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薦】勞動合同范文7篇
隨著人們對法律的了解日益加深,我們用到合同的地方越來越多,簽訂合同可以明確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那么合同要怎么擬定?想必這讓大家都很苦惱吧,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勞動合同7篇,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閱讀。
勞動合同 篇1
有很多員工和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并沒有加蓋公章,而是以雙方簽字作為有效依據,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員工和公司之間發生勞動糾紛,該勞動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用?
關于勞動合同沒有蓋章是否就沒有法律效用問題,我們可以從幾個方面進行分析。
第一, 完整的合同形式應該是在簽訂合同的具體內容條款以后,雙方要蓋章簽字。
一般用人單位一方要在合同上加蓋公章:公司行政章、合同章、人力資源章等等;另外如果法人代表不直接簽字的情況下,要有負責簽訂勞動合同的具體承辦人員簽字。
勞動者作為勞動合同的另一方,自己對于合同的期限、約定的崗位、以及薪金等內容沒有異議以后,自己要親自簽署自己的姓名,以示承諾。沒有特殊情況,不能由別人代簽。
而且,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后,合同文本要至少一式兩份,公司與勞動者各持一份。合同也是契約,就象買賣房屋、汽車合同一樣,當事人手中是不可能不留存一份的。目的是作為憑證,雙方隨時有據可查,便于督促履行。公司沒有給勞動者留存一份合同,是不合乎規范的。
第二, 勞動合同蓋章是否有效?
勞動合同的成立,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達成協議而建立勞動合同關系。最一般地表現合同之成立,就是雙方在勞動合同上簽字。但是勞動合同的成立并不代表著合同生效,比如,應屆畢業生的三方協議,只能說明合同成立,只有學生畢業以后,到達工作崗位,與單位簽訂了勞動合同,合同才發生效力。
勞動合同的生效,是指具備有效要件的勞動合同按其意思表示的內容產生了法律效力,此時這份勞動合同的內容才在法律上產生效力,勞動關系也自合同生效時建立。
勞動合同應該符合下面三個條件:
一、訂立勞動合同的雙方必須是具有相應的行為能力。行為能力是簽訂合同的任何一方必須有法律上認可的簽訂勞動合同的資格。通常,年滿16周歲、精神正常的人是具有簽訂勞動合同的行為能力的。
二、訂立勞動合同的雙方必須意思表示真實。任何一方采用欺詐、脅迫等手段與另一方簽訂的勞動合同是無效的。當然由于法律上“誰主張,誰舉證”的仲裁訴訟的證據制度,如果勞動合同一方要提出自己是因欺詐、脅迫而簽訂合同,那他就必須舉出充分的證據來。
三、訂立的合同不得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或者社會公共利益。《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為了保護勞動者的利益,作出了不少強制性規定。所謂強制性規定就是當事人不能約定,只能按照法律規定辦的權利義務。比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這里的“應當”表示勞動者必須這樣做。即使在合同中約定提前3個月或者提前3天,都是違反法律規定的,該條款將視為無效。
對于勞動合同的無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十八條這樣規定:“下列勞動合同無效: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勞動合同;采取欺詐、威脅等手段訂立的勞動合同。無效的勞動合同,從訂立的時候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確認勞動合同部分無效的,如果不影響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勞動合同的'無效,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勞動合同的無效還有2個點需要注意的:
1、如果無效僅限于某些條款,并不影響其他部分的,并不是合同完全無效,大部分的勞動合同無效都是部分無效,畢竟欺詐、脅迫這類事是很少見的。
2、勞動合同的無效要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法律為了保障合同雙方的利益,將確認無效的權利限制在了仲裁和訴訟,個人不能輕易認定合同無效。
勞動者只是自己手上沒有合同文本,這并不是合同無效的理由。而且由于他已經在合同上簽字,所以只要單位那份有勞動者的簽字,即使沒有蓋章,單位隨時可以補蓋公章,或者認可合同已經實際履行了,因為現在依然承認事實勞動關系,所以,只是單位沒有蓋章,并不影響合同的效力。 如果勞動者自己說沒有拿到合同,只要單位能夠出具合同文本佐證,仍然可以說明合同有效成立。
勞動合同 篇2
甲方(用人單位名稱):
乙方(職工姓名):
乙方家庭住址:
身份證號碼:
通訊地址:
固定電話
