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終止勞動合同合集九篇
在人們愈發重視契約的社會中,合同對我們的約束力越來越不可忽視,簽訂合同可以明確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你所見過的合同是什么樣的呢?下面是小編收集整理的終止勞動合同9篇,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閱讀。
終止勞動合同 篇1
甲方:___________公司
乙方: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
鑒于:
乙方于____年____月____日進入甲方工作。最近的勞動合同簽訂于____年____月____日,
合同期限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現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國家有關法律規定,可以解除/終止與乙方的勞動合同。經雙方協商一致,就勞動合同解除/終止事宜達成本協議條款如下,以茲共同遵守。
1. 前述勞動合同于____年____月____日解除/終止。
2. 甲方保證向乙方給付并結清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間的勞動報酬、保險福利和法律規定應由甲方為乙方辦理的手續和給付的所有待遇。
3. 根據乙方在甲方的.工作年限,甲方一次性補償乙方經濟補償金總計人民幣___________元;除此之外,甲方不再給付乙方其他任何補償。該等經濟補償如需繳納個人所得稅的,按照國家規定執行。
4. 雙方應按照勞動合同、國家有關法律規定、甲方的規章制度等,在____年____月____日之前辦理完畢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移交工作和離職的各項手續。在辦結各項手續后,甲方將前條所述的經濟補償一次性支付給乙方。
5. 乙方承諾,在離職后繼續保守甲方的商業秘密,不得向任何第三方,包括甲方內部不應了解該保密信息之成員,泄露甲方的保密信息。若有違反,造成甲方損失的,乙方應承擔由此產生的一切責任。商業秘密是指甲方所有的,不為公眾所知悉的,或與營業或其產品相關的信息或資料,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的商品信息、客戶信息、貿易信息、經營信息、技術信息,其他甲方作為保密信息管理的所有信息或相關的文件、憑證、手冊檔案,不論該等信息或資料是否明確標記為保密。
6. 雙方確認,本協議構成甲方與乙方之間勞動關系解除/終止的最終解決方案。除本協
議所述費用外,甲方與乙方不存在其他任何未了結的債權債務關系。
7. 本協議經雙方簽署后生效,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_____公司(簽章)
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___________(簽章)
____年____月____日
終止勞動合同 篇2
茲有本單位XXX同志,性別X,年齡XX,身份證號XXXXXXXXXXXXX,自_____年__月__日到本單位工作,本期勞動合同自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年__月__日止,現因XXXX原因,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第__款第__項之規定,現決定于___年__月__日起解除與你簽訂的勞動合同。請你于___年__月__日前來本單位辦理有關手續。
如對本決定有異議,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某某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單位(蓋章):
年 月 日
終止勞動合同 篇3
(一)企業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
1、勞動合同期限屆滿,用人單位不同意續簽的;
2、勞動合同期限屆滿,用人單位雖同意續簽,但續簽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各項條件低于原勞動合同約定的條件的;
3、以完成一定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因完成一定任務而終止的;
4、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
5、用人單位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用人單位決定解散的;
6、用人單位因經營期限屆滿不再繼續經營的;
7、自用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內未簽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通知勞動者簽訂合同,勞動者不簽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通知終止勞動關系的。
(二)企業不用支付經濟補償的情形:
1、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期限屆滿終止的,用人單位維持或提供待遇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拒絕的;
2、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以及勞動者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宣告失蹤,導致勞動合同終止的;
