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華】勞動合同范文匯編五篇
隨著人們對法律的了解日益加深,合同的用途越來越廣泛,簽訂合同能平衡雙方當事人的平等地位。合同有不同的類型,當然也有不同的目的,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勞動合同5篇,供大家參考借鑒,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勞動合同 篇1
甲方(用人單位):____________
乙方(勞動者):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簽訂[為期______年][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現乙方向甲方提出申請,要求提前解除雙方之間的勞動合同,甲方同意與乙方解除勞動合同。經雙方充分協商,就解除勞動合同的有關事項達成如下合同。
1、雙方一致同意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解除勞動合同,雙方的勞動權利義務終止;
2、因是乙方提出與甲方解除勞動合同,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甲方不需要向乙方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賠償金等。乙方知悉<勞動合同法>的規定,不要求甲方支付經濟補償金、賠償金等費用;
3、甲方為乙方繳納社會保險費至本合同簽訂之日起終止;
4、甲、乙雙方在此確認:勞動合同履行期間,雙方已依法簽訂了書面的'勞動合同,甲方依法履行了義務,包括乙方應享有的社會保險、勞動保護等。 雙方無違反勞動法律、法規的行為。解除勞動合同之日前的勞動報酬(含加班工資、獎金、補貼等)已結清。乙方不再因為原勞動合同的履行、解除,向甲方要求支付其他任何費用、補償或賠償;
5、乙方應在本合同簽字后七日內與甲方有關部門(原所在部門、勞資、財務、后勤等)辦理完工作交接、物品歸還、賬務交接、償還財務借款等事項。如有乙方負責辦理的對外業務沒有清算完畢,乙方應負責將往來賬目核對清楚,并將由對方蓋章、簽字確認的對賬單(或欠款證明)交甲方財務部門。否則,由此給甲方造成損失的,由乙方負責賠償;
6、勞動合同解除后,乙方仍負有保守所知悉的甲方商業秘密(包括本合同內容)的義務,不得泄露給任何第三方,否則應向甲方支付違約金______元。乙方在解除勞動合同之前與甲方簽訂了<保密合同>、<競業禁止合同>的,仍應遵守原合同的約定;
7、乙方辦理完各項交接之后5日內,甲方向乙方提供包括解除勞動合同在內的相關證明。乙方應于勞動合同解除后15日內到甲方辦理相關轉移手續,逾期不辦責任自負;
8、甲、乙雙方解除勞動合同后,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對甲方進行詆毀、 惡意中傷、及任何有損甲方形象或利益的行為,否則甲方有權追究乙方相應的法律責任;
9、本合同經甲方蓋章,乙方簽字后生效。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一份,
甲方(蓋章):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乙方(簽字):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勞動合同 篇2
甲方:
乙方:
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有關規定,雙方在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下,經協商同意解除雙方的勞動合同,并達成如下協議:
一、 甲乙雙方于 年 月 日解除勞動合同。
二、 甲方支付乙方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的工資,共計 元。
三、 甲方給予乙方相當于乙方 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共計 元。
四、甲方根據公司年薪制薪酬支付方式支付乙方20xx年剩余薪酬,共計 元。
五、甲方根據企業承擔比例以現金形式補發乙方20xx年6月至20xx年6月社會保險,共計 元。
六、乙方應于 年 月 日前辦理相關的'離職交接手續,及與甲方辦理勞動合同解除手續。
七、甲方應于 年 月 日前向乙方支付本協議約定的全部款項。
八、甲乙雙方解除勞動合同后,乙方不得做任何有損甲方形象或利益的行為。
九、甲乙雙方解除勞動合同后,甲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對乙方進行詆毀、惡意中傷、及任何有損乙方形象或利益的行為。
十、本協議是解決雙方勞動爭議的所有安排和規定,雙方不再存在其他任何勞動爭議;乙方不再因為原勞動合同的履行、解除,向甲方要求支付其他任何費用、補償或賠償。
十一、上述協議符合法律法規規定,自雙方簽署之日起成立并生效。本協議書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簽字確認:
年 月 日
乙方簽字確認:
年 月 日
勞動合同 篇3
編號:
甲方(用人單位)名稱:
法定代表人: 地址:
乙方 (勞動者)姓名: 性別: 民族: 文化程度:
居民身份證號碼: 住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以及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的規定,經雙方平等協商,訂立本合同。
一、勞動合同期限
