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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變更告知承諾書

        時間:2024-12-24 07:02:30 承諾書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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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變更告知承諾書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衛生廳:

        變更告知承諾書

        茲因 ,申請對衛生許可證的 進行變更。

        我公司承諾:

        1、 所提供的全部資料均為真實;

        2、 生產衛生條件與原衛生許可申請內容一致。如有不實之處我公司愿負相應法律責任,并承擔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

        承諾人簽名:

        承諾單位(蓋章)

        年 月 日

        食品流通行政許可告知承諾書(模板)

        一、法律、法規依據與部門規章、行業規范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

        (四)《食品流通許可證管理辦法》

        (五)《食品流通安全監督管理辦法》

        (六)《浙江省食品流通許可實施細則(暫行)》

        二、申請人應達到的條件、標準與要求

        1  適用范圍

        本條件適用于在流通環節從事食品經營的,應當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許可的商場、超市、副食品店等。

        2           人員管理

        2.1  配備有專職或兼職的食品安全專業技術人員和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并與申請材料一致。

        2.2  從事直接入口食品經營活動的從業人員,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的要求。

        場地要求

        3.1  經營場所周圍無有毒、有害場所、污染源,或與有毒、有害場所和污染源保持規定距離。

        3.2  經營場所與個人生活空間應當分開。

        3.3   經營場所內部環境整潔。

        制度建立

        已建立制度,并形成書面材料。規章制度應明示。

        4.1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4.2  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制度。

        5  設施要求

        5.1  具有與食品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風、防腐、防塵、防蠅、防鼠、防蟲、洗滌以及處理廢水、存放垃圾和廢棄物的設備或者設施。

        5.2  設備空間布局和操作工藝流程合理。

        5.3  貯存、運輸和裝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設備安全、無害,能夠保持清潔,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證食品安全所需的溫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將食品與有毒有害物品一同運輸。

        5.4  直接入口的食品應當有小包裝或者使用無毒、清潔的包裝材料、餐具;銷售無包裝的直接入口食品,應當使用無毒、清潔的售貨工具。

        5.5  食品用工具和容器必須與個人生活用品嚴格分開

        食品準入

        6.1  食品經營者應當建立食品進貨查驗制度,對采購的食品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準履行檢查義務,檢查食品感官質量和標簽;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營業執照和食品合格的證明文件,并通過多種方式,記載查驗情況。銷售進口食品的,還應當查驗進口食品的合法證明。

        6.2  食品經營企業應當建立食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如實記錄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批號(生產日期)、保質期、供貨者名稱及聯系方式、進貨日期等內容,或者保留載有上述信息的票據。

        鼓勵其他食品經營者參照前款規定建立進貨查驗記錄制度。

        食品經營者可以將供貨者提供的銷售票據或清單作為進貨查驗記錄,票據或清單應當裝訂或者粘貼成冊。

        6.3  實行統一配送經營方式的食品經營企業,可以由企業總部統一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營業執照和食品合格的證明文件,進行食品進貨查驗記錄。企業總部應當向所屬經營者提供進貨查驗的證明。統一配送之外自行采購的食品,應當建立進貨查驗記錄制度。

        6.4  從事批發業務的食品經營者銷售食品,應當如實記錄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批號、生產日期、保質期、購貨者名稱及聯系方式、銷售日期等,或者保留載有上述信息的銷售票據。

        從事批發業務的食品經營者應當向購貨者開具載有前款規定信息的銷售票據或清單,同時加蓋印章或簽字。

        6.5  食品經營企業的進貨查驗記錄、批發記錄或者票據應當真實,不得偽造,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兩年。食品經營者應當采用先進技術手段對進銷貨記錄或者票據進行管理。

        6.6  以電視購物、郵購、電子商務、直銷等方式銷售食品的,食品經營者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查驗食品及供貨者的許可證、營業執照和食品合格的證明文件,并保存相關交易憑證和交易記錄。