3、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任何一方通知對方終止用工的;
4、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未簽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通知解除勞動關系的。
拓展:
勞動合同終止與解除的區別
1、勞動合同解除與終止是否由當事人作出意思表示不同。
勞動合同終止則是指勞動合同訂立后,因出現某種法定的事實,導致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形成的勞動關系自動歸于消滅,或導致雙方勞動關系的繼續履行成為不可能而不得不消滅的情形。勞動合同終止主要是基于某種法定事實的出現,其一般不涉及到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的意思表示,只要法定事實出現,一般情況下,都會導致雙方勞動關系的消滅。
2、勞動合同解除與勞動合同終止情形不同。
勞動合同解除情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合同解除分為:意定解除(勞動合同法36條)、勞動者提前通知單方解除即勞動者主動辭職(37條)、勞動者隨時單方解除即被迫解除(38條)、用人單位單方通知解除(39條)、用人單位提前通知單方解除(40條、41條),前述各種解除的成就條件是不同的。
我國《勞動法》第23條只規定:“勞動合同期滿或者當事人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勞動合同即行終止!钡]有對勞動合同終止的具體情形作出明確規定。而20xx年1月1日實施的《勞動合同法》對勞動合同終止的具體情形作出了列舉式的規定。該法第44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1)勞動合同期滿的;
(2)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3)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4)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5)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因此,當出現勞動合同法規定的上述事實之一時,勞動合同即行終止。
3、勞動合同解除與勞動合同終止是否需要履行法定程序不同。
勞動合同解除根據不同情形,需要履行不同的法律程序,如果未履行必要的法定程序,可能會導致勞動合同解除違法,從而不能出現當事人預想達到的解除效果,甚至事與愿違地要承擔相應的損害賠償責任。在勞動合同解除的諸多情形中,除了意定解除以及勞動者在人身受到威脅,被強迫勞動情形下解除勞動合同,不需要履行相應的法定程序外,其他均需履行相應的程序。
而對于勞動合同終止是否履行相應的法定程序,以及未履行法定程序的法律后果,我國《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均沒有做出明確規定,從而導致實踐中對于勞動合同終止時用人單位是否需要履行提前通知義務,以及需要提前多長時間通知,各地掌握的尺度不盡一致,相對比較混亂。
4、勞動合同解除與勞動合同終止經濟補償金的計算起點不同。
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經濟補償金以20xx年1月1日為分界點分段計算的原則,除了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為由,要求解除勞動合同,并支付經濟補償金時,經濟補償金的計算年限應自20xx年1月1日起計算經濟補償金的.年限外,其他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經濟補償金的計算年限均應自雙方建立勞動關系起計算,即應按工作年限計算,只是20xx年1月1日前后,經濟補償金計算的數額略有不同。對于勞動合同終止經濟補償金的問題,《勞動合同法》之前的法律、法規規定,勞動合同自動終止的,用人單位是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而《勞動合同法》對于此問題做出了新的規定,《勞動合同法》第46條第(五)款規定:勞動合同期滿后,若用人單位不同意按照維持或高于原勞動合同約定條件,與勞動者續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但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經濟補償金以20xx年1月1日為分界點分段計算的原則,對于20xx年1月1日后,因勞動合同終止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經濟補償金的計算年限,應自20xx年1月1日開始計算,20xx年1月1日之前的工作年限,不屬于經濟補償金計算范疇。
終止勞動合同 篇4
先生/女士:
您好!您與公司(以下簡稱)簽訂的'勞動合同于年月日到期終止。公司考慮你的工作表現及實際情況,經綜合考慮,合同到期后不再與您續簽勞動合同,請您接到通知后30日內辦理好工作交接等相關手續。公司對您在職期間的奉獻表示感謝!
特此通知。
公司:
日期:年月日
終止勞動合同 篇5
委托單位:(以下簡稱“甲方”)
設計單位:(以下簡稱“乙方”)
由于 原因,致使甲乙雙方于 年 月 日
簽訂的 家庭居室裝飾設計合同, 以下簡稱“原合同”)不能繼續履行,雙方
協商后達成以下協議:
一、乙方已完成設計工作包括:
二、合同費用結算:原合同的設計費總額為元(幣種為 人
民幣 )。根據乙方設計工作實際完成情況和原合同中對設計費的約定,甲方應付
