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勞動合同模板錦集九篇
在不斷進步的社會中,合同的使用頻率呈上升趨勢,簽訂合同能平衡雙方當事人的平等地位。相信很多朋友都對擬合同感到非常苦惱吧,下面是小編精心整理的勞動合同10篇,供大家參考借鑒,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勞動合同 篇1
甲方(用人單位)
名稱: 住所:
法定代表人: 主要負責人:
乙方(勞動者)姓名:
性 別: 出生年月: 家庭住址:
居民身份證號碼:
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同意訂立勞動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一、 合同期限 甲乙雙方的勞動期限為:自月年____月____日止。
二、 工作內容 根據甲方工作需要,乙方同意從事崗位工作。
三、 工作地點 乙方同意甲方安排的工作地點從事工作。
四、 工作時間 乙方實行標準工作制,甲方安排乙方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
五、 勞動報酬 乙方的`工資標準為 元月。發薪日為每月日。
六、 福利待遇 甲方為員工提供的福利待遇,按國家規定執行。
七、 勞動紀律 乙方應嚴格遵守甲方制定的規章制度,完成勞動任務,提高職業技能,執行勞動安全規程,遵守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
八、 勞動合同的變更、解除 經甲乙雙方同意,本合同可以解除。期滿后可續簽合同。 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協商解決。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上級主管部門備案一份。 甲方(蓋章): 法定代表(簽字): 乙方(簽字
勞動合同 篇2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訂日期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
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監制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
注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性別____居民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生日期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在甲方工作起始時間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
戶口所在地____________省(市)________區(縣)_________街道(鄉鎮)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有關法規、規章,甲乙雙方經平等協商一致,自愿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一、勞動合同期限
第一條本合同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期限的勞動合同。
本合同于______年____月____日生效,其中試用期至_________年
____月____日止。
本合同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終止。
二、工作內容
第二條乙方同意根據甲方工作需要,擔保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崗位,(工種)的工作。
第三條乙方工作應達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標準。
三、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第四條甲方安排乙方執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工時制度。
執行標準工時制度的,乙方每日工作時間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
執行綜合計算工時制度的,乙方平均每天時間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周工作不超過40小時。
執行不定時工時制度的,在保證完成甲方工作任務情況下,乙方自行安排工作和休息時間。
第五條甲方安排乙方加班,應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甲方安排乙方延長工作時間,支持不低于工資的150%的工資報酬;甲方安排乙方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200%的工資報酬;甲方安排乙方法定休假日工作,支付不低于工資的300%的工資報酬。
乙方加班工資基數為每日______________元或按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執行。
第六條甲方為乙方提供必要的勞動條件和勞動工具,建立健全生產工藝流程,制定操作規程、工作規范和勞動安全衛生制度.
第七條甲方負責對乙方進行職業道德、業務技術、勞動安全、勞動紀律和甲方規章制度的教育。
四、勞動報酬
第八條甲方每月_______日前以貨幣形式支付乙方工資,月工
資為_______元或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執行。
乙方在試用期間的工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雙方對工資的其他約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條甲方生產工作任務不足使乙方待工的,甲方支付乙方的
月生活費為___________元或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執行。
五、保險福利待遇
第十條甲乙雙方按國家和北京市的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甲方為乙方辦理有關社會保險手續。
第十一條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的醫療待遇按國家、北京市有關規定執行。甲方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支付乙方病假工資。
第十二條乙方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的待遇按國家和北京市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甲方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勞動紀律
第十四條甲方根據生產經營需要,依法制定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
乙方違反勞動紀律和甲方的規章制度,甲方有權根據規章制度進行處理,直至解除本合同。
第十五條乙方應遵守勞動紀律和規章制度,遵守勞動安全衛
生、生產工藝、操作規程和工作規范;愛護甲方的財產,遵守職業道德;積極參加甲方組織的培訓,提高自身素質。
七、勞動合同的變更、解除
第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乙雙方應變更勞動合同并及時辦理變更合同手續:
(一)甲乙雙方協商一致的;
(二)訂立本合同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本合
無法履行的;
(三)訂立本合同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發生變化的。
第十七條當事人依據第十六條第(二)項的規定,一方要求變更本合同的,應將變更要求書面通知另一方,另一方應在15日內書面答復對方;15日內未答復的視為不同意變更本合同。
