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勞動合同范文匯總五篇
在人民愈發重視法律的社會中,越來越多的人通過合同來調和民事關系,在達成意見一致時,制定合同可以享有一定的自由。那么一般合同是怎么起草的呢?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勞動合同5篇,供大家參考借鑒,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勞動合同 篇1
先合同義務指在訂立合同的過程中,合同成立之前所發生的由締約雙方當事人承擔的義務。根據法律規定說,先合同義務并非為當事人所約定,而是基于法律對雙方當事人利益的保護而直接規定,以促使合同本身得以善意地成立、生效以至得到履行,從而實現當事人的目的。
對于附隨義務,我國學者對其界定有一定爭議。持廣義附隨義務觀點的學者認為我國合同法所規定的附隨義務涵蓋了合同關系發展的整個過程,即在先合同階段、合同履行階段以及合同履行之后,當事人都應當履行相應的附隨義務。在論及先合同義務時,王澤鑒認為,先合同關系是一種基于信賴而發生之法律上特別結合關系,先合同義務雖非以給付義務為內容,但依誠實信用原則,債務人仍應承擔協力、通知、照顧、保護、忠實等附隨義務。此外,在論及保護義務時,王澤鑒認為,它是附隨義務的一種,系指債務人于實現給付過程中,避免侵害債權人生命、身體、財產的義務,它可獨立存在于債的關系之外,不以合同的有效存在為前提,不僅在合同前、合同中及合同后基于當事人間的信賴關系而生。我國持狹義附隨義務概念觀點的學者認為,先合同義務之所以不能被納入附隨義務體系,是因為先合同義務和合同履行中的附隨義務在義務功能、違反義務的責任等方面存在著重大差異。將附隨義務限于合同履行過程中的狹義附隨義務觀點雖值贊同,但是其論證不夠充分,未觸及問題的實質。事實上,附隨義務是源自于德國法上的保護義務。
合同成立后,作為附隨義務的保護義務基于當事人之間的合同而產生;而作為先合同義務的保護義務卻源于法律的直接規定,當事人之間是否存在有效成立的合同在所不問。合同履行過程中保護義務的法理基礎是當事人之間的合同,具有法律行為的屬性,它們與性質為法定義務的先合同義務具有本質區別。因此,合同履行過程中的保護義務屬于附隨義務的一種,而締約階段的先合同義務不屬于附隨義務。
因此,大多數學者都將先合同義務視為附隨義務的一種的看法是不合理的,實際上,附隨義務與先合同義務的關系并不簡單。先合同義務是相對于合同義務而言,而附隨義務則是相對于合同義務中的給付義務而言,內涵與外延各不相同。給付義務與附隨義務的分類,應是在合同義務的框架之下,合同是特定人之間基
于信賴關系而成立的特別結合關系,債務人除給付義務外,尚應依債之本旨履行基于誠實信用原則或合同補充解釋而發生的其他行為義務,以達合同目的,或者是維護債權人的`人身、權利或財產不受侵害的完整權利。附隨義務的功能在于輔助實現債權人的給付利益,附隨義務與給付義務同屬合同在發生效力之時當事人在合同上的合同義務。關于附隨義務,其內涵都不涉及合同生效前或終止后的行為義務。而先合同義務卻是發生在合同生效之前的階段。
附隨義務須附隨在合同的給付義務上,也只能“附隨”于合同的給付義務。通常在探討附隨義務時,可能只關注于附隨義務本身的內容,而忽視了對其存在空間的研究。依據德國民法學的通說,附隨義務不得獨立訴請履行,其附屬與不獨立的特征與給付義務相比是非常明顯的。當主給付義務不存在時,附隨義務自然也就沒有立足之地,因為附隨義務就是法律為輔助實現債權人的給付利益而設的。附隨義務應該和給付義務保持一致,盡管在具體內容上存在差異,但這些義務都不應逾越合同義務的范疇,均發生于合同產生效力期間。而先合同義務則在合同發生發生效力之前產生,其也可以獨立的提起訴權,因而和附隨義務差別很多。
勞動合同 篇2
第一、“勞動關系”的定義以及“勞動者”主體資格不明確。
國家建立勞動合同制度,主要是為了規范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勞動關系,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本法雖然規定了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是,無論在勞動法中,還是在本法中,我們均無法找到“勞動關系”的定義。勞動合同或者勞動關系的雙方主體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本法對用人單位的范圍有明確的規定,但是對于勞動者的主體資格卻沒有明確的規定。
因此,司法實踐中廣泛存在爭議的勞動關系、勞務關系、雇傭關系等認定與區別問題,并不太可能因為本法的頒布實施而得到解決。比如:保險營銷人員與保險公司的是否屬于勞動關系,大學生能否與用人單位形成勞動關系,律師與律師事務所之間是否屬于勞動關系,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者能否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這些問題將繼續存在爭議。這不能不說是本法的一個缺陷。
第二、沒有明確全日制工資結算和支付的周期。
本法第72條規定了非全日制用工勞動報酬結算支付周期不得超過15日。但是,對于全日制用工的勞動報酬結算支付周期,本法并沒有明確的規定。雖然《勞動法》早就規定了用人單位應當按月支付工資,但是實踐中很多用人單位都是在次月發放上月的工資,有的是次月1日,有的是次月5日,還有的`是次月10日,甚至還有次月29日才發放的。至于具體到次月的哪一天發放才屬不合法,法律并無明確規定。由于用人單位又實實在在是按月發放工資,似乎也很難認定用人單位違法。但是,這樣種做法的結果是勞動者總有一定期限的工資無法及時領取,而且延后發放的期限越長,勞動者被留存在用人單位的工資就越多,有的甚至接近一個月的工資。
所以,筆者認為這個問題亟待有關部門規范,以防止用人單位延長發放工資的周期。否則,用人單位將利用勞動合同法的這一漏洞,在勞動合同中將發放工資的時間近可能地延后,這將嚴重影響勞動者及時領取工資和辭職的自由權。
第三、試用期工資的標準不明確。
對試用期進行規范,是本法的一大特點,也廣受***好評,但筆者不以為然。本法第20條規定雖然對試用期工資的標準進行規定,但是該規定仍然不明確,存在嚴重的漏洞。
本條規定了試用期的工資必須同時符合兩個條件,一是“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二是“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另外,還有一種理解最低檔工資沒有80%的限制,說明這里的表達有歧異)