根據《勞動法》和國家有關勞動法律、法規的規定,經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下,簽訂本合同,甲乙雙方自愿全面履行,如有違反,愿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一條、合同履行期限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其中試用期為個月(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合同期滿即行止,如甲方工作需要,要在雙方同意的條件下續訂合同。
第二條、工作崗位及報酬
1、乙方受聘于甲方,擔任崗位工作,乙方應按照甲方的要求,按時完成規定的崗位工作,并達到質量標準。
2、在聘用期內甲方支付給乙方的工作報酬為每月人民幣元;試用期內甲方支付給乙方的工作報酬為每月人民幣元。
第三條、雙方責任和義務
1、甲方根據崗位需要,提供相應的勞動保護、安全措施。
2、甲方根據工作需要對乙方進行專業技術培訓和業務培訓及企業的有關安全管理、崗位責任制等規章制度培訓。
3、甲方不得拖欠乙方的報酬,如出現拖欠,應及時給付。
4、在合同期內所形成的全部知識產權歸甲方所有。
5、甲方制訂公司規章制度,乙方應遵守甲方的規章制度,并執行甲方規章制度中相關崗位職責,掌握崗位技能和操作程序,按工作質量標準完成任務,并接受甲方職能部門的考核。
6、乙方鄭重承諾,對在甲方工作期間掌握的管理流程、產品制作方法、專有技術、培訓內容、特有操作方法、產品配方、原材料采購渠道、客戶使用情況、費用利潤情況、工藝、數據、程序、設計、貨源情報、招投標文件以及其他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等商業秘密負有保護、保密的義務。
7、乙方接受甲方培訓所獲得的`特殊技術(),產品配方()及乙方獲悉的商業秘密等,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間或離職后的任何時候不得做技術轉讓、不得泄露、離職(5)年內不得從事該工作。
如發現乙方有違反第三條第7款第一項情形的,甲方將追究乙方違約責任,乙方須給付甲方違約金人民幣元,并由乙方承擔甲方行使權利救濟的全部費用(仲裁費、訴訟費、律師費等)。
如乙方有違反第三條第6款和第7款第一項的情形并對甲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并由乙方承擔甲方行使權利救濟的全部費用(仲裁費、訴訟費、律師費等)。
乙方在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內(5年內),不得到生產同類產品或經營同類業務且到有競爭關系的其它用人單位工作,也不得自己生產與原單位有競爭關系的同類產品或經營同類業務,如乙方有違反上述條款的行為則乙方承擔違約責任,乙方須給付甲方違約金元。
8、特殊工作用品費用由乙方自行承擔。為便于統一管理,乙方應委托甲方制作或購置,特殊工作用品制作或購置費用為元。
本合同正常終止時甲方可補償乙方特殊工作用品費用元。
第四條、合同變更與終止
1、本合同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的,經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變更本合同相關內容。
2、乙方有下列行為時,甲方有權解除本合同:
(1)被工作實踐證明不稱職;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甲方規章制度時: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甲方利益造成損害時;
(4)被依法追究法律責任時;
(5)患有傳染性疾病時或身體不適宜從事該崗位工作時;。
(6)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7)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甲、乙雙方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3、合同期內任何一方要求解除勞動合同,必須提前一個月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方可解除本合同。(第四條第二款所列7種情況例外)
4、甲方無故未按時支付乙方工資達三個月以上時,乙方有權單方解除合同。
5、甲方向乙方郵寄信件、傳遞信息時,郵寄地址以乙方提供的家庭住址或通訊地址為準,乙方家庭成員可作為乙方郵件、信息代收人。
第五條、雙方需約定的條款
1、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可另行協商達成一致后以書面形式作為本合同的補充合同,補充合同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在執行過程中,如與國家新頒布的法律抵觸時,應按國家法律執行。
3、本合同發生爭議時,當事人應先向企業勞動爭議調節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時再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本合同依法成立,經甲、乙雙方簽字后生效。
本合同一式叁分,甲方執貳份,乙方執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簽章):(簽章)
委托代表(簽章):(手印)
合同簽訂日期年月日
勞動合同 篇3
甲方(用人單位):_________ 地址及XX編碼:_________ 乙方(職工):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省_________市_________縣(區)_________鎮(鄉)_________村 XX編碼:_________ 甲方因生產(工作)需要,按國家和本市有關招用外地職工的規定,招收乙方。雙方根據有關勞動管理規定,按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簽定本合同,以明確雙方權利、義務,并共同遵守執行。