共計元,甲方已付元,甲方應付未付 元(大寫:元整),除此之外甲方無需支付乙方任何其他費用。
三、甲方擁有包括設計成果在內的.本項目資料的著作權。甲方保留在本項目
中繼續使用、深化該設計、或將設計成果提交其他第三方設計單位參考的權利。
四、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本協議生效、原合同終止。
五、本協議一式貳份,甲、乙雙方各執壹份。
甲方:(蓋章)乙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簽字) 委托代理人: (簽字)
協議簽訂日期:年月日
簽約地點:
終止勞動合同 篇6
同志,性別,年齡周歲,系我單位勞動合同制員工,現從事崗位工作,本單位工作年限 勞動合同期限為年 個月(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因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 條及本單位規章制度規定,于 年 月 日解除(終止)勞動合同。其中,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的文件:。
特此證明
身份證號碼:
單位:(章)
員工簽名:(章)
年 月 日
勞動合同備案機關:(章)
年 月
說明:1、此證明一式六份。單位、個人、勞動仲裁、勞動保險機構、人事檔案各一份。
2、員工流動、待業和重新就業,應憑此證明辦理轉移、錄用、登記待業和辦理養老保險手續。
3、辦理此證明書,應帶《勞動合同書》作為審查依據。
終止勞動合同 篇7
甲 方:
法定代表人:
經營地址:
乙 方:
性 別:
身份證號碼:
家庭地址:
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現就以下問題達成如下協議,供甲、乙雙方共同遵守執行。
一、乙方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與甲方簽訂的勞動合同,該勞動合同期限為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現經雙方友好協商,雙方同意不再續訂勞動合同,并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終止該勞動合同,雙方之前的勞動關系終止。
二、根據《勞動合同書》及雙方合意約定,乙方不享受甲方年終獎金分配,甲方給予乙方月的經濟補償金共計______元整。
三、《勞動合同書》終止后,乙方應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將一切業務工作交接手續,包括乙方掌握和使用的公司一切文件、資料、信息、數據、圖表、工作記錄,包括電子文檔及有關物品等向甲方移交清楚;同時,報銷公司
賬目、結清欠款;交接經手過的工作事項。
四、具體程序:乙方已經受理的業務尚未完成的內容應當交接給甲方工作人員。乙方整理好應該移交的各項資料,對未了事項和遺留問題要寫出書面說明材料。編制移交清單,列明移交的資料和物品等內容,甲乙雙方簽字確認。
四、簽訂本合同后,甲乙雙方不因勞動關系的解除或終止引起任何訟爭。除本協議書約定外,甲、乙雙方基于勞動關系所產生的.其它一切權利義務均已了結,不存在任何爭議。此后乙方無權以任何理由向甲方主張任何權利或提出任何要求。
五、乙方在本協議簽訂后三年內,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不得擅自對外泄露、披露、發布、公開宣傳、傳授、轉讓或者以任何方式使第三方知悉其任職期間了解和掌握的所有甲方的文件、信息、資料、數據、圖表、筆記、報告、信件、傳真、磁帶、磁盤、儀器以及其他形式載體所記載的技術秘密或商業秘密,包括但不限于一切未經公開披露的記載并保存的書面、光碟、電子文檔、郵件等形式記載的甲方各類資料記錄文件等。否則,乙方應按雙方所訂《保密協議》相關約定承擔違約責任。
六、本協議經甲、乙雙方簽名(蓋章)后生效,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 方(簽章): 乙 方(簽章):
身份證號碼:
簽訂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終止勞動合同 篇8
同志:
一、你與我單位于 年 月 日訂立的勞動合同,按下列第 條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關系):
1.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36條規定,經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關系);
2.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第37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關系);
3. 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第38條第 項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4. 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39條第 項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關系);
5. 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40條第 項的規定,解除合同;
6.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41條第1款第 項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關系);
