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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辦理勞動合同

        時間:2024-10-18 16:22:53 勞動合同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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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辦理勞動合同

          現今很多公民的維權意識在不斷增強,越來越多的場景和場合需要用到合同,簽訂合同可以明確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那么合同書的格式,你掌握了嗎?以下是小編整理的辦理勞動合同,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閱讀。

        辦理勞動合同

        辦理勞動合同1

          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明確相互權利與義務,確立勞動關系的協議。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勞動合同鑒證是勞動行政部門依法審查、證明勞動合同真實性和合法性的一項行政監督、服務措施。勞動合同應當在勞動者的第一個工作日之前訂立。訂立勞動合同,應當由用人單位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者其委托理人與勞動者雙方簽字、蓋章,注明簽字日期,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

          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全面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勞動合同自雙方當事人簽字之日起生效,雙方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一、鑒證時,當事人應提供下列材料:

          (一)簽訂的勞動合同文本二份(注:勞動合同文本應用鋼筆真寫嚴禁涂改),勞動合同鑒證登記表一式兩份;

          (二)用人單位為法人的,應提供國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營業執照副本及復印件,中國組織機構代碼證及復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或授權委托書;用人單位不是法人的,應提供其主要負責人的身份證明或授權委托書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營業執照;

          (三)勞動者身份證明:

          (1)如勞動者是調入的,其中本市調入的,應提供該勞動者與原單位的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書;外地市調的,須提供勞動部門批準調入通知書。

          (2)如勞動者是新分配到單位的大中專畢業生,應提供報到證、派遣證、就業通知書。

          (3)如勞動者是退伍軍人,應提供由國家民政部門出具的退伍軍人分配介紹信。

          (4)如勞動者是新招用人未就業且不屬上述情況的,應提供招(聘)工表。

          (四)鑒證部門認為需要的其它材料。

          二、續訂勞動合同鑒證時,當事人應當提供原勞動合同(即:期限已屆滿的勞動合同)或原勞動合同的鑒證花名冊。

          三、雙方當事人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應提供所簽訂的勞動合同及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書一式四份;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書上,應加蓋單位公章,需職工親筆簽名或蓋章的職工簽名或蓋章。

          四、用人單位分立或者合并的,其權利和義務由變更后的用人單位享有和承擔。需要變更或者重新簽訂勞動合同的,其合同期限不得少于原勞動合同未履行部分的期限。

          用人單位資產性質或者經營方式發生變化,其主體資格未改變的,勞動合同應當繼續履行;主體資格改變的,變更后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協商變更或者重新訂立勞動合同,變更或者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期限不得少于原勞動合同未履行的期限。

          五、勞動合同期滿,雙方應當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對方終止或者續訂勞動合同。

          六、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企業勞動合同管理。

          要想辦理勞動合同備案登記所需要的材料是很多的,同時辦理的流程也是比較復雜的。小編整理的本篇文章,希望能為各位提供一些幫助,減少一些不必要的麻煩。

          勞動合同履行的一般原則規定

          我國《合同法》第60條規定:“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雖然不同類型的合同有不同的特點,但該條規定了合同履行的一般原則。

          (一)按照約定全面履行原則

          按照約定全面履行原則,即全面履行原則,又稱之為適當履行原則或正確履行原則,它是指合同的當事人在適當的時間,適當的地點,以適當的方式,按照合同中約定的數量和質量,履行合同中約定的義務。這項原則的意義在于指導和監督當事人保質、保量地、按時全面完成合同的義務,防止違約情況的發生,借以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按約全面履行原則是決定合同是否履行和是否違約的法律標準,是衡量合同履行程度和違約責任的尺度。

          一般而言,按約定全面履行原則包括三個方面的具體內容:一是履行主體適當。即當事人一般應當親自地履行合同,不能由第三人代為履行,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二是標的適當。即當事人交付的標的物、提供的工作成果、提供的勞動符合合同的約定或者交易慣例。三是履行方式和履行地點適當。應按合同所約定的數量、質量、品種等全面履行,不得部分履行,部分不履行,否則,即構成違約。

          (二)根據誠實信用原則履行合同的附隨義務

          當事人應當根據誠實信用的原則,履行合同約定之外的附隨義務。附隨義務是基于誠實信用原則而產生的一項合同義務,雖然該義務當事人在合同中可能沒有約定,但是,任何合同的當事人在履行時都必須遵守。當事人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的有關要求,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等,履行附隨于主合同的其他義務。

          我國《合同法》規定的附隨義務包括:(1)通知義務,是指當事人在履行合同中應當將有關重要的事項、情況告訴對方,例如,一方因客觀情況必須變更合同或者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時,都應當及時通知對方當事人。(2)協助義務,是指當事人在履行合同過程中要互相合作,像對待自己的事務一樣對待對方的事務,不僅要嚴格履行自己的合同義務,而且要配合對方履行義務。(3)保密義務是指當事人在履行合同中對屬于對當事人的商業秘密或者對方當事人要求保密的信息、事項不能向外界泄露。除了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以外,當事人還應當履行其他義務,如提供必要的條件和防止損失擴大。(4)提供必要的條件是指當事人在履行合同中為對方當事人履行合同創造必要的方便條件,該項義務與協助義務緊密相連。當事人相互之間有協助履行的義務,就必須要為對方提供必要的條件。(5)防止損失擴大是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因某種原因致使當事人遭受損失,雙方在有條件的情況下都有采取積極措施防止損失擴大的義務,而不管這種損失的造成與自己是否有關。《合同法》第119條也規定:“當事人一方違約后,對方應當采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當事人因防止損失擴大而支出的合理費用,由違約方承擔。”

