不是行人,而是無牌照兩輪摩托車駕駛員,發生事故時,被申請人駕駛該車與申請人駕駛的車輛相向而行,并不是同向行駛,而交通事故認定書卻違背事實的認定被申請人是“推扶輕便兩輪摩托車”。

          6、被申請人是駕車碰撞在申請人駕駛車輛的后輪上,而不是右前輪,是碰傷,而交通事故認定書卻錯誤的認定為右前輪于摩托車后貨架相擦掛,右后輪碾壓致傷。

          三、第110號交通事故認定書認為申請人負事故的全部責任,被申請人不負責任的結論屬于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確實充分,責任劃分不公正:

          1、《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條規定:國家對機動車實行登記制度。機動車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后,方可上道路行駛。尚未登記的機動車,需要臨時上道路行駛的,應當取得臨時通行牌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條規定:駕駛機動車,應當依法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被申請人無證駕駛無牌照的兩輪摩托車,違反了上述規定。

          2、《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條規定:機動車、非機動車實行右側通行。

          發生事故時被申請人駕駛摩托車行駛在道路左側,違反了上述規定。

          綜上,貴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第N大隊作出的【20__】第110號交通事故認定書對該起事故的事實認定不清,證據不確實充分,適用法律錯誤,責任劃分不公,依照《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51條之規定,特申請復核,以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___市公安局交警支隊

        申請人:

          20xx年xx月xx日

          交通事故復核申請書 5

          申請人:張某某(死者之妻),女,漢族,身份證號410,住市區路號

          委托代理人:江,河南策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魏,男,歲,住河南省市鎮村組申請人于20______年__月__日收到鄭州市交警大隊作出的鄭公交認字第410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現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提出復核申請。復核請求:

          1、請求依法撤銷鄭州市交警大隊作出的鄭公交認字第410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2、依法認定被申請人魏負事故的次要責任。事實與理由:

          鄭公交認字第410號事故認定書認定事實不清,責任認定錯誤,具體理由如下:

          一、鄭州市交警大隊未查清事故車輛豫A重型自卸貨車事發時的駕駛人,在未查清其車輛事發時的駕駛人就作出事故認定責任書,嚴重影響對事故責任的認定,嚴重侵害了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20______年__月__日時許,駕駛的豫A號車與豫A號重型自卸貨車發生碰撞,當時所駕駛的車上就只有一人,而豫A重型自卸貨車上卻有兩人,至于該兩人哪一人是事發時的駕駛人,鄭州市交警大隊未查清。而查清豫A號車事發時的車輛駕駛人對事故責任的認定至關重要,因為該車上駕駛人存在酒駕、疲勞駕駛及無證駕駛等諸多違法情形,而由另一人冒牌頂替當時車輛的駕駛人。所以,鄭州市交警大隊在未查清事發時豫A的駕駛人,而作出事故認定,有失公允。

          二、事故車輛豫A號重型自卸貨車未年審,也未購買交強險就違法上路行駛,對事故的發生存在過錯,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他相關交通法規的規定,車輛都必須按時參加年檢,在上路行駛之前也必須購買交強險,這是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而事故車輛豫A號車沒有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在車輛存在安全隱患及不夠買交強險的情形下就公然上路行駛,這種無視法律的規定、無視他人生命財產安全的行為,應當對發生嚴重損失承擔相應的事故責任。

          綜上,事故車輛豫A號重型自卸貨車有諸多違法違規情形,對造成死亡一人的嚴重交通事故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根據事故雙方的實際情況,事故車輛豫A號車最低也應當負事故的次要責任。鄭州市交警大隊在沒有查清事實的前提下,認定申請人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是錯誤的,為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特提起復核申請,望支持申請人的復核請求。

        此致

        ___市公安局交警支隊

        申請人:

          20xx年xx月xx日

          交通事故復核申請書 6

          申請人__,男,19_年4月17日出生,漢族,住__

          被申請人__,男,19_年3月26日出生,住___

          復核請求: 請求依法撤銷__市交通警察支隊_縣大隊作出的公交認字『__』第__號交通事故認定書

          事實與理由:

          __年年10 月18日18時在220國道_縣__園飯店門口發生的交通事故責任全在莊景雷,莊景雷存在以下違法之處:

          1、__無證駕駛 。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十九條 駕駛機動車,應當依法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2、__無牌駕駛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條 國家對機動車實行登記制度。機動車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后,方可上道路行駛。尚未登記的機動車,需要臨時上道路行駛的,應當取得臨時通行牌證。

