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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終止勞動合同

        時間:2025-01-12 19:51:46 勞動合同 我要投稿

        【精品】終止勞動合同匯總七篇

          隨著時間的推移,很多場合都離不了合同,它也是減少和防止發生爭議的重要措施。合同有不同的類型,當然也有不同的目的,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終止勞動合同7篇,供大家參考借鑒,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精品】終止勞動合同匯總七篇

        終止勞動合同 篇1

          相關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釋義標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釋義 第四章 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法條內容: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釋義內容:

          【釋義】 本條是關于支付經濟補償的規定。

          經濟補償是勞動合同制度中的一項重要內容,是一種引導用人單位的有效手段,是一類與勞動者密切相關的重大經濟利益。在制定勞動合同法過程中,圍繞著經濟補償問題各種觀點激烈交鋒。根據常委會委員和各方面意見,本法對經濟補償做了明確規定。

          一、經濟補償的性質

          各方面對勞動合同中經濟補償的性質爭議較大。有的認為,經濟補償是違約責任,用人單位提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就要承擔違約責任,支付經濟補

          償。因此經濟補償是對用人單位的一種懲罰。有的認為,經濟補償是國家要求用人單位承擔的一種社會責任。國家要求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支付一定經濟補償,以幫助勞動者在失業階段維持基本生活,不至于生活水平急劇下降。這種社會責任,國家承擔的多一點,用人單位支付的經濟補償就少一點,國家承擔的少一點,用人單位支付的經濟補償就多一點。有的認為,經濟補償是對勞動者以往為用人單位做出貢獻的補償,是對勞動者過去勞動內容和成果的肯定。勞動者對用人單位的貢獻不完全體現在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中,用人單位的經營效益、持續發展能力和資產的積累都有勞動者的貢獻。研究,我們比較認同對經濟補償性質的第二種觀點。經濟補償是企業承擔社會責任的主要方式之一,在我國失業保險制度建立健全過程中,經濟補償可以有效緩減失業者的焦慮情緒和生活實際困難,維護社會穩定,形成社會互助的良好氛圍。經濟補償不同于經濟賠償,不是一種懲罰手段。

          另外,經濟補償是國家調節勞動關系的一種經濟手段,引導用人單位長期使用勞動者,謹慎行使解除權利和終止權利。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依法支付經濟補償。用人單位為了減少成本,避免支付經濟補償,就不會隨意解除勞動合同,從而達到穩定勞動關系的目的。勞動合同法基本延續了勞動法關于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支付經濟補償的規定,同時增加規定勞動合同期滿,滿足一定條件的,用人單位依法支付經濟補償。這一增加規定有利于解決勞動合同短期化的'問題。實踐中,勞動合同一年一簽的情況比較普遍,用人單位為了規避關于解除勞動合同支付經濟補償的規定,通過簽訂短期勞動合同,待勞動合同終止時,再結束勞動關系。勞動合同法通過規定勞動合同終止,用人單位依法支付經濟補償,可以起到遏制勞動合同短期化趨勢,防止用人單位鉆法律的空子,按照企業實際需求,簽訂勞動合同。

          二、經濟補償的范圍

          (一)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情形的,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

          用人單位有違法、違約行為的,勞動者可以隨時或者立即解除勞動合同,并有權取得經濟補償。較勞動法的規定,本項經濟補償是勞動合同法增加的內容。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在用人單位有違約、違法行為時,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的違約、違法行為有:用人單位未依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用人單位有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中欺詐、脅迫或者乘人之危等行為致使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