第十八條經甲乙方雙方協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十九條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一)在試用期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甲方規章制度,按照甲方單位規定或者本合同約定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二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的,但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
(一)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資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或者不符合國家和本市從事有關行業、工種崗位規定,甲方無法另行安排工作的;
(二)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本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合同無法履行,經甲乙雙方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第二十一條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裁減人員的,應當提前30日向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經向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報告后,可以解除本合同:
(一)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的;
(二)因防治工業污染源搬遷的;
(三)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的。
第二十二條乙方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甲方不得依據本合同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解除本合同:
(一)患職業病或者因負傷并被確認達到傷殘等級的;
(二)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三)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四)在甲方連續工作10年以上,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滿5年的;
(五)復員、轉業退伍軍人初次參加工作未滿3年的;
(六)建設征地農轉工人員初次參加工作未滿3年的;
(七)義務服兵役期間的;
(八)集體協商的職工代表在勞動合同期內自擔任代表之日起5年以內的。
第二十三條乙方解除本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甲方應予辦理相關手續。但乙方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尚未處理完畢的除外。
第二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隨時通知解除本合同:
(一)在試用期內的:
(二)甲方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三)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四)甲方未依法為乙方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第二十五條本合同期限屆滿后,因甲方原因未辦理終止手續,乙方要求解除勞動關系的,勞動關系即行解除。
八、勞動合同的終止、續訂
第二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終止:
(一)合同期限屆滿的;
(二)合同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的;
(三)乙方達到法定退休條件的;
(四)甲方依法破產、解散的;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條本合同期限屆滿前30日,甲方應將終止或續訂勞動合同意向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甲方未提前通知乙方而終止勞動合同的,以乙方上月日平均工資為標準,每延遲1日,支付乙方1日工資的賠償金。
第二十八條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續本合同并及時辦理續訂手續:
(一)甲乙雙方續訂勞動合同的;
(二)本合同期限屆滿后,未辦理終止勞動合同手續仍存在勞動關系,乙方要求續訂勞動合同的。
出現本條第(二)項情況,雙方就續訂的勞動合同期限協商不一致時,續訂的勞動合同期限從簽字之日起不得少于12個月;乙方符合續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條件的,甲方應與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九、經濟補償與賠償
第二十九條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按下列標準向乙方支付經濟補償金:
(一)甲方克扣或者無故拖欠乙方工資的,以及拒不支付乙方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除全額支付乙方工資報酬外,還應加發相當于工資報酬的25%的經濟補償金;
(二)支付乙方的工資報酬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在補足低于標準部分的同時,另外支付相當于低于部分25%的經濟補償金。
第三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根據乙方在甲方工作年限和乙方解除本合同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工作每滿1年支付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最多不超過12個月:
(一)雙方協商一致,由甲方解除本合同的;
(二)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由甲方解除本合同的;
(三)本合同期限屆滿,因甲方原因未辦理終止手續仍存在勞動關系,甲方與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關系的。
第三十一條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甲方解除本合同,應根據乙方在甲方工作年限,每滿1年支付乙方相當于甲方上年月平均工資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如乙方解除本合同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高于甲方上年月平均工資的,按本人月平均工資計發:
(一)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本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合同無法履行,經甲乙雙方協商不能就變更本合同達成協議的;
(三)甲方裁減人員的。
第三十二條甲方向乙方支付的經濟補償金的計發標準不得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資。
第三十三條甲方解除本合同后,未按規定發給乙方經濟補償金的,除全額發給經濟補償金外,還須按經濟補償金數額的50%支付額外經濟補償金。
第三十四條甲方依據本合同第二十條第(一)項解除勞動合同的,應支付不低于6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還應加發50%的醫療補助費,患絕癥的加發100%的醫療補助費。
第三十五條甲方違反本合同約定解除勞動合同或由于甲方原因訂立無效勞動合同,給乙方造成損害的,應按損失程度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六條甲方出資培訓或出資招接收的乙方,違反本合同的約定解除本合同的賠償標準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十七條乙方因存在本合同規定的第十九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情形,被甲方解除本合同,且給甲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八條乙方違反本合同約定解除勞動合同或違反保守商業秘密事項,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雙方約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當事人約定的其他內容