一、合同期限
(一)本合同期限不得超過________年。
(二)本合同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其中頭_________天為試用期)。
(三)本合同甲乙雙方各存一份,鑒證時還需交鑒證機構一份。
二、工作任務和崗位
(一)乙方工作崗位(工種):_________。
(二)乙方完成甲方正常安排的生產(工作)任務。
三、勞動時間與休假
(一)甲方實行國家規定的每日工作8小時,平均每周工作不得超過44小時的工時制度。甲方因生產、工作需要可安排乙方加班加點,但每個工作日不得超過3小時,每月累計不得超過36小時;確需加班加點的必須經乙方和工會同意。
(二)乙方在合同期間,享受國家規定的節日、公休假日以及婚喪、女工勞動保護等假期的待遇,但不得無故擅自超假。
四、勞動報酬
(一)甲方執行本市最低工資標準規定,保證乙方的工資標準不得低于本市新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
(二)乙方工資形式、標準:
1、乙方的工資形式:_________;
2、乙方的工資標準:_________元月(或_________元時);
3、乙方月工資收入,由甲方按本單位工資管理制度,根據乙方工作成績、出勤和紀律情況,考核發放。
(三)甲方每月____日如期發放工資。如超過規定日期的,從第____日起,甲方每天按拖欠工資額1%賠償乙方。
(四)甲方安排乙方加班加點,無法安排補休的,按國家規定發給加班工資。
(五)非因乙方原因所致的停工、停產,甲方按國家、省、市規定給予乙方停工待遇。
五、保險待遇
(一)乙方因工死亡,按本市工傷保險的有關規定,一次性發給其家屬喪葬補助費、撫恤金。如有供養直系親屬的,一次性計發撫恤金。
(二)乙方因工負傷、患職業病所享受的有關待遇:
1、醫療終結期內,乙方的醫療待遇、工傷生活費等待遇,按本市工傷保險有關規定支付;
2、合同期滿,且已醫療終結后,經指定醫院診斷,市、縣(市)醫務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為殘廢的,按本市工傷保險有關規定,一次性計發相應的殘廢保險待遇。
(三)發給一次性各項工傷保險費后,甲乙雙方工傷保險關系即行終止。
(四)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其待遇:
1、停工醫療期限,由甲方根據乙方在本單位工作時間,按國家規定和本單位制度確定;
2、醫療期內的醫療待遇,與甲方的合同制職工相同;
3、傷病假期間,由企業酌情發給生活費_________元。
(五)乙方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按甲方統一標準酌情發給乙方家屬喪葬補助費元和一次性優撫金_________元。
(六)企業應為乙方辦理繳納工傷保險基金手續。
六、勞動保護
(一)甲方按國家有關勞動保護規定、《女職工勞動保護條例》及有關未成年工(16周歲至未滿18周歲)的勞動保護規定和《____省勞動安全衛生條例》,切實保護乙方在生產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
(二)甲方按國家規定對乙方進行安全生產知識、法規教育和操作規程培訓及其他業務技術培訓,乙方應參加上述培訓并嚴格遵守有關的安全衛生法規、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三)甲方根據乙方從事的工作崗位,按國家有關規定,發給乙方必要的勞動保護用品,并按勞動保護規定定期安排乙方進行體檢。
(四)乙方有權拒絕甲方的違章指揮,對甲方及其管理人員漠視乙方安全和健康的`行為,有權提出批評并向有關部門檢舉、控告。
七、勞動紀律及獎懲 乙方應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甲方有權對乙方履行制度的情況進行檢查、督促、考核和獎懲。
八、變更、解除、終止勞動合同
(一)本合同期限屆滿,即終止執行;在不違反本市有關招用外地工政策、規定的前提下,如雙方同意,可以重新簽訂合同。但各合同期限累計不得超過________年,如乙方屬本____區農業戶口人員____市屬縣(市)城鄉戶口人員,以及其他從事主要通用技術性工種工作的人員除外。
(二)甲方因生產經營情況變化,調整生產任務,或乙方因個人原因要求變更本合同條款,經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的相關內容,并由雙方簽字(蓋章)。
(三)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甲方可解除勞動合同:
1、乙方無正當理由屢次不能完成合同所規定的生產工作任務的;
2、乙方非因工傷病醫療期滿,且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3、乙方有違法違紀行為按國家及甲方依法制定的有關規定應予辭退的;
4、甲方生產經營情況發生變化,不能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但須征求工會意見并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
(四)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乙方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1、經國家有關部門確認,甲方勞動安全衛生條件惡劣,嚴重危害乙方身體健康的;