          (二)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但是由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動議的,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但由用人單位首先提出解除動議的,應當支付經濟補償。較勞動法的規定,本項經濟補償范圍有所縮小。勞動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補償。在勞動合同法制定過程中,考慮到有的情況下,勞動者主動跳槽,與用人單位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此時勞動者一般不會失業,或者對失業早有準備,如果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不太合理,因此對協商解除情形下,給予經濟補償的條件做了一定限制。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本法第四十條規定,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用人單位可以在提前三十日通知或者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后,解除勞動合同。也就是說,在勞動者有一定不足,用人單位沒有過錯,且做了一些補救措施,但勞動者仍不符合工作要求的情況下,允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但為平衡雙方的權利義務,用人單位須支付經濟補償。本項經濟補償與勞動法的規定一致。

          (四)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本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是經濟性裁員。經濟性裁員中,勞動者沒有任何過錯,用人單位也是迫于無奈,為了企業的發展和大部分勞動者的權益,解除一部分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為平衡雙方的權利義務,經濟性裁員中,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本項經濟補償與勞動法的規定一致。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況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根據本項規定,勞動合同期滿時,用人單位同意續訂勞動合同,且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勞動合同終止,用人單位不支付經濟補償;如果用人單位同意續訂勞動合同,但降低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勞動合同終止,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如果用人單位不同意續訂,無論勞動者是否同意續訂,勞動合同終止,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在本法制定過程中,本項規定引起了較大的爭議。有的意見認為,勞動合同期滿勞動合同自然終止,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已經履行完畢,對這種情況勞動者有明確的預期,因此用人單位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有的意見認為,有些用人單位利用勞動者的青春期,在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終止時,不再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的年齡和身體對再次求職已有很大影響,此時用人單位給予一定的經濟補償是合理的。有些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工作較長時同,這些勞動者的勞動合同到期終止不給經濟補償不合情理。為平衡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的權利義務,勞動合同法在保留勞動合同期滿終止給經濟補償的規定外,也做了一定限制。較勞動法的規定,本項經濟補償是增加規定。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規定,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勞動合同終止。第四十四條第五項規定,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勞動合同終止。企業破產法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破產清償順序中第一項為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用人單位因為有違法行為而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時,勞動者是無辜的,其權益應該受到保護。勞動合同終止時,用人單位應該支付經濟補償。較勞動法的規定,本項規定是增加的規定。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有些法律、行政法規中有關于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的規定。例如,《國營企業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暫行規定》規定國營企業的老職工在勞動合同期滿與企業終止勞動關系后可以領取相當于經濟補償的有關生活補助費。盡管《國營企業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暫行規定》于20xx年被廢止,但20xx年之前參加工作的勞動者,在勞動合同終止后,仍可以領取工作之日起至20xx年的生活補助費。在本法施行后,勞動者仍可按照有關規定領取生活補助費。

        終止勞動合同 篇2

          茲有本單位員工_______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性別_______ ,現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月起在我單位工作。現因以下第________項(請選擇以下其中一項填寫)原因: A、協商一致解除(由用人單位提出);

          B、協商一致解除(由勞動者提出);

          C、勞動者單方解除;

          D、勞動者試用期內解除;

          E、用人單位裁員;

          F、因勞動者違法或嚴重違反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由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定);

          G、因勞動者非過失性原因,由用人單位提出解除 (勞動合同法第40條規定); H、勞動合同期滿;

          I、勞動者開始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或達到法定退休年齡; J、勞動者死亡或者失蹤;

          K、用人單位破產;

          L、用人單位停業(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

          M、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我單位決定從______年_____ 月_____ 日起與該員工解除(終止)勞動合同。 特此證明

          用人單位(蓋章)

          年 月日

          有關說明:

          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后,在七日內將失業人員的名單、檔案及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書等資料報送就業管理服務機構。

          2、失業人員應當自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之日起六十日內,持用人單位出具的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書、《就業失業登記證》、身份證、戶口簿、二寸近期免冠照片2張等材料,到就業管理服務機構辦理失業登記。符合失業保險金申領條件的,可按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3、本證明書一式四份。單位、員工、存入員工檔案、就業備案各一份。

          員工簽收:

          年 月 日

          

        終止勞動合同 篇3

          勞動合同到期之前,HR會通知你續簽合同,這個通知會以書面形式給你,也會有一個期限,這個期限在原勞動合同解除之前,如果在這個期限之前你還沒決定好是否續簽,那么會有書面法律風險呢?

