班組承諾書
班組長承諾書
施工現場管理獎罰制度
一、罰則
1、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個人,罰款20~100元,情況嚴重的,罰款200~20000元,或清退出場,觸犯刑律的,送交當地公安機關處理;
1.1 進入施工現場不戴安全帽,不按規定使用勞動保護用品;
1.2 乘坐非載人提升設備上下,從上拋擲物料、垃圾;
1.3 未做的工完場清,不服從管理擅自堆放雜物;
1.4 擅自改變安全技術方案,拆改、移動或故意損壞安全設施,安全標志;
1.5 亂拉亂接臨時用電線路,擅自動用電氣設備的;
1.6 未經項目批準在宿舍區使用煤油爐、液化氣灶、煤爐、火爐、電爐及其他電熱器具的;
1.7 擅自留宿非本工地工作人員的;
1.8 擅自帶未滿16周歲人員進入施工現場;
1.9 在宿舍區亂倒垃圾、亂潑臟、廢水的、亂扔煙頭、亂倒剩飯剩菜、亂吐痰的;
1.10 在工地及宿舍區進行大聲喧嘩、打架、斗毆、酗酒的;
1.11 損壞公物,擅自移動宿舍區鋪位的,擅自損壞、拆除、改裝宿舍區床鋪、桌子、椅子及其他設備設施的;
1.12 不服從管理,拒絕安全管理檢查人員指導,威脅、謾罵、侮辱、毆打管理人員的;
1.13 違章行為造成隱患、險情、未遂事故、事故或傷害他人、違反操作規程作業的,不配合管理人員對事故、案件進行調查處理的;
1.14 拆改、移動防護設施后,不按要求恢復,也不采取彌補措施的;
1.15 在木工房、食堂、倉庫、配電房、樓層、外架及其他易燃易爆部位抽煙或未批準使用明火的;
1.16 偷盜現場的物資、設備、零星配件的。
2、有以下情況之一的班長(隊)(班長)罰款20~500元,情節嚴重的,罰款1000~5000元,情節特別惡劣的,應清退出場,觸犯刑律的,應將責任人送交當地公安機關處理,造成損失的,應按實賠償;
2.1 不按規定按時做班前安全教育、交底活動的,每月不按時組織安全講評活動的(以資料為憑據);
2.2 項目、公司組織活動,未經批準不參加的;
2.3 變動本班組人員,不及時將人員變動情況上報項目的;
2.4 苛扣本班組人工工資的;
2.5 每周三次不在現場領導本工種工作、碰到緊急情況不及時趕到現場及高危作業時未到場監督的;
2.6 唆使、威脅或采用其他手段鼓動、縱容工人鬧事的;
2.7 不服從項目、公司管理的;
2.8 違章指揮行為造成隱患、險情、未遂事故或傷害他人的;
2.9 不對本班組從事高空、懸空、人工挖孔作業的人員或其他從事特殊工種人員進行身體檢查的;
2.10 與公司簽訂勞務合同后,未與項目部簽訂安全生產及治安管理責任合同,擅自進入施工現場并開工的;
2.11 未做到料落手清的;
2.12 隨意亂倒建筑垃圾的;
2.13 違章指揮造成事故的;
2.14 不積極主動配合公司、項目的檢查活動的,對提出的隱患不積極整改的;
2.15 不及時提交本班組兼(專)職安全員、治安消防員名單及其他資料的。
二、獎則:
1、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個人,可以給予100~1000元的獎勵;
1.1 模范遵守公司、項目部的有關安全管理、文明施工及治安管理制度的;
1.2 發生緊急情況及時排除、制止或報告的;
1.3 發生工傷事故及時搶救人員及保護現場的;
1.4 對本項目提出合理華建議并采納的;
2、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班組,可以給予500~1000元的獎勵。
2.1 季度或整個施工過程(不滿季度的)不發生重傷、死亡事故、勞務手續健全、輕傷頻率控制在15%以內的;
2.2 對本項目提出合理化建議并經采納的;
2.3 整個施工過程中,未違反安全生產及治安管理合同的;
2.4 項目認定的其他情況。
三、獎罰情況:
獎罰數額有項目專職安全員填寫“獎勵通知單”或“違章罰款單”,每月25日送甲方一份,公司財務一份,獎勵由公司財務部負責兌現,收繳的罰款進入項目部安全基金,不能挪作它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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