第三十九條甲乙雙方約定本合同增加以下內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一、勞動爭議
第四十條雙方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當事人可以向甲方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第四十一條本合同的附件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十二條本合同未盡事宜或與今后國家、北京市有關規定相悖的,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三條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公章)乙方(簽字或蓋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簽字或蓋章)
簽訂日期年月日
鑒證機關(蓋章)鑒證員(簽字或蓋章)
鑒證日期年月日
勞動合同續訂書
本次續訂勞動合同期限類型為_________________期限合同,續訂
合同生效日期為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日,續訂合同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終止。
甲方(蓋章)乙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或
委托代理人(簽字或蓋章)年月日
本次續訂勞動合同期限類型為_______________期限合同,續訂
合同生效日期為_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續訂合同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終止。
甲方(蓋章)乙方(簽字或蓋章)
法定代表人或
委托代理人(簽字或蓋章)年月日
勞動合同變更書
經甲乙雙方平等自愿、協商同意,對本合同做以下變更:
甲方(蓋章)乙方(簽字或蓋章)
法定代表人或
委托代理人(簽字或蓋章)年月日
使用說明
一、本合同書可作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時使用。
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時,需要雙方協商約定的內容,協商一致后填寫在相應的空格內。
簽訂勞動合同,甲方應加蓋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應本人簽字或蓋章。
三、經當事人雙方協商需要增加的條款,在本合同書中第三十九條中條中寫明。
四、當事人約定的其他內容,勞動合同的變更等內容在本合同內填寫不下時,可另附紙。
五、本合同應使用鋼筆或簽字筆填寫,字跡清楚,文字簡練、準確,不得涂改。
六、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交乙方的不得由甲方代為保管。
勞動合同 篇3
用人單位(甲方): 職工(乙方):
地址: 身份證號碼:
甲方因生產(工作)需要,同意聘用乙方到本企業工作,經雙方協商同意自愿訂立本協議。
1、本協議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其
中前 個月為試用期,甲方可根據乙方實際情況延長或縮短試用期。
2、乙方作為學徒被聘用進廠后,甲方為乙方提供全方面的操作技術、操作理論、管理知識及安全方面的培訓。
3、乙方進廠后試用期工資為 元/月, 天/月工作制, 包食宿,試用期滿后視實際情況定薪。
4、乙方需交付甲方培訓費800元,從每月薪資中扣除(每月扣200元,扣滿800元為止),該培訓費在本協議期滿后一次性退還給乙方。
5、乙方在試用期內或試用期滿后六個月內提出辭職,所交付的培訓費不予退還,如800元培訓未交付完的,需在離職薪資中扣滿;在試用期滿后六個月至本協議到期前提出辭職,所交付的培訓費退還一半。
6、乙方必須遵守甲方相關規定,在本協議期間如因嚴重違反廠紀廠規或犯有其他嚴重錯誤被甲方開除出廠的,工資結算時所交付的培訓費概不退還,如800元培訓未交付完的,需在離職薪資中扣除;如乙方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而被甲方辭退的,所交付的培訓費不予退還。
7、甲方將根據乙方所學工種適宜性,為其購買意外保險,每年投保費為156元,甲方承擔60元,乙方承擔96元,每月在乙方工資中扣除8元。
8、乙方進廠后應嚴格遵守甲方各種安全管理規定及安全操作規程,避免安全事故的發生。如
屬個人故意行為或違章作業造成之安全事故一律追究責任。
9、本協議自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后即生效,擅自涂改的無效。
甲方:(蓋章) 乙方:(簽名或蓋章)
【2】學徒工勞動合同書范本
用人單位(甲方): 職工(乙方):
地址: 身份證號碼:
甲方因生產(工作)需要,同意聘用乙方到本企業工作,經雙方協商同意自愿訂立本協議。
1、本協議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其
中前 個月為試用期,甲方可根據乙方實際情況延長或縮短試用期。
2、乙方作為學徒被聘用進廠后,甲方為乙方提供全方面的操作技術、操作理論、管理知識及安全方面的培訓。
3、乙方進廠后試用期工資為 元/月, 天/月工作制, 包食宿,試用期滿后視實際情況定薪。
4、乙方需交付甲方培訓費800元,從每月薪資中扣除(每月扣200元,扣滿800元為止),該培訓費在本協議期滿后一次性退還給乙方。
5、乙方在試用期內或試用期滿后六個月內提出辭職,所交付的培訓費不予退還,如800元培訓未交付完的,需在離職薪資中扣滿;在試用期滿后六個月至本協議到期前提出辭職,所交付的培訓費退還一半。
6、乙方必須遵守甲方相關規定,在本協議期間如因嚴重違反廠紀廠規或犯有其他嚴重錯誤被甲方開除出廠的,工資結算時所交付的培訓費概不退還,如800元培訓未交付完的.,需在離職薪資中扣除;如乙方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而被甲方辭退的,所交付的培訓費不予退還。
7、甲方將根據乙方所學工種適宜性,為其購買意外保險,每年投保費為156元,甲方承擔60元,乙方承擔96元,每月在乙方工資中扣除8元。
8、乙方進廠后應嚴格遵守甲方各種安全管理規定及安全操作規程,避免安全事故的發生。如屬個人故意行為或違章作業造成之安全事故一律追究責任。
9、本協議自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后即生效,擅自涂改的無效。
甲方:(蓋章) 乙方:(簽名或蓋章)
勞動合同 篇4
一、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
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除此以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二、如果用人單位不想與員工簽定“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時,可與員工協商一致解決。只要員工愿意即可。(但要留有相關證明)
三、企業編制勞動合同時,要考慮到對員工調崗情況的描述。注意要給企業自身留出空間;要有相應的規定條款(在《員工手冊》或《規章制度》中要體現出相應的制度約定)。
四、新《勞動合同法》實施后,“崗前培訓”、“培訓期”、“見習期”等仍然可用,不被禁止;用人單位如想延長試用期,職工待遇不被降低的情況下,都是可以的。可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培訓期”。
五、企業在編制勞動合同時,為防止勞動合同到期后,用人單位因客觀原因延遲、延誤與勞動者續訂勞動合同,最好在合同最后加一條款:“勞動合同到期后,雙方如無異議,勞動合同自動順延。”以免以后忘了,職工找麻煩。
六、國家規定加班標準以一小時為起算,超過一小時即為加班;一小時以內,用人單位可自己規定是否為加班(需要在企業的《規章制度》中體現出這方面的條款)。 七、對于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的員工,企業可單方與其解除勞 動合同。
