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勞動合同合集5篇
隨著人們法律觀念的日益增強,越來越多的人通過合同來調和民事關系,簽訂合同可以明確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那么合同要怎么擬定?想必這讓大家都很苦惱吧,以下是小編整理的勞動合同5篇,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勞動合同 篇1
甲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乙方:身份證號:
戶籍地:居住地:
聯系電話:
第一條鑒于甲乙雙方于年月日訂立的《勞動合同書》,約定的期限為年月日至年月日。但由于,主動提出,甲乙雙方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6條及有關規定,在平等、自愿協商的前提下,達成如下協議,雙方須共同遵守。
第二條甲乙雙方同意解除于年月日訂立的《勞動合同書》,本協議簽訂之日起,雙方之間的勞動關系就此解除,勞動權利義務即時終止。
第三條經甲乙雙方協商達成一致,由甲方一次性支付給乙方經濟補償金及各項補助(補貼)等共計人民幣元(¥元),具體費用明細見附件二。
第四條對于前述約定的費用,乙方辦理完工作交接手續之日起三日內,甲方一次性支付至乙方指定的'賬戶(戶名:,賬號:,開戶行:。)。如乙方尚拖欠甲方債務的,在支付時一并抵消。
第五條本合同簽訂之日起:三日內,甲方應當向乙方出具離職的相關證明;十五日內,甲方為乙方辦理人事檔案轉存及社保關系轉移手續。
第六條甲乙雙方共同確認:本合同簽訂并履行完畢后,雙方勞動債權全部結清,雙方此后不存在任何勞動爭議糾紛。
第七條甲乙雙方均不能就任何勞動爭議問題向對方主張權利,提出勞動仲裁申請或訴訟,否則將承擔違約責任,違約方應當向守約方支付違約金
元,并賠償損失。如果系乙方違約的,還應當如數退還甲方支付給乙方的前述全部費用。另,勞動關系解除后,任何一方均不能做出有損對方聲譽、利益的行為,否則將視為違約。
第八條本協議自甲乙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第九條本協議一式三份,甲方執一份,乙方執一份,一份交由人社部門備案,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條“甲乙雙方就本勞動合同中涉及各類通知、協議等文件,以及發生爭議糾紛時相關文件和法律文書送達時的送達地址及法律后果作如下約定:
1.甲方確認其有效的送達地址為;乙方確認其有效的送達地址為。
2.前述地址適用范圍,包括雙方非訴時各類通知、協議等文件,以及就本合同發生爭議糾紛時相關文件和法律文書的送達,同時包括在爭議進入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民事訴訟一審、二審、再審和執行程序。
3.任何一方的送達地址需要變更時應當履行通知義務,通過的方式通知對方,確保對方知悉。未按前述方式履行通知義務,雙方所確認的送達地址仍視為有效送達地址。”
十一條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甲乙雙方可協商解決,如通過協商無法解決的,任何一方均可向本合同簽訂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解決糾紛。
十二條經甲乙雙方共同確認:對本合同項下條款文義有充分理解和把握,知悉所享有的權利及應承擔的義務及違約后將承擔的責任,且不存在重大誤解等意思表示不真實的情形。
第十三條其他約定。
第十四條本合同附件。
附件一:乙方身份證復印件
附件二:費用明細表
甲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委托人(簽字):
簽訂日期:
簽訂地點:
乙方(簽字):
簽訂日期:
簽訂地點:
勞動合同 篇2
法條:當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訂立合同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
釋義:本條是對自愿原則的規定。
一、根據合同法自由原則,合同當事人有權決定是否訂立合同,有權選擇合同的相對方,有權決定合同的內容,有權選擇訂立合同的方式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自愿原則是合同法的重要基本原則,合同當事人通過協商,自愿決定和調整相互權利義務關系。自愿原則體現了民事活動的基本特征,是民事關系區別于行政法律關系。
二、自愿原則是貫徹合同活動的全過程的,包括:
1、訂不訂立合同自愿,當事人依自己意愿自主決定是否簽訂合同;
2、與誰訂合同自愿,在簽訂合同時,有權選擇對方當事人;
3、合同內容由當事人在不違法的情況下自愿約定;
4、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當事人可以協議補充、協議變更有關內容;
5、雙方也可以協議解除合同;
6、可以約定違約責任,在發生爭議時,當事人可以自愿選擇解決爭議的方式。