2、甲方不能按勞動合同規定支付勞動報酬的;
3、甲方不能履行勞動合同,嚴重違反國家政策、法規,侵害乙方合法權益的。
(五)有下列情況之一,甲方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1、乙方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在醫療終結前或合同期內的;
2、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或醫療期雖滿仍住院治療的;
3、職工在享受法定假期間的;
4、乙方為女職工,且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六)經濟補償金按國家和____市規定執行。
(七)按本合同第八條第
(三)款2項解除勞動合同時,由甲方發給一次性醫療補助費_________。
(八)若本合同終止或解除,乙方應將甲方交給乙方使用、保管的物品、工具等如數交還甲方,如有遺失應予賠償(低值易耗品除外)。
(九)甲、乙任何一方解除勞動合同,必須以書面形式提前30天通知對方,但在試用期內,以及符合第八條第
(三)款3項、第
(四)款情形之一的,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解除勞動合同的通知應包括原因、依據及生效時間等內容。
九、違反合同承擔的責任 一方違反合同,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根據其后果和責任大小,予以適當賠償。
十、調解與仲裁 雙方履行本合同如發生爭議,應先協商解決;協商無效,向甲方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無效,向甲方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不服,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十
一、雙方需要明確的其他事項
1、_________
2、_________
3、_________
4、_________ 十
二、本合同未盡事宜,按國家有關政策規定辦理。在合同期內,如本合同條款與國家、省、市有關勞動管理新規定不符,雙方按新規定執行。 甲方(蓋章):_________ 乙方(簽章):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簽章):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簽章):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 簽訂地點
勞動合同 篇4
招聘方(簡稱甲方): 受聘方(簡稱乙方):
為切實加強和規范小型水庫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充分發揮工程效益。根據上級有關規定,甲方聘用乙方為水庫安全管理員,甲方已向乙方如實介紹涉及合同的有關情況,甲乙雙方本著自愿、平等的原則,經協商同意,特簽訂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條 合同期限
合同期限為________年,自________年____月3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3____日止。
第二條 工作職責
甲方聘請乙方擔任 水庫安全管理員。乙方須經縣級以上水行政管理部門組織的有關知識的培訓、考試,經考試合格,頒發上崗證。工作職責: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門的要求,進行水庫水雨情觀測,開展工程建筑的巡查檢查,維護水庫大壩、溢洪道、放水涵閘等建筑物的安全,并及時將觀測、檢查結果報告甲方。乙方必須按規定定期開展水庫安全巡查、檢查工作。在非汛期每天至少進行1次巡查。在汛期當水庫水位低于汛限水位且庫區無降雨時,每天至少進行2次巡查。當遇到大暴雨、洪水、庫水位驟升驟降或超過歷史最高水位,水庫工程發生比較嚴重的破壞現象,或出現其他危險跡象時,必須加密巡查,并堅持24小時巡查值守。乙方巡查重點:大壩上游水面附近,上、下游壩面,壩頂、壩腳、壩端,涵洞(管)進出口部位,溢洪道進出口及兩側山體,閘門、啟閉機及病險水庫的隱患部位。每次巡查檢查,應認真做好檢查記錄,簽好名字整理歸檔。
第三條 勞動報酬
甲方每年支付乙方工資 元(分二次付款)。
第四條 勞動合同的.變更
發生下列情況之一者,允許變更勞動合同;
1、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并不因此而損害國家和社會的利益;
2、訂立勞動合同所依據的法律規定已經修改;
3、由于上級管理機關決定改變了工作任務、性質;
4、由于不可抗力或由于一方當事人雖無過失但無法防止的外因,致使原合同無法履行;
5、法律規定的其他情況。
第六條 勞動合同的解除
解除勞動合同,除因乙方違法犯罪或乙方不履行合同給甲方造成損失,或者嚴重違反勞動紀律和本單位管理章程的規定被開除的,以及乙方擅自解除勞動合同的以外,甲方應按規定發給辭退補助費。
解除勞動合同時,雙方應按規定辦理解除手續。甲方應按規定將解除合同的情況報告有關機關核準。
第七條 本合同期滿后,經甲乙雙方一致同意,可以續訂合同。
本合同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生效。甲乙雙方不得擅自修改或解除合同,合同執行中如有未盡事宜,須經雙方協商,作出補充規定。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 方: 乙 方:
代表人: 代表人: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勞動合同 篇5
編號:
(非全日制用工使用)
甲方:
乙方:
簽約須知
1、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計酬為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小時,每周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二十四小時的用工形式。
2、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應保證向對方提供的與簽訂、履行勞動合同相關的各項信息真實有效。
3、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不得約定試用期。
4、非全日制用工小時計酬標準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小時工資標準。
5、用人單位終止非全日制用工的,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甲方(用人單位)名稱
住所
勞動用工登記證編號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
聯系電話
乙方(勞動者)姓名性別
出生年月戶籍所在地
身份證號碼
現居住地址
通信地址
聯系電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等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基礎上,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本合同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第二條乙方同意根據甲方生產(工作)需要,從事工作。工作地點在。
第三條乙方工作時間為下列第種方式
1、每周工作 日,分別為 周;每日工作 小時。
2、其他:
第四條甲方按乙方工作時間,以貨幣形式支付乙方工資,標準為每小時 元,工資結算周期為(日/周/15日),工資發放時間為,工資發放方式為(直接發放/委托銀行代發)。
第五條甲方支付給乙方的勞動報酬中已包含甲方應為乙方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乙方依照國家和地方有關規定以自由職業者身份參加基本養老、基本醫療保險。
第六條甲方依照國家和地方規定,為乙方辦理工傷保險和繳納工傷保險費,乙方在合同期內因工負傷或患職業病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第七條甲方有義務對乙方進行職業道德、業務技術、勞動安全衛生及有關規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訓,為乙方提供必要的勞動條件、勞動工具及勞動保護用品。
第八條乙方應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和工作規范。
第九條甲方對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崗位,應當向乙方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并做好勞動過程中職業危害的預防工作。
第十條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變更。
第十一條甲乙任何一方都可以隨時通知對方終止本合同。
第十三條甲乙雙方因履行本合同發生勞動爭議,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訴訟。
第十二條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三條乙方可以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但是,后訂立的勞動合同不得影響本勞動合同的履行。
第十四條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可另協商解決;如本合同條款與國家、省有關新規定相悖的,按新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公章)乙方(簽字)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簽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勞動合同變更欄
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同意對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簽訂的勞動合同內容作以下變更: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公章)乙方(簽字)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簽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勞動合同續訂欄
甲、乙雙方原訂立非全日制勞動合同已于____年___月____日期滿,經雙方協商同意續訂合同。