7.符合《勞動合同法》第44條第 項規定,勞動合同(關系)終止;
8. 因其它原因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關系);
二、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日期: 年 月 日。
用人單位(章): 勞動者(簽名):
送達時間: 年 月 日 簽收時間: 年 月 日
終止勞動合同 篇9
一、勞動合同解除
(一)協商解除 第36條
(二)勞動者提出解除
1.勞動者提前通知解除勞動合同 第37條
2.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第38條
(三)用人單位提出解除
1.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第39條
2.無過失性辭退 第40條
3.經濟性裁員 第41條(略)
4.解除行為的限制 第42條
二、勞動合同的終止
(一)終止的情形
(二)終止行為的限制
三、經濟補償
正文
一、勞動合同解除
(一)協商解除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36條繼承了《勞動法》的協商解除條款。作為現代勞動立法的發展方向,勞資雙方通過意思自治的方式處理勞動關系,事實上已經成為我們在實務操作中最常用的勞動關系解除方式。
值得關注的是,《勞動法》在關于協商解除動議方的措辭上,并未做強調性描述,反倒是勞動部的《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明確規定了只有當用人單位主動提出解除并經協商取得一致時,才應支付經濟補償金?紤]到勞動者提出協商解除時往往出于主動跳槽,而這種情形并不會造成其失業,且更類似于勞動者提前通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因此,本次《勞動合同法》立法通過第46條再次加以明確。
這一條款對我們在實踐中的影響在于:通常我們在經協商就解除勞動合同達成一致后會簽署相關協議,為避免雙方今后就是否存在經濟補償問題產生爭議,我們建議企業在該協議中明確解除請求的動議方,例如使用如下的措辭:“甲乙雙方勞動合同至某年某月止,現經乙方提議,雙方就提前解除勞動合同事宜達成以下協議……”。如果雙方未簽訂協議,則應當注意證明解除的動議方。
(二)勞動者提出解除
1.勞動者提前通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關于勞動者提前解除勞動合同條款并無太大變化,倒是在試用期的問題上加強了員工的通知義務,在《勞動法》的試用期內員工可以隨時通知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關系,但根據新法,勞動者必須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單位,以便用人單位安排員工接替其工作。該條款用意在于遏制目前個別勞動者不講誠信,濫用試用期條款情形的出現。
我們注意到對于37條對于試用期的通知沒有強調書面形式,這種措辭導致我們在理解上產生了一點混亂。但是,就《勞動合同法》的立法精神而言,應該說新法對于告知義務強調采用一種較為慎重的表達方式,無論是試用期還是非試用期,告知行為直接影響其三十天或三天預告期的起算問題,同時涉及勞動者工資等利益,因此我們認為,即使37條第二句沒有書面二字,勞動者在試用期辭職仍需提交書面申請。
2.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本條的變化是本次勞動合同法中的重點變化之一。相比較原《勞動法》,該條主要增加了企業不繳納社會保險費、規章制度違法、勞動合同無效等單方解除情形,以下我們逐條分解:
1.關于勞動保護或勞動條件
首先,該條所述為“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保護或勞動條件,那么不是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保護是否就無須遵守了呢?顯然不是。此處所謂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保護或勞動條件是基于本法第17條明確將勞動保護或勞動條件規定為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因此采用了“勞動合同約定”的措辭,事實上對于國家規定的相關標準即使沒有約定在勞動合同上,用人單位仍須遵守,否則勞動者隨時可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關系。
其次,是否提供了合法的勞動保護由誰來確認?保護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的生命健康安全是用人單位的基本責任和義務,該義務存在一定的法定標準,并非可以隨意提高。對于是否提供了合法的勞動保護需要經國家勞動部門、衛生部門等部門確認,勞資雙方自身均無法單方做出判定。
2.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
本條與《勞動法》基本一致,所謂“及時足額”是要求用人單位按勞動合同約定或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數額、日期支付勞動報酬,禁止克扣和無故拖欠。
3.繳納社會保險費
社會保險費具有國家強制性,用人單位應當依法繳納,并負有代扣代繳本單位勞動者社會保險費的義務,未依法繳納是對勞動者權益的侵害,勞動者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但是對于雖然繳納了社會保險費但未按照法律規定的計算基數足額繳足社會保險費的行為是否可以適用本條呢?