          3、___侵犯__的路權。《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條 機動車通過交叉路口,應當按照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揮通過;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或者交通警察指揮的交叉路口時,應當減速慢行,并讓行人和優先通行的.車輛先行。

          《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 第五十二條 機動車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控制也沒有交通警察指揮的交叉路口,除應當遵守第五十一條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外,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二)沒有交通標志、標線控制的,在進入路口前停車瞭望,讓右方道路的來車先行;

          4、__事逃逸應承擔全部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 發生交通事故后當事人逃逸的,逃逸的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

          __按照規定路線行使,沒有違反交通安全法的規定,不應承擔任何責任。公安部出臺服務群眾十六項措施 第十四條規定:交通事故當事人接到《交通事故認定書》3日內,可以向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復核。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復核結束后,召集事故各方當事人,當場宣布復核結果

          總之,__市交通警察支隊__大隊作出的公交認字『__』第00256號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責任錯誤,特申請復核,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__交通警察支隊

        申請人:

          20xx年xx月xx日

          交通事故復核申請書 7

          申請人:______________,男,19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生,漢族,住址:_____________,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

          被申請人:______________,男,19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生,漢族,住址_____________,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

          復核請求

          請求依法撤銷_____________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__________大隊公交認字________________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對本起事故重新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事實與理由

          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11時許,被申請人駕駛_____________號出租車,沿_____________街由南向北行駛至_____________家屬院門前,適逢申請人駕駛_____________號裕興電動自行車在此由北向東左轉。被申請人前部與申請人電動車右側相撞,造成交通事故。

          本起事故由___________________交通警察支隊碑林大隊西公交認字_____________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張某某承擔事故的同等責任。

          申請人認為:______________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事故形成原因是:

          1、被申請人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不注意觀察,安全意識差、交叉路口未減速慢行、避讓行人為讓行人優先通過、未按照操作規范安全駕駛。

          2申請人未下車推行。據此認定雙方同等責任是認定事實與適用法律的錯誤。

          理由如下;

          被申請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條第二款“機動車行經沒有交通信號的道路時,遇行人橫過應當避讓”。第三十八條“車輛、行人應當按照交通信號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現場指揮時,應當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揮通行;在沒有交通信號的道路上,應當在確保安全、暢通的.原則下通行”。第四十四條“機動車通過交叉路口,應當按照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揮通過;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或者交通警察指揮的交叉路口時,應當減速慢行,并讓行人和優先通行的車輛先行”。第二十二條“機動車駕駛人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操作規范安全駕駛、文明駕駛”。

          申請人認為在機動車與非機動車在通過交叉路口的情況下:

          第一,機動車有謹慎文明駕駛、觀察注意、減速慢行的義務。

          第二,法律規定了在機動車與非機動車交叉路口相遇時機動車有主動避讓行人和讓行人優先通行的義務。

          第三,申請人遇無紅綠燈、無天橋交叉路口過馬路屬于正當權利,無違法情節。

          第四,申請人已確保安全距離方才在交叉路口通過(過馬路時與肇事車相聚十余米),盡到了注意觀察謹慎通過的義務。

          第五,申請人過馬路未下車推行與事故的發生沒有因果關系,假設剔除騎行因素改為推行,如肇事方未能謹慎駕駛并不能避免事故的發生。

          綜上所述:________ 申請人在無紅綠燈、無斑馬線的交叉路口騎行過馬路時已確定安全的通行距離。因肇事車輛未減速、未注意觀察文明駕駛、優先行人通過的違法行為發生交通事故,應負事故的主要責任。申請人推行與事故的發生并無直接因果關系,違法情節對事故的發生所起的作用比較小,理應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故被申請人因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條第二款、第三十八條、第四十四條、第二十二條第一款應當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

          申請人請求上級公安機關本著實事求是,依法公正的執法理念,依法撤銷__________________交通警察支隊_____________公交認字_____________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對本起事故重新作出責任認定。

          此致,

        _____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

        申請人:

          20xx年xx月xx日

          交通事故復核申請書 8

          申請人:徐_,男,土家族,1957年8月11日出生,住址:__縣__鎮太坪,聯系電話:

          申請人:曹_,女,土家族,1959年7月18日出生 ,住址:__縣__鎮太坪,聯系電話:

          申請復核請求:

          1、請求依法撤銷__縣交警大隊作出的_公交認字【20__】第7013號《交通事故認定書》,重新對責任進行認定;

          2、依法認徐_對本次道路交通事故不承擔責任。

          事實與理由:

          20__年8月14日,輝駕駛湘GC6501號普通兩輪摩托車從__鎮開往Y市方向,7時50分,當車行至S306線519公里加327米永順縣青坪鎮龍關村路段,與相對方向行駛黃剛駕駛的湘G16905號中型普通客車相撞,造成輝搶救無效死亡,兩車受損的交通事故。

          20__年8月25日,__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__縣交警大隊作出的永公交認字【20__】第7013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駕駛人徐_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未戴安全頭盔駕駛兩輪摩托車,違章超車,是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認定應負此事故主要責任。申請人提出以下幾點異議:

          1、徐_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未戴安全頭盔駕駛兩輪摩托車與事故承擔負主要責任本起交通事故的發生之間并不具有直接或間接因果關系。

          2、違章超車,存在疑點,沒有兩輪摩托車徐_所超的車輛基本情況記載(如所超車輛類型,牌號,車主等情況的證據)。僅憑對方當事人的陳述而確定輝違章超車,證據不足。

          3、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四十八條第三款規定: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以下內容:道路交通事故證據及事故形成原因的'分析

          本次事故兩車的碰撞點位置沒有確定,事故的形成原因也沒有充分的證據。應當根據交通事故車輛速度鑒定報告和交通事故車輛撞擊痕跡來判斷事故的形成,為何我方也沒有收到關于兩車痕跡鑒定報告書以及技術鑒定報告書。更沒有解釋兩車碰撞現場無大車剎車痕跡的原因,現場大車無剎車痕跡,為什么還要定摩托車司機輝主要責任。

          4、__縣交警大隊在處理此次事故過程中,在程序上存在違規行為,嚴重侵犯了申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四十三條之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檢驗、鑒定報告之日起二日內,將檢驗、鑒定報告復印件送達當事人;同時,第四十七條之規定,發生死亡事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前,召集各方當事人到場,公開調查取得的證據。但從事故發生起到該《交通事故認定書》送達,申請人至今未收到此次事故的鑒定結論及其他任何關于此次事故的證據材料,系違規行為。

          綜上,申請人對此次_公交認字【20__】第7013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不服而向貴支隊申請復核。請湘西自治州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重新劃分交通事故責任,依法確定事故責任原因。依法支持申請人的請求!

        此致

        __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

        申請人:

          20xx年xx月xx日

          交通事故復核申請書 9

          申請人:

          被申請人:

          申請事項:

          1、請求撤消“云公交事認字(20______)第00號”交通事故認定書;

          2、請求對該事故形成的原因及當事人責任重新作出認定,依據事實及相關法律規定認定申請人無責任。

          事實和理由:

          申請人認為:“云公交事認字(20______)第00號”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此次交通事故形成的原因錯誤,劃分責任錯誤,應依法予以撤銷。理由如下:

          一、此次交通事故的發生,完全是因為云Q車駕駛人員楊未按安全速度行駛,在無安全距離視線盲區內占用我方道路強行超車造成的。云龍縣交警大隊中隊經過調查后,于20______年11月3日下發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楊(云Q)違反超車規定,負第一次事故主要責任,認定趙(云D—)負第一次事故的次要責任。申請人認為,此次事故責任完全在于楊(云Q—)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條第二款,《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五條第二款第四十七條:機動車超車時,后車應當確認有充足的安全距離,應認定楊曉偉負本次事故的全部責任。

          二、申請人在事故發生時完全按照行車規定行駛,在自己的車道

          內按照安全車速正常行進,“云公交事認字(20______)第號”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申請人超速行駛與事實不符。

          三、該事故認定書認定申請人超速行駛證據不足。

          該事故認定書裁明“該路段限速標志為40公里/小時”,并且引用《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機動車上道路行駛,不得超過限速標志標明的最高時速。”該法律條文明確規定的“限速標志標明的`最高時速”是界定超速與否的唯一依據,而該事故發生路段在事故發生前,道路右側邊緣或者上空、地面均未見設置有限速40公里/小時的交通標志。