但是,其中第一個條件中可以選擇有兩種情形中的任何一種,即“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的百分之八十”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由于兩者是選擇關系,所以,只要具備其中一種情形,就符合了第一個條件。如此一來,試用期工資在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情況,只要不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的百分之八十,或者不低于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都是合法的。
問題就在于,如果套用“不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的百分之八十”,那對勞動者就非常不利了,因為最低檔工資基本是由用人單位說了算的。套用這一標準的話,本法規定“不低于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的規定就有可能完全成了擺設。
第四、同一勞動者與同一用人單位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為了防止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反復試用,損害勞動者權利的行為,本法第19條規定了“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筆者認為這一規定過于絕對。沒有考慮到離職后再次被招用的情形。
現在離職員工回原單位工作的情況越來越多,其間隔時間長短不一,有的幾個月,有的好幾年。筆者認為,對于這類離職員工重新被單位招用也不得約定試用期的規定明顯不合理。因為時隔一定期限后,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都有可能發生比較大的變化,或者就職的部門和崗位與原來不一樣。甚至由于人員的變動,原單位沒有人認識這個曾經在單位工作過的人。所以,如果因為是同一個單位和勞動者,就不能再次約定試用期,很可能引發新的問題,用人單位招用離職的員工不能約定試用期就可能有很多顧慮,但如果約定了試用期,勞動者有可能依據本條提出異議,引發新的糾紛。
勞動合同 篇3
單位領導:
本人自20xx年x月x日與局簽訂了為期一年的勞動合同,將于20xx年x月x日到期。一年來我在領導及各位同事的關心與幫助下,嚴格要求自己,認真完成自己的本職工作,通過這一年的學習與摸索,我各方面有了較大的進步,現將日常的工作情況總結如下:
一、日常的工作管理
作為一名辦公室的勤雜人員,主要負責領導及宿舍的衛生清潔工作、會議室、接待小餐廳的日常管理,每天積極應對繁雜瑣碎的事務性工作,我將從多方面努力,進一步提高自身的工作能力,以積極的心態面對每天的工作任務。
二、加強自身學習,提高工作水平
雖然我的職務是一名勤雜人員,但要做到優秀,自己的學識,能力等還有一定距離,所以總不敢掉以輕心,馬虎應付。這一年下來感覺自己在工作方面有一定的進步,協調能力及處理問題等各方面,有了進一步的'提高,保證了各項工作的正常運行。
三、存在的問題
本人能認真地開展工作,但也存在一些問題和不足,主要表現在:第一,我踏入社會不久,經驗不足,在一些工作細節上還考慮不到位,以致于工作起來有時不能游刃有余,工作效率有待進一步提高;第二,業務知識不足,以后我將加強對辦公室后勤工作等各方面的學習,以知識彌補不足。
四、下半年的工作計劃
1、積極認真配合同事搞好辦公室的各項后勤工作。
2、加強學習,拓展知識面,靈活運用自己的知識,在實際工作中,優化工作質量。
3、努力改正自身缺點,本著為人民服務的原則,熱情、主動地做好自己的本職工作。
此致
敬禮
申請人:
20xx年xx月xx日
勞動合同 篇4
甲方(用人單位)名稱: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性質: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_______
乙方(勞動者)姓名:_____________
性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生年月: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居民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同意訂立本勞動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一、合同類型和期限
第一條甲、乙雙方選擇以下第_________種形式確定本合同期限:
(一)有固定期限: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二)無固定期限:自__________________年月_________日起至法定的或本合同所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時止。
(三)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務)為期限。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工作(任務)完成時即行終止。其中試用期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期限為_________天。
二、工作內容
第二條根據甲方工作需要,乙方同意從事_________崗位(工種)工作。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變更工作崗位(工種)。
第三條乙方應按照甲方的要求,按時完成規定的工作數量,達到規定的質量標準。
三、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第四條乙方實行_________工時制。