根據企業的規章制度的約定來鑒別是否為“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
用人單位與職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時可使用以下幾種方法:
1抓住勞動者的過失。(優點是省錢、省事、企業的責任輕;缺點是企業要有舉證)
2通知對方協商解除。(優點是企業不需要舉證;缺點是必須雙方無異議,協商一致。)
3提前30天告知勞動者,或支付一個月工資。
解除理由可以是:該勞動者個人能力不夠,經培訓仍不能勝任工作。(培訓期無所謂長短,但要有培訓記錄和考核結果。)
4企業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正常履行。采用這條時,企業需提前30天告知勞動者,或對其支付一個月工資。
企業的市場發生變化、轉產、由于企業的技術改造帶來的人員崗位變動等,如涉及人數超過20人,可裁員;如涉及人數低于20人,可使用這條解除合同。
八、企業在執行規章制度時,要留有證據,程序要合法。
九、夜班津貼不支付,不違法。
十、綜合工時制:每天8小時,或每周40小時,或每年20xx小時。如工作時間超過8小時,但每周不超過40小時,是合法的。
或一周工作時間超過40小時,但全年不超過20xx小時,也
是合法的,用人單位無需對勞動者支付加班費。但在合同中
須明確:綜合工時制并需要申報。
注:非綜合工時制,企業沒有調休的,加班費仍然要給。
工作時間的計算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節假日)=250天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月
工 作 日:250天÷12月=21.83天/月
工作小時數的計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時。(一年20xx小時)十一、年薪制與工資制的區別:
年薪的特點:
1. 工資按年計算按月支付;
2. 勞動合同一年以上。
工資制的特點:
1.按小時或按計件方式計算勞動工時;
2.小時工最長15天發放一次工資。
十二、工資支付手續要保留2年以上備查。
十三、職工在醫療期間,用人單位不能隨意接觸勞動合同,工資可按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或當地最低生活費支付。
十四、對于工傷人員,用人單位可按工傷保險條理來辦,原則上可停發工資,也可支付工傷津貼,工傷人員的工資主要由社會保險部門支付。
十五、女職工產假期間,如參加生育保險的,工資可停發;未參加生育保險的,工資照發,可按基本工資或崗位工資標準支付。(那么基本工資的定義及具體額度要求企業有相關的制度標準,否則要參考其崗位工資標準或全額支付。)婚假一般額外照顧,全額發放。
十六、對于職工探親假,四小時內到達的不給探親假。探親假期間基本工資照發,績效工資、獎金企業自己掌握。十七、職工在企業組織的活動中受傷,按工傷處理(重點看活動的組織者是企業還是個人)。
十八、職工與企業產生法律糾紛時,“勞動關系”、“”勞動報酬、“工作年限”這三方面由用人單位來舉證;所以企業在實際工作中,對待與職工的勞動關系、勞動報酬、工作年限等問題上一定要留有證據。
十九、“經濟補償金”誰先提出解除勞動合同,誰承擔責任。
二十、工傷鑒定是由工傷保險部門舉證,企業只是協同舉證。
二十一、勞動合同到期,不想續簽的,一、二次時企業有權力,第三次員工有權力。
二十二、勞動合同到期前,要書面通知給員工,如沒有文字通知,口頭通知但要雙方達成一致。
二十二、如果沒有《規章制度》,那么就把企業的《員工手冊》視為你的“規章制度”來執行。(在手冊中要注明)
二十三、企業制定《員工手冊》或《規章制度》時,可由企業的董事會或股東大會制定,由職工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通過。參加職代會的職工代表人數不能少于企業總人數的5%。
二十四、職工個人沒有過失時,對于老、弱、病、殘員工都可提前一個月通知解除或支付一個月工資解除勞動合同。
二十五、不是單位安排的加班,可不支付加班費(要求在企業的《規章制度》中明確單位安排加班時的審批制度)
二十六、法定節假日,計件工資按職工計件單價倍數支付,法定節假日計件定額任務為“零”。
二十七、“同工同酬”不是同崗同酬。“同工同酬”是指在同樣的崗位、同樣的工作、同樣等量的勞動、同樣的業績獲取同樣的勞動報酬。(側重點是反歧視) 二十八、20xx年3號文件規定“制度工時制”與“計薪工時制”有差異。(之前是無差異的,都是21.75天)
現在是:制度工時制的計算工資時間為20.83天/月;
計薪工時制的`計算工資時間為21.75天/月;
二十九、重視企業《規章制度》中對職工約定條款的制定。
三十、《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了企業對違紀員工的處理,用人單位可單方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其中第二款:“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這個“嚴重違反”的界定權在于企業。首先著重看企業《規章制度》中是否約定了職工嚴重違反企業規章制度的行為和量化標準。其二,企業在《勞動合同》中是否約定對違紀責任的處理。
對于員工的違紀行為視為嚴重還是不嚴重,是由企業來定性的,關鍵看制度中是否規定。
學員提問:某企業在《規章制度》中規定:工遲到、早退、不按規定打出勤卡,月或季度累計次數超過XX次,將被視為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行為,公司可單方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請問企業這種做法是否有法律依據?
另外,請老師明確企業如何界定“嚴重違反企業規章制度”的衡量標準。
老師解答:首先要肯定的是,企業這樣做是合法的。法律依據就是《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如企業在規章制度中界定曠工三天就解除(法定是連續曠工15天),那么到三天后就可解除勞動合同。
但是用人單位在具體操作這類事情時需要注意以下幾點:
1. 你的企業所執行的《規章制度》制定程序要合法,必須經職代會通過。(并要履行告知義務,要有職代會出席人員的簽到,會議記錄要保留。)
2. 企業執行的《規章制度》要下發至員工本人,保留員工領取時的簽字。
3. 員工所觸犯的條款為《規章制度》中約定的“嚴重違紀”條款。
4.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三款:“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用人單位也可單方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根據勞動部1994年289號文件規定,這個“嚴重損害”標準由企業規定。比如企業損失超過1000元以上為重大損害,就合法。
5. 企業在制定勞動合同時,可有如下約定條款:“如員工XXXX,企業將與員工自動解除勞動合同” 等這些都是合法的。比如在合同中約定員工盜竊公司財物、或在工作時間出現酗酒、賭博等行為,企業將與員工自動解除勞動合同。(但使用這條時注意企業要承擔舉證責任,要留有員工違紀的證據) 三十一、勞動合同中有必要聲明對與員工與其它企業存在雙重或多重勞動關系時,勞動合同自動解除。
三十一、勞動合同中有必要聲明員工對公司使用欺騙手段,偽造證件或個人履歷、個人業績的,公司有權單方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
三十二、希望企業抓緊時間完善你的《規章制度》;制度中的某些處理方式要更改(開除、除名、末位淘汰這類名詞不能再用,企業以后可以使用解除勞動合同) 三十三、人力資源部門在處理違紀職工時要注意的三個半原則:
1. 事實掌握要清楚 —→ 證據
2. 法律運用要準確 —→ 依據
3. 程序執行要合法 —→ 流程
(勞動法第43條,企業單方解除職工勞動合同時,要告知工會,處理通知必須送達)
4. 看對象 —→ 看對方是否屬于精神病患者(如員工違)
勞動合同 篇5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性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生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所屬街道辦事處:_________________
簽訂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一、甲、乙雙方經平等協商,同意簽訂本勞動合同書,共同信守本合同所列條款,共同執行《_________公司實行全員勞動合同制實施細則》。
二、勞動合同的期限