        6.7  食品集中交易市場的開辦者、食品經營柜臺的出租者和食品展銷會的舉辦者,對食品流通安全,應當履行下列管理義務:

        (一)審查入場食品經營者的食品許可證和營業執照;

        (二)與入場食品經營者簽訂協議,明確入場食品經營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責任;

        (三)建立食品經營者檔案,記載市場內食品經營者的基本情況、主要進貨渠道、經營品種、品牌和供貨商狀況等信息;

        (四)定期對入場食品經營者的經營環境和條件進行檢查;

        (五)建立和完善食品經營管理制度,加強對食品經營者的培訓;

        (六)設置食品信息公示媒介,及時公開市場內或行政機關公布的相關食品信息;

        (七)加強市場衛生環境管理,保障場內衛生環境良好;

        (八)其他應當履行的食品安全管理義務。

        發現食品經營者不具備經營資格、應當禁止其入場銷售;食品經營者不具備與所經營食品相應的經營環境和條件的,可以暫停或者取消其入場經營資格;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有其他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制止,并立即將有關情況報告轄區工商行政管理機關。

        食品銷售

        7.1  食品經營者應當建立健全食品貯存、保管、運輸安全管理制度。對貯存、保管、運輸條件有特殊要求的食品,食品經營者應當配備相應的設施,并按照有關要求貯存、保管、運輸。

        食品經營者委托他人提供食品貯存、保管、運輸等物流服務的,應當對被委托人是否具備相應的食品貯存、保管、運輸條件進行審查,確保食品貯存、保管、運輸的安全。

        7.2  食品經營者對貯存、銷售的食品應當定期進行檢查,查驗食品的生產日期和保質期,及時清理變質、超過保質期及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主動將其退出市場,并做好相關記錄。

        7.3 食品經營者貯存、銷售散裝食品的容器應當安全、無害、保持清潔。

        食品經營者貯存、銷售散裝食品,應當在貯存、銷售散裝食品的容器、外包裝上標明食品名稱、生產日期、保質期、生產經營者名稱及聯系方式。

        銷售生鮮食品和熟食制品,應當符合食品安全所需要的溫度、空間隔離等特殊要求,防止交叉污染。

        7.4 食品經營者禁止經營下列食品:

        (一)《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食品;

        (二)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食品冒充合格的食品;

        (三)食品包裝標簽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條、第四十八條規定的預包裝食品;

        (四)未在顯著位置上清晰標明生產日期、保質期的食品;

        (五)沒有中文標簽的進口食品;

        (六)偽造或者變造生產日期、生產批號、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的食品;    

        (七)偽造產地,偽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廠名、廠址,偽造或者冒用許可標志、認證標志、名優標志等質量標志的食品。

        7.5  食品廣告的內容應當真實,不得含有虛假或者夸大的內容,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

        廣告制作者、廣告發布者應當核查廣告主的經營資質和食品安全信息的真實性,對不符合法律、法規要求的食品廣告,不得設計、制作、代理、發布。

        食品生產經營者的廣告、通知、聲明、店堂告示及食品的標簽、包裝、說明等,不得宣稱或者標示食品由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或者承擔食品檢驗職責的機構、食品行業協會、消費者協會等消費者組織推薦。

        7.6  食品經營者應當主動向消費者提供銷售憑證,自覺履行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更換、退貨等義務。鼓勵食品經營者在其銷售的食品包裝上附加特殊身份標記,將其銷售的食品與其他食品經營者銷售的食品相區分。

        7.7  食品經營者應當建立并執行從業人員健康檢查制度和健康檔案制度。食品經營人員每年應當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證明后方可參加工作;患有《食品安全法》規定的不得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疾病的從業人員,不得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工作,食品經營者應當將其調整到其他不影響食品安全的工作崗位。

        8   食品退市

        8.1  食品經營者應當建立并執行食品退市制度。食品經營者發現其經營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應當立即停止經營,下架單獨存放,通知相關生產經營者和消費者,并記錄停止經營和通知情況,將有關情況報告轄區工商行政管理機關。