(一)實行標準工時工作制的,甲方安排乙方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每周不超過40小時。甲方由于工作需要,經與工會和乙方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1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乙方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二)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得超過40小時。
(三)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乙方自行安排。
第五條甲方延長乙方工作時間的,應依法安排乙方同等時間補休或支付加班加點工資。
第六條乙方在合同期內享受國家規定的各項休息、休假的權利,甲方應保證乙方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四、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第七條甲方要嚴格執行國家和地方有關勞動保護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為乙方提供必要的勞動條件和勞動工具,建立健全生產工藝流程,制定操作規程、工作規范和勞動安全衛生制度及其標準。
第八條甲方應對乙方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保證乙方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熟悉有關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乙方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的,不得上崗作業。
第九條甲方應當督促乙方嚴格執行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并向乙方如實告知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應急措施。
甲方應告知乙方以下勞動安全、防止職業危害的事項:
1._________
2._________
3._________
第十條甲方必須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并監督、教育乙方按照使用規則佩戴、使用。
第十一條乙方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甲方應按國家有關規定組織上崗前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在合同期內應定期對乙方進行健康檢查。
第十二條乙方有權了解其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應急措施,有權對甲方安全生產工作提出建議,有權拒絕甲方的違章指揮,對甲方及管理人員漠視乙方健康的行為,有權提出批評,并向有關部門檢舉控告。甲方不得因此而降低乙方的工資、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與乙方訂立的勞動合同。
第十三條乙方應當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掌握本職工作所需的安全生產知識,提高安全生產技能,增強事故預防和應急處理能力。
第十四條乙方在作業過程中,應當嚴格遵守甲方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服從管理,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五、勞動報酬
第十五條乙方試用期的工資標準為_________元/月。(試用期間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同工種、同崗位職工工資的80%)。
第十六條乙方試用期滿后,甲方應根據本單位的工資制度,確定乙方實行以下第_________種工資形式:
(一)計時工資。乙方的工資由以下幾部分組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其標準分別為_________元/月、_________元/月、_________元/月、_________元/月。如甲方的工資制度發生變化或乙方工作崗位變動,按新的工資標準確定。
(二)計件工資。甲方應制定科學合理的勞動定額標準,計件單價約定為_________。
(三)其他工資形式。具體約定在本合同第_________條中明確。
第十七條甲方應以法定貨幣形式按月支付乙方工資,發薪日為每月_________日,不得克扣或無故拖欠。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資,應不違反國家有關最低工資的規定。
第十八條甲方安排乙方延長日工作時間,應支付不低于乙方工資150%的工資報酬;安排乙方在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應支付不低于乙方工資200%的工資報酬;安排乙方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應支付不低于乙方工資300%的工資報酬。
第十九條甲方安排乙方每日22時到次日6時工作的,每個工作日夜班補貼為_________元;從事井下作業的,每個工作日井下津貼為_________元。
第二十條非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停工、停產、歇業,未超過一個月的,甲方應按本合同約定的工資標準支付乙方工資;超過一個月,未安排乙方工作的,甲方應按不低于當地失業保險標準支付乙方停工生活費。
第二十一條乙方依法享受年休假、探親假、喪假等假期期間,甲方應按國家和地方有關規定標準,或勞動合同約定的標準,支付乙方工資。
六、社會保險和福利待遇
第二十二條甲方應按國家和地方有關社會保險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為乙方繳納基本養老、基本醫療、失業、工傷、生育保險費用;社會保險費個人繳納部分,甲方可從乙方工資中代扣代繳。
甲乙雙方解除、終止勞動合同時,甲方應按有關規定為乙方辦理社會保險有關手續。