本合同為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合同期從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其中
試用期從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二、工作內容
(一)乙方同意按甲方生產(工作)需要,在 崗位(工種)工作,完成該崗位(工種)所承擔的各項工作
內容及甲方訂立的崗位工作標準。乙方同意甲方可根據相應情況適當變更乙方工作內容;
(二)乙方的工作地點為 。
三、工作時間和勞動報酬
(一)工作時間實行經勞動保障部門批準實行的 ;
(二)甲方每月以貨幣形式支付乙方工資,試用期的工資為 元。轉正后工資為 元。
四、勞動紀律
甲方依法制定單位規章制度,并通過有效方式及時告知乙方。乙方服從甲方工作管理,并嚴格遵守甲方
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
五、動合同變更、解除、終止
(一) 甲乙雙方變更、解除、終止勞動合同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二)合同解除或終止時,甲方出具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 15 日內為乙方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等手續;
(三)乙方按照雙方約定,及時辦理工作交接等有關手續;
(四)甲方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在乙方工作交接辦理完成后支付;
(五)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六)本合同期滿或者甲乙雙方約定的本合同終止條件出現,應當即行終止。由于生產(工作)需要,經雙方協商一致,可以續訂勞動合同。
六、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一)由于甲乙任何一方的過錯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法律責任;如屬雙方過錯,根據實際情況,由雙方分別承擔各自的法律責任;
(二)因不可抗力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的,可以不承擔法律責任;
(三)雙方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七、勞動爭議處理及其他
(一)本合同履行中發生勞動爭議,甲乙雙方應當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或不愿協商的,可以向甲方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甲乙任何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二)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自簽字或蓋章之日后生效。
甲方(蓋章): 乙方(簽名):
法定代表人(簽名):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勞動合同 篇4
《勞動合同法》自20xx年6月29日頒布、20xx年1月1日實施以來,我區高度重視《勞動合同法》的學習、宣傳和貫徹實施工作。一方面通過多方宣傳、舉辦培訓班、座談會交流、大量發放宣傳資料等形式,大力促進《勞動合同法》的學習、宣傳和普及;另一方面在有關部門的配合下,加快推進勞動合同三年行動計劃實施,著力強化勞動合同管理,加強對用人單位勞動用工監控力度,及時妥善處理勞資糾紛,有力地促進了《勞動合同法》的貫徹實施,確保我區勞動關系的和諧穩定。現將調查情況匯報如下:
一、《勞動合同法》貫徹實施的基本情況
(一)《勞動合同法》的實施促進了勞動合同簽訂率的提高。
《勞動合同法》頒布實施后,經過廣泛的宣傳培訓工作,我區各類企業簽訂勞動合同的主動性積極性大增。據調查,至今年3月底,我區在崗職工60844人,簽訂勞動合同的30422人,勞動合同簽訂率59%,與去年上半年相比增長了10個百分點。其中農民工23001人,簽訂勞動合同120xx人,簽訂率50%,比去年同期增長10個百分點。
(二)《勞動合同法》的實施促進了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期限向長期化方向發展。
《勞動合同法》強制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并鼓勵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實際是從法律層面促使用人單位改變用工短期行為,考慮用工長期化。《勞動合同法》實施后,我區各類企業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的期限從之前的一年期限為主轉變為三至五年期限為主,符合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均依法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促使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之間建立的勞動關系更為穩固。
(三)《勞動合同法》的實施促進了用人單位用工管理行為的不斷規范。