本合同期限為_________年,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其中試用期為_________個月,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 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三、生產(工作)任務
1.甲方根據本企業生產(工作)需要,安排乙方_________生產(工作)崗位,為乙方提供必要的生產(工作)條件。
2.乙方同意根據甲方生產(工作)的需要,服從甲方所安排的工種、崗位,遵守甲方所規定的各項勞動紀律和規章制度。
3.乙方必須按照甲方關于本崗位生產(工作)任務和責任制的要求完成規定的數量、質量指標和工作任務。具體工作任務見《崗位協議書》。
四、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1.甲方根據國家規定,按工種、崗位要求發給乙方勞保用品和配置生產、工作所必需的勞動工具,提供保障乙方安全、健康的生產、工作環境。
2.其它必要的生產、工作條件。
五、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甲方的權利
1.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及公司的管理制度對乙方進行管理和獎懲。
2.合同期間因工作需要,甲方有權調整乙方的生產、工作崗位。
3.具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試用期內發現乙方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按照國務院《國營企業辭退違紀職工辦法》,乙方違紀應予辭退的;
(3)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包括經甲方批準延長的醫療期)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4)乙方在病、事、延長產假和醫療期及脫產學習期間本人或為他人及親友從事各種生產經營服務活動的;
(5)乙方因病在十二個月內兩次不按甲方規定按時上交病假證明的。
(6)合同期內乙方由于個人原因一年內兩次被勞動組合下崗或下崗待業期間兩次不服從分配的。
(二)甲方的義務
1.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政策,尊重職工的主人翁地位,創造有利于職工發揮積極性和創造性的企業環境。
2.負責對乙方進行政治思想、職業道德、專業技術、企業管理知識、安全生產、遵紀守法和規章制度的教育與培訓。
3.確實保障職工民主管理的權利,接受職工代表大會對甲方履行勞動合同的監督檢查。
4.具有下列情況之一,乙方又無違紀行為的,甲方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1)勞動合同期限未滿,又不符合本合同書第五條第(一)款第3項的;
(2)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3)乙方患有職業病或因工負傷致殘;并經甲方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的;
(4)乙方為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和哺乳期間的;
(5)應征入伍,在義務服兵役期間的;
(6)按國家規定錄用、接收的復員、退伍軍人、退役運動員和建設征地農轉工人員,在企業工作未滿三年的;
(7)符合國家有關政策的。
六、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乙方的`權利
1.在合同期間乙方享有參與企業民主管理,獲得政治榮譽和物質鼓勵的權利。
2.有權享受國家和本企業規定的調整工資、晉級獎勵、勞動保護、勞動保險和福利待遇。
3.因疾病治療需要,有申請延長醫療期的權利。
4.具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甲方不能按勞動合同的規定支付勞動報酬的;
(2)經國家有關部門確認,甲方勞動安全、衛生條件惡劣,嚴重危害職工身體健康的;
(3)經甲方同意,自費考入中等專業以上學校學習的;
(4)甲方不履行勞動合同或違反國家的政策、法規,侵害乙方合法權益的;
(5)經甲方同意,屬于正常工作調動的;
(6)乙方在勞動組合中下崗,要求自謀職業的;
(7)對新錄用人員,試用期內甲方未履行招工簡章的;
(8)經甲方同意,因私出國進修或定居的。
(二)乙方的義務
1.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樹立主人翁責任感,維護企業合法利益。
2.積極參加甲方組織的政治思想、職業道德、專業技術、企業管理知識、安全生產、遵紀守法和企業規章制度等方面的培訓。
3.遵守甲方的各項勞動紀律和規章制度,服從甲方管理。
4.努力完成生產、工作任務,并達到經濟責任制中規定的各項指標。
5.按甲方要求完成技術培訓任務,并達到考核標準。
6.如有違章違紀行為,應接受甲方的批評教育。
七、勞動報酬
1.甲方根據乙方所在崗位及崗位對勞動技能、工作能力的要求和乙方實際勞動貢獻,按《_________公司崗位結構工資實施細則》或《_________公司崗位技能工資制試行辦法》按月付乙方勞動報酬。
2.甲方根據企業的經濟效益及乙方在生產、工作方面的貢獻,給予乙方適當的物質獎勵。
八、勞動保險和福利待遇
1.乙方在合同期間享受國家規定的各種公休假日、補貼、勞動保險和福利待遇。
2.乙方因工負傷或非因工負傷、患病期間的待遇,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3.女職工孕期、產期和哺乳期間的待遇按國家或公司有關規定執行。
4.患有精神分裂癥、癌癥、癱瘓等難以治愈的疾病和因工負傷致殘的職工,經指定醫院確診、由勞動鑒定委員會討論并經職代會批準,可享受長期醫療期。
5.乙方供養的直系親屬,按國家規定享受勞動保險待遇。
6.甲方按月為乙方存本人月工資總額的_________%的補充養老保險金。
7.乙方因合同期滿終止合同至社會待業或屬于本合同中第五條第一款第3(3)、(5)、(6)項,第六條第一款第4(1)、(2)、(3)、(4)、(6)、(8)項規定情況解除勞動合同時,甲方按照其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乙方本人相當一個月累計工資的生活補助費,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的本人累計工資。
九、勞動紀律
1.乙方應遵守甲方的各項勞動紀律和規章制度,服從甲方的管理教育。
2.乙方如違反勞動紀律和規章制度,甲方有權進行批評教育。經教育不改者,甲方可視其錯誤性質、情節、影響和本人態度給予必要的紀律處分。
十、終止、變更、續訂、解除勞動合同的手續
1.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即終止執行。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前,如雙方需要續訂合同時應提前30天書面通知對方,并辦理續訂合同手續。
2.合同期內甲方生產、經營、工作發生重大變化,經與乙方協商同意,可以變更合同的相關內容,并辦理變更手續。
3.任何一方解除勞動合同,應提前30天書面通知對方,方可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
4.按照國務院《國營企業辭退違紀職工暫行規定》和《_________公司辭退違紀職工辦法》,乙方屬于應予辭退的,應說明因違紀而解除勞動合同的原因。
5.乙方被開除、除名、勞動教養以及被判刑時,勞動合同自行解除。
十一、違反勞動合同應承擔的責任
任何一方違反勞動合同或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應當根據其后果和責任大小,按照《_________公司實行全員勞動合同實施細則》第_________條的規定償付違約金和進行經濟賠償。
十二、其它具體事項
1.乙方因終止、解除勞動合同時,甲方應協助乙方辦理社會待業手續。
2.甲乙雙方履行合同中發生的勞動爭議應及時由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協商解決。當事人不愿協商或協商不成的,按國務院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中有關規定處理。
3.本合同未盡事宜,凡屬國家有規定的按有關規定執行;凡屬國家沒有規定的,甲乙雙方可以協商修訂、補充。
4.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經_________勞動局鑒證后,自簽訂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本合同由甲方主管部門______勞動局監督執行。