就本條款的措辭來看,未足額繳納亦屬未依法繳納,但從全國人大法工委對勞動合同法所作的解釋中我們并沒有看到更為明確的答案。事實上,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形在實踐中大量存在,這種欠繳有些是出于用人單位的違法目的,而有些則出于政策、執法的不統一,并不能完全歸咎于用人單位。同時,社保問題非常復雜,許多歷史遺留問題很難在短時間內得到解決,對于以前發生的欠繳情況,是否可以適用本條款?目前僅僅根據該法我們很難做出準確的判斷,相信后續的司法解釋以及相關規定會給出答案。
4.規章制度違法
該條包含了兩層含義,第一:規章制度違法;第二,損害勞動者權益。而對于規章制度違法又分為了內容違法和制定程序違法兩方面。
首先我們來看內容違法。所謂“法律、法規”,通常理解是指憲法、勞動法、勞動合同法以及其他相關的法律、法規,這里法規應當包括國務院行政法規和各地的地方性法規。那么,國務院各部委,如勞動部頒布的部門規章包括在內嗎?總所周知,勞動部的部門規章在勞動法體系中占據著絕對主導的作用,沒有了勞動部的部門規章《勞動法》幾乎沒有操作性,因此我們認為,即使該條款未明確采用“規章”的措辭,但在理解時仍應當將部門規章囊括進“法律、法規”中,用人單位制定的規章制度不得與其相沖突。
此外,我們在此次全國人大法工委對該條款的解釋中還發現了一個有意思的地方:根據法工委的解釋,所謂規章制度的合法化,既不能違反憲法、勞動法、勞動合同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規的規定,同時還不得與勞動合同或集體合同的內容相沖突。立法者認為:規章制度屬企業單方制定,而勞動合同為雙方合意而成,前者的效力應當低于后者,因此凡涉及勞動條件和勞動待遇之處,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規定均不得低于勞動合同的約定。按照法工委的解釋,一旦有勞動合同約定的待遇高于規章制度了,那么規章制度即已陷入違法境地,員工可以隨時行使解除權。
事實上,考慮到一個企業不同員工的勞動合同千差萬別,如何能保證規章制度所規定的勞動保護和勞動待遇高于每一份勞動合同?同時,員工的單方解除權是一種特別解除權,對特別解除權應當嚴加限制,如果將規章制度沖突于勞動合同認定為“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那么這種解除權將具有極大的隨意性。
另外,依據該款可以提起解除勞動合同的主體將是全部因規章制度違法而致權益受損的勞動者,這不同于37條其他款項,一旦出現甚至是一個企業的全體員工均有權解除勞動合同,這將導致企業用工關系的極大不穩定性。
其次我們看程序違法。程序包括兩方面內容:民主程序和公示程序。應該說勞動合同法的一大立法特色正在于其對之前被忽視的程序問題給予了較大的關注,包括第4條在內的若干條款均對企業規章制度的制定程序進行了較為明確的'規定。而在此之前,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雖然提到了民主程序和公示程序,但對于規章制度的民主程序以及公示程序并未進行具體的說明。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條,凡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均應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此即所謂民主程序。而公示程序,可以以公告,通知、培訓等多種方式進行,作為用人單位應當注意對公示程序的舉證,例如目前在企業管理過程中常用的簽收員工手冊、針對新的規章制度舉辦培訓班等方式。需要提醒的是,很多企業擁有自己的內部網絡,對于企業在內部網絡上進行公告雖亦屬公示手段,但鑒于網絡數據易于篡改的特性,該方式目前仍較難為法院所采信,作為用人單位應慎重使用。
最后,關于損害勞動者權益,并無太大的實質性意義,但凡違法的規章制度,皆因損害勞動者權益而致,如果對勞動者權益沒有任何侵害,那么這樣的規章制度也很少會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5.勞動合同無效
根據新法第26條第1款的規定,當勞動合同或其條款存在26條所述情形時自合同訂立時無效,勞動者可以不予履行,對已經履行的,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用人單位還應承擔賠償責任。
根據民法原則,所謂合同解除的前提是合同有效存在,如果勞動合同被認定為無效,單從理論而言,是不存在可以解除之說的。確切的說法應當是宣告該合同無效,而非解除。但考慮到勞動法的保護對象較少能掌握復雜的法律技巧,立法應更重視法律的實效性,因此,勞動合同法在此處突破了所謂民法原則,對無效合同和采用了解除之說,其用意在于將勞動合同無效情形納入到對勞動者權益的保護體系中來,使得勞動者能夠更積極得運用解除方式保護自身權益。
6.第38條第二款對用人單位采用暴力、威脅等非法手段嚴重侵害勞動者權益的行為采用了強調式的條款,并規定可以不經告知程序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其中增加的主要有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情形。
本法與《勞動法》還有一個細小的區別:第38條并未使用“隨時”二字,但通過對全法的解讀我們可以看出本條仍屬隨時解除條款。
(三)用人單位提出解除
1.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本條之變化著重在后四、五兩項,其他四項本文不再贅述。
1.我國有關勞動方面的法律、法規沒有關于“兼職”的禁止性規定,但作為勞動者完成本職工作是其應盡的義務。因此,《勞動合同法》在立法過程中引進了這一原則,并提供了兩種可以由企業行使解除權的情形:(1)造成嚴重影響;(2)拒不改正。前者強調了對本職工作影響的程度必須達到“嚴重”的程度,而后者強調了程序,即用人單位必須先提出改正建議,如果勞動者仍不改正,用人單位方可使用本條款。
不難想象,出于用人策略的考慮,公司往往會對希望留用的人員采用情形二,而對希望借此裁退的人員采用情形一。但是相比較而言,情形一的舉證難度將高于情形二,如果僅考慮舉證問題的話,情形二的法律風險將大大降低,因此希望用人單位在實際適用本條款時能夠慎重選擇。