《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要把規章制度作為勞動合同內容,要求勞動合同制度化、法律化,明確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從根本上促使用人單位規范內部管理行為和外部經營行為,從而有利于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建立穩定的勞動關系。《勞動合同法》頒布實施后,我區各類企業對規章制度、員工手冊及時進行了清理修改,使日常管理符合《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工作時間、勞動報酬、社會保險等勞動用工主要方面得到了較好的遵守執行。企業用工逐步規范,勞動關系日漸穩定。
(四)《勞動合同法》實施過程中遇到的主要困難和問題。
1、部分用人單位對勞動合同的認識存在片面性。
目前還存在部分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不簽訂勞動合同的情形。部分勞動密集小型企業對《勞動合同法》的實施持觀望態度,維持原有的用工方式,還未完全根據新法進行調整。還有部分規模較小、用工環境差,管理較差的企業對《勞動合同法》的實施持消極態度,不遵守法律規定,嚴重違規用工。對于一些季節性增加用工和臨時性用工,企業不愿簽訂勞動合同,員工也認為沒有必要簽訂正規的勞動合同。
2、勞動者不愿簽訂勞動合同的現象依然存在。
《勞動合同法》對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做出了明確規定,但據我區企業反映,企業要求員工簽訂勞動合同,部分員工不愿簽訂勞動合同。這部分員工有的是因為誤解簽訂勞動合同后限制其自由流動;有的是因為不愿繳交社會保險費;有的是誤以為不簽訂勞動合同,一個月后一年內可以要求企業支付雙倍工資。在勞動密集型尤其是加工企業這個問題更為突出,有些企業不愿簽訂勞動合同的員工比例甚至達到50%以上。
3、部分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參加社會保險意愿不強。
有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不愿參加社會保險,主要原因有:一是個別私營企業誤導勞動者,使勞動者誤認為參加社保會減少收入,造成勞動者參保意愿不強;二是當前社會保險制度還不夠完善,未能在全國范圍內甚至全省范圍內自由轉移和接續,一些企業外來務工人員對社會保險認識不足,認為不能在當地連續參保至享受養老待遇的最低15年參保年限,回原籍后社保關系又不能順利轉移,不愿參保;三是一些外來務工人員現實中離職后選擇退保,覺得退保手續麻煩,而單位繳交的社保統籌金不能退還也不能遷走,主觀上排斥參保。
4、用人單位對《勞動合同法》個別條款的理解有異。
我區不少企業反映《勞動合同法》有些條款不容易理解,操作性不強。主要包括計件工人、季節性用工加班工資的計算和計發加班工資的基數確定、勞動合同范本條款過細不利于用人單位實際生產操作及管理、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程度界定、流動性較大的員工重返用人單位能否再次約定試用期、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適用不當可能導致企業用工僵化以及勞務派遣適用的崗位和具體操作程序等問題。
(五)完善《勞動合同法》配套法規政策的意見和建議。
《勞動合同法》實施過程中存在一些執法部門難以操作、用人單位難以理解掌握的問題,因此急需出臺實施細則和辦法,提供指導性意見。建議有關部門及時完善配套法規政策,解決以下幾個問題:
1、逐步解決社保轉移接續問題。必須盡快健全社會保險制度,建議有關部門抓緊研究勞動者社會保險關系轉移銜接問題。
2、明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具體操作辦法。主要是細化條例,明確符合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而未簽訂,經濟補償應如何計算;對于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而不辭而別的,應賦予用人單位一定的`用工約束權等。
3、進一步明確年休假、加班工資待遇。年休假計算是否按員工的累計工齡,或是在現企業的工作時間;對于主動要求加班的,是否允許,應如何計算加班工資等。
4、對于特殊性行業、季節性行業的用工進一步明確。對特殊行業,如建筑業、餐飲業、服務業等,研究制定有別于生產性行業,適應自身行業特點的規定;對于淡旺季周期生產、臨時性增加用工情況,也制定適用的法律實施細則。
5、規范勞務派遣的具體內容。對于臨時性用工,季節性用工,通過勞務派遣的形式應如何規范操作。研究制訂關于勞務派遣公司的監管細則。
6、明確細化勞動者的責任。對于勞動者自身主觀原因沒能及時簽訂合同,勞動者主動要求延長工作時間的情形如何界定等,應制訂明確細化的操作程序指導用人單位具體操作。
二、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工作情況
(一)、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工作情況
1、發揮區工會組織的監督作用。工會監督和檢查企事業單位行政執行勞動法,是工會的重要權利和責任之一。工會組織成員分布在各地區、各領域、各層次,直至基層車間、班組,與勞動者關系最密切,因此對違反勞動法的現象和行為最敏感,反映最及時,這種監督有更高的效率。工會通過對有關問題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有關問題的調查,對違法行為提出處理意見,行使職代會權利,處理勞動爭議案件,為受侵害職工承擔法律支持來發揮其監督作用。近三年來我區各級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作了大量工作,及時調解和處理職工來信來訪、各種勞動爭議案件2300余起,使勞動爭議問題消滅在萌芽狀態,為促進企業和社會的穩定起到了不可低估的作用。