第二十三條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的醫療待遇按照國家和地方有關政策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乙方工傷待遇按國家和地方有關政策法規執行。
第二十五條乙方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等各項待遇,按國家和地方有關生育保險政策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甲方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
1._________
2._________
3._________
七、勞動紀律和規章制度
第二十七條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應向乙方公示。
第二十八條乙方應嚴格遵守甲方制定的規章制度、完成勞動任務,提高職業技能,執行勞動安全衛生規程,遵守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
第二十九條乙方違反勞動紀律,甲方可依據本單位規章制度,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行政處理、經濟處罰等,直至解除本合同。
八、勞動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續訂
第三十條訂立本合同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的,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變更本合同相關內容。
第三十一條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三十二條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錄用條件為:
(1)_________
(2)_________
(3)_________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甲方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或勞動教養的。
第三十三條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應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雙方不能依據本合同第三十條就變更合同達成協議的。
第三十四條甲方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地方政府規定的困難企業標準),經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并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報告后,可以解除本合同。
第三十五條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不得依據本合同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終止、解除本合同:
1.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達到國家規定不得終止、解除勞動合同等級的;
2.患病或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3.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4.復員退伍義務兵和建設征地農轉工人員初次參加工作未滿三年的;
5.義務服兵役期間的;
6.擔任集體協商代表在履行代表職責的;
7.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其他情況的。
第三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以隨時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甲方應當支付乙方相應的勞動報酬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
1.在試用期內的;
2.甲方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3.甲方不能按照本合同規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第三十七條乙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
第三十八條本合同到期,勞動合同即行終止。甲乙雙方經協商同意,可以續訂勞動合同。
第三十九條本合同期滿后,雙方仍存在勞動關系的,甲方應與乙方及時補簽或續訂勞動合同,雙方就合同期限協商不一致時,補簽或續訂的合同期限應從簽字之日起不得少于_________月。乙方符合續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條件的,甲方應與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四十條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出現法定終止條件或甲乙雙方約定的下列終止條件出現,本合同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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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經濟補償與賠償
第四十一條甲方違反勞動合同的,應按下列標準支付乙方經濟補償金:
1.甲方克扣或者無故拖欠乙方工資的,以及拒不支付乙方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除在規定的時間內全額支付乙方工資報酬外,還需加發相當于工資報酬25%的經濟補償金。