          一、無論是什么原因,當勞動合同到期時,如果未及時辦理續簽或終止,就容易發生事實勞動關系的風險。一旦形成事實勞動關系,企業在想解除勞動關系,就需要承擔更多的法律風險,在特定的情況下,還需與員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甚至支付雙倍工資。

          二、在勞動合同尚未屆滿,企業應盡早做出是否與員工續訂勞動合同的決定,勞動合同到期后,應及時辦理續簽或者終止手續。需續簽的要在合同到期前訂立新的勞動合同,不準備續簽的也應提前書面通知員工并在勞動合同到期時即時辦理合同終止手續,以免出現“后遺癥”。

          三、設置勞動合同到期前提醒程序

          當用人單位員工較多,合同到期時間又不一致時,應當對勞動合同資料進行計算機管理,設置勞動合同到期前提醒程序,以免忽視了到期合同的續簽或終止。

          四、在勞動合同設計預防事實勞動關系條款

          為避免未及時續簽勞動合同出現事實勞動關系,可以在勞動合同中涉及預防事實勞動關系條款,如約定“勞動合同期滿后,如勞動者仍在原用人單位工作,視為合同期限自動延續一個月”,以避免人事工作疏忽或者某項正在進行的'工作項目的中斷。

          所以勞動合同到期之前我們就要確定好是否續簽,不能因為用人單位的原因或者勞動者的原因而耽誤了續簽的期限。

        終止勞動合同 篇4

          一、經濟補償金相關事項

          1、經濟補償金支付條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1)勞動者依照本法第38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單位過錯)

          2)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36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合意解除,單位提出)

          3)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40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非過錯性解除)

          4)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41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裁員)

          5)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44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期滿終止)

          6)依照本法第44條第4項、第5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單位過錯終止)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2、經濟補償金計算標準:

          1)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1年支付1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2)6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不滿6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3)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12年。

          4)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

          3、經濟補償金支付時間

          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4、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公司需支付經濟補償的前提條件是解除勞動合同的要求是公司首先提出,如果是勞動者主動提出要求解除勞動合同,即勞動者主動要求辭職,此種情況下雙方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公司可不支付經濟補償。

          二、公司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有12情形:

          1、公司提出,雙方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

          2、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的;

          3、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的;

          4、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公司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的;

          5、公司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依法裁減人員的;

          6、公司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依法裁減人員的;

          7、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公司依法定程序裁減人員的;

          8、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公司依法定程序裁減人員的;

          9、勞動合同期滿,勞動者同意續訂勞動合同而公司不同意續訂勞動合同,由公司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10、因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而終止勞動合同的;

          11、因公司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公司決定提前解散而終止勞動合同的;

          12、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三、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公司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有11種情形:

          1、公司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2、公司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3、公司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4、公司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5、公司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6、公司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7、公司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致使勞動合同無效,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8、公司訂立勞動合同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致使勞動合同無效,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9、公司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10、公司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11、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四、公司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無須支付經濟補償的情形:

          (一)協商解除:勞動者提出,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過失性辭退: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公司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公司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公司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公司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26條第1款第1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三)特殊情況下的勞動合同終止:

          1、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2、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期限屆滿終止的;

          4、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到期,公司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而終止勞動合同的。

        終止勞動合同 篇5

          編號( )

          本單位與________簽訂的勞動合同由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原因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解除,其檔案及社會保險轉移手續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轉移。

          特此證明

          說明:檔案。

          單位(蓋章)

          年 月 日

          此證明一式三份,一聯存根留用人單位,二聯交職工使用,三聯存入職工本人此證明書已于本人簽字之日送達本人。

          職工簽字:

          年 月 日

        終止勞動合同 篇6

          甲方:xx集團有限公司

          乙方:_____(身份證號:)

          甲、乙雙方于_____年__月__日簽訂了五年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現乙方因個人原因,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同意于_____年__月__日解除勞動合同。

          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自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并加蓋甲方勞動合同專用章后生效。

          甲方:xx集團有限公司乙方(簽字):________

          _____年__月__日_____年__月__日

        終止勞動合同 篇7

          工作年限的計算標準是: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6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不滿6個月的,按半個月工資標準支付。月工資的計算標準是: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濟補償金的月工資為企業正常生產情況下,職工解除勞動合同前12個月的本人月平均工資,工資計算標準最低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一般情況下,勞動合同終止沒有經濟補償金。只有在《國營企業實行勞動合同制暫行規定》(國發[1986]77號文)生效的情況下,國有企業老職工在終止勞動合同時,企業發給不超過12個月的經濟補償金。從20xx年12月26日勞動部發文《關于〈國營企業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暫行規定〉廢止后在有關終止勞動合同支付生活補助費問題的復函》規定:

          (一) 該文廢止后,國有企業職工勞動合同期滿與企業終止勞動關系后有關生活補助費的支付問題,地方有規定的,可以按地方規定執行。地方沒規定的,以《規定》廢止時間為準,對在《規定》廢止前企業錄用的職工,勞動合同期滿后與企業終止勞動關系時,應計發勞動者至《規定》廢止前工作年限的生活補助費,最多不超過12 個月;對在《規定》廢止后企業錄用的職工,勞動合同期滿終止勞動關系時,可以不支付生活補助費。

          (二)對于國有企業改制的,企業中的原國有企業職工終止勞動合同是否支付生活補助費,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三)該文所說的生活補助費和經濟補償金為同一概念。

          (四)目前上海市仍然執行:原國有企業的固定工首次簽訂勞動合同的,合同到期終止支付不超過12個月的經濟補償金。如原固定工在96年以后又再次重新續訂合同的,到期終止沒有經濟補償金。

          (五)勞動合同對終止的經濟補償有約定的照約定辦。

          (三)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用人單位解除合同未按規定提前三十日通知勞動者的,自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用人單位應當對勞動者承擔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用人單位"過失性解除"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不得解除情形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一)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二)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三)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經濟性裁員

          用人單位確需依法裁減人員的,應當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意見。用人單位的裁員方案應當在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協商采取補救措施的基礎上確定,并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報告。

          用人單位實施裁員方案,應當提前三十日通知工會和勞動者本人。

          用人單位依據本條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錄用人員的,應當優先錄用被裁減的人員。

          工會對勞動合同解除的監督

          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職工勞動合同時,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工會認為用人單位違反法律、法規和有關合同,要求重新研究處理時,用人單位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并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解除勞動合同的舉證責任

          因用人單位作出的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等決定而發生的勞動爭議,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舉證不能或不充分的,人民法院或勞動爭議仲裁機構可予撤銷用人單位的決定,用人單位應賠償勞動者損失。

          附:企業在以下情況下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按照現行規定,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或者按照《勞動法》第24條、第26條、第27條的規定解除勞動關系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補償。具體包括以下12種情況:

          (1)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

          (2)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3)用人單位提前解除事實勞動關系的;

          (4)用人單位以暴力、脅迫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導致勞動者辭職的;

          (5)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導致勞動者辭職的;

          (6)用人單位拒不支付加班加點工資或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7)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

          (8)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9)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10)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必須裁減人員而解除勞動合同的;

          (11)勞動合同期內用人單位破產或者解散的;

          (12)勞動合同終止,地方有特殊規定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

          現在大家都應該清楚的知道勞動合同終止補償是怎樣的了吧,希望小編的編輯能夠對您在認識這方面問題的時候有所幫助,如果大家還有啊的法律疑問,不妨詳情咨詢我們的專業律師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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