2、發揮各鄉、鎮、街道經發辦勞動法律監督的作用。鄉、鎮、街經發辦是企事業領導部門,既有權利和責任領導企事業單位的生產或業務工作,也有權利和責任監督和檢查各所屬單位貫徹執行勞動法。如果發現所屬單位違反勞動法,有權和責任加以制止和糾正。
3、發揮區級勞動行政機關和其他有監察權機關的監督作用。如勞動保障局、紀委這種監督具有很大的強制性和權威性。各鄉、鎮、街勞保所和紀委是國家機關中的職能部門,不僅要嚴格貫徹執行勞動法,同時還有權力和責任監督和檢查各企事業單位切實貫徹執行勞動法。
4、發揮職工群眾的監督作用。不斷提高職工群眾法律意識,增強自我維護能力,運用法律武器維護自身合法利益不受侵犯,行使勞動法律權利,這是最根本最有效的監督。職工群眾的監督往往以勞動爭議的形式出現,所以處理好日常的勞動爭議,既起到了監督勞動法律的作用,又是落實勞動法律實施的具體體現,不僅解決了勞動法律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的問題,還進一步做到了勞動法律執法必嚴、違法必究。
(二)、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存在問題
1、企業行政認識不足,支持不夠。企業行政認為工會組織就包括勞動法律監督、勞動爭議調解等等維權工作,沒必要再成立諸如勞動法律監督、勞動爭議調解之類組織,出現此類問題就由工會組織出面即可,沒必要建立那么多組織機構。
2、工會勞動法律監督權威性不夠,缺乏一定的執法力度。工會是職工自愿結合的群眾組織,沒有執法資格,只能是對執法進行監督,而監督中發現問題只能提出意見和建議,能否得到采納還是未知數,因而在職工群眾中信任度不高。
3、監督組織建設不健全,監督作用發揮不好。雖然工會法律監督組織都有機構、有牌子、有人員,但是監督作用發揮不好,監督員履行職責不夠,當然也存在監督員素質不高的問題,特別是企業工會法律監督員不能針對企業行政制定的規章制度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對策建議
1、強化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健全監督機制。當前工會勞動法律監督的法律依據主要是《勞動法》、《工會法》和1995年全總制定的《工會勞動法律監督試行辦法》。由于《勞動法》、《工會法》對工會勞動法律監督的規定比較原則,加之基層工會不敢對本單位行政勞動違法行為進行監督,致使監督成本較高。因此,盡快制定和出臺《工會勞動法律監督法》或《工會勞動法律監督條例》,用法律保障工會勞動法律監督的各項權力的實施,將使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得以落實。這些權力應包括:對用人單位勞動違法案件和行為的調查權,請求政府有關行政部門或司法協助權,參與對用人單位的勞動監察權、參與勞動爭議仲裁和訴訟權,受理勞動者的投訴權,責成政府及相關部門、司法機關處理勞動違法案件權等。同時,對地方工會、用人單位工會在勞動法律監督中的權利與義務、組織和人員設置、監督程序、監督時效、辦公經費等都應作出明確規定,從而使工會勞動法律監督有法可依和具有可操作性。
2、強化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完善監督程序。一是堅持事前監督,運用協商協調機制穩定企業勞動關系,通過企業勞動合同、平等協商、簽訂集體合同規范企業勞動關系,從制度上保證職工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二是堅持決策監督,對企業重大經營決策由職代會行使審議權,這實質上是對企業內部管理從源頭上進行監督;三是堅持高層監督,運用工會與企業行政聯席會議、高層協商參與機制保證勞動法律監督及早發揮作用;四是堅持全過程監督,運用企業職代會、廠務公開、集體合同、民主測評、職工董事與職工監事等民主管理有效機制全過程參與進行監督,通過全過程的有效監督,最終保證源頭監督的實施。
3、強化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建設監督隊伍。建設工會勞動法律監督的隊伍,為開展勞動法律法規監督創造良好條件。工會勞動法律監督是工會工作的一個新的領域。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員是工會履行勞動法律監督職責的具體執行者。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員素質,關系著工會代表維護職工合法權益職能的實現;關系著勞動法律法規的貫徹落實。把工作責任心強,具有一定勞動法律法規知識、政策水平和實際工作能力,辦事公道,密切聯系群眾的有關部門人員,吸收到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委員會中。加強工會勞動法律監督人員培訓,在培訓的內容、方式和對象上注重理論與實踐、定期與不定期、集中研討與業務自學三個結合,提高監督隊伍素質。
4、強化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制定監督措施。要想真正維護好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光靠政府勞動行政執法是不夠的,最有力的手段是:一方面要積極發揮基層工會組織的維權作用,強化基層工會勞動法律監督作用的發揮。只有強化用人單位工會的制衡功能,才能從本質上彌補勞動者的弱勢地位,真正把勞動者的權益維護好。另一方面則要發揮地方工會為基層工會組織和工會干部撐腰壯膽的作用,積極探索維護基層工會組織和監督員合法權益的新辦法、新路子。如派駐工會法律監督員到用人單位,建立區域性、行業勞動法律監督組織,明確地方工會勞動法律監督組織分級監督的原則、范圍、內容、任務、責任等,同時要加強地方工會勞動法律監督與人大執法檢查、政協視察、勞動監察的配合,形成制度和優勢互補,增強監督的效力。