          1、事故發生后,申請人再次認真對該路段,省道二級路S—228(瓦貢)線、瓦窯鎮零公里開始至30公里處(0—K30+00米)事故路段進行核查,均未見設置有限速40公里/小時的“交通標志”。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通行條件”第二十五條

          第一款:全國實行統一的道路交通信號。

          第二款:交通信號包括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和交通警察的指揮。

          第三款: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的設置應當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暢通的要求和國家標準,并保持清晰、醒目、準確完好。因此,由于該事故發生路段沒有明顯的限速標志,據以認定申請人超速的依據不明。

          2、申請人在沒有限速標志的路段以58公里/小時的安全車速行駛,依據相關法規不能認定為超速行駛。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五條規定: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不得超過限速標志、標線標明的速度。“在沒有限速標志、標線的道路上,機動車不得超過下列最高行駛速度”。

          (1)沒有道路中心線的道路、城市道路為每小時30公里,公路為每小時40公里。

          (2)“同方向只有1條機動車道的道路、城市道路為每小時50公里,公路為每小時70公里。”

          就此次交通事故而言,該事發路段應該屬于上述第(2)項之規定,限速為每小時70公里。據此申請人每小時58公里的車速應該屬于安全車速,不應該認定為超速。

          綜上所述,申請人認為:在該次交通事故中,被申請人楊在道路路面潮濕的情況下,在無充足安全距離視線盲區內,超速(超過70公里)行駛,強行超車,并且超過該路段最高行駛速度70公里/小時,達到每小時78公里,是造成該次事故的唯一原因。申請人在沒有限速標志的路段以58公里/小時的安全車速行駛,不存在超速行駛的情形。為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利,本人特向公安機關有關部門提出申請,請求上級公安機關依據相關案件事實及法律規定,撤銷“云公交事認字(20______)第號”交通事故認定書,依據事實及相關法律規定認定被申請人承擔全部責任,認定申請人無責任。

        此致

        ___市公安局交警支隊

        申請人:

          20xx年xx月xx日

          交通事故復核申請書 10

          申請人:___,男,漢族,1942年9月5日出生,住___。被申請人:___,男,漢族,1955年9月9日出生,住___

          復核請求:

          請求依法撤銷合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合公交(包)字(20__)第33009號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

          事實與理由:

          20__年2月26日5時40分左右,被申請人駕駛皖___號輕型貨車,沿望江路由西向東行駛至創智廣場門口時,遇申請人由北向南橫過馬路,由于車速過快,雨天路滑,被申請人車輛前部碰撞申請人,致使申請人許俊文受傷。

          申請人認為:20__年2月26日5時40分左右,被申請人雨天駕車、車速過快,并且沒有盡到最起碼的安全注意義務的行為,是造成事故的根本原因,被申請人應承擔相應的責任。為此特申請復核,事實及理由如下:

          一、___駕駛車輛存有重大過錯,直接導致事故的發生。

          1、___駕駛車輛對行人根本沒有盡到必要的注意義務。

          此次事故發生時現場有路燈照明,而且距離不遠有道路指示牌,駕駛員應該有相當的條件和義務注意到道路上的行人,但駕駛車輛的___可能因為以為清晨路上沒人加上可能一晚的疲勞駕駛、精神恍惚而沒有對道路上的行人盡到必要的注意義務,而且在路燈照明良好的情況下,使用強光燈,根本沒有考慮到要使遠、近光燈以提示他人。

          2、___沒有按照操作規范安全駕駛。

          根據受害人被撞擊所受到的傷害程度;交通事故車輛痕跡檢驗記錄表記載的肇事車輛的受損程度并結合交通事故車輛技術檢驗報告以及車輛的'相關照片,可以看出車輛前端的翼子板前端變形凹陷,可足以推測事故發生時的車速很快,該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機動車駕駛人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操作規范安全駕駛、文明駕駛。”及第四十七條“機動車行經人行橫道時,應當減速行駛;遇行人正在通過人行橫道,應當停車讓行。機動車行經沒有交通信號的道路時,遇行人橫過道路,應當避讓。”的規定。對此,申請人要求委托交通事故鑒定機構對事發時的車速進行鑒定,以明確___對引發事故過錯的嚴重程度。

