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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勞動合同的問題
我與單位簽了5年合同,具體情況如下:
1.
當時簽的是空白合同,直接讓我們簽字,最后有一頁附表,都是空白,不知道他們要加什么內容。當時領導說,你們沒時間簽就找人替你們簽了,因為我工作性質常年在外。
2.粗略瀏覽過合同,關于辭職一項這么說:個人提出辭職申請,六個月沒有答復的,可以自行離開。我讀過《勞動合同法》,上面說提前30天。
3.單位有扣押我們畢業證和學位證的習慣。
4.現單位有我近兩個月的工資未發。
請教各位有經驗人士:單位合同上寫的,6個月后才能離職,具有法律效益嗎?如果真等六個月,那我找好的下家誰會等我??如果交一些違約金那也爽快,現在單位還欠我們兩個月工資,到時走了工資還給不給呢???
[解除勞動合同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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