續訂合同期限自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雙方約定其它內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公章)乙方(簽字)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簽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勞動合同 篇6
第一條 為明確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責任,維護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賠償勞動者損失:
(一)用人單位故意拖延不訂立勞動合同,即招用后故意不按規定訂立勞動合同以及勞動合同到期后故意不及時續訂勞動合同的;
(二)由于用人單位的原因訂立無效勞動合同,或訂立部分無效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違反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侵害女職工或未成年工合法權益的;
(四)用人單位違反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第三條 本辦法第二條規定的賠償,按下列規定執行:
(一)造成勞動者工資收入損失的,按勞動者本人應得工資收入支付給勞動者,并加付應得工資收入25%的賠償費用;
(二)造成勞動者勞動保護待遇損失的,應按國家規定補足勞動者的'勞動保護津貼和用品;
(三)造成勞動者工傷、醫療待遇損失的,除按國家規定為勞動者提供工傷、醫療待遇外,還應支付勞動者相當于醫療費用25%的賠償費用;
(四)造成女職工和未成年工身體健康損害的,除按國家規定提供治療期間的醫療待遇外,還應支付相當于其醫療費用25%的賠償費用;
(五)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第四條 勞動者違反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對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勞動者應賠償用人單位下列損失:
(一)用人單位招收錄用其所支付的費用;
(二)用人單位為其支付的培訓費用,雙方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
(三)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四)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第五條 勞動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事項,對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按《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的規定支付用人單位賠償費用。
第六條 用人單位招用尚未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對原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除該勞動者承擔直接賠償責任外,該用人單位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其連帶賠償的份額應不低于對原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總額的70%。向原用人單位賠償下列損失:
(一)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二)因獲取商業秘密給原用人單位造成的經濟損失。賠償本條第(二)項規定的損失,按《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的規定執行。
第七條 因賠償引起爭議的,按照國家有關勞動爭議處理的規定辦理。
第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勞動合同 篇7
一、專題界定
無效的勞動合同,從訂立的時候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這一專題主要圍繞無效勞動合同的特征、無效勞動合同的確認、無效勞動合同引起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權利義務關系,及其相應的法律后果的承擔,結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案例給予了解釋和說明。
二、名詞解釋
1. 無效勞動合同 是指勞動合同由于缺少有效要件而全部或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它包括全部無效的勞動合同和部分無效的勞動合同。
2. 顯失公平的勞動合同 是指勞動者一方在緊迫或缺乏經驗的情況下而訂立的、如果履行對其有重大不利的勞動合同。
3. 脅迫 是指一方當事人向對方當事人表示施加危害,使其發生恐懼,并基于這種種恐懼而做出的違反真實意思表示的行為。脅迫的行為包括很多種,如暴力、語言威脅或條件威脅等。
三、案例分析
案例1 沒蓋公章的勞動合同就無效嗎
【案例】杜小姐在某公司做文秘工作一年多了,最近在工作中出了幾次差錯,讓總經理很不滿意。于是,公司決定解除她的勞動合同。杜小姐對此不服,提起了勞動爭議仲裁。仲裁機構在審查公司與杜小姐簽訂的勞動合同時發現,公司在這份勞動合同上,沒有加蓋公司公章,也沒有合同鑒證機關的鑒證,公司這方只有一個法人代表的個人簽字。