十三、《崗位協議書》、《病休協議書》、《休延長產假協議書》、《離崗休養協議書》、_________、_________為本合同書的附件,與本合同一并生效。
甲方(蓋章):_________
代表人(簽字):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勞動合同 篇6
甲方(用人單位)名稱:
通訊地址: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乙方(勞動者)姓名:性別:
聯系方法:固定電話:移動電話:
家庭住址:郵政編碼:
居民身份證號碼:
甲乙雙方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同意訂立本勞動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一、合同類型與期限
第一條甲、乙雙方選擇合同類型為(a)
a.固定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合同期滿后,本合同自行終止;雙方如需重新簽訂勞動合同的,在合同到期前的三十天內訂定。
b.無固定期限,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合同第三十五條約定的終止情形出現時即行終止。
c.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務為期限: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___________工作任務完成時即行終止。
其中試用期自_____年___月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日止,共個月,試用期工資為:________.試用期滿后,甲、乙雙方均有權通知對方是否轉正或續簽合同,如甲、乙雙方通知對方不續簽合同,則通知日為本合同的終止日。試用期滿后,如甲方同意乙方轉正,即辦理有關的轉正手續;
二、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第二條甲方聘用乙方從事__________工作,詳見"崗位職責";
第三條乙方的工作地點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條乙方應認真履行甲方制定的崗位職責,按時、按質、按量完成其本職工作;未經甲方允許,乙方不得在其他單位兼職。
第五條甲方因工作需要,依據乙方的專業、特長、工作能力和表現,需調整乙方工作崗位及其工作報酬的,原則上應協商一致,但以下情況除外:
a.甲方因組織機構設置等情況發生變化需調動乙方工作崗位時,乙方應予接受;
b.甲方確因工作需要,可以臨時安排乙方從事其他崗位工作,工作期限由雙方協商確定;
c.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第六條乙方所在崗位執行標準工時制度;
第七條乙方享有國家規定的法定節假日及婚假、喪假、產假等;
四、勞動紀律
第八條乙方自覺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規章和社會公德、職業道德,維護甲方的聲譽和利益。
第九條甲方依法建立和完善各項規章制度,甲方應將制定、變更的規章制度及時進行公示或者告知乙方,乙方應嚴格遵守。
第十條乙方不得從事其他任何與甲方利益沖突的第二職業或活動,并保守甲方的商業秘密和知識產權。
第十一條乙方違反勞動紀律和規章制度的,甲方有權按國家和本單位的規定對乙方給予紀律處分或經濟處罰,直至通知解除本合同。
五、勞動報酬
第十二條乙方在正常出勤并付出正常勞動后,有權按時獲得相應得勞動報酬,乙方的月基本工資(若非特別說明,均為稅前應發工資)為:______元,津、補貼___元。其中加班加點計發工資基數、事假、病假扣除標準按國家和甲方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甲方有權根據其財務狀況、乙方工作崗位的變更和依法制定的勞動報酬分配辦法調整乙方的工資待遇
第十四條甲方安排乙方延長工作時間或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應依法安排乙方補休或支付相應勞動報酬
六、社會保險和福利
第十五條甲方依據相關法律規定向乙方提供相應的社會保險及福利待遇。
七、本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
第十六條訂立本合同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的,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變更本合同相關內容。
第十七條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十八條乙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隨時解除本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甲方勞動紀律、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乙方有兼職情形或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經甲方提出,拒不改正,或者對履行本合同造成嚴重影響的;
(5)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6)向甲方提供虛假應聘資料及虛假介紹或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甲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第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以隨時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1、甲方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2、甲方無故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符合法律規定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條乙方具備法定情形之一的,甲方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或額外支付乙方1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本合同。
第二十一條乙方解除本合同,應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
第二十二條乙方應依法解除合同,否則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三條本合同具備法定終止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終止。
第二十四條無論因何原因解除或終止本合同,乙方應立即停止以甲方名義從事的一切活動,根據甲方要求完成其未了事務,結清所有帳目,并在本合同終止或解除的7日之內,辦理完畢工作交接、歸還甲方所有財產和資料。
八、經濟補償、賠償、違約金
第二十五條乙方違反法律規定或本合同的約定解除本合同,對甲方造成損失的,乙方應賠償甲方下列損失;
(1)甲方招收錄用其所支付的費用;
(2)甲方為其支付的培訓費用;
(3)給甲方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4)法律、法規規定的及本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第二十六條甲方依法向乙方支付相應的經濟補償金。
九、保密條款與競業限制
第二十七條本勞動合同期內以及合同終止或解除合同以后,乙方均須保守甲方的商業秘密,如因商業秘商的'泄露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的話,乙方須按其年薪的20%承擔違約責任,違約金不足以彌補甲方損失的,甲方將繼續保留依法追究其責任的權力;
第二十八條乙方的保密費用已包含在其工資內,甲方不再為乙方的保密義務另行支付費用;
第二十九條乙方在職期間不得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企業同類的行業;
第三十條無論因何種原因乙方離職后,半年內不得到與單位有競爭關系的單位就職;以及不得自辦與企業有競爭關系的企業;
十、勞動爭議處理