          公司合同管理需要注意的事項

          一個企業的經營成敗和合同及合同管理有密切關系。由此可見,合同管理對公司來說是非常重要的一項事務,那么公司合同管理需要注意哪些事項呢?小編整理了合同管理的相關內容,請閱讀下面的文章進行了解。

          一、關于公司合同的簽訂及履行應注意的事項

          1.簽訂合同首先要明確的.兩個基本原則:

          (1)如果不是即時結清的合同,應當以書面方式訂立。簽訂書面合同有兩個基本目的:一是明確各自的權利義務;二是作為證據,糾紛發生后,可向司法機關提供,用以證實自己主張的憑證。

          (2)對合同的各個條款要做到明確、詳細。

          2.簽訂合同主體資格的審查

          依據不同的簽約人要著重審查如下材料:

          (1)由對方法定代表人親自簽約的情況

          ①對方是否有營業執照,而且是否真實,營業執照上注明的經營范圍、經營期限等;

          ②營業執照上記載的法定代表人是否與合同上的簽約人有出入;

          ③簽約人的身份證等有關身份材料的審查;

          ④對方營業場所以及是否正常經營等。

          (2)由對方特定的業務員簽約的情況

          ①業務員的身份證明材料;

          ②業務員與委托單位的關系;

          ③業務員與委托單位是否有合法有效的委托手續;

          ④業務員是否得到委托單位的授權,特別要注意審查委托代理的權限、委托代理的期限。特別防范無權代理、越權代理;

          ⑤委托單位是否有企業營業執照,簽約時是否還存在。

          總之在簽約之前務必要對對方當事人的情況進行具體認真的核實。采用的方式可以是電話詢問、寫信、發函、上門考察,以及到有關部門查詢等。在經過一番調查的基礎上,較為具體地掌握對方的情況,這是簽訂合同的第一步。

          3.合同主要內容的審查。

          一般來說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主要包括以下條款:①當事人的名稱或姓名、住所;②標的;③數量;④質量;⑤價款或報酬(付款期限、付款方式);⑥履行期限、地點、方式;⑦違約責任(損失賠償、違約金計算方式);⑧解決爭議的方法;(法院、仲裁委員會)。

          二、公司的合同管理,應注意以下幾個主要問題:

          1.關于合同管理機構

          根據公司的管理體制規定,合同管理機構有的在業務開發部門,有的在財務部門,有的在工程部門,有的在質量管理部門,但不管是由何部門管理,都要明確職責和權限。

          2.關于合同管理程序,方法與過程的控制

          管理程序主要是明確合同簽訂過程如何控制,避免簽訂不合法的合同。主要包括如下內容:

          (1)合同簽訂前的評審:

          首先涉及由哪個部門或哪幾個部門負責評審及評審的內容和范圍等要明晰。評審內容也要作明確的規定,一般應涉及對客戶資信評估,遞交項目建議書方面的項目報價,自我評審與控制,對客戶相關要求的評審,合同風險評估。

          (2)合同起草與簽訂

          誰負責合同起草與簽訂,誰負責審核與批準。

          (3)合同的變更管理

          應明確一般變更的評審人與重大變更的評審人。

          (4)合同履行的跟蹤

          要明確合同跟蹤合同履行的一個或幾個部門,定期對合同的整體實施情況進行監控。

          (5)合同收尾階段管理

          對已經完成的重點項目,應明確由哪個部門提供合同總體運行報告,對成本和風險控制作出有參考價值的總結。

          3.關于合同管理責任

          為保證制度的有效運行,應明確相關部門的管理責任。

          4.關于合同信息管理與備案歸檔

          明確合同文本管理部門及對合同文本使用、借用的權限及程序。

          公司不簽勞動合同怎么辦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工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那么如果公司不簽勞動合同應該怎么辦?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勞動合同的法律知識,請閱讀了解。

          公司不簽勞動合同怎么辦

          一、公司不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員工如果想要繼續在該公司上班,就需要收集在該公司上過班的任何證據,例如:

          有公司名稱的工裝、工作證或工作牌(最好蓋有公章)、工資卡、工資條、考勤記錄、社會保險繳納記錄、錄音錄像或者其它有你名字和公章的文件等(其中有公章的工作證、社會保險繳費記錄、有你名字和公章的文件,有一個足以證明勞動關系)

          同事證言(離職在職的都可以),一般可以找剛剛離職的,如果一個月之內離職的,還跟公司存在與你相同爭議問題的同事,可以一起申請仲裁。

          二、如果員工不想在公司繼續干,可以申請勞動仲裁來維護自己該得的權益,流程大致如下:

          攜帶勞動仲裁申請書、身份證復印件、相關證據、工商注冊信息,然后去當地仲裁委申請立案就可以!立案后,你去找新工作,不耽誤什么!