有人認為,勞動合同上沒有加蓋公司的公章,本身就不符合訂立合同的形式要件,再加上又沒有經過鑒證,所以這份勞動合同無效。對此杜小姐說:“第一,我與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雖然沒有加蓋公章,但有法人代表的親筆簽名,這就表示公司認可該合同,怎么能說是無效合同呢?第二,這份合同雖然沒經過鑒證機關審查鑒證,但合同條款中并沒有違法和不公正的內容。所以,不能認定是無效勞動合同。”
【評析】根據法律規定,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時,應該在勞動合同上簽章。即由法人代表簽字,并加蓋企業公章。本案中的公司在勞動合同上沒有加蓋公司的公章是不符合勞動法規定的,但這個問題的出現主要是由公司的過錯造成的,公司應當承擔主要責任。所以,雖然合同未加蓋公章,但畢竟有法人代表的簽名,法人代表有權代表公司訂立合同。不能僅憑沒有蓋公章就認定是無效合同。 實際上,該公司與杜小姐雙方都已在一年多的時間里,按合同的約定履行了相應的義務,也享受了各自的權利,現在突然說合同是無效的,實在是荒唐可笑。
其次,關于勞動合同的鑒證,我國目前的規定是“鼓勵鑒證”,而不是“強制鑒證”。即鑒證只是勞動合同管理部門對合同進行審查認定的一種形式,并不是勞動合同成立的必備條件,更不能用它來作為勞動合同是否有效的標志。因此,稱勞動合同未經鑒證機關審核蓋章,就是無效合同的說法,也是站不住腳的。
盡管該合同在形式上有一定的缺陷,但還不能因此認定該合同無效。只要該合同內容是合法的,且雙方在簽訂時沒有任何一方存在欺詐或脅迫行為,仲裁機構完全可以將它看做一份有效的勞動合同。
案例2 欺詐訂立的勞動合同無效
【案例】 某食品加工企業向社會招聘一名銷售主管,王某前往應聘。雙方協商洽談中,王某向企業提交了以往在多個企業從事過銷售主管的書面說明。企業求賢若渴,急需一名銷售主管打開銷售局面,對王某工作經歷相當滿意,于是雙方當即協商簽訂了勞動合同。企業聘用王某為銷售主管,勞動合同簽訂后,企業即要求王某上班工作。
二個月后,企業發現王某的銷售業績平平,即要求王某制訂銷售計劃,加大銷售力度。王某則提出增加銷售人員的要求。又二個月后,企業發現王某的銷售業績仍無起色,遂對王某的工作經歷產生懷疑。于是派人調查。經調查發現,王某所說的在多個企業從事過銷售主管純屬虛構,企業當即做出了解除合同的決定。王某認為自己正在努力開拓銷售渠道并即將取得業績,以往工作經歷與目前工作并無關系,企業即時解除合同沒有依據。
【評析】本案的爭議焦點是企業是否可以在調查發現王某工作經歷虛假后作出解除合同的決定。 當事人采取欺詐的行為簽訂的勞動合同是否具有法律約束力呢?對此,《勞動法》第十八條作出明確規定,采取欺詐、威脅等手段訂立的勞動合同無效。無效的勞動合同,從訂立的時候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勞動法》規定:“勞動合同的無效,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對勞動合同作出無效確認后,還將對這份從訂立時候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的勞動合同所產生的遺留問題做出處理。
本案中,王某為了達到與企業簽訂勞動合同的目的,隱瞞了真實情況,虛構了以往在多個企業從事過銷售主管的工作經歷,騙取了企業的'信任,致使企業在急需銷售主管的時候與其簽訂了勞動合同。王某的這種做法屬欺詐行為,影響了企業的正常生產工作秩序。因此,王某與企業訂立的勞動合同應屬無效合同。該無效勞動合同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應從訂立時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
案例3 與非法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無效
【案例】申訴人李明新,原為常德米業有限責任公司職工。20xx年10月5日,申訴人與被訴人常德金沙賓館簽訂了《金沙賓館總經理聘任協議》,約定:金沙賓館聘任李明新為總經理,聘期三年,起止時間為20xx年12月1日至20xx年12月31日,崗位工資為20xx元每月等內容。《協議》簽訂后,申訴人向原單位提出辭職,20xx年10月13日獲得批準。20xx年11月12日,被訴人在工商行政部門辦理注冊登記,登記名稱為金沙大酒店。20xx年12月1日以后,申訴人在被訴人處從事有關人員招聘、培訓等工作,雙方沒有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20xx年3月中旬,被訴人突然解除與申訴人的勞動合同關系。申訴人在被訴人處工作期間,被訴人僅支付工資1050元。
然而,被訴人稱:仲裁申請書中所載被訴主體是金沙賓館,而參加本案仲裁活動的是金沙大酒店,兩者在法律上是相互獨立的。另外,協議雙方均不符合法定條件,金沙賓館作為用人單位在簽訂協議之時未辦理工商登記,至今也無《營業執照》,不是合法用工主體。申訴人在20xx年10月5日與金沙賓館簽訂協議時,尚沒有與原公司解除勞動合同,其沒有資格與另一用人單位再建立勞動關系,雖然聘用協議的生效時間是20xx年12月1日,但合同成立之日是20xx年10月5日,應屬無效合同。即使聘用協議合法有效,申訴人要求賠償經濟損失的要求也不應支持。首先,被訴人并沒有解聘申訴人,只是要求其提供總經理任職資格證明,如果沒有需調整工作崗位。被訴人變更申訴人工作崗位的要求符合法律規定,申訴人并不具備擔任總經理的任職資格。最后,申訴人所提出的賠償總額沒有事實依據,不能將預期收入作為實際收入要求賠償。