          3、___駕駛小型貨車經技術檢驗前照燈遠光發光強度不合格,致使雨天未能有很好的觀察距離,存在安全隱患,是引發事故的技術因素。

          二、申請人對該起事故發生地點的周圍環境的闡述。

          申請人認為影響該起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的因素還有以下幾點:首先,事故發生地點正對著創智廣場工地門口,且附近是居民密集區,路兩邊均是公交站牌,平時人流量較大;其次,道路基本情況并非事故認定書描述:中心綠化隔離,機動車道單向三車道,實為:機動車道單向兩車道,馬路兩邊為綠化帶,中間綠化帶對著路旁公交站牌鋪設有較大面積的方磚,平時行人均從此處過馬路。考慮到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方便群眾”的立法原則,受害人在此次事故中根本未有責任,請求交警支隊綜合考慮。

          三,受害人___不承擔該起事故的任何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五條規定“行人橫過機動車道,應當從行人過街設施通過;沒有行人過街設施的,應當從人行橫道通過;沒有人行橫道的,應當觀察來往車輛的情況,確認安全后直行通過,不得在車輛臨近時突然加速橫穿或者中途倒退、折返。”此次事發現場附近沒有人行過街設施及人行橫道,行人過馬路只能觀察來往車輛,在確定安全后直行通過,通過受害人選擇了前后都是公交站牌的地段過馬路,可見受害人選擇了更為安全的方法想過馬路,而且受害人年高,行動緩慢,對自身的安全保護應更為謹慎和重視,安全意識更為強烈,絕不可能在沒有確定安全的情況下,冒然過馬路,于情于理,都讓人質疑,因此受害人沒有過錯。如前所述,正是駕駛車輛的___根本不注意行人,

          在公交站牌附近不僅沒有減速,而且車速很快,超出了受害人的安全預測,導致悲劇發生。

          四、在該起事故中,應充分考慮“以人為本”。

          在本案中,___存有重大過失,受害人即使存有過失也非常微小,所以受害人不應當承擔此次事故中的任何責任,而且申請人認為在交通事故的責任認定中應當充分考慮到“以人為本”的執法理念,受害人在全然不知情況下被撞致如此慘重,讓其家人感到萬分悲痛,交通主管部門應該全面分析事故發生的原因,不能因為受害人微末的過失,就片面的認定受害人承擔部分責任,這是不利于規范行車秩序,穩定社會的。

          綜上所述,合肥市交通警察支隊包河大隊作出的合公交(包)字(20__)第33009號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由于認定事實不清,沒有充分調查,最終導致對當事人責任認定缺乏客觀和公正,懇請交警部門對事故重新復核,以準確認定事故責任。

        此致

        ___市公安局交警支隊

        申請人:

          20xx年xx月xx日

          交通事故復核申請書 11

          申請人:___,男,彝族,___年______月___日生,住一組。

          被申請人:___,男,其余信息不詳。

          復核請求:請求依法撤銷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中隊作出的第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事實與理由:

          20______年11月24日09時23分,申請人駕駛的振興牌號貴貨車沿墮箐公路(墮卻至箐口)從箐口往六枝方向行駛,至墮箐公路11KM﹢500M處時與被申請人駕駛的牌號貴中型客車發生交通事故。事故發生現場為懸崖地段,且為100度左右的急轉彎,路面狹窄,兩車不能正常行駛會車。駕駛的牌號貴B貨車制動停車后(現場有剎車痕跡),因被申請人駕駛的牌號貴B中型客車車速過快導致該車頭撞擊公路后山體的巖石后,車身彈回路面致車尾撞擊到申請人駕駛的牌號貴B貨車的貨箱。為此特申請復核,理由如下:

          一、被申請人存在重大失誤,是導致事故的重要原因,申請人不應負全部責任。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之規定“急彎路、狹窄路最高行駛速度不得超過每小時30公里。”第四十八條第四項之規定“在狹窄的山路,不靠山體的一方先行。”被申請人張啟學駕駛的牌號貴B中型客車在沒有中心隔離設施和中心線的`狹窄山路會車時,且兩車難以同時通過的情況下,靠山體未作減速停車避讓導致撞擊山體巖石后發生交通事故應負全部責任。