          勞動爭議案件受理費收費標準:3人以下的,每件20元;4至9人的,每件30元;10人以上的集體勞動爭議案件,每件50元。

          勞動爭議案件處理費收費標準:

          (一)沒有爭議金額的案件,每件300元。

          (二)有爭議金額的案件,按下列標準累加收費:

          1.爭議金額在1萬元以內(含1萬元)的案件,每件500元;

          2.爭議金額超過1萬元至5萬元(含5萬元)的部分,按3%收費;

          3.爭議金額超過5萬元至10萬元(含10萬元)的部分,按2%收費;

          4.爭議金額超過10萬元的部分,按1%收費。

          勞動合同訂立的要求

          勞動合同是勞動關系建立、變更和終止的一種法律形式。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條的規定,建立勞動關系的,應當及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作為勞動者,了解勞動合同訂立的相關要求是很有必要的。那么,勞動合同訂立的要求到底有哪些呢?

          網友提問:

          勞動合同訂立的一般程序是什么?勞動合同訂立的要求有哪些?

          律師解答:

          一.勞動合同訂立的一般程序

          1.要約

          要約是指一方當事人以訂立合同為目的向另一方就合同主要內容作出的意思表示。因而,要約的發出人和接受人均須特定,且要約的內容足以構成合同的主要條款,同時應作出締約的表示,否則不算有效要約。如果僅有訂約的意思而未就合同主要內容作出表示,只能稱為要約邀請,不能產生要約的效力。要約僅在要約有效期內對要約人具有法律拘束力,要約期滿其效力自動解除。因而,用人單位如果僅在招工啟示或廣告或簡章中介紹自身情況,并發出招工信息,并未就合同主要內容給予說明,該行為只能算是要約邀請,不構成有效要約。而如果用人單位在招工簡章中對合同條件給予明確說明,則屬于要約,一旦應招者承諾,用人單位有義務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如應招者不同意所列條件,而提出新的條件,則屬于反要約,用人單位可以承諾,也可不予承諾而不成立合同。

          2.承諾

          承諾是指受要約人完全五條件地接受要約以成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諾必須由受要約人本人在有效期內作出,且應當完全接受要約條款,如果接受的意思與要約不一致而改變了要約的實質性內容,則只能視為反要約,不構成有效承諾。勞動者或用人單位一旦同意對方要約而作出承諾,勞動合同即告成立。

          任何一個勞動合同的成立,一般都要經過上述兩個階段,但具體可能要經過要約——反要約——再要約——承諾的復雜的反復協商,最后成立合同的過程,合同一經成立,即對雙方當事人產生法律拘束力。

          二.勞動合同訂立的要求

          1.訂立勞動合同的目的必須合法。當事人不得以訂立勞動合同的合法形式掩蓋非法意圖和違法行為,以達到不良企圖的目的。

          2.訂立勞動合同的主體必須合法。即雙方當事人必須具備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作為用人單位,應是依法成立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等用人單位。作為勞動者,必須具有勞動權利能力和勞動行為能力,即應是年滿16周歲、具有勞動行為能力的中國人、外國人和無國籍人,雙方主體在簽約時,主體資格必須合法。

          3.訂立勞動合同的內容必須合法。雙方當事人在勞動合同中所設定的權利、義務條款必須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的規定。如有的勞動合同規定:“發生工傷事故,單位概不負責”、“曠工3天予以除名”、“不享受星期天休假”等等,均屬于內容違法而無效的條款。對此,用人單位應承擔由此而產生的法律責任。

          4.訂立勞動合同的程序必須合法。有的地方性的法規對勞動合同簽訂程序的法律要求,除了要求當事人簽訂書面合同并簽字蓋章外,還規定由勞動行政主管部門的勞動合同管理機構進行鑒證,方能生效。

          5.訂立勞動合同的行為必須合法。

          對勞動合同訂立的理解有哪些誤區

          勞動合同是指勞動者與用工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但是在實際的勞動合同認識中,對勞動合同的訂立也存在著一些誤區,本文總結了對勞動合同訂立的一些誤區,僅作參考。

          “臨時工”不用簽勞動合同

          其實,“臨時工”是一個已經推出歷史舞臺的一個概念,是我國統一實行勞動合同制度以前,與“固定工”相對應的概念。《勞動法》頒布實施后,用人單位招聘勞動者都應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如果與所謂的“臨時工”不簽定勞動合同,一旦發生勞動爭議,用人單位不但要賠償由此給勞動者帶來的損失,而且也可能面臨行政處罰。

          試用期過后再簽正式勞動合同

          在招聘新員工時,企業為了占據主動,防止被“套牢”,往往同試用期內的員工不簽訂正式的勞動合同或只簽訂一紙“試用期合同”,待試用期過后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其實這種做法是違反法律規定的,跟據《勞動法》第16條第2 款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勞動法》第21條規定:“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根據上述規定,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就應當簽訂勞動合同。試用期是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勞動關系的一種表現形式,所以也應當簽訂勞動合同。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雙方同意建立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當在勞動者開始工作之時就與其簽訂勞動合同。因此,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時間應在試用期之前。

          試用期過后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不僅是違法的,而且也可能將自己“套牢”。實際上這種做法往往是弄巧成拙,最終是適得其反。因為,現行法律規定,企業同員工未簽訂勞動合同但存在勞動關系的作為事實勞動關系仍受法律保護,而作為事實勞動關系,企業要終止必須提前30天通知員工并應依法補償;法律還規定,只簽訂試用期合同的,試用期不成立,該“試用期”即為勞動合同期限。顯然,試用期內不簽勞動合同或只簽試用期合同,企業本來是想防止被“套牢”,實際上恰好被“套牢”,因此,此種做法不可取,正確做法應是同新進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中包含試用期的內容。

