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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試撒謊為什么不可取
面試時有很多不想告訴給HR的?想撒個謊就什么事都煙消云散了?其實不要抱有投機取巧的心態(tài)哦!往往你個小小的謊言,帶給你的就是災難性的后果!
面試的時候撒謊,本身不可取,做背景調查時也不該讓原來單位的領導、同事再次撒謊來欺騙新單位。紙是包不住火的,遲早一天會被用人單位發(fā)現(xiàn)問題。以欺詐的手段建立的勞動合同無效,當事人應事實求是的配合新單位,做好面試、入職時的相關工作。如果新單位發(fā)現(xiàn)面試者撒謊,會認為當事人誠信有問題,也會為以后的職業(yè)生涯埋下隱患,甚至解除勞動合同,而單位不用任何賠償。
相關規(guī)定如下:
《勞動法》第十八條對采取欺詐手段訂立的勞動合同規(guī)定為無效的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八條規(guī)定:“勞動合同被確認無效,勞動者已付出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報酬。勞動報酬的數額,參照本單位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guī)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勞動合同法》規(guī)定:“用人單位有權了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原則上勞動者有義務告知的僅限于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如果勞動者所隱瞞的“前科”不是刑事處罰,法律和用人單位對于所在崗位也沒有特定的要求,也不屬于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比如說一位油漆工入職時隱瞞了曾被強制隔離戒毒的經歷,一般來說,用人單位就不能以此解除勞動合同。
[評論:[面試]面試撒謊為什么萬萬不可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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