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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簽勞動合同雙倍工資
“法院竟然駁回了我要求用人單位支付雙倍工資的訴訟請求?”朱先生沒想到竟是這樣的結果。朱先生工作4年,離職前一直沒和單位簽訂過勞動合同,按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的,應支付雙倍工資,但是朱先生1個月的雙倍工資都沒得到,這到底是為什么?
2010年1月,朱先生應聘成為嘉興某染織廠的正式員工,收入待遇各方面都挺好,就是有一點,單位一直沒和他簽勞動合同。2013年1月,朱先生在印花車間工作時不慎被機器絞傷右手食、中、環指,雖經治療痊愈,但與廠里如何賠償的問題產生糾紛。2014年1月13日,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朱先生與單位就工傷賠償事宜達成協議,單位一次性賠償朱先生各種費用;同時,朱先生提出辭職申請,即日起終止了雙方之間的勞動關系。協議簽訂當日,單位即支付了相應款項。但雙方的糾紛并未就此止息。
前不久,朱先生聽人家講起,像自己這種沒和用人單位簽過勞動合同的,是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雙倍工資的。朱先生翻了翻勞動合同法的法條,覺得其中“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以及“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很符合自己的情況,于是朱先生又開始了維權之路。
今年3月,朱先生提起仲裁,要求單位支付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44000元,被駁回仲裁請求。
5月,朱先生又向秀洲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撤銷仲裁,支持其訴訟請求。但仍舊被駁回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勞動合同法確實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但該期間的雙倍工資具有一定的時效,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規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朱先生所主張的自2010年2月到2010年12月的雙倍工資已超過仲裁時效,不能被法院支持。至于,2011年1月之后是否應當支付雙倍工資,因《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三款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币簿褪钦f,朱先生早在2011年1月即已依法視為與用人單位訂立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不屬于“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形,因此,朱先生也就無權再要求支付2011年1月至勞動合同解除期間的的雙倍工資,更無從談及是否超過仲裁時效。
[沒簽勞動合同雙倍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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