勞動合同 篇5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是今后用以處理辭退糾紛的重要依據,必須認真對待。
有些企業以為不簽訂勞動合同可以更好的保護企業方的利益,這種想法是非常錯誤的。勞動部《關于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
第二條第
(一)項規定:用人單位故意拖延不訂立勞動合同,即招用后故意不按規定訂立勞動合同以及勞動合同到期后故意不及時續訂勞動合同的,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用人單位應賠償勞動者損失。所以為了保護企業以及勞動者雙方的合法權益,必須依法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并且根據《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________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根據《勞動合同法》
第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________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勞動合同。
簽訂勞動合同時,需要注意以下幾點:
有效性
根據《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六條,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根據勞動合同依照《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六條規定被確認無效,給對方造成損害的,有過錯的一方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違約條款
包括服務期以及保密事項等約定。
勞動部《關于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
第四條明確規定:勞動者違反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對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勞動者應賠償用人單位下列損失:
(一)用人單位招收錄用其所支付的費用;
(二)用人單位為其支付的培訓費用,雙方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
(三)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四)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勞動法》
第一百零二條規定: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事項,對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勞動部《關于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
第五條進一步明確規定:勞動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事項,對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按《反不正當競爭法》
第二十條的規定支付用人單位賠償費用。
因此,企業完全可以依照以上規定,在勞動合同中設立相關違約條款充分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比如根據《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對于一些掌握企業重大機密的員工,可以約定保密事項或競業禁止條款,需要注意的是,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競業限制的期限不超過兩年。以上這些條款的事先約定,可以極大的保護企業的正當權益,反之則可能給企業造成不可挽回的損失。
免責條款
由于企業不是公安機關,對于員工入職之前的歷史無法全部掌握,如果遇上某些應征者刻意隱瞞事實,有可能被欺騙,導致在將來因競業禁止等原因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如果預先在勞動合同上添加免責條款,則可以在很大程度上保護企業免受傷害。以下范例供參考:
乙方(勞動者)向甲方(用人單位)保證,乙方在進入甲方單位工作之前,與社會上任何單位和個人沒有任何的勞動關系,無任何的民事與刑事糾紛,無其他違法行為。如有隱瞞,一經查實,甲方有權據此終止本合同,且造成的一切法律后果由乙方承擔,與甲方無關。
及時變更
一旦員工的崗位、報酬等內容發生變化,或者企業發生合并分立的情況,企業應當及時變更勞動合同的相關條款,以免在今后可能的勞動糾紛中陷于被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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