        8.2  食品經營者應當協助食品生產者執行食品召回制度。食品生產者對召回的食品采取補救措施,能夠保證食品安全的,食品經營者在履行查驗和記錄制度后,可以繼續銷售。

        8.3   食品經營企業應當制定食品安全事故處置方案,定期檢查本企業各項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實情況,及時消除食品安全事故隱患。

        發生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經營企業應當及時采取處置措施,防止事故擴大;同時,應當立即向事故發生地衛生行政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報告。

        三、辦事程序

        1、申請:申請人到市(縣、區)行政服務中心窗口或轄區工商所領取《食品流通許可申請書》,填寫申請表并提供申報材料。

        2、受理:窗口工作人員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形式審查,申請材料齊全并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出具申請材料接收憑證和受理通知書;申請材料不符合要求或不齊全的,當場出具申請材料接收憑證和補正通知書,自收到補正材料之日起方為受理,出具受理通知書。

        3、現場核查。轄區工商所指定2名以上執法人員對該企業(或個人)的人員管理、場地要求、制度建立、設施要求進行現場核查和指導,5日內進行反饋;需要整改的,經轄區工商所領導批準,現場核查可以展期5天。工商所對申請人進行現場核查時,可以根據申請人的申請,向業主告知經營該項目應當符合或達到的條件、標準、要求,發放《衢州市食品流通行政許可告知書》

        4、承諾:申請人認真領會告知承諾書內容,愿意按照告知承諾制辦理的,由全體申請人或全體股東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在承諾書上簽字或蓋章后附相關材料一并提交工商所核查人員。

        5、核準發證。對申請人提交的食品流通許可申請予以受理的,許可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作出是否準予許可的決定。20日內不能作出許可決定的,經許可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許可機關作出準予許可決定的,應當出具《準予許可通知書》,告知申請人自決定之日起10日內,領取《食品流通許可證》。

        四、提交材料

        (一)《食品流通許可申請書》;

        (二)《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復印件;

        (三)與食品經營相適應的經營場所的使用證明;

        (四)負責人及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的身份證明;

        (五)與食品經營相適應的經營設備、工具清單;

        (六)與食品經營相適應的經營設施空間布局和操作流程的文件;

        (七)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八)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規定的其他材料。

        申請人委托他人提出許可申請的,委托代理人應當提交委托書以及委托代理人或者指定代表的身份證明。

        已經具有合法主體資格的經營者在經營范圍中申請增加食品經營項目的,需提交營業執照等主體資格證明材料,不需提交《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復印件。 

        新設食品經營企業申請食品流通許可,該企業的投資人為許可申請人;已經具有主體資格的企業申請食品流通許可,該企業為許可申請人;企業分支機構申請食品流通許可,設立該分支機構的企業為申請人;個人新設申請或個體工商戶申請食品流通許可,業主為許可申請人。申請人應當在申請書等材料上簽字蓋章。

        五、監督管理要求與法律責任

        1、申請人獲得食品流通許可證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將于許可證核發后二個月內依法進行執法檢查,如在檢查中發現不符合告知和承諾的許可條件或有其他違法行為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將依法予以行政處罰或者采取必要的行政措施,直至撤銷許可。一切法律后果由申請人自行承擔。

        2、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履行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有權采取下列措施:(一)進入經營場所實施現場檢查;(二)對經營的食品進行抽樣檢驗;(三)查閱、復制有關合同、票據、賬簿以及其他有關資料;(四)查封、扣押有證據證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違法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以及用于違法經營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設備;(五)查封違法從事食品經營活動的場所。

        六、其他

        申請人對告知事項不明確的,應當及時與市行政服務中心食品流通許可窗口和轄區工商所聯系。市行政服務中心地址:衢州市區荷花西路107號,聯系電話:3890289,郵編:324002。

        告知人(蓋章):衢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告知日期:       年   月   日

