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用】公司勞動合同模板匯編七篇
隨著法律觀念的日漸普及,隨時隨地,各種場景都有可能使用到合同,合同是企業發展中一個非常重要的因素。那么大家知道合同的格式嗎?以下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公司勞動合同7篇,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閱讀。
公司勞動合同 篇1
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由誰賠償
賠償損失是指一方當事人違法違約造成對方損失時,應以其相應價值的財產給予補償。《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九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勞動合同法》以法律的形式確立了賠償損失是我國承擔勞動合同違約責任的方式。這是承擔勞動合同違法責任的主要方式。對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范圍和數額計算,我國《勞動合同法》已作具體規定。我國《民法通則》和《合同法》對違反合同的賠償責任,確立了賠償實際損失原則。《民法通則》第112條規定: “當事人一方違反合同的賠償責任,應當相當于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即要求賠償金額應相當于因違反合同造成的實際損失,包括沒有取得的那種如果債務人履行了合同就可以取得的利益。《勞動合同法》第八十六條 勞動合同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條規定被確認無效,給對方造成損害的,有過錯的一方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即實際損失包括可得利益損失。
為明確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責任,《賠償辦法》第3條作了具體規定:(1)造成勞動者工資收入損失的,按勞動者本人應得工資收入支付給勞動者,并加付應得工資收入25%的賠償費用;(2)造成勞動者勞動保護待遇損失的,應按國家規定補足勞動者的勞動保護津貼和用品;(3)造成勞動者工傷、醫療待遇損失的,除按國家規定為勞動者提供工傷、醫療待遇外,還應支付勞動者相當于醫療費用25%的賠償費用;(4)造成女職工和未成年工身體健康損害的,除按國家規定提供治療期間的醫療待遇外,還應支付相當于其醫療費用25%的賠償費用(5)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公司解除勞動合同后繼續履行
繼續履行是指違反合同的`當事人不論是否已經承擔賠償金或違約金責任,都必須根據對方的要求,并在自己能夠履行的條件下,對原合同未履行的部分繼續按照要求履行。我國《民法通則》和《合同法》以法律的形式確立了繼續履行是我國承擔合同違約責任的方式。《民法通則》第111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條件的,另一方有權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補救措施,并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繼續履行作為承擔合同違約責任的一種方式和合同違約救濟的一種手段,我國《勞動合同法》不光作出了相關規定,還從合同法原理、勞動法的立法宗旨、工會法及工會法解釋的精神和我國勞動合同履行的現狀考慮,對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責任承擔形式適用繼續履行原則意義重大。在目前我國勞動力絕對過剩,就業機會越來越少的情況下,要有效地保護處于弱勢地位的勞動者的合法權益,除了責令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賠償勞動者實際損失外,還應根據勞動者的要求,強制違法解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實際操作中,強制用人單位繼續履行勞動合同,還必須符合如下條件:
1、必須是用人單位存在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
繼續履行作為承擔合同違法違約責任的一種方式,必須要有違法違約行為的存在。要強制用人單位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必須以用人單位存在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為前提。
2、必須是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現實中,當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發生勞動爭議后,勞動者再回原單位工作,難免會合作不愉快,甚至有些用人單位會記恨于曾投訴過單位的勞動者,還會繼續找機會和借口再次辭退勞動者。所以有些勞動者會選擇得到適當的賠償后,不愿再回原單位工作。從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出發,繼續履行原則的適用應以勞動者提出履行要求為前提。
3、必須是用人單位有條件能夠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的繼續履行必須存在能夠繼續履行的客觀條件,如果由于客觀情況的變化而使勞動合同不能履行,則不能強制用人單位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如出現用人單位瀕臨破產、依法解散或者被依法撤銷等客觀不能履行的情況時。