          試用期不用繳納社保費

          許多企業認為試用期內雙方的勞動關系尚未最終確定,所以企業不需為試用期內的員工繳納社保費,其實不然。試用期內雙方的勞動關系雖未最終確定,但確已形成,因此法律明確規定企業應為試用期內的員工繳納社保費。

          簽訂勞動合同時收取押金、保證金

          目前,有些企業以防偷、防跑、防犯規等等為由在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時,收取“押金”、 “保證金”等,如果沒有押金,就扣下試用期期間的工資做抵押。收取押金的企業絕大多數是一些小企業。其實,這種做法是違反法律的,一旦勞動者向勞動部門投訴,企業是得不償失。《勞動法》明確規定:“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 同時,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勞動者收取定金(物)或抵押金(物)。對違反以上規定的,由公安部門和勞動行政部門責令用人單位立即退還給勞動者本人。”

          如果您對勞動合同的訂立還有什么法律疑問,歡迎免費咨詢我們專業律師,他們會及時給您回復。

        辦理勞動合同2

          對于勞動者來說,解除勞動合同時應辦理如下手續:

          1、按勞動法規定的時間與要求,提前給用人單位發出書面解約通知。如正常情況下,勞動者提前解除勞動合同,應提前三十天書面通知用人單位。

          2、進行工作、業務交接。

          3、清理債權債務關系。

          對于用人單位來說,除提前解約也需提前三十天通知外,還要注意辦理如下手續:

          1、及時結算工資、經濟補償金。

          2、工作、業務的交接。

          3、員工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的'轉移。

          4、清理債權債務關系。

          5、出具終止、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作為該勞動者按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和失業登記、求職登記的憑證。證明書應該寫明勞動合同期限、終止或者解除日期、所擔任的工作。如果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可在證明書中客觀的說明解除勞動合同的原因。

        辦理勞動合同3

          甲方: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

          聯系人: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

          經辦公司(乙方):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

          聯系人: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

          本合同經雙方協商一致,特訂立,以供雙方遵守。

          一、商品名稱:_____________。(雙方可以在貨物清單中注明貨物的數量和價值,貨物清單是本合同的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貨物應在_____________運出。

          三、貨物應移至_____________。

          四、車輛類型:_____________。

          五、預定貨物裝卸日期:_____________天。

          六、包裝要求:甲方根據乙方要求進行標準包裝。也可以由乙方包裝,但貨物在包裝前應進行檢查,以確保運輸安全。

          七、乙方的責任

          乙方保證在合同規定的期限內將貨物安全交付至指定地點。對所載貨物的安全負責,確保貨物無短缺、無損壞、無人為變質。貨物在裝卸和運輸過程中發生滅失、短少、變質或者損壞的,原則上按照到達地的市場價格賠償。除另有約定外,按照約定的限額賠償。但是,如果貨物的滅失和損壞是由不可抗力、貨物性質決定的合理損失或甲方的`過錯造成的,乙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八、一般貨物保險由乙方投保,貴重貨物保險由甲方投保、、甲方應及時對交付的貨物進行檢查,逾期未收到的,應向甲方支付保管費。

          九、包裝和運輸總成本:_____________。

          十、結算方式:甲方已支付定金_____________。剩余金額___________。

          十一、甲方違約責任:乙方按要求交貨后,甲方未能足額支付運輸費和倉儲費的,乙方對該貨物享有留置權。

          十二、因本合同引起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任何爭議應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照下列第種方式解決:

          1、提交____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十三、雙方履行職責后,本合同立即終止。未盡事宜由雙方協商解決。

          甲方(簽字):_____________

          簽字地點:____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

        辦理勞動合同4

          一、依據

          1、《勞動合同法》第四章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2、《勞動合同法》第四章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二、程序

          1、合同管理員應提前四十五天向用人單位了解派遣員工情況,根據公司及用人單位的意見,提出終止員工勞動合同的報告。(終止勞動合同原因、人員名單、終止時間、經濟補償金數額等)

          2、報告批準后,合同管理員需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被終止勞動合同員工本人并簽字認可。

          三、終止勞動合同

          1、起草終止勞動合同的請示報告,待研究批準后下文(關于終止某某某勞動合同的決定)。

          2、辦理終止勞動合同員工的手續清繳。

          3、移交社保部辦理停保等相關手續及經濟補償金的支付。

          公司提出與員工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辦理程序

          一、依據

          1、《勞動合同法》第四章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勞動合同法》第四章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程序

          1、向用工單位了解、收集員工本人情況(因病不能從事現工作崗位的;被鑒定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并不能從事現工作崗位的;被鑒定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或轉崗后仍不能從事現工作崗位的;其他應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醫療期、是否能繼續工作等,了解并確認后再予以是否協商解除勞動合同。

          2、用工單位對員工的情況及意見說明。

          3、收取員工治病時的診斷證明、病例、每日清單等。

          4、整理員工勞動合同解除前十二個月的工資發放數額,并要求員工簽字確認。

          三、解除勞動合同

          1、起草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請示報告,待研究批準后下文(關于解除某某某勞動合同的決定)。

          2、辦理解除勞動合同員工的`手續清繳。

          3、移交社保部辦理停保、享受失業保險待遇并支付經濟補償金。

          員工因曠工解除勞動合同的辦理程序

          一、依據

          1、《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二項規定: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2、《鄭州市公共交通總公司職工獎懲制度》第三章第十條(一)1.3款:職工因經常遲到、早退,經批評教育、經濟處罰仍無效的,累計曠工達七天的,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的,解除勞動合同。