          二、認定書認定事故原因及責任認定時采納的證據為非法證據。

          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二十四條“交通警察勘查道路交通事故現場,應當按照有關法規和標準的規定,拍攝現場照片,繪制現場圖,提取痕跡、物證,制作現場勘查筆錄。”但交通警察等2人現場事故認定時,一下車就指責申請人一通,隨后說是申請人責任,只拍攝現場照片后就撤離事故現場。最后又強行申請人在《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上簽字。

          綜上所述,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中隊作出的第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由于證據錯誤,認定事實不清,沒有充分調查,最終導致對當事人責任認定缺乏客觀和公正,懇請交警部門對事故重新復核,以準確認定事故責任。

        此致

        ___市公安局交警支隊

        申請人:

          20xx年xx月xx日

          交通事故復核申請書 12

          申請人:張__,男,1976年9月19日生,漢族,住__省__市__區__路1__號院__號樓__號。

          申請事項:申請人因不服__市公安局交通警察五大隊交通事故認定書(第20080_______號),特申請復核

          事實理由如下:

          一、事故認定書認定事實不清。

          事故認定書載明:李應寬駕駛的普通二輪摩托車摔倒,在摔倒過程中,李應寬被摔倒在王文富駕駛的無牌壓路機下,王文富駕駛壓路機在停機過程中,壓路機滾筒將李應寬壓死,因此壓路機不是制動向前慣性滑動致李應寬身亡,而是向后倒退壓死摔在壓路機滾筒后李應寬的。因此該事故的發生應當是駕駛人員臨場慌亂,采取措施不當導致的死亡后果。同時根據您大隊查明事實是:兩機動車沒有相撞。因此申請人懇請責任事故認定法定機關重新準確認定事故原因及責任。

          二、事故認定書對事故形成原因認定事實不準。

          交通事故現場圖記錄的是:李應寬駕駛的摩托車是由北向東行使,距南側路邊1.7米處制動滑印跡長15.8米。可見李應寬在向北行駛過程中發現與其行駛方向對面有壓路機后,就采取了安全防范措施向東行使回避與其行駛方向迎面而來,向南行駛的'壓路機,并緊急制動。因此李應寬并非遇緊急情況不按操作規范安全駕駛。同時,李應寬駕駛摩托車時速為多少,超限速多少事故認定書在沒有體現的情況下,就認定李應寬沒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條第一款和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是認定事實不準。

          三、由于認定事實不清和不準,因此事故認定書適用法律錯誤,以致判明責任不準。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施工作業單位應當在經批準的路段和時間內施工作業,并在距離施工作業地點來車方向安全距離處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采取防護措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道路養護施工單位在道路上進行養護、維修時,應當按照規定設置規范的安全警示標志和安全防護設施。道路養護施工作業車輛、機械應當安裝警燈,﹍作業時應當開啟示警燈和危險報警閃光燈﹍﹍;

          第三十六條規定:道路或交通設施養護部門、管理部門應當在急彎、陡坡、臨崖、臨水等危險路段,按照國家標準設置警告標志和安全防護設施。正是由于施工單位沒有嚴格遵守法律、法規的命令性規定,沒有在距離施工作業地點來車方向安全距離處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和安全防護設施,才使得李應寬發現問題后采取向東回避行使并采取緊急制動措施后,仍無法避免悲劇的發生。因此申請人懇請交警部門對人命關天的事故重新復核,以準確認定事故責任。

        此致

        ___市公安局交警支隊

        申請人:

          20xx年xx月xx日

          交通事故復核申請書 13

          申請人:

          被申請人:

          申請事項:

          申請人因對______市公安局交警大隊于20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作出的公交認定[]第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所認定:

          1、承擔事故的同等責任;

          2、承擔事故的同等責任”不服,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應負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故依法申請復核。

          事實及理由:

          20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駕駛___牌電動車,由往方向行駛,時分,行至,當時申請人已經打了左轉向燈,可由于被申請人系醉酒駕駛號轎車,且車速較快而與申請人駕駛的______牌電動車相撞,造成申請人、乘車人受傷、兩車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

          這個事故的發生,完全是因為被申請人違法醉酒駕駛機動車輛所致,已涉嫌構成“危險駕駛罪”,故被申請人應承擔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而___市公安局交警大隊卻作出雙方承擔同等責任的認定,這有違法律規定。為此,申請人特書面向公安局交警支隊申請復核,望予以支持申請人的復核請求為謝!

        此致

        ___市公安局交警支隊

        申請人:

          20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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