我國《勞動法》及《勞動合同法》之所以如此強調勞動合同的重要性,主要在于勞動合同是勞動者維權的第一步,是勞動者維護其合法權益的主要依據。同時,我國勞動相關的法律法規對于違約金、勞動關系的解除等問題有嚴格限制,無論是勞動者在求職過程中,亦或是用人單位在招工過程中都應當對這些強制性的規定予以高度重視。
公司勞動合同 篇2
一.目的:
為了規范勞動合同管理,確立公司與員工之間的勞動關系,保障勞資雙方的合法權益,特制定此辦法。
二.范圍
本辦法適用范圍為公司存續勞動雇傭關系的所有公司員工。
三.勞動合同類型
公司合同分為有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2種勞動合同類型。合同簽訂的類型在公司《勞動合同》的第一款中予以注明。(勞動法第十二、十三、十四條)
四.簽約年限及試用期(勞動法第十九條)
簽約年限指有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中,合同可選擇的年限。一般分為二年、三年、五年三種情況。
1、文員崗位及生產一線員工第一次勞動合同簽訂年限為2年,續簽時一般簽訂年限為3年。
2、技術研發部員工第一次勞動合同簽訂年限為3年,續簽時一般簽訂年限為5年。
3、班組長以上員工勞動合同簽訂年限為3年,續簽時一般簽訂年限為3年。
4、試用期包括在簽約年限內,1年勞動合同年限試用期為1個月,2年年限勞動合同試用期為2個月;3年年限勞動合同試用期為3個月。續簽沒有試用期。
5、20xx年合同到期續簽的員工按照部門及崗位規定期限進行續簽。
五、審批流程
1、勞動合同的簽訂、續簽、終止、解除等相關手續,由人事行政部依照勞動法規及公司制度統一辦理。(勞動法第三十六、三十七、三十八條)
2、新員工入職1個月內須按規定簽訂《勞動合同》及附件,不簽訂者立即停止試用。(勞動法第八十二條)
3、續簽勞動合同人員由人事行政部提前二個月向各部門主管及分管副總確認是否與其續簽或是解約。提前一個月將《員工勞動合同續簽意見書》發放給本人填寫續簽意愿。(勞動法第三十九、四十條)
六、勞動合同的終止、解除及變更(勞動法第三十九、四十條)
1、勞動合同期滿或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合同即行終止。終止時間按勞動合同期限最后一日的24時為準。勞動合同終止且不會進行續簽時人事行政部按照規定下達《終止勞動合同通知書》。
2、公司如欲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根據《勞動合同法》有關規定執行。勞動合同解除時人事行政部按照規定下達《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
3、公司與員工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變更后的'勞動合同文本由公司與員工各執一份。
4、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職工,按照離職的相關手續進行審批。
5、勞動合同書一式兩份,公司、個人各執一份。所有與勞動合同書有關的附件與勞動合同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人事行政部
20xx年11月27日
公司勞動合同 篇3
一、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全省房地產業企業行政許可電子化工作,根據《省政府辦公廳關于開展行政權力網上公開透明運行工作的意見》(蘇政辦發〔20xx〕50號)和《省建設廳全面實施房地產企業行政許可業務電子化的通知》(蘇建辦〔20xx〕165號)有關精神,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江蘇省住房與房地產電子政務平臺》(以下簡稱“電子平臺”)為江蘇省房地產業企業行政許可電子化工作平臺。
第三條 廳信息化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全省房地產業企業行政許可電子化工作的指導與協調。
第四條 廳局行政審批辦公室為全省房地產業企業行政許可電子化工作實施部門,并負責指導、監督市縣房地產業主管部門行政許可電子化工作。
第五條 本細則適用于全省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地產估價機構、物業服務企業的行政許可事項。
二、一般規定
第六條 全省各房地產業主管部門應當通過電子平臺,對所轄房地產業企業實施行政許可事項的'核準和監管。
第七條 全省各房地產業企業提出行政許可申請一般通過電子平臺進行。同時按月填報生產經營活動的相關信息,作為今后實施行政許可時自動統計生產經營業績的依據。
第八條 企業通過電子平臺提出行政許可申請時,需提供的材料目錄按相關資質管理規定執行。對電子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負責。
第九條 企業通過電子平臺提出行政許可申請,采取數字證書方式簽章。
第十條 企業通過電子平臺提出行政許可申請后,主管部門認為需核驗原件的,企業應攜帶相關材料原件至主管部門核驗。
市縣主管部門和廳局行政審批辦公室負責核驗原件的人員,核驗原件后,應在電子平臺中簽名備查。
第十一條 申請資質延期、延續、重新核定等級、變更登記事項的企業,經市縣主管部門初審的,原資質證書正副本原
件由初審機關收回,集中交還省建設廳。省直企業自行交還省建設廳。
第十二條 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核準資質的企業,應當同時上報電子材料和紙質材料。經部核準后,企業應當及時
通過電子平臺向省建設廳備案后領證。
第十三條 由省轄市核準的資質審批事項,企業通過電子平臺提出申請,主管部門通過電子平臺進行審核,并將核準的企業通過電子平臺報省建設廳備案。
三、工作流程
第十四條 廳局行政審批辦公室受理行政許可申請后,在15個工作日內辦結。
第十五條 通過電子平臺受理的行政許可申請,材料接收憑證、受理通知書、材料補正通知書、行政許可決定書等均以電子文書形式通過電子平臺送達。
第十六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二、三、四級資質(含暫定等級)的證書由省轄市主管部門打印并送達。省直企業由省建設廳辦理。