          3、《鄭州市公共交通總公司職工獎懲制度》第三章第十條(一)2款:職工無正當理由連續曠工十五天或年內累計曠工達三十天的,解除勞動合同。

          注:曠工天數計算須除去國家法定節假日十一天及員工的正常休息日、公休日、調休日。

          二、程序

          1、取證

          要求用工單位在員工曠工期間,向其下發《曠工通知書》并要求本人簽字認可。若聯系不到,即時派人到其家中家訪并拍照取證及要求本人或家屬簽字認可。未能家訪的,改為快遞郵寄并要求郵局投遞時由本人或直系家屬(父母、妻子)簽收及注明與其的關系,留取郵局簽收的回執。若郵件被退回,一定要索取退回的憑證查其原因。否則,登報告示。

          2、資料準備

          員工考勤記錄、曠工通知書送達的情況、歷次曠工資料及處理結果、登報的報紙、用工單位的處理意見。

          三、解除勞動合同

          1、起草解除勞動合同的請示報告,待研究批準后下文(關于解除某某某勞動合同的決定)。

          2、辦理解除勞動合同員工的手續清繳。

          3、移交社保部辦理停保、享受失業保險待遇及相關手續。

          員工提出與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的辦理

          程 序

          一、依據

          1、《勞動合同法》第四章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勞動合同法》第四章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二、程序

          1、員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具體事由(以書面的形式提出)。

          2、公司應告知員工本人因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后,不享受經濟補償金待遇及失業保險待遇。

          3、若公司不同意與其解除勞動合同的申請,應在三日內以書面形式送達并告知不予解除勞動合同的事由。

          三、解除勞動合同

          1、起草解除勞動合同的請示報告,待研究批準后下文(關于解除某某某勞動合同的決定)。

          2、辦理解除勞動合同員工的手續清繳。

          3、移交社保部辦理停保及相關手續。

        辦理勞動合同5

          一、對于用人單位來說,除需提前30天通知外,還要注意辦理如下手續:

          (一)及時結算工資、經濟補償金。

          (二)員工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的轉移。

          (三)清理債權債務關系。

          (四)工作、業務的交接。

          (五)出具終止、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作為該勞動者按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和失業登記、求職登記的憑證。證明書應該寫明勞動合同期限、終止或解除日期、所擔任的工作。如果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可在證明書中客觀的說明解除勞動合同的原因。

          二、對于勞動者來說,解除勞動合同時應辦理如下手續:

          (一)按勞動法規定的時間與要求,提前給用人單位發出書面解約通知。如正常情況下,勞動者提前解除勞動合同,應提前30天書面通知用人單位。

          (二)進行工作、業務交接。(三清理債權債務關系。)

          勞動合同的解除涉及到雙方權利義務的'終結,并不是一段勞動關系的結束而已,如果勞動者在解除勞動合同的時候不辦理相關手續或者手續辦理的不齊全,只會讓自己的權益受到損害。

          企業能否以內部調整為由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的訂立和變,應當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那么企業能否以內部調整為由解除勞動合同?請閱讀下文進行詳細了解。

          【案情回放】

          某科技公司發現其公司部門設置凌亂,人員冗雜,欲。次日新整合。A部門被撤銷并入B部門,程某對其職位變動很不滿意,公司與其溝通多次,無果。次日,公司向程某發出一份《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理由為:公司部門調整,與程某無法達成一致意見。請問:公司可以以此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嗎?

          【法律解析】

          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不符合法律規定,公司此舉按照法律規定應向程某支付雙倍的經濟補償金。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40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共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勞動法所指“客觀情況”具有法定要求:是指發生不可抗力或者出現致使勞動合同全部或部分條款無法履行的其他情況。而本案中的情況不足以導致勞動同無法履行,因為公司不能以此為由解除勞動合同。

        辦理勞動合同6

          員工號:編號:

          勞 動 合 同 書

          甲方: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勞動合同書

          甲方(單位名稱):

          生產場所:

          法定代表人:

          乙方(姓名):

          身份證號碼:

          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郵政編碼:

          戶籍所在地:_____________________郵政編碼:

          聯系方式:____________(固定電話)____________(移動電話)

          緊急聯系人:__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就勞動關系的建立及其權利義務等事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及有關的勞動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和本單位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集體合同,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一致同意訂立本勞動合同(以下簡稱“合同”),確定勞動關系。

          甲方承諾作為合法用人單位,有權自主招聘符合法律規定的勞動者。若因為用工主體不合格造成合同無效,甲方愿意承擔法律責任。

          乙方承諾達到勞動法規定的訂立合同的最低年齡,且無法律規定的禁止從業的限定,以及和原單位無競業限制的約定。若乙方違背以上承諾給甲方造成的全部損失由乙方承擔。

          一、合同的類型與期限

          (一)甲、乙雙方選擇合同類型為( A )。

          A. 本合同期限為有固定期限,期限為 年 個月,自 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B. 本合同期限為無固定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法定的終止條件出現時止。

          (二)試用期

          雙方同意本合同有效期限內的前 個月為試用期(即從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日止)。