第三十一條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的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由本單位進行勞動爭議調解;不愿調解或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十一、其他
第三十二條甲方的規章制度和《員工手冊》均屬于本合同的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三條乙方確認本人的通信地址為本合同登記的家庭地址.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甲方需向乙方送達的任何文件及通知,均以以本協議列明的地址為準,如有變更,應書面通知甲方,郵政局出具的掛號投送收據,將有效證明該通知已送達乙方。
第三十四條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可另協商解決;與今后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等有關規定相悖的,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五條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雙方、用人部門各執一份;
甲方:乙方:(簽名)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簽訂日期:年月日
勞動合同 篇7
甲方(用人單位)名 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勞動者) 姓 名:______________性別:________
出生日期: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
居民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在甲方工作起始時間:____年___月___日
戶籍所在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現居住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黑龍江省勞動合同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甲乙雙方遵循合法、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訂立本合同,并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一、合同類型和期限
第一條 甲、乙雙方選擇以下第__________種類型合同。
(一)固定期限合同:本合同于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二)無固定期限合同:本合同于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生效。
(三)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合同:本合同于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生效,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工作完成時終止。其中試用期于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二、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第二條 乙方同意根據甲方工作需要,擔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崗位(工種)工作。
第三條 根據甲方的崗位(工種)作業特點,乙方的工作區域或工作地點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第五條 乙方實行__________工時制。
第六條 甲方依法保證乙方的休息權利。乙方依法享受法定節假日以及探親、婚喪、計劃生育、帶薪年休假等休息休假權利。
四、勞動報酬
第八條 甲方每月______日前以貨幣形式支付乙方工資,月工資為_____元。乙方在試用期期間的工資為__________元。
第九條 甲方應嚴格執行《黑龍江省企業工資支付暫行規定》,及時足額支付乙方的勞動報酬,不得克扣或無故拖欠。
五、社會保險、福利待遇
第十條 甲乙雙方必須按國家和黑龍江省有關社會保險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參加社會保險,依法為乙方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其中,個人繳費部分,甲方可從乙方工資中代扣代繳。
第十一條 乙方在合同期內,休息休假、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生育、死亡等待遇,以及醫療期、孕期、產期、哺乳期的.期限及待遇,按國家和黑龍江省的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六、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第十一條 甲方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建立健全操作規程、工作規范和安全生產制度,乙方應當嚴格遵守各項制度,乙方在勞動過程中應嚴格遵守各項制度和操作規程,嚴禁違章作業,防止事故發生,減少職業危害。
第十二條 乙方應認真參加甲方組織的各項必要的教育培訓。
七、勞動合同的履行、變更
第十三條 甲乙雙方按照本合同的約定,依法、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甲方應當提供適當的工作場所、勞動條件和工作崗位,并按時向乙方支付勞動報酬。
第十四條 乙方應當認真履行自己的勞動職責,并親自完成本合同約定的工作任務。
八、勞動合同解除、終止和經濟補償
第十五條 甲乙雙方解除或者終止本合同,應當按照《勞動合同法》第36、37、38、39、40、41、42、43、44、45條和《黑龍江省勞動合同條例》第25、26、27、28條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甲方應當在與乙方解除或者終止本合同之日起十五日內,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為乙方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乙方應當按照本合同約定,與甲方辦理工作交接。甲方應當向乙方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手續時支付給乙方。
第十七條 甲方違法解除或者終止本合同,乙方要求繼續履行本合同的,甲方應當繼續履行;乙方不要求繼續履行本合同或者本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甲方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執行。乙方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甲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八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或者本合同中有關內容今后與國家、省有關規定相悖的,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經雙方簽字或者蓋章后生效。
甲方 (簽字或者蓋章) 乙方 (簽字或者蓋章)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
簽字日期:年 月 (簽字或者蓋章) 日
勞動合同 篇8
一、聘任和解聘的問題
對于高級管理人員的聘任和解聘不同于一般的勞動者,他主要是由《公司法》等法律專門規定的,如依照公司法規定未經用人單位董事會的決議,用人單位是無權直接聘任或解聘高級管理人員的。所以在簽訂勞動合同時要規定明確,以便和普通員工的勞動合同區別開來。
二、加班費問題
對于高級管理人員來說,其工作性質是與普通勞動者不同的。在實務中,經常會有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離職以后,向公司要求給付加班費的問題,但在司法實務中,高級管理人員有加班費一般得不到支持。所以用人單位在簽訂勞動合同時應注意解決這個問題。