【評析】一份合法有效的協議,除內容合法外,還須主體資格。申訴人與金沙賓館簽訂《金沙賓館總經理聘任協議》之時,被訴人尚未依法成立,金沙賓館亦未依法進行登記,不具備勞動用工主體資格。20xx年11月12日,被訴人依法登記為金沙大酒店,雙方沒有再訂立新的書面勞動合同,亦沒有對原聘用協議進行變更,原聘用協議對雙之間產生的新的勞動權利義務關系,沒有法律約束力,申訴人以原聘用協議向被訴人主張權利沒有法律依據,其賠償請求本會不予支持。申訴人自20xx年12月1日至20xx年3月離職期間,一直在被訴人處工作,雙方已形成事實勞動關系,被訴人應支付相應的勞動報酬 3752元(938×4,938為20xx年度企業職工月平均工資),扣除已支付的1050元,還應向申訴人支付2702元;駁回申訴人的其它仲裁請求;本案仲裁費20元,處理費980元,由申訴人負擔600元,被訴人負擔400
元。
案例4 勞動合同附帶承諾書 “不平等條約”無效
【案例】 小王到一家廣告公司應聘,在簽訂勞動合同時,發現勞動合同附帶有承諾書:本人被某公司招聘錄用為合同制員工后,如果公司因實際情況未能履行勞動合同中部分條款的,本人表示理解并自愿放棄權利,不作異議。承諾人:某某。小王怕自己的權益受侵害,就問公司不簽行不行?答案是不行。畢業在即,小王簽了承諾書。
很快,麻煩就來了。公司要求小王每周工作6天48小時。雖然合同中約定是每周40小時工作時間,但根據承諾書,特殊情況,公司有權要求增加工作時間。為此,小王申請勞動爭議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費。公司辯稱,加班是公司實際情況造成的小王在簽合同時也簽了附帶的承諾書,表示可以自動放棄權利。據此,公司認為自己的行為合法。但經審理,仲裁委員會支持了小王的請求,維護了他的合法權益。
【評析】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從小王的情況看,在與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過程中,如果小王不簽承諾書,等于自動放棄了這個工作機會,小王問單位不簽行不行,單位說不行,而找工作的艱辛使得小王違心簽下了承諾書。違反了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
公司無權擅自增加工作時間。《勞動法》第36條規定:“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作制度。”《國務院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第3條:“職工每日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小王的單位實行每周工作48小時的工作時間,明顯違反了法律規定。盡管《勞動法》第39條規定:“企業因生產特點不能實行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經勞動行政部門批準,可實行其他工作休息法。”但小王的單位是廣告公司,沒有特殊生產,顯然不在此例。
承諾書是無效的合同條款。承諾書屬于勞動合同的附加條款。不能隨便增加勞動者的權利,或者減少用人單位的義務;否則,權利義務不對等將使勞動合同的部分條款無效。由無效條款給勞動者帶來的損害,應由用人單位承擔。
案例5 用人單位代簽勞動合同無效
【案例】1993年8月,申訴人江某被訴人招收為合同制工人;同年11月3日,雙方簽訂為期2年至1995年11月3日的勞動合同。1993年12月底,該公司根據生產經營需要將原公司的全日合同制工人的勞動合同期限全部延長3-8年,并將統一制訂的合同書文本發到各科室和車間,要求在一個星期之內勞動者簽字蓋章后統一交公司人事勞資部,以便在30日內到當地勞動局勞動仲裁機構辦理勞動合同鑒證手續。當時,江某正在外省某接受技術培訓。所在車間主任為了不影響及時上交,決定由車間統計員陳某為江某代簽。勞動合同期限為1993年11月3日至20xx年11月3日。事后,陳某將代簽合同事忘記告訴申訴人,代簽的合同文本經鑒證后全部留在公司人事勞資部,只將《勞動手冊》發給申訴人,申訴人未注意,也沒有翻閱《勞動手冊》。
l995年11月4日,申訴人要求終止勞動合同,被訴人稱勞動合同遠未到期。江某提出第二份全員勞動合同本人并不知道,也未在上面簽字、蓋章或按手印,事后也未看到合同書,應屬無效,對申訴人沒有法律約束力。被訴人提出,勞動合同由他人代簽,但《勞動手冊》已發給申訴人自己保管已有2年,申訴人從來沒有提出過異議,客觀上承認了這份勞動合同的合法性,江某應履行。
【評析】《勞動法》第十七條規定:“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勞動部勞力字[1992]46號《關于試行全員勞動合同制有關問題處理意見的通知》①第二條也規定:“為了便于全體職工的統一管理,試行全員勞動合同制的企業與原招收的勞動合同制工人可以按試行全員勞動合同制的要求,經雙方協商同意變更勞動合同,或在雙方協商同意的前提下,解除原勞動合同,再按試行全員勞動合同制的要求,重新簽訂勞動合同。”即
勞動合同訂立、變更是當事人雙方要約、承諾的過程,是雙方協商一致的結果。
被訴人由于生產發展需要,提出與申訴人重新簽訂全員勞動合同,終止原勞動合同,未與申訴人事先協商,事后亦未求得其同意,單方簽字蓋章后由第三人代簽,剝奪了申訴人的合同自由權,違反意思自治合同原則,對原勞動合同來講,是一種擅自毀約行為。全員勞動合同書制作后,由雙方當事人簽字蓋章認可是其成立和生效的必要條件,江某事先未委托陳某代簽,事后亦未對陳某越權行為予以追認,案發前一直處于不知曉狀態。根據《民法通則》第六十六條認定為無效代理,無效合同從訂立時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所以原訂勞動合同合法有效,到期應當依法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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