          二、工作內容與工作地點

          (一)甲方聘用乙方從事崗位(工種)工作。錄用條件依甲方崗位任職資格規定。

          (二)乙方的工作內容為: 。具體任務或職責依甲方崗位工作職責規定。

          (三)乙方工作地點為: 。

          (四)乙方應認真履行甲方制定的崗位職責,按時、按質、按量完成其本職工作;未經甲方允許,乙方不得在其他單位兼職。

          (五)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甲方可根據工作需要及乙方的實際工作能力和表現,變更乙方的工作崗位。

          三、工作時間與休息休假

          (一)乙方所在崗位實行工時制度(A.標準工時制B.不定時工時制C.綜合計算工時制)

          (二)實行標準工時制度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經批準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制的,平均日工作時間和平均周工作時間不超過法定標準工作時間。經批準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在保證完成甲方工作任務的情況下,應采取適當的工作、休息方式,確保員工的休息權利和生產、工作任務的完成。

          (三)甲方確因工作需要,可依法安排乙方延長工作時間、休息日或節假日加班。乙方加班須征得甲方確認同意,否則不視為加班。

          (四)乙方按國家規定享有婚假、產假等休息休假的權利。

          四、勞動報酬

          (一)甲方以貨幣形式于每月 日支付乙方上月勞動報酬,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則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二)乙方試用期及轉正后的薪資待遇按甲方《薪資管理辦法》執行,乙方在正常出勤付出正常勞動后工資額為元/(月/日)(大寫: 元人民幣), 執行公司制度規定的績效提存等,共計元。其中,試用期工資額為 元/(月/日)(大寫:元人民幣)。

          (三)由于甲方生產任務不足,使乙方下崗待工的,甲方保證乙方的月生活費不低于當地最低生活保障規定。

          (四)甲方安排乙方延長工作時間或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應依法安排乙方同等時間的調休貨按規定支付乙方加班費。

          五、社會保險

          甲乙雙方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甲方根據國家和當地有關規定為乙方繳納社會保險費,乙方個人繳納部分由乙方承擔并由甲方在工資發放時代扣代繳。

          六、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一)甲方建立健全生產工藝流程、操作規程、工作規范和勞動安全衛生制度及其標準。甲方對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崗位,應對乙方履行告知義務,并做好勞動過程中職業危害的預防工作。乙方應嚴格遵守相關操作流程與安全制度。

          (二)甲方為乙方提供符合國家及當地規定的勞動條件及安全衛生的工作環境,并依照企業生產經營特點及有關規定為乙方提供勞動防護用品,乙方應嚴格按要求穿戴勞動防護用品。

          (三)甲方對乙方進行職業技術、安全衛生、規章制度等必要的教育與培訓,乙方應參加甲方組織的各項必要的教育培訓。

          七、勞動紀律

          (一)乙方應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定;嚴格遵守勞動安全衛生、生產工藝、操作規程和工作規范;愛護甲方的財產,遵守職業道德;積極參加甲方組織的培訓,提高思想覺悟和職業技能。

          (二)乙方違反勞動紀律,甲方可根據本單位規章制定,給予紀律處分,直至解除本合同。

          (三)乙方違反勞動紀律和操作規程等造成甲方損失的,乙方賠償實際損失。

          八、合同的變更、解除和終止和續訂

          (一)訂立合同所依據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合同無法履行的,經協商同意,可以變更合同相關內容或解除合同。

          (二)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或者解除本合同。

          (三)有關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事項,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等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四)乙方解除本合同,應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乙方也可經協商甲方同意時以一個月的工資代替提前通知,立即解除合同。但未經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離崗,否則甲方有權以曠工論處,如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甲方有權要求乙方賠償。

          (五)出現以下情形,甲乙雙方也可以解除本合同。

          1)乙方有甲方《員工獎懲管理辦法》中規定的甲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時,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2)乙方連續兩次考核等第為不合格,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3)乙方一個月內連續或累計曠工3天或三個月內累計曠工6天,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4)甲方有權合理調動乙方工作崗位,自甲方提出調動之日起三日內,乙方未提出書面異議,本合同工

          作崗位及相應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自動更改,如雙方不能達成一致意見時,雙方均可解除本合同。

          九、違反或解除合同的責任

          (一)本合同一經簽訂,甲乙雙方必須全面履行。給對方造成損害或損失的,應根據其后果和責任大小,予以賠償。

          (二)甲方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乙方辦理人事關系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甲方自合同解除或者終止日起不再負擔上述有關費用。乙方應立即辦理人事關系及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若因乙方未及時辦理上述手續發生的一切費用由乙方自行承擔。

          (三)乙方在解除或者終止合同時應按甲方《員工離職管理辦法》辦理工作交接。乙方當月工資和甲方依照有關規定應當向乙方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理工作交接后支付。

          十、勞動爭議的處理

          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的勞動爭議,甲、乙雙方可以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當事人要求仲裁的,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十一、培訓服務期與競業限制

          (一)培訓:乙方參加甲方舉辦的專業培訓,應與甲方簽訂培訓協議約定服務期,雙方有關培訓的一切權利義務以該培訓協議為準。

          (二)商業秘密及競業限制:乙方應嚴格遵守甲方商業秘密,包括不限于行銷策略、客戶資料、生產工藝流程、產品配方、財會資料等各方面,如有違反并使甲方遭受損失的,甲方有權要求其賠償。乙方涉及保守甲方商業秘密時,應與甲方簽訂保守商業秘密和競業限制協議書做為本合同的補充條款。

          十二、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可加附頁)

          (一)甲方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員工手冊、崗位職責、培訓協議、保密協議、安全準則等)均屬本合同的'主要附件,其效力與合同條款同等。