房地產估價機構二、三級資質(含暫定三級資質)、物業服務企業二級資質證書由省建設廳打印送達。
四、監督保障
第十七條 廳局行政審批辦公室采取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方式,對市縣主管部門的工作質量和服務效能進行現場檢查;對電子平臺的工作人員進行培訓,合格后授予電子平臺的相關操作權利。
第十八條 廳紀檢、監察部門通過電子平臺對房地產業行政許可工作實施監督。
第十九條 各市縣主管部門要選準配強電子平臺工作人員。人員調整時,應當先培訓后上崗,并提前報省建設廳備案授權。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條 本細則自二〇〇八年十月一日起實行。
附:
一、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申報材料要求
二、物業服務企業資質申報材料要求
三、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資質申報材料要求
四、房地產業企業資質登記事項變更申報材料要求
公司勞動合同 篇4
在具備法律規定的條件時,用人單位享有單方解除權,無須雙方協商達成一致意見。主要包括過錯性辭退、非過錯性辭退、經濟性裁員三種情形。
1、過錯性辭退
(1) 概要
即在勞動者有過錯性情形時,用人單位有權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過錯性解除勞動合同在程序上沒有嚴格限制。
用人單位無須支付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
若規定了符合法律規定的違約金條款的,勞動者須支付違約金。
(2)適用情形
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因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2、非過錯性辭退
(1)概要
即勞動者本人無過錯,但由于主客觀原因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用人單位在符合法律規定的情形下,履行法律規定的程序后有權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非過錯性解除勞動合同在程序上具有嚴格的限制。
具體是指:用人單位應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1個月工資后,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選擇額外支付勞動者1個月工資解除勞動合同的,其額外支付的工資應當按照該勞動者上1個月的工資標準確定。
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
(2)適用類型
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注意以上每個條件之間的先后順序關系)
3、經濟性裁員
(1)概要
經濟性裁員,是指用人單位為降低勞動成本,改善經營管理,因經濟或技術等原因一次裁減20人以上或者不足20人以上但占企業職工總數10%以上的勞動者。
經濟性裁員具有嚴格的條件和程序限制,用人單位裁員時必須遵守規定。
經濟性裁員,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
(2)適用情形
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
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3)裁員時應優先留用的人員
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4)裁員后重新招錄的限制
用人單位依法裁減人員時,在6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并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5)經濟性裁員的例外
即用人單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依據第40條非過錯性辭退和第41條經濟性裁員的規定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解除勞動合同爭議的處理方法
解除勞動合同爭議的處理方法有哪些?如何處理勞動合同糾紛?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勞動合同糾紛的相關內容,請閱讀下面的文章了解。
解除勞動合同爭議
勞動爭議處理機關在處理此類糾紛時應明確:
①解除勞動合同是否為合法有效,適用勞動法規是否得當,認定事實是否有偏差,是否有根據。
②將勞動合同的解除與行政處分區分開來,有些行政處分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而有些行政處分則不能解除勞動合同。
③過失違紀一般不應解除勞動合同;違紀事實未查清的不能適用解除勞動合同的規定;初次輕微違紀未進行教育的,不適用解除勞動合同規定。
④把握違約與解除勞動合同的界限,解除勞動合同是因為用人單位或勞動者違約在先引起的,違約在先是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定條件。當事人一方違約在先,另一方據此解除勞動合同是合法的。如果一方故意制造違約條件,并據此解除勞動合同則是非法的。
處理方式
1、由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進行協商和解。這里的用人單位包括用人單位設立的工會或者用人單位設立的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