2.第26條第1款第1項因勞動合同無效致用人單位解除合同同時適用于勞資雙方,需要對第26條第1款第1項做一些解釋。
首先,“欺詐”是指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當事人虛假的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的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做出錯誤意思表示。
“脅迫”是指以給公民及其親友的生命健康、榮譽、名譽、財產等造成損害為要挾,迫使對方做出違背真實的意思表示的行為。
“乘人之!笔侵感袨槿死盟说奈ky處境或者緊迫需要,為牟取不正當利益,迫使對方違背自己的真實意思做出行為。
2.無過失性辭退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本條與《勞動法》的不同之處在于增加了一種提前通知的替代手段,即“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也就是我們通常所說的“替代金”。替代金的做法在各地的地方性規定中早已存在,但做法卻略有不同,拿上海為例:根據《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第32條,用人單位解除合同未按規定提前三十日通知勞動者的,自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用人單位應當對勞動者承擔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前者是“一個月工資”,后者是“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這兩種方式是有著本質性區別的:第一,用人單位是否需要承擔這三十天內的社保義務?第二,這三十天內如果員工發生工傷,用人單位是否需要承擔工傷賠付義務?
很顯然,根據《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所謂承擔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意即用人單位不但需要支付期間工資、社保,還要對包括工傷在內的所有風險承擔雇主責任;但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只需支付一個月工資即可,而無須再承擔其他義務。換句話說,根據《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勞動關系的解除日仍然為通知期屆滿之日,而依照《勞動合同法》,只要支付了這一個月工資后,勞動關系即日解除。
我們需要明確的是,新法的效力顯然高于各地方性法規,應以《勞動合同法》為準。
3.經濟性裁員(略)
本條作為企業裁員專題將另行詳述,本文不再鋪敘。
4.解除行為的限制
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勞動合同法》對于勞動合同解除行為的限制條款進行了補充,除原有的四種情形外,又增加了如第42條第1項、第5項情形。
1.根據職業病防治法第32條的規定,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組織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并將檢查結果如實告知勞動者。鑒于此,《勞動合同法》將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情形意即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醫療觀察期情形規定為不得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之一。
在這里,我們順便對職業病的理解做一個澄清,并非所有因工作原因導致的疾病都叫做職業病,法律上認可的職業病是有一定范圍的,具體可以參考衛生部和勞動部在20xx年頒布的《職業病目錄》。只有被列入該目錄的職業疾病才適用本條款。
2.凡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勞動者,根據《勞動合同法》亦不得由用人單位依據第40條(無過失性辭退)和第41條(經濟性裁員)解除勞動合同。增加該項情形旨在保護老職工,其立法意圖和第14條第2款第1項、第2項是一致的。
第42條的立法限制同《勞動法》一樣,僅針對無過失性辭退以及經濟性裁員而不限制員工過失性辭退,也就是說,如果勞動者有本法第39條情形之一的,即使屬于第42條所列的保護對象,用人單位亦可解除其勞動關系。
此外,本條除第2項外,也同樣是勞動合同終止的順延情形,根據本法第45條,勞動合同應當順延至上述情形消失之日。而對于第2項,勞動合同是否終止應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執行。具體來說就是:
第一,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一級至四級傷殘),勞動關系不得解除、不得終止,勞動者保留勞動關系,退出生產崗位直至退休;
第二,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五級至六級傷殘),勞動者可以提出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但用人單位不得提出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
第三,部分喪失勞動能力(七級至十級傷殘),勞動者可以提出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但用人單位不得提出解除勞動關系,但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可以終止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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