          (二)本合同如與法律、法規相抵觸的,或者因法律、法規的變化而不一致的,以現行有效的法律、法規為準。

          (三)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雙方沒有約定的,依照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四)本合同生效前雙方簽訂的任何《勞動合同》自本合同簽訂之日起自動失效,其他之前簽訂的相關協議文本(包括但不限于《保密協議》、《培訓協議》、《競業限制協議》的規定與本合同不一致的,以本合同為準。

          (五)乙方同意,在其處于聯系障礙狀態(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因病住院、喪失人身自由等情形)時,委托合同首頁的“緊急聯系人”作為乙方的受委托人,該受委托人享有接受和解與調解,代領、簽收相關文書的權限。

          (六)其他事項

          1)乙方身體狀況應符合國家衛生防疫部門規定的食品行業從業人員條件;工作期間,乙方非因工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甲方有權要求乙方向指定的醫院進行復診,并以該復診結果為請假依據。

          2)甲方依據政府規定為乙方投繳社會保險,因乙方原因(如再就業后仍在領失業保險金、身份證號碼重復或原保險賬戶未停繳等)造成甲方不能為乙方投繳社會保險時,后果由乙方承擔。

          3)乙方承諾對于身體健康狀況無隱瞞,對于學歷,培訓,工作經驗無虛假陳述。簽署合同后若發現上述資料不真實,甲方可立即解除合同,無需支付任何經濟補償。

          4)乙方承諾在變更身份證、戶籍、學歷、住所等相關信息時,以書面形式及時通知甲方,因以上信息不正確,造成甲方解除或者終止合同證明不能送達等情況發生,給乙方造成損害的,乙方自行承擔 。

          5)乙方屬非農、非漁業戶籍的,自到職日起7個工作日內將本人人事關系轉入甲方指定的當地勞動人事部門,并向甲方提供調轉人事關系證明,逾期不能轉入者,甲方有權解除合同。

          (七)甲、乙雙方另行約定條款:

          1)乙方不得以自已或配偶或子女名義投資入股,成立從事與甲方相同或相類業務的公司或經濟實體,乙方配偶或子女也不得在此類公司中就業,乙方自己不得與其它公司或經濟實體形成勞動關系。如發生上述事項,乙方應在事項將會發生的三十日之前如實書面告知甲方,并向甲方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如乙方隱瞞上述事項,甲方得知后,視為雙方協商解除勞動關系條件成就,無條件解除本勞動合同,并由乙方承擔

          因此事項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民事責任。

          2)甲方如果效益良好,年終發給乙方的各種獎勵(物資或現金或期權),僅作為甲方對乙方的一種特殊福利,不作為在職期間的工資待遇,并限于當年有效。

          3)本企業合同期滿停業、轉讓、注銷時,乙方任何待遇不變,按勞動法規公司為其繳納社保(或協商發社保補貼)均不變,應安排乙方其他工作,乙方十日內拒絕上崗的公司不付任何勞動補償(包括從前連續工齡)。

          4)簽訂本合同前,存在的事實法律關系,雙方自愿協商終止,沒有其它任何爭議。

          5)乙方離職時,應按規定交回公司的手冊、鑰匙、工作牌等, 直到離職手續完成為止,公司才發放當月工資,如離職時沒有完成歸還甲方財、物等離職手續而離開,甲方有權在不違反法規的原則下,扣除乙方的部份工資、其他報酬及報銷費用,已抵充乙方付甲方的任何數額的財、物。

          6)在本協議期限內,乙方解除本協議,需提前一個月書面通知甲方,以便甲方做好用工準備,如乙方未提前一個月書面申請單方面解除協議的,將賠償甲方崗前培訓費 元及其對甲方用工造成的相應損失費用。

          十三、本合同經甲、乙雙方簽字(或蓋章)后生效。本合同由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合同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單位)蓋章: 乙方(簽名蓋章):

          簽證機關(章)簽訂日期:年月日

          簽證日期: 年 月 日

        辦理勞動合同7

          (一)勞動合同期滿后若不及時辦理終止勞動合同手續,也不續簽勞動合同時,則會使合同雙方形成事實勞動關系。《勞動法》第十六條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但是在實際法律條例中,事實勞動關系是不規范的,因此容易引發勞動爭議。

          (二)形成事實勞動關系后,應視為續訂勞動合同。原勞動部《關于實行勞動合同制若干問題的通知》規定:“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期滿后因用人單位方面的原因未辦理終止或續訂手續而形成事實勞動關系的,視為續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及時與勞動者協商合同期限,辦理續訂手續。”

          (三)關于解除事實勞動關系的經濟補償。這種事實勞動關系的`終結不能用到期終止勞動合同的方式,經濟補償辦法也不能按終止合同的規定辦理,而應按照解除勞動合同處理。原勞動部《關于實行勞動合同制若干問題的通知》規定:形成事實勞動關系后,由此給勞動者造成損失的,該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因此,用人單位應根據原勞動部《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五條的規定,發給勞動者經濟補償金,即用人單位應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12個月。工作時間不滿1年的按1年的標準發給經濟補償金。