三、本條規定的原則是一般原則,不宜于直接作為裁判的依據。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對合同自由原則進行限制的法律規范是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法律”和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合同的法律效力源自法律,由國家的強制力保障。
四、本條規定當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訂立合同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這樣規定,既體現了當事人有權按照自己的意愿訂立合同,又明確了當事人行使這項權利時必須“依法”。
勞動合同 篇3
甲方(單位):
單位地址:
乙方(勞動者): 性別: 出生年月: 民族:
身份證號碼: 家庭地址:
為建立勞動關系,明確權利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經甲、乙雙方平等協商一致,自愿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執行。
第一條 本合同期限為:以完成工作任務為期限,自20xx 年 2 月 27 日起,至 靈山驕豐化工陸屋新廠 項目工作完成時止。
第二條 甲方根據生產(工作)需要,聘用(安排)乙方在 生產(工作)崗位工作,并為乙方提供必要的生產(工作)條件。乙方應按照甲方對本崗位生產(工作)任務和職責要求,完成規定的數量、質量指標。
第三條 甲方必須建立健全勞動安全衛生制度和操作規定、工作規范,并對乙方進行安全衛生教育,提供必要的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和勞動防護用品,杜絕違章操作和違章指揮。發生工傷事故應按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第四條 甲方應依法制定和健全內部規章制定和勞動紀律,依法對乙方進行規范和管理。乙方應嚴格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服從甲方的管理。
第五條 甲方安排乙方執行 標準工時 (標準工時、綜合計時、不定時)工作制。
第六條 甲方必須以法定貨幣的形式和不得低于全市最低工資標準并結合本單位的工作制度按月支付乙方的工資報酬。支付工資的時間為每月次月 20 日前。具體標準和辦法為:
實行計件工資制,每月工資不低于 1200 元,工資總額中已包含了與工資有關的一切費用。
甲方安排乙方加班應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并按規定支付加班工資。對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的勞動者,工作時間不足一個月的,用人單位應當在完成工作任務后3日內支付工資;對工作時間超過一個月的,應按月支付工資。甲方應將支付工資的人員姓名、工資數額、支付項目等內容形成工資清單給乙方簽領,并登記造冊,以便備查。
第七條 甲乙雙方應依照國家和地方的有關規定辦理社會保險。
第八條 本合同期限屆滿或出現雙方約定終止的情況應即行終止。
第九條 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除國家有關規定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外。雙方解除勞動合同須提前30日通知對方。
第十條 在合同期內,有下列情況的,乙方有權解除勞動合同并要求甲方給予經濟補償。補償辦法按《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勞部發【1994】481 號)以及國家和地方規定執行。
1、甲方以暴力、威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
2、甲方無故克扣、拖欠工資;
第十一條 乙方在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合同,經濟上不再另行補償;
1、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
2、不服從甲方正當工作安排,違規操作,擅自停工,嚴重違反施工安全管理規定的,對甲方的'利益造成損失的,或消極怠工,質量、進度完成不了甲方交付的任務的;
3、有賭博、吸毒、打架斗毆、偷竊、聚眾鬧事等嚴重違法違紀行為的;雙方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執,可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或者自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有關管轄權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書面申請勞動仲裁。對裁決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二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由雙方協商約定,有國家規定的,按國家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甲方對乙方實行計件工資制,乙方按完成計件量取酬,甲方不保證乙方日工資水平;計件工資已包括了甲乙雙方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用,社會保險如由甲方繳納,甲方有權從乙方計件工資中扣除。