2、由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所在街道或者政府部門指定的調解機構,例如街道下屬的司法所或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勞動爭議調解。
3、依法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勞動者在申請勞動仲裁時,應當明確幾個問題:首先,案件由哪個仲裁機構或者哪級仲裁機構負責處理,也就是我們通常所說的管轄問題。以南京市為例,一般來說,用人單位是在區級工商部門設立登記的,勞動者與該用人單位發生的勞動爭議案件應當由單位所在地的區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如若用人單位是在市級或省級工商部門設立登記或者是中外合資企業、外商獨資企業的,勞動者與該用人單位發生的勞動爭議案件應當由市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目前,江蘇省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僅負責受理部分部署企業的勞動爭議糾紛案件。其次,申請勞動仲裁需要書寫《勞動爭議仲裁申請書》,寫明申請人及被申請人的相關自然信息(包括申請人的姓名、民族、住址和聯系電話,被申請人的全名、法定代表人姓名、辦公地址及聯系電話),仲裁請求以及事實與理由并提供相關可以支持自己請求的證據。上述材料需要提供副本二份,其中仲裁機構一份,被申請人一份。
4、依法向勞動監察部門舉報和投訴。因目前南京市將勞動者可以主張的勞動權益依據職責劃分分別交由兩個部門(仲裁和監察)處理,導致勞動者為了維護自己的勞動權益必須同時向兩個部門尋求解決和處理。因此,當勞動者主張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以及補繳社會保險時,應當向勞動監察部門進行舉報和投訴。由哪個或哪級勞動監察部門處理與上述勞動仲裁機構的管轄原則相同,在此不再贅述。勞動監察部門應當自受理舉報或投訴之日起60日內處理完畢。
公司勞動合同 篇5
公司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條件是什么
公司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條件是什么?公司一般在什么情況下才需要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相信很多人對此都不是很清楚。在想要公司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時候,卻不知道公司是否能繼續履行。接下來,就讓我們一起看看公司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相關知識。
一、公司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條件
1、用人單位必須存在違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行為
繼續履行作為承擔合同違法違約責任的一種方式,必須要有違法違約行為的存在。要強制用人單位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必須以用人單位存在違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行為為前提。
2、必須是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現實中,當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發生勞動爭議后,勞動者再回原單位工作,難免會合作不愉快,甚至有些用人單位會記恨于曾投訴過單位的勞動者,還會繼續找機會和借口再次辭退勞動者。所以有些勞動者會選擇得到適當的賠償后,不愿再回原單位工作。從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出發,繼續履行原則的適用應以勞動者提出履行要求為前提。
3、用人單位必須有條件能夠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的繼續履行必須存在能夠繼續履行的客觀條件,如果由于客觀情況的變化而使勞動合同不能履行,則不能強制用人單位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如出現用人單位瀕臨破產、依法解散或者被依法撤銷等客觀不能履行的情況時。
二、公司違法解除合同的責任
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主要是指經濟責任。經濟責任,是勞動合同當事人承擔勞動法律責任的主要形式,其主要方式有支付違約金、賠償損失和繼續履行。
(一)違約金。
違約金是指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的約定時,依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金錢的責任形式。根據違約金的性質,違約金可分為賠償性違約金和懲罰性違約金。賠償性違約金是指旨在彌補一方因另一方違約所受到的實際損失而約定的違約金;懲罰性違約金是指對違約行為進行懲罰,數額可以大于守約方實際損失的違約金。根據國家對違約金的干預程度,違約金可為分約定違約金和法定違約金兩種。凡是以合同約定的違約金,就屬于約定違約金;由法律規定的違約金,就屬于法定違約金。原勞動部《關于企業職工流動若干問題的通知》(勞部發[1996]355號,以下簡稱《通知》)第3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違約金。這一規定確立了違約金是我國承擔勞動合同違約責任的方式。20xx年 1月1日施行的《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五條規定,除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和競業限制約定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這一規定對勞動者承擔違約金的情形作出了具體規定,但對用人單位承擔違約金的情形并沒有作出限制。