          (四)合同到期終止,用人單位辦理了相關的手續,但未提前1個月向勞動者發出書面通知的,用人單位應加發勞動者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綜上所述,通過對“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簽手續,會產生什么影響”問題進行了一定的分析,從而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幫助人們在實際生活中采取有效的法律措施來維護自身的權益,以求更好地解決相關性的問題。此外,面對勞動合同到期后不辦理續簽手續問題時,情節嚴重的,人們也可以及時向小編進行一定的咨詢,以全面運用法律知識處理好相關問題。

        辦理勞動合同8

          一、勞動合同可以終止的情形

          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終止勞動合同要辦理哪些手續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這一規定明確了雙方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前提。

          《勞動合同法》這一規定沿用了《勞動法》的規定,所規定的是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是在雙方當事人意思一致的基礎上訂立的,是主體依據勞動法律法規的規定對各自的義務作出的約定,其履行也主要依靠當事人的自覺和法律對勞動合同的保護。同樣,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也是建立在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基礎上的,只要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的規定,這種解除即具有約束力。

          雙方約定解除勞動合同,只能在勞動合同訂立后,尚未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之前進行。勞動合同的解除,只對尚未履行的內容發生效力,未履行的部分不再履行,也不再對當事人發生法律保護的約束力。而對于勞動合同中已經履行的內容,不存在解除的問題。

          當事人雙方依照上述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給予勞動者一定的經濟補償。

          (一)用人單位必須在合同期滿前提前一個月書面通知勞動者。

          原勞動部《關于加強勞動合同管理完善勞動合同制度的通知》規定:企業在“勞動合同期滿前應當提前一個月向職工提出終止或續訂勞動合同的意向,并及時辦理有關手續”。

          (二)用人單位必須給勞動者出具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書。

          原勞動部《關于企業職工流動若干問題的通知》規定:“用人單位與職工解除勞動關系后,應當及時向職工提供相應的證明材料。”終止勞動合同是解除勞動關系的形式之一,用人單位必須及時向職工提供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書。

          (三)終止勞動合同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原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三十八條指出:“勞動合同期滿或者當事人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勞動合同即行終止,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國家另有規定的,可以從其規定。”

        辦理勞動合同9

          【案情】

          20xx年6月,申訴人孫凱對被訴人——某聯合企業有限公司終止本人勞動合同的決定不服,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訴,要求與被訴人補簽勞動合同,并向申訴人補發被停止工作期間全部工資。

          【調查核實情況】

          被訴人為中外合作企業,1997年申訴人與被訴人簽訂了兩年的期限的勞動合同。合同期滿后,在合同內容不變的情況下,被訴人發表由申訴人提出申請,被訴人批準,雙方每兩年續簽一次合同。20xx年6月,申訴人因勞動強度過大遞交了辭職申請,但被訴人未予以批準,并極力挽留,為此申訴人又收回了辭職申請。20xx年12月,又到續簽勞動合同的時間,但被訴人并未提出終止或續簽合同的要求,申訴人也未再過問。20xx年3月,被訴人以申訴人曾經提出過辭職為由終止了申訴人的勞動合同,并從4月份起,停發了申訴人的`工資。申訴人力爭無果,遂申請仲裁。

          【分析意見】

          本案是一起因終止勞動合同引發的勞動爭議,爭議的焦點是企業終止孫凱的勞動合同是否合法。

          《勞動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勞動合同期滿或者當事人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勞動合同即行終止。”按照這一規定,被訴人在20xx年12月雙方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時,及時作出終止申訴人勞動合同的決定時符合法律打工的,若此時申訴人提出續簽勞動合同的要求則沒有依據,因為《勞動法》第十七條規定,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守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是否續簽勞動合同也應由雙方平等協商。本案中,被訴人在雙方合同期滿時并未與申訴人辦理終止合同手續,而是在雙方事實勞動關系存續一段時間后,才提出終止以前的勞動合同,這種行為不符合法律規定。

          勞動部《關于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第十四條規定,“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期滿后,因用人單位方面的原因未辦理終止續訂手續而形成的事實勞動關系的,視為續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及時與勞動者協商合同期限,辦理續簽責任。”由此可見,被訴人在與申訴人形成事實勞動關系期間終止其勞動合同的做法不當,停發申訴人工資也是錯誤的。

          此外,被訴人以發表格的形式,要求申訴人申請后由被訴人批準,這種簽訂勞動合同的形成也是不規范的,違反了雙方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

          【仲裁結果】

          經仲裁庭調解不成,作如下裁決:

          1 被訴人應自本裁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申訴人續訂勞動合同;

          2 被訴人補發申訴人20xx年(4,5,6)3個月基本工資共計1380元整;

          3 仲裁處理費300元整,由被訴人承擔。

        辦理勞動合同10

          甲方:某科技(無錫)有限公司

          乙方:

          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就乙方要求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等事宜達成如下協議,雙方共同遵守:

          一、雙方勞動合同約定期限為20xx年1月12日至20xx年1月11日止,現乙方根據《江蘇省勞動合同條例》第33條第一款的規定,以個人原因為由要求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甲方表示同意;雙方確認勞動關系于 年 月 日提前解除。

          二、在甲乙雙方協商一致的情況下,甲方不向乙方提出在雙方的勞動合同中約定的違約金等權利的'要求,同時乙方也放棄向甲方主張解除勞動合同補償金等所有權利;本協議生效后,雙方再無任何糾葛。

          三、本協議即雙方簽章好生效,協議文本一式二份,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雙方確認:本協議是雙方共同協商的結果,其內容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雙方共同遵守。

          甲方:世信科技(無錫)有限公司 乙方:

          日期: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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