三、保密條款
由于高級管理人員會接觸到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所以為了防止高級管理人員將商業秘密泄露給他人損害用人單位的`利益,就需要在勞動合同中增加保密條款,勞動合同中的保密條款一般是進行原則性規定,最好能單獨簽訂相應的保密協議。并且對違反保密條款時應承擔的責任做好約定。
四、競業限制條款
競業限制是用人單位對勞動者在用工時或終止、解除勞動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內不得經營同類業務或在與本單位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任職,也不得自己生產與原單位有競爭關系的同類產品或經營同類業務。為了更好的保護用人單位的利益,在與高級管理人員簽訂的勞動合同中根據實際情況添加競業限制條款。
高管比起普通員工其地位要高一些,掌握的企業商業秘密也就比較多,所以在簽訂勞動合同的時候也就比普通員工多了一些關于保密方面的條款。對于這一點,是需要高級管理人員多加注意的。
勞動合同 篇9
勞動合同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以下簡稱《勞動法》)大篇幅規定的內容,在實踐中也被賦予了極高的法律喻意,頗有“功高蓋主”的嫌疑。但隨著法律及各界對事實勞動關系的認同,書面勞動合同的重要性似乎有一些削弱,似乎勞動合同的有與無對勞動權的實現并不是關鍵。那我們應該以什么樣的維度關注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是不是真正起到了保護勞動者的作用?我們應該如何定位勞動合同在勞動權實現中的作用?書面勞動合同對于勞動關系的確立是否必要?等等。這不能不引發眾多關注勞動法的人士(包括筆者在內)更深入的思考。
目前,制定《勞動合同法》的呼聲很高,地方立法也不乏較有前瞻性的立法先例,如《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北京市勞動合同規定》等,其在實踐中也受到了頗多關注好評。但筆者想以淺薄之眼光、疏漏之學識,為《勞動合同法》潑一點冷水。
一、《勞動合同法》只能是一部“柔法”,不符合各界之期望。
立《勞動合同法》旨在強化其側重保護勞動者權益的功能,但勞動關系的客觀屬性決定,這仍只是一個理想。
(一)勞動關系的不平等性決定之。
即使貫以“法律”之名,《勞動合同法》也難具有法律之“剛性”。
這是由勞動關系——勞動合同自身的特性決定的。
勞動合同從形式上看是一種平等契約,即由勞雇雙方自主簽訂,但在實際中,由于勞雇雙方在地位與身份方面的差別,勞動合同從簽訂到實施,根本無法做到對等。勞動合同實際上是一種不對等的從屬性契約。不管我們法律上如何賦予勞動合同雙方平等的法律地位,但在實踐中往往連對等都未曾實現。這是不爭的事實,并不是“法律”賦予雙方平等性就能一勞永逸的。雙方的不平等、不對等是顯見的。正因如此,《勞動合同法》仍只能停留在“義務法”的層面上,再次重申勞動合同雙方在勞動合同方面的法律義務,根本上升不到“權利法”這一層面。如若不然,貫徹落實《勞動法》恐怕就夠了。
(二)勞動關系的主體差異性決定之。
從用人單位的角度來看,即使同為同一行政區劃、同一行業、同一類型的企業,因其規模、產值、產權模式、管理方式等某一方面或某幾方面的不同,其實質也迥然不同;從勞動者角度來看,法律并不能嚴苛同為同一用人單位、同一崗位、同一工種的勞動者其在內在價值和外部表現都安全一致。當然這也是不可能的。每個勞動者都是不同的生命個體,其蘊含著不同的體能與智能。勞動合同涉及的僅是個別勞動關系,是個別勞動關系的再現。可以說,有多少個勞動者就有多少個勞動合同,因此強調如何體現勞動者的主體差異性才是其要旨。從這個意義上來說,《勞動合同法》只能是一個“指導性”的法,類似于行政指導,如何體現“人性化”、“個體化”才是其關注的重點。
(三)勞動關系的人身依附性決定之。
理論上關于勞動關系的界定,不管是“組織標準論”、“控制標準論”,還是“綜合標準論”,其共通之處在于都強調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管理、控制、約束。實際社會生活中,勞動者表面上付出的是勞動力,而實質上更是個人人身自由的暫時失卻,其實際的代價遠遠超過所獲得的勞動報酬。用人單位在勞動領域擁有法律之外的絕對“話語權”,勞動者并不能真正“成為國家的主人,真正平等地享有權利與承擔義務”。
因此,我們應當正視勞動者基本的身份和地位狀態,將其“還原”為勞動關系中的勞動者,使其“作為勞動要素的直接承載者”,實現其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勞動者的真實身份和真正角色。
二、《勞動合同法》制定與實施的.先決條件
(一)《勞動法》調整范圍、調整方式的嚴謹擴容,是《勞動合同法》“另立山頭”的必要前提。
事實勞動關系的廣泛存在,使現行的勞動法律關系理論受到了嚴峻挑戰,其在實踐中造成的理論與實務的困難,也是人所共知的事實。其實,事實勞動關系與現行的勞動法律關系理論嚴重對峙,正是我國勞動法人為設置的障礙和“法律理想化”的體現。如《勞動法》第2條規定的調整范圍過窄,并“對企業、個體經濟組織、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采用了不同的確認標準”,把現實中眾多的合法主體“非法化”,如農民工、家庭保姆等;第16條規定,訂立勞動合同必須采用書面形式,這一理想化的規定與現實距離太遠,造成實踐中的“唯合同論”,似乎不采用書面形式勞動合同就是無效的,甚至發生爭議后應否受理還得單獨出個“解釋”。
因此,從立法上承認并保護“事實勞動關系”、嚴謹構建勞動關系的確定標準、“盡快清潔衛生雙重標準所帶來的混亂”、解決勞動合同是否有非書面形式等問題是當務之亟,而這些問題非通過修改《勞動法》而不能,而《勞動合同法》當然必須依托并且不能超越《勞動法》的規定。
(二)《集體合同法》的真正貫徹落實是重要的保障。
集體合同并不是國家強制性法律規定的簡單羅列與重復,而是結合本單位具體情況的“權益保障書”。現實中,一方面集體合同的訂約的率并不高,另一方面集體合同條款僅是用人單位“說服”勞動者、應付勞動監管部門的最好“盾牌”。如對最低工資制度的運用多有謬誤,問題多多,有用人單位僅把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明定為勞動者的工資報酬,似乎并不違法,實則是嚴懲的侵權。(當然這也并不僅僅是集體合同本身的問題,最低工資概念中最需明確的“法定工作時間”“正常勞動”還有待進一步立法明確。否則,仍然只能是“規避”法律的堂而皇之的工具。)再如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的規定,是“結合”本單位的具體情況了,實質上仍是無條件對勞動者施以不公平的約束,這也正是多數勞動者必須面對的無可奈何的現實。
因此,《集體合同法》應明確規定集體合同的訂約主體、具體內容、訂立程序、監管主體、違法責任等內容,并使之真正落實成為勞動者的“權益保障法”。
(三)用人單位內部規章制度制定的“有章可循”是《勞動合同法》實施的有力內部保障。
《勞動法》第4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和履行勞動義務。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xx]14號)第19條規定:用人單位根據《勞動法》第四條之規定,通過民主程序制定的規章制度,不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及政策規定,并已向勞動者公示的,可以作為人民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依據。從中可以看到,盡管以“義務性”條款出現,但法律賦予內部規章制度法律地位極高,不僅是管理勞動者的依據,甚至可以作為人民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依據。
但內部規章制度應規定什么?如何規定?監督者是誰?什么是民主程序?哪些層面的政策不得違反?其與勞動合同的關系為何?究竟誰的效力更高?內部規章制度在多大程度上制約勞動合同?勞動合同又如何能夠實現其“平等對話”功能?“民主”與“公示”是否能同步實現?“先”通過民主程序制定的規章制度對“后”受雇于用人單位的勞動者是否經“公示”就當然有效?等等。這些在目前立法都是空白。這同樣是必須解決的重大問題。如果對用人單位的這一“立法權”沒有制約,《勞動合同》規定的完美,勞動者權益也只能是宣言與口號。
【勞動合同】相關文章:
廚房勞動合同餐廳勞動合同范本01-03
經典勞動合同07-16
勞動合同12-29
it勞動合同09-15
經典的勞動合同12-02
經典勞動合同09-18
勞動合同10-21
勞動合同12-07
藥店勞動合同02-14
商戶勞動合同0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