(二)賠償損失。
賠償損失是指一方當事人違法違約造成對方損失時,應以其相應價值的財產給予賠償。《勞動法》第98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勞動法》以法律的形式確立了賠償損失是我國承擔勞動合同違約責任的方式。這是承擔勞動合同違法責任的主要方式。對用人單位違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賠償范圍和數額計算,《勞動法》未作具體規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第八十七條和《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則作出了一般性規定。筆者之所以說《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第八十七條和《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的規定是一般性規定,是筆者認為,對于受法律特殊保護的勞動者,如果用人單位違法解除或終止與他們的`勞動合同,除應按《勞動合同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賠償外,還需要按相關特殊保護的規定予以賠償。如:造成勞動者工傷、醫療待遇損失的,除按國家規定為勞動者提供工傷、醫療待遇外,還應支付勞動者相當于醫療費用25%的賠償費用;造成女職工和未成年工身體健康損害的,除按國家規定提供治療期間的醫療待遇外,還應支付相當于其醫療費用25%的賠償費用。勞動者不要求履行勞動合同的,如果是在醫療期內的勞動者和“三期”內的女職工,則用人單位除支付相當于經濟補償金二倍的賠償金外,還需支付醫療期工資和“三期”工資;如果是職工和工會工作人員因參加工會活動或者履行工會法規定的職責而被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除支付相當于經濟補償金二倍的賠償金外,還應給予勞動者本人年收入二倍的賠償。
(三)繼續履行。
繼續履行是指違反合同的當事人不論是否已經承擔賠償金或違約金責任,都必須根據對方的要求,并在自己能夠履行的條件下,對原合同未履行的部分繼續按照要求履行。我國《勞動法》未明確規定繼續履行為承擔違反勞動合同責任的方式,20xx年1月1日施行的《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則明確規定繼續履行為用人單位承擔違反勞動合同責任的方式。需要指出的是,對繼續履行能否成為勞動者承擔違約責任的方式規定不明。筆者認為,對普通勞動者的違約行為,不宜適用繼續履行的責任方式,但對用人單位提供了特殊優厚待遇或專業技術培訓并簽定了保密協議(含競業限制)或服務期協議的勞動者,能繼續履行的,可以適用繼續履行的責任方式。
公司必須在同時具備上述三個條件的時候,才能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缺少其中任何一個條件,公司都不能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本篇文章由小編為您整理編輯,希望能為您提供一些幫助。
公司勞動合同 篇6
支付未簽勞動合同雙倍工資的賠償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但不滿一年位于勞動者訂立勞動的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資。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條件成立的風險
《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三款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也就是說《勞動合同法》實施后,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超過一年的,就視為雙方簽訂了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支付未簽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
在一個月的“寬限期”內,如果由于勞動者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終止勞動合同的,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超過一個月的,由于勞動者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而用人單位終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須依法支付經濟補償。
未簽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隨時走人,將導致企業內部人員的流動性,這種流動對企業制度管理不利,對企業文化更是致命;
未簽勞動合同不能對涉及商業秘密或竟業限制的勞動者進行有效約束。
公司不簽勞動合同員工怎么辦
要有證據證明勞動關系
有公司名稱的工裝、工作證或工作牌(最好蓋有公章)、工資卡、工資條、考勤記錄、社會保險繳納記錄、錄音錄像或者其它有你名字和公章的文件等(其中有公章的工作證、社會保險繳費記錄、有你名字和公章的文件,有一個足以證明勞動關系)
同事證言(離職在職的都可以),一般可以找剛剛離職的,如果一個月之內離職的,還跟公司存在與你相同爭議問題的'同事,可以一起申請仲裁。
申請勞動仲裁
攜帶勞動仲裁申請書、身份證復印件、相關證據、工商注冊信息,然后去當地仲裁委申請立案就可以!立案后,你去找新工作,不耽誤什么!