        食品流通行政許可承諾書

        特種行業治安管理告知承諾書

        為加強特種行業治安管理工作,有效地預防治安、刑事案件和治安災害事故的發生,保障公共安全,維護社會治安秩序。根據國家有關特種行業管理的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現將有關事項告知如下: 一、管理特種行業的主要法律、法規和規章有:

        (一)全國人大棠委會《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

        (二)國務院《印刷業管理條例》;

        (三)公安部《典當業治安管理辦法》;

        (四)國務院批準、公安部發布《旅館業治安管理辦法》;

        (五)公安部《廢舊金屬收購業治安管理辦法》;

        (六)國內貿易部、公安部《舊貨流通管理辦法(試行)》;

        (七)公安部《機動車修理業、報廢機動車回收業治安管理辦法》;

        (八)國務院《關于國家行政機關和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印章管理的規定》;

        (九)原國家教委、公安部《社會力量辦學印章管理規定》;

        (十)公安部《關于加強刻字業治安管理、打擊偽造印章犯罪活動的通告》;

        (十一)民政部、公安部《民辦非企業單位印章管理規定》;

        (十二)《山東省旅館、刻字、舊貨業管理辦法》。

        二、國家規定實施治安管理的特種行業包括:

        (一)旅館業:是指為過往人員提供住宿條件以及其他生活服務的行業。包括經營接待旅館住宿的旅館、飯店、賓館、招待所、客貨棧、車馬店、浴池、度假村等。

        (二)刻字業:又稱印章業。包括刻字業、原子印章廠、刻字社、刻字店和刻字攤點等使用機械,手工工藝或者其他技術、對外經營刻制各種公章、印章、戳記、鋼印和個人名章的行業。

        (三)印刷業:是指使用機械、電子、激光、化學刻版技術印制或復印各種書報、文件、圖表、證件、證書、證劵、票據等的行業。包括排版、制版、裝訂、印刷、復印、影印、打印等從事印刷業務的企業和個體工商戶。

        (四)舊貨流通業:指經營已進入生產消費和生活消費領域,處于儲備、使用和閑置狀態,保持部分或全部原有使用價值的物品的企業和個體工商戶。1、典當業:是指以實物占有權轉移的形式為客戶提供短期質押貸款的特殊的工商企業。如當鋪、典當行等。2、拍賣業:是指從事以公開競價形式將特定物品或財產所有權轉讓給最高應價者的企業。3、信托寄賣業:是指經營他人委托銷售物品業務的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如信托寄賣店,信托寄賣公司等。4、廢舊金屬收購業:包括生產性廢舊金屬收購業和非生產性廢舊金屬收購業,如各種廢舊金屬收購站、點和回收公司等。5、二手機經營業:是指已經消費者使用,二次進入市場的通訊終端設備,包括移動電話、無線尋呼機、有線電話機、傳真機、微機等。

        (五)機動車修理業、報廢機動車回收業。1、機動車修理業:是指經營各種機動車輛修理和具備汽車噴漆、劃痕、修補等專項修理功能的企業、個體工商戶以及經銷機動車配件的商店。2、報廢機動車回收業:是指回收、拆解報廢機動車的企業。

        (六)國家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應納入治安管理的其他特種行業。

        三、特種行業應當符合相關安全規定:

        (一)建筑物和各項設施堅固安全,出入口和通道暢通,必要的應設置明顯標志;

        (二)消防設備齊全,放置得當,符合《消防法》以及有關消防管理規定;

        (三)電器設備符合安全標準;

        (四)重點要害部位按規定配置防盜安全設施,具備相應的通信、報警、電話裝置;

        (五)國家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特種行業應當具備的其他安全條件。

        四、特種行業應當遵守各項治安管理規定:

        (一)特種行業實行治安責任制。特種行業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為本單位的治安責任人,應對經營或者管理的特種行業的安全負責,落實安全措施,維護治安秩序。