2.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資報酬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要在補足低于標準部分的同時,另外支付相當于低于部分25%的.經濟補償金。
第四十二條甲方解除乙方勞動合同,除本合同第三十二條規定的情形外,甲方應按國家和地方有關規定支付乙方經濟補償金。
第四十三條甲方解除乙方勞動合同后,未按規定給予乙方經濟補償的,除全額發給經濟補償金外,還須按該經濟補償金數額的50%支付額外經濟補償金。
第四十四條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本合同的,甲方除按第三十八條執行外,還應發給乙方不低于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月工資標準按甲方正常生產情況下乙方解除合同前十二個月月平均工資計算,若乙方月平均工資低于企業月平均工資的,則按企業月平均工資標準執行)。患重病和絕癥的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醫療補助費的50%,患絕癥的增加部分不低于醫療補助費的100%。
第四十五條甲方發生故意拖延不與乙方續訂勞動合同、與乙方訂立無效勞動合同、違反規定或本合同約定侵害乙方合法權益以及解除勞動合同等情形之一的,給乙方造成損害,甲方應按下列規定賠償乙方損失:
1.造成乙方工資收入損失的,按乙方應得工資收入支付給乙方,并加付應得工資收入25%的賠償費用;
2.造成乙方勞動保護待遇損失的,應按國家規定補足乙方的勞動保護津貼和用品。
3.造成乙方工傷、醫療待遇損失的,除按國家規定為乙方提供工傷、醫療待遇外,還應支付乙方相當于醫療費用25%的賠償費用;
4.乙方為女職工或未成年工,造成其身體健康損害的,除按國家規定提供治療期間的醫療待遇外,還應支付相當于其醫療費用25%的賠償費用;
第四十六條乙方違反規定或本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對甲方造成損失的,乙方應賠償甲方下列損失:
1.甲方為其支付的培訓費和招收錄用費;
2.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3.本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十、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第四十七條當事人一方違反本合同時,應承擔違約責任,向對方支付違約金_________元。
第四十八條其他違約責任_________
十一、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四十九條_________
十二、勞動爭議處理
第五十條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的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不愿調解或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向_________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十三、其他
第五十一條以下專項協議和規章制度作為本合同的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一)_________
(二)_________
(三)_________
第五十二條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可另協商解決;與今后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等有關規定相悖的,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三條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第五十四條乙方確定下列地址為勞動關系管理相關文件、文書送達地址。如以下地址發生變化,乙方應書面告知甲方。
_________
_________
(特別提示:以上條款內容乙方在簽署本合同前,均應事先仔細閱讀,并詳細了解本合同以及附件內容,雙方簽字后即行生效。)
甲方(蓋章):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蓋章):______________
簽約地點: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
乙方(簽章):__________
簽約地點: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
鑒(公)證意見:
經辦人:鑒(公)證機關(章)
年月日
(注:除國家另有規定外,鑒(公)證實行自愿原則)
附件
勞動合同續訂書
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同意續訂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簽訂的勞動合同,續訂類型為期限合同,期限為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甲方(蓋章):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蓋章):______________
簽約地點: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
乙方(簽章):__________
簽約地點: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
勞動合同變更書
經甲乙雙方平等自愿、協商同意,對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簽訂的勞動合同書作如下變更:
_________
_________
甲方(蓋章):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蓋章):______________