勞動爭議案件受理費收費標準:3人以下的,每件20元;4至9人的,每件30元;10人以上的集體勞動爭議案件,每件50元。
勞動爭議案件處理費收費標準:
(一)沒有爭議金額的案件,每件300元。
(二)有爭議金額的案件,按下列標準累加收費:
1.爭議金額在1萬元以內(含1萬元)的案件,每件500元;
2.爭議金額超過1萬元至5萬元(含5萬元)的部分,按3%收費;
3.爭議金額超過5萬元至10萬元(含10萬元)的部分,按2%收費;
4.爭議金額超過10萬元的部分,按1%收費。
如果不知道具體如何操作,可以在網搜索當地的仲裁機構地址及聯系電話進行咨詢。
理賠
因為單位違法在先,你書面提出離職后可以立即走人,并要求單位支付你拖欠的工資、押金、經濟補償金、雙倍工資(最多11個月)、加班工資等;從你離職開始算,勞動仲裁時效為一年!
公司勞動合同 篇7
甲方:
乙方:
為了完善企業的管理,增強企業的市場競爭力,穩定職工隊伍,依據勞動法的相關規定,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達成以下條款:
一、乙方在合同期間接受甲方出資提供的專項技術培訓,培訓期限為三個月,約定為甲方的服務期限為三年,乙方若違反服務期約定,提前解除勞動合同,應償付甲方培訓費用3000元,對已履行部分服務期的,按照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償付。
二 、乙方在甲方工作期滿前,擅自解除勞動合同的',給甲方造成損失的,應承擔賠償責任。乙方如離開公司,應提前一個月向主管提出申請,寫出辭職報告并報辦公室。
三 、乙方不得從事其他任何與甲方利益沖突的第二職業或活動,否則甲方有權解除勞動合同,乙方給付甲方違約金5-10萬元,由于乙方的工作崗位涉及甲方的商業秘密和知識產權,乙方有義務保守甲方的商業秘密,未經甲方允許,私自泄露商業秘密的,甲方有權解除勞動合同,并由乙方承擔甲方的實際損失。甲方的商業秘密包括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1、技術信息一般包括技術方案、制造方法、配方、工藝流程、技術指標、圖紙、模型模具、技術文檔、以及涉及商業秘密的函件等。
2、經營信息一般包括客戶名單、營銷政策、采購資料、招投標中的標的及標書內容等。
乙方不論何種原因,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后,均有為乙方保守其商業秘密和知識產權的義務,并且乙方二年內不得到中國境內與甲方生產或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用人單位工作,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否則乙方應向甲方支付違約金5-10萬元。
四、乙方承諾:自愿放棄因勞動合同被依法解除或終止后甲方應支付的經濟補償。
五、本協議由甲乙雙方蓋章或簽字生效,并與甲乙雙方所簽訂的勞動合同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且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 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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