        (二)特種行業應建立治安保衛組織或配備治安保衛人員并落實治安責任制,治安保衛人員上崗前要按照治安管理部門的要求對其進行安全業務和職業道德培訓。

        (三)特種行業從業人員必須符合國家行業資格認證的相關規定條件,并經過公安機關法律、法規教育培訓。

        (四)特種行業必須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不同行業的特點,制定細致嚴密、行之有效的規章制度,主要包括:1、開業審批及經營項目的申報備案制度;2、登記驗證制度;3、財務保管制度;4、門衛制度;5、巡邏值班制度;6、安全檢查制度;7、情況報告制度;8、年度審驗制度;9、獎懲制度;10、建立檔案備查制度。

        (五)特種行業經營活動中發現的違法犯罪或治安案件、治安事件和治安災害事故,要立即向公安機關報告,并積極協助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六)特種行業應使用市公安局統一印制的《治安管理日常檢查記錄簿》,遇有公安檢查時,必須出示記錄簿。依法被取締的特種行業,收回記錄簿。

        (七)特種行業中按行業不同應當遵守的其他治安管理規定。

        五、特種行業經營單位和個人應按規定向公安機關申辦《特種行業許可證》:

        (一)目前仍核發《特種行業許可證》的行業有:旅館業、印章業、典當業、拍賣業、信托寄賣業、機動車回收業,機動車交易市場。

        (二)特種行業的單位和個人,經主營部門審查批準后,持有關證明,向公安機關申請《特種行業許可證》,公安機關按發證權限在5個工作日內核發《特種行業許可證》。

        (三)特種行業擴大經營項目、轉讓、歇業、合并、遷址、改變名稱,變更法定代表人的,在法定期限內持《特種行業許可證》向原批準發證的公安機關辦理注銷,變更手續。

        (四)其他不核發《特種行業許可證》的特種行業,應積極配合公安機關的監督管理和備案(登記)工作。

        六、特種行業嚴禁下列行為:

        (一)未辦理經營手續,擅自經營;

        (二)營業證照過期或私自轉、改經營內容,擴大經營范圍;

        (三)在經營上違反有關的治安管理法規;

        (四)為追求經濟效益從事違法犯罪活動;

        (五)其他違反特種行業經營的行為。

        七、特種行業違反治安管理規定必須接受相應處罰:

        公安機關應經常對轄區內的的特種行業進行安全檢查。公安人員對特種行業進行檢查時,應出示《警-察證》和《治安管理檢查證》,特種行業工作人員應予以協助。特種行業的經營單位和個體經營者,違反特種行業各項管理法律、法規有關條款,必須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接受公安機關的相應處罰。

        公安機關按照“事前告知承諾、事中監督檢查、事后違規處罰”的管理原則,依法對行業進行治安管理,監督其經營行為。特種行業應積極配合公安機關工作,嚴格依法經營,如有違反法律、法規經營的行為,公安機關將依法進行查處,構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責任。

        公安機關(簽章)

        年 月 日

        特種行業治安管理告知承諾書(回執)

        特行: (地址

        ,負責人 ,經營項目

        聯系電話 )于 年 月 日收到公安機關 號告知承諾書,承諾如下:嚴格依照公安機關的“告知”事項,遵守各項管理規定,依法從事經營活動,認真履行自己應承擔的法律義務和法律責任,自覺接受公安機關的監督管理,切實落實治安管理責任制。如有違反,自愿接受相應的處罰。

        承諾人(單位)簽字(蓋章)

        年 月 日

        變更承諾書

        莆田市工商局:

        本公司經營范圍中加工經營蜜餞有效期至2015年05月13日到期,新的許可證于2015年05月20日辦理完畢。因工作人員疏忽,致使新許可證的有效期與舊許可證的有效期限不能銜接,為此全體股東承諾自2015年05月13日至辦理營業執照變更期間,公司經營行為的所有法律責任和債權債務由全體股東按出資比例承擔。同時申請辦理經營范圍變更登記。

        全體股東簽字:

        天喔(福建)食品有限公司 2015-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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