第十四條 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效力,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或委托辦理人(蓋章): 乙方(勞動者):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附身份證復印件)
勞動合同 篇4
:(性別:男 / 女)
您所在的部門崗位,存在職業病危害因素 ,如防護不當或不注意防護,該危害因素可能對您的身體造成一定的損害。請您在日常工作中遵守公司勞動作業規范,注意做好個人勞動保護工作。
在您上崗前要按要求做針對所入職崗位涉及的 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崗前體檢。體檢結果未查出職業禁忌癥,符合上崗要求。今后工作過程中,公司會根據國家相關法規要求,定期為您安排在崗期間的職業病體檢;在您離職前,公司也會安排離職職業病體檢。若檢出確因該職業病危害因素引發的職業病,公司將按照國家相關法規的規定,為您提供相應的待遇。
在您所在的崗位,公司已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工藝、設備上對職業病危害因素采取了積極措施,但為預防危害公司將為您發放符合國家和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如:防護口罩、抗毒口罩、耳塞、防護鞋等,請您在日常工作中按要求正確穿戴。
當您的`工作崗位發生變更,且所接觸的職業危害因素發生改變時,請重新與公司簽定“職業病危害因素告知書”。
請您在日常工作中履行以下義務:
1、 自覺遵守公司制定的職業病危害防治規章制度及部門崗位的操作規程;
2、 加強自我保護意識,正確使用職業病防護設備和個人職業病防護用品;
3、 積極參加公司組織的職業衛生知識培訓和教育;
4、 定期參加公司組織的職業病體檢,包括崗前、崗中、離崗體檢;拒不配合職業健康體檢(崗前、崗中、離崗)將由本人承擔相應責任。
5、 發現職業病危害隱患時,及時向領導報告并積極采取措施消除。
6、 提出合理化建議,積極配合公司改善、提高、減少和消除職業危害因素,預防職業病的發生。
此職業危害告知書做為雙方簽訂勞動合同的附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特此告知被告知人(簽字):營口大明餐具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勞動合同 篇5
文某到A公司從事保潔工作。今年6月19日,在事先無任何通知的情況下,A公司告知文某雙方勞動關系即刻解除。于是,文某申請勞動爭議仲裁,請求裁決公司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差額以及解除勞動關系的經濟補償和失業保險待遇。庭審中,該公司對支付經濟補償和賠償失業保險待遇認可,但對支付雙倍工資差額辯稱應予駁回,因為公司已與文某簽訂了勞動合同,并當庭出示了一份勞動合同。可文某認為,這份勞動合同是不真實的,“乙方”簽名處并非其本人簽字。公司認為,文某否認勞動合同真實性,應當出示證據證明。關于勞動合同的真偽應該由哪方舉證的問題,雙方爭執不休。那么,到底應該由哪一方承擔舉證責任呢?
本案的舉證責任分配應適用“誰主張,誰舉證”的一般原則。但是勞動者主張雙倍工資顯然無需提供證據,因為其主張雙倍工資的事實依據是勞資雙方未簽訂勞動合同,而用人單位為了免除支付雙倍工資的責任,則需提供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勞動者對勞動合同上的簽名予以否認,用人單位只提供勞動合同不算盡到舉證責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5條第1款規定:“在合同糾紛案件中,主張合同關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當事人對合同訂立和生效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主張合同關系變更、解除、終止、撤銷的一方當事人對引起合同關系變動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由此看來,合同糾紛一般由作出肯定性主張的一方負完全舉證責任。本案中,用人單位應屬于對勞動合同成立作出肯定性主張的一方,勞動者應屬于作出否定性主張的一方。根據該規定,用人單位必須再提供充分的證據證明勞動合同中勞動者簽名的真實性和有效性,否則應承擔舉證不能的責任。具體說用人單位應補充以下證據:一是需在規定時限內對勞動合同中勞動者的簽名申請筆跡鑒定,逾期應承擔舉證不能的責任;二是可提供勞動合同簽訂時在場人員的證言,或錄制的視聽資料,以此作為輔助證據。
最后經司法鑒定,勞動合同中勞動者的簽名非文某所簽。于是,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裁決公司支付文某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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