簽約地點: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
乙方(簽章):__________
簽約地點: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
勞動合同 篇5
起止日期是勞動合同中的一項重要內容,除了法定情形之外,勞動合同一旦到期,雙方就應就是否續簽合同以及合同的具體內容進行協商,協商一致即應訂立新的勞動合同。
但是在實踐中,許多企業出于貪圖省事等原因,在勞動合同中預先設置了自動順延的條款。而根據法律規定,在一些情形之下勞動合同還必須自動順延,直至這些特殊情形消除。
以下,筆者就對勞動合同的順延問題作一番解析。
自動順延條款
在實踐中,常有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預先設置了“自動順延條款”,比如以下兩個案例就是這樣的情況:
案例一:20xx年4月19日,王某與北京某勞務派遣公司簽訂了兩年期勞動合同書,雙方約定本合同期滿時,如王某仍在外聘單位工作,雙方均未提出異議的,本合同自動延長一個合同期,并以此類推。
案例二:田某與北京某公司勞動合同中約定“雇員的雇傭期為自20xx年8月8日至20xx年8月7日止,除非雙方協商同意或者一方按有關條款解除或終止本合同,在雇傭期滿時,本合同將自動延長一個雇傭期,并依此順延”。
由此產生的爭議主要是,勞動合同中的自動順延條款可否取代新勞動合同。 一種觀點認為,勞動合同中的自動順延條款可以取代新勞動合同。
另一種相反的觀點則認為,勞動合同中約定的自動順延條款不能取代新勞動合同。 對此問題,筆者贊同第二種觀點,理由如下:
如果勞動合同中約定的自動順延條款能取代用人單位到期后和勞動者簽訂的新勞動合同,那么勞動合同中約定“自動順延”條款就使勞動合同的期限超出了三種法定類型。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十二條規定,勞動合同分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顯然,沒有“自動順延”這種對終止期限似確定又不確定的勞動合同類型。 根據勞動合同類型法定的原則,超出的類型不具有合法性。
勞動合同中約定自動順延條款,還涉嫌免除用人單位在原合同到期后續訂勞動合同的責任、排除勞動者要求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變更勞動合同內容的權利。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這樣的的勞動合同應當被認定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勞動合同管理是企業人力資源管理的一項重要工作。勞動合同的到期、終止、續訂,屬于最容易引發勞資糾紛的階段,續訂勞動合同原本屬于難度不高的工作,用人單位不應以任何借口來推托責任。司法機關如果認定此自動順延類條款能免除用人單位簽訂新勞動合同的義務,勢必會導致更多的用人單位圖省事,以順延條款取代新勞動合同,這樣導致的另一嚴重后果就是使更多勞動關系在順延期間處于不確定狀態。
因為,勞動者無法僅憑具有順延條款的勞動合同來證明順延期間的勞動關系,一旦發生工傷等勞動爭議,在用人單位否認勞動關系的情況下,勞動者無法憑借順延條款證明順延期間的勞動關系,使勞動合同失去其最起碼的功能,引發新的社會矛盾。 因此筆者認為,即便用人單位已經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了順延條款,單位仍應及時制作《勞動合同順延登記表》、《勞動合同期限順延確認書》等文件,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書面確認勞動合同期限自動順延的事實依據、法律依據、截止日期等,明確期間雙方的勞動合同關系。
法定順延的情形
勞動合同經由當事人雙方協商,可以自由約定合同的有效期間,通常情況下,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時,該合同自然終止。
不過在一些特殊情形下,法律規定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這就是勞動合同的法定順延。
關于勞動合同法定自動順延的規定,散見于《勞動合同法》及相關法規之中。 比如《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勞動合同期滿,有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的終止,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執行。”
當法定順延情形出現時,任何單位都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單方終止勞動合同,否則就屬于違法終止勞動合同的情形。
勞動者有權要求用人單位支付違法終止勞動合同賠償金,或者選擇仲裁及訴訟,要求撤銷用人單位的終止勞動合同決定、恢復勞動關系、補發工資。
通常認為,勞動合同法定自動延期應理解為勞動合同期限的自動變更,即事實形成而不需要雙方再續簽勞動合同予以確認,既然不是續簽勞動合同的行為,就不應當算作是續簽一次勞動合同,自動順延期間應當理解為仍在原勞動合同期限之內。 有些用人單位擔心,勞動合同順延的法定情形到期之后,如果單位終止了勞動合同,會發生勞動者主張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期間雙倍工資的問題。
事實上,實踐中也確實發生著類似案件,因此筆者建議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到期并發生自動順延情形時,通過制作《勞動合同順延登記表》、《勞動合同期限順延確認書》等類似文件,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書面確認勞動合同期限自動順延的事實依據、法律依據、截止日期等內容,這樣就能有效防范因勞動合同自動順延發生的勞動爭議。
而對于勞動者來說,掌握雙方簽字蓋章的順延書面材料,對勞動者的權利也是較為明確的保障,如此一來,雙方就共同創